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要健康快速发展(一)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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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结构调整

董辅礽(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名誉所长、研究员)在党的十五大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已经确定,其存在和发展已取得了合法的地位。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的机遇正在到来。就此我曾在一篇文章(见香港《大公报》2000年1月6日)中分析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所需的观念条件、法律条件、公平竞争条件、融资条件等正在改善和具备。这当然不是说,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没有障碍了,相反,障碍还是不少的。例如,就观念方面来说,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仍有各种歧视,仍有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放心,在同等的条件下总是给国有经济以特殊照顾;在法律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利益有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还有不少市场准入的限制;在融资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渠道不畅,仍受到许多不应有的限制;等等。要使非公有制经济顺利发展还必须继续创造必要的环境。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自身也要努力,要改革,要调整,否则即使具备了良好的机遇,也未必能获得大的发展,这里,想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结构调整问题谈一谈。

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从改革开放初几乎从无到有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特殊的外部环境和自身的条件,非公有制经济形成了特殊的结构。这种结构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必须调整才能使非公有制经济顺利发展。

首先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虽然在改革之初,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已有大的转变,但当时只是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把它的发展限定在“拾遗补缺”的范围,同时在发展之初从事非公有制经济者的经济实力异常的小,这样就形成了非公有制经济的特殊产业结构。如果不计农业,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在商业、餐饮业、手工业、制造业、运输业、建筑业和采掘业等产业发展。至今,许多产业部门仍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电信业、航空业等产业。对外贸易业也只是从1999年起才允许一部分非公有制生产企业享有自营权。1997年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体经济)中:第一产业占1.32%、第二产业占47.84%、第三产业占50.84%(缺少部门细分的资料)。限制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部门主要是第三产业的一些部门,由此,它在第三产业的比重显然是大大偏低的。调整非公有制经济产业结构的需要来自调整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需要、调整国有经济战略性布局的需要和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需要。

从调整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来说,改革开放20年中,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经济的全球化、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的竞争形势以及国内外市场的巨大变化等等,使得我国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已经不能与此相适应,必须作大的调整。至今我国经济中第三产业的比重是相当低的。1998年在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18.4%、48.7%和32.9%,我国第三产业的比重比世界平均比重(1996年为60.7%)低得多。这种产业结构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就业的增加和人民需求的满足。在三个产业内部也有各自产业结构需要调整的问题。在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中,非公有制经济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中,更能发挥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也就调整了自身的产业结构。要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必须拆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设置的壁垒。现在已经可以越来越清楚地看到,单靠国有经济的力量难以进行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这不仅因为国家没有足够多的投资可用于产业结构的调整,而且由于国有经济自身的困难和问题,其自身的结构调整很缓慢,难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的迅速变化。

从国有经济战略性布局的调整来说,除公益性、政策性、自然垄断性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及某些重点的基础设施和高科技企业外,国有经济要从竞争性行业退出来,实行战略性调整。这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拓宽了空间。许多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尚不能进入的产业,将可逐渐进入,即使需要保留国有经济的那些产业部门,有些也将逐渐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进入。国有经济的退出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进入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至今非公有制经济的实力毕竟太小,还无力在许多产业部门取代国有经济。而且,目前对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一些产业部门仍有严格的限制,例如,法律上并未禁止创办非公有制的证券公司,但实际上还不能创办,一些产业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开放还待努力。不过,对目前已经准入的部门来说,非公有制经济即使实力不够,也可以采取逐步进入的办法,先建立规模较小的企业,然后再渐渐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实力不够,办股份公司是一种可行的“集腋成裘”的办法。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需要退出的国有企业,逐步扩大在其中的股份比重也是一个进入的办法。

对非公有制经济本身来说,调整产业结构也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目前非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是一种在特殊条件下形成的畸形的产业结构,它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遇到了困难。例如,直至1999年以前,私营生产企业没有自营进出口权,只能通过国有外贸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进口自己所需的产品。这很不利于它的发展,因而允许私营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以及设立非公有制专业外贸企业非常必要。1999起,允许部分私营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以来,那些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增长异常迅速。重庆力帆轰达实业集团的摩托车出口额最近(2000年第一季度)已跃居全国第一,就是一例。然而目前尚未允许设立非公有制专业外贸企业,且对非公有制生产企业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门槛设得太高(年进出口额大约相当于100万美元以上), 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仍无法获得进出口自营权,因而不能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此外,目前除少数股份制银行外,主要的银行仍是国有独资银行,虽未规定国有独资银行不许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但实际上,贷款数额很有限,加之非公有制企业一般地说规模小、缺少担保机构给它们提供担保等原因,国有银行对它们贷款成本高,有风险,也就不大愿意给它们贷款。可见,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除国有银行改进工作外,更好的办法是创办股份制银行、非公有制银行,创办股份制或非公有制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说,应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金融领域。此外,有一些产业至今仍为国有企业所垄断,它们经营不善或发展不足也约束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此,非公有制经济也应向一些基础产业拓展。

