文献分类法中的“爬行纲”求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类法论文,文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献分类法是对文献进行系统、科学地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分类法的质量不仅直接影响文献标引质量,而且关系到用户的正确认识事物、合理思维方式与准确利用分类检索等一系列相关的方方面面,责任重大。
1. 引言
我们在学习、参考第四版《中图法》中,发现在“爬行纲”的子类目中存在一些问题,进而,在对照、比较相关的《资料法》、《科图法》、《人大法》等及其以往版本时,发现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今天才出现的,也不仅仅是一部分类法特有的,尤其就是在同一部分类法的一个版本中类似问题也不少,值得探讨,故不揣浅薄,抛砖引玉。
2. 第四版《中图法》中“爬行纲”设类情况
新近修订的《中图法》(第4版)[1]尽管是图书分类法与资料分类法合一的产物,但是《资料法》(第4版)[2]还是随即另行出版,二者的区别仅在于:《资料法》保持原类目体例,而《中图法》则用“+”将更为专指的《资料法》类号区分开。
为了便于讨论问题,节省版面,我们仅选录《中图法》中“爬行纲”的设类情况(文字下的“_”是笔者所加):
Q959.6爬行纲
.6+1啄头目
楔齿晰等入此。
.6+2有鳞目
盲蛇、蟒蛇、晰虎(蝎
虎)、蛤蚧(大壁虎)、
飞晰等入此。
.6+3龟鳖目
棱皮龟、玳瑁、金龟、
乌龟、鳖等入此。
.6+4鳄目
湾鳄、鼍、扬子鳄等
入此。
粗略一看,我们认为爬行纲所设的4个子类目中就有3个(即标“_”处)值得商榷。再深入研究,我们进一步认为爬行纲所设的4 个子类目皆有商榷处。
3.类目名称存在的问题
文献分类法中关于“爬行纲”类目名称方面值得商榷的问题主要是:
●第四版的《中图法》和《资料法》中皆用“啄头目”,显然是将“喙”误作“啄”。我们可以根据:①《辞海》[3 ]明确指出爬行纲动物分类有:喙头目、龟鳖目、鳄目、蛇目、晰蜴目这5个下属目, “喙头目”明确无误;②喙头目属下的楔齿蜥又称喙头蜥,曾有著名的电视科普动物节目错将“楔齿蜥”(仅分布于新西兰)称作“鳄蜥”(仅分布于中国广西),[4]“喙头晰”可以提醒“啄头目”之误; ③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聚集了我国大批动物学专家,具有较高权威性,《科图法》3个版本[5-7]的“爬行纲”第一子类目名称皆为“喙头目”,是准确的;④《中图法》前几版和《人大法》设类都未专指到爬行纲的“目”一级,但《资料法》的第2版[8]和第3版[9]上“爬行纲”第一子类目名称也都是“喙头目”。
●我们查找过多部工具书,其上均没有“有鳞目”条目。经向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物种保存委员会名誉顾问,国际鳄鱼专家组、海龟专家组成员黄祝坚教授咨询,对此问题才理清头绪:“有鳞目”是以往的一种动物分类体系产物,是根据爬行动物中一些种类具有鳞甲并且呈覆瓦式排列的特点作为划分标准,其下属又分为蛇亚目和蜥蜴亚目;而新的动物分类体系则把蛇与蜥蜴两个亚目上升为并列于“喙头目”、“龟鳖目”、“鳄目”的两个独立目,即《辞海》等工具书上说明的爬行纲有5个目。实际上,《辞海》1979年版[10]上就按5个目介绍爬行纲动物的,分类法应当根据科学研究的这方面新成果进行修订。
●尽管《辞海》上主要按“鳄目”进行介绍,同时也称“鳄形目”。但是,对于动物学来说更专业、权威的《中国动物志》是以“鳄形目”出现的,[11]故“鳄目”的类目名称宜修订为“鳄形目”。
4. 类目注释存在的问题
文献分类法中关于“爬行纲”类目注释方面值得商榷的问题主要是:
●“等”的使用。文献分类法在“爬行纲”4 个子类目注释中列举有关动物种类后皆使用了“等”,表示尚未穷尽。这一作法对于“有鳞目”、“龟鳖目”和“鳄目”来说,固然是正确的;但对于“喙头目”则不然,
因为该目所属动物现仅存一种——楔齿蜥
(亦称喙头蜥Sphenodon punctatum),分布在新西兰,是濒危珍稀野生动物。 古生物另有专类可归,在“喙头目”的注释中就不宜画蛇添足地加上“等”。
●“金龟”与“乌龟”。《辞海》说明:金龟一般指乌龟,泛指乌龟、水龟、花龟等龟类;乌龟(Chinemys reevesii)亦称“山龟”、“秦龟”、“金龟”、“草龟”……可见“金龟”与“乌龟”不宜同时列举,或将另一用“()”作为说明。