非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除受到本身实力小和限制其进入市场的约束外,还受到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自身能力的约束,如,文化水平不高,技术知识不足,对许多行业不熟悉,等等。我们看到,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在经营某个熟悉的产业成功后,跨入到其他产业就失败了。不过这种状况正在逐渐改变。除从事非公有制经济者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经营能力在提高外,已有越来越多的懂技术、熟悉某个产业的经营人才和科技人才转入到非公有制经济创业或受聘于非公有制企业。

其次,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结构的调整。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时间短及目前的产业结构状况,非公有制企业的规模大都相当小,大型企业很少。1997年,私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每户平均只有53.5 万元, 在96.7万户私营企业中,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者仅有8.5万户,占8.8%,500万元以上者仅有1.01万户,占1.04%。 这里还未包括规模更小的个体经济。这种规模结构有其优势:投资少,进入的门槛低,创业容易,管理方便,能灵活地适应市场的变化。今后非公有制企业仍将以小型为主。但有些产业的企业规模过小往往不经济,不利于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和更新,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因而需要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结构进行调整,发展一批大型的和中型的非公有制企业。再者,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外国企业竞争单靠国有企业不能取胜,必须有一批大型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入其中。为此,要为组建一批大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条件,例如,推进现有的非公有制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借壳或买壳上市,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非公有制企业间及非公有制企业同其他企业间的收购和兼并,等等。现在一些有实力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已经产生。这里要指出的是,调整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结构应根据行业性质,市场状况,企业资本、技术和管理能力,宜大则大、宜中则中、宜小则小,不能像有些非公有制企业那样,不顾自身条件盲目地求大,结果导致失败。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技术结构调整。由于发展的时间短、实力弱,非公有制经济的技术水平低,有些企业的技术更为原始、落后。近年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要求关闭的民办小煤窑、小造纸厂、小钢铁厂等,不仅因为它们规模小,更因为它们的技术原始、落后、破坏浪费了资源,污染了环境。今后在国家调整产业结构中,还会有许多非公有制的技术落后的小企业将被强制地或自动地淘汰掉。无论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出发,还是从适应迅猛发展的技术革命形势的考虑出发,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技术水平,调整其技术结构,均已刻不容缓,否则它不仅不能发展,甚至无法生存。非公有制企业需要进行技术更新、改造,也需要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应把发展高技术产业与其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需要这样做。对非公有制经济来说,为了引进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些企业的规模需要扩大,许多企业需要设立新的机制以吸纳新的技术和人才,推动技术创新。最近,已经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了技术入股,给技术人员以高薪、期股、期权等机制。必须看到,非公有制经济在技术创新中潜力巨大。由于它机制灵活,容易建立技术创新、内部竞争、吸纳和激励人才等机制,在我国国民经济技术结构升级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在沿海发达地区,如广东,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力,许多高新技术产业是由它创立和发展的。在以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高新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的发展中非公有制经济将成为主角。目前已有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同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无论就非公有制经济的技术结构调整而言,还是就国民经济的技术结构调整而言,都必须为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作用创造条件,例如,允许并鼓励创立非公有制的风险投资公司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建立二板市场以便使高新技术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的非公有制企业及中小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得以公平地与其他企业一样改组上市融资,并便利风险投资的退出。

非公有制经济的结构调整中,与技术结构调整有密切关系的一个问题就是,由于不少企业技术落后,规模小,在有些产业部门往往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破坏,却无力治理,或不愿治理,为保护生态环境,这些企业必须解决这个问题,或者采用不污染环境、不破坏生态的技术,或采用治理污染和改善生态的技术,否则就必须关闭。今后在新建企业时必须把是否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一项不可缺少的考虑。

第四,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结构调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结构颇不规范,至今仍按个体、私营经济来划分,而划分的标准不是企业的组织类型,而是雇用的人数(本文所谈非公有制经济未涉及外资企业,尽管它们也是非公有制经济)。这种划分有其历史原因。近来,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企业的法律,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在调整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结构中,需要按照规范的企业组织类型对非公有制企业加以规范,这是它们得以规范地管理和运作的前提。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应组建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些应组建为合伙企业、还有些应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后两类公司不能简单地归于非公有制经济)。在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后,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划分就不存在了,因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无注册资本金数额和雇用人数的规定。由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企业制度认识及法律本身还有些需要研究的问题(如个人独资企业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双重征税问题),至今非公有制企业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为数很少。这是非公有制经济在组织结构调整中要解决的。在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结构调整中,迫切需要摘除它们中有些企业仍戴着“红帽子”的问题及其他产权方面的问题。据调查,1999年上半年上海市名为集体企业实为私营企业的戴“红帽子”企业约占集体企业总数的20%,而在部分省区的乡镇企业中这类私营企业约占一半。非公有制企业戴着“红帽子”造成了产权误属,民事主体错位,引起了众多法律纠纷,并造成许多误判,给私营企业主和私营企业造成巨大伤害和损失。为给非公有制经济正名,摘除“红帽子”,对有些问题的解决应作出明确规定,例如不能将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减税税额作为政府的投资和占有的股权,又如有些地方政府对某个非公有制企业并无实际的投资,就不应占有其股权,更不能以股东的身份管理甚至控制企业,已占有的股权应以不同方式退出。

第五,非公有制经济的城乡结构调整。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很快,其中有些地区以集体所有制为主,有些地区以非公有制为主。目前,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地区出现了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的趋势。城市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也有很大发展。从今后的发展来看,随着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将迁居城市,在城市中创业,同时为改变目前农村非农产业分布过于分散的状况,以解决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许多农村非农产业将向城镇集中。这些,都将从不同方面改变非公有制经济的城乡结构。前一类情况将提高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而后一类情况则将提高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从总的趋势看,城市的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将上升。近来,由于商品和服务供给普遍短缺已成过去,更由于通货紧缩,农村的非农产业发展大大放慢,其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在减弱,国内外市场在缩小。农村的非公有制经济,与农村的公有制非农产业一样,正面临严峻的形势。为增加农村居民的就业和收入,在农村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仍是必要的。但如何发展则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主要的是农村非公有制经济要找到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空间,发挥城市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例如,建立和发展农产品加工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它们一头连接广大的分散农户,另一头连接广大的市场,如河北省以生产奶制品为主的三鹿集团,它的一部分业务广泛地分布于27个县的农村。发展这样的非公有制企业是很有前途的。此外,在农业生产和经营逐渐走向市场及人口城市化的过程中,目前规模很小的家庭农业将逐渐向规模大的农场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一批非公有制的农业公司出现,从事农业的规模经营。以上这些都会改变非公有制经济的城乡结构。尽管如此,城市非公有制经济比重的上升是必然的。这也是人口城市化的必然结果。

第六,非公有制经济的地区结构调整。一般而言,东部地区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比重高于中部特别是西部地区。在东部发达地区,如江苏、浙江、广东、山东,非公有制经济已居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非公有制经济本身在各地区的分布,同样是东部为多,中部其次,西部最少。1998年,以户数计,个体经济在东、中、西部分别占44.67%、38.20%和17.13%,私营经济分别占64.52%、22.25%和13.23%; 以注册资本金计,个体经济分别占51.85%、35.19%和12.6%。人们已经认识到,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国有经济比重太大(1998年东、中、西部分别占38.3%、67.75%、73.4%;而浙江省国有经济只占11 %)和相应地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太小,是中西部特别是西部经济不活跃、发展慢的一个重要原因。为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需要加快中西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高其在地区经济中的比重。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非公有制经济应该而且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为此,目前尚未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部门,除关系国家安全等少数部门外,在西部大开发中应首先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结构调整主要靠市场的力量及在市场调节下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努力,政府的引导和规制也是需要的,但政府主要应在政策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结构调整制定恰当的政策,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

民营企业应摆脱家族经营制的束缚

厉以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日益显示自己的活力。但民营经济的活力不可能不受到企业体制与企业组织形式的制约。如果企业体制没有理顺,企业组织形式依然墨守成规,民营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这一点已被某些省市的实践经验所证明。