●“鼍”与“扬子鳄”。鳄形目中鼍属现仅存2 种动物——扬子鳄(Alligator sinensis)和密西鳄(Alligator mississipiensis),前者是中国特有动物,后者分布于北美洲。扬子鳄又称鼍、土龙、猪婆龙、中华鼍等,[12-14]故并举鼍与扬子鳄时, 宜将另一作为注释处理。顺便指出,“鱓”是“鱔”、“鳝”的异体字,《辞海》准确解释它有①黄鳝(Fluta alba)②同“鼍”两种意思;而《现代汉语词典》等常用性并较具权威的工具书中仅有第1 种解释,未免偏颇?也容易误导人。
5. “爬行纲”类目讹误探源
要探究文献分类法中“爬行纲”类目讹误之源,可以从我国目前鼎立的三大文献分类体系——《人大法》、《科图法》、《中图法》进行追溯。尽管三者的创编先后顺序如此,但它们各有特色;待修订时,又互相参考,本应精益求精,但实际效果却参差不齐,难以用“严谨”来评价这方面的工作。
《人大法》与前3版《中图法》均未设“爬行纲”子类目。 无庸讳言,作为《中图法》系列之一的《资料法》类目设置曾参考过《科图法》的,只是“爬行纲”子类目排列顺序没有按照《科图法》的;随后的修订是几部分类法交替进行的(出版时间可以为证),讹误情况可以顺藤摸瓜。
《科图法》中“爬行纲”下位类的设置顺序为:喙头目、龟鳖目、鳄目、有鳞目。初版(1958年)中的类目注释只列举了相关物种名称、;尽管在今天看来,存在着将同一物种——“鼍”与“扬子鳄”并列,易误导人们以为是两种动物;仍然可以说它的质量较高。第2 版(1974年)在“喙头目”、“龟鳖目”、“鳄目”注释后分别增加了“等”,而种类最多的“有鳞目”却没有相应增加;那么,“等”添加在“喙头目”注释后却不免成为蛇足。第3版(1994 年)尽管将“乌龟”和“扬子鳄”分别加用“()”作为注释,“有鳞目”注释后也加上“等”;但错将“龟鳖目”作为“鱼鳖目”、“棱皮龟”作为“棱皮鱼”,“楔齿蜥”后多余的“等”仍保留,未免功亏一篑。
《资料法》第2版(1982年)的各类目注释同《科图法》第2版,但令人遗憾的是同时却将“棱皮龟”错为“梭皮龟”、“鼋”使用了自创错别字。第3版(1989年)虽然各类目注释皆增加“入此”, 但不仅在其上第2版的错误依然,更错将“楔齿晰”作“楔齿蜥”、 “莽蛇”作“蟒蛇”、“晰虎”作“蜥虎”、“飞晰”作“飞蜥”,可以说它在“爬行纲”子类目中是无类不错,真是惨不忍睹。
如果说早期出版的分类法中出现设置“有鳞目”、将“鼍”与“扬子鳄”并列、在“楔齿蜥”后加“等”之类问题,还只是人们对动物分类体系观点分歧、认识自然界存在局限,尚可谅解的话,那么,在后来的分类法中出现大量错别字,已有新成果问世可鉴却抱残守缺,恐怕只能在主观方面查找原因了。不客气地说,是拿严肃的文献分类法当儿戏。
6.“爬行纲”设类建议
尽管分类法的修订不可能超越科研发展,也难以与科研发展同步,但并不妨碍它接纳较成熟的科研成果,不妨碍对它精心修订。生物学界规范名称繁杂的物种多采用双名制,文献分类法对某些正式类名可否借鉴?
据调查,目前爬行纲动物在全球有6300余种(我国有400余种),各目中拥有的种类情况大致为:喙头目有1种,龟鳖目有250种(我国约38种),鳄目有23种(我国1种,历史上还有马来鳄和湾鳄)[15], 蛇目有2500种(我国约190种),蜥蜴目有3526种(我国约171种)。尽管文献分类法并不能等同于学科分类,但是仅有1 种动物的“喙头目”可以单设1个类目,而“有鳞目”多达6026种动物也仅设1类目,这显然是人为造成文献分布失衡状态,应当增设类目进行补救。考虑到《科图法》与《中图法》设类顺序的差异,在不做大改动而影响用户利用的前提下,我们可作不同处理:①《中图法》“有鳞目”的前后皆有同位类,难以横向扩展,只能保留“有鳞目”;然后,再在其下分设“蛇亚目”和“蜥蜴亚目”。②《科图法》在“有鳞目”后留有余地,可将“有鳞目”改作“蛇目”,再增加同位类“蜥蜴目”,成为:
59.1914 爬行纲(Reptilia)
.19141喙头目(Rhynchocephalia)
.19142龟鳖目(Testudinata; Testudoformes)
.19143鳄形目(Crocodiliformes)
.19144蛇目 (Serpentes; Serpentiformes)
.19145蜥蜴目 (Lacertilia; Lacertiformes)
(收稿日期:20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