民营企业可以有多种形式。家族经营制是一种较普遍的形式,不仅个人独资企业如此,而且合伙企业也如此,甚至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后同样如此。不容否认,在民营企业初创阶段,家族经营制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例如,实行家族经营制有凝聚家族力量的作用,在企业初创阶段便于克服困难,使企业在艰难条件下立足;又如,家族经营制同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背景相适应,尤其在农村和小城镇,家族经营制同周围环境的适应尤为必要;再如,家族经营制在企业初创阶段还起着互助、协调的作用,能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家族成员较快地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最后,在家族经营制之下,家长是有权威的,而且在企业初创阶段,有权威的家长通常是一位能人,在其领导下,企业能够生存、发展是同家长的权威分不开的。

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史来看,家族经营制都曾经在企业成长过程中起过这样一些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中国,同样可以看到家族经营制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上述作用。然而一旦企业规模增大,市场竞争加剧,技术进步速度加快,家族经营制的局限性就越来越突出。因此,能不能突破原来的家族经营制,便成为民营企业在初具规模之后能不能继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突不破家族经营制束缚的民营企业,往往就此止步,甚至衰败、倒闭。突破了家族经营制,民营企业方能进一步成长。

家族经营制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局限性:

第一,家族经营制之下的企业决策实际上是家长个人决策。这通常是难以避免的。企业规模扩大和市场竞争加剧以后,家长个人独断专横的决策很可能脱离实际,以致造成投资的重大失误或经营方针的重大失误。在这种情况下,家长与晚辈之间可能形成巨大裂缝,逐步导致企业解体或倒闭。

第二,家族经营制企业只可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挑选接班人,甚至企业的接班人是注定的、不可更换的。然而,下一代却不一定适宜于担任企业接班人。即使他们可能受到较好的教育,但他们的兴趣与专长不一定在企业经营方面。这样,家族经营制的企业经常发生继承的危机,有时甚至几个可能接班的家族成员各自拉拢一些亲戚,结成小圈子,争夺接班人的地位。于是企业的凝聚力消失了,代之而来的是不断增加的离心力,一个好端端的民营企业很可能由此衰败,一蹶不振。

第三,在家族经营制之下,企业经常录用家族成员或亲戚来担任高、中层管理人员。用人唯亲的结果,一方面会使管理混乱,原来制定的规章制度难以执行,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同家族没有关系但有才能的人,对企业失去信心,纷纷离去,结果,企业必然丧失生机和活力。

第四,家族经营制之下,企业的产权通常是封闭型的。家族持有股权,“肥水不外流”,既不愿外界前来参股,也不打算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有时,尽管办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两人以上,但持股者或是妻子儿女,或是少数亲戚,董事会形同虚设。在封闭型产权条件下,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的积累和原有股东的再投入,这就大大限制了企业的继续扩展。有时,为了不让外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与股权状况,企业连银行融资方式也拒绝,这就更加阻碍了企业的成长。

第五,在家族经营制的企业中,企业目标往往是模糊、不确定的。要知道,一家企业,不管是哪一个行业的企业,总是把盈利率放在目标的首位,企业总是要为投资者取得越来越多的收益,包括分红与企业自身资产的增值。家族经营制的企业在初创阶段,这一目标是明确的,经营企业的目标就是为了盈利。但企业规模扩大以后,企业的目标就渐渐模湖不清了。这主要因为,企业代表家族,家族与企业是同义语,盈利率固然仍会被考虑,但家族还必须考虑自身的社会地位、形象、声誉、命运、家族成员的相互关系等等问题。家族同企业捆绑在一起,企业的生死存亡就是家族的兴衰枯荣。于是企业与家族都想多算“社会账”而少算“经济账”。这是家族经营制企业在规模扩大后无法回避的事情。如果说在第一代手中,这个问题还被掩盖着的话,那么到了第二代、第三代手中,问题就会充分暴露出来。在多算“社会账”而少算“经济账”的思想指导下,不少企业逐步陷入了自己所设置的困境之中。

以上说明了家族经营制的局限性。当然,这并不是说家族经营制对于小作坊、小摊店、小本经营没有适用性,因为在那种场合只可能采取家族经营制。但无论如何,民营企业发展起来以后,摆脱家族经营制的束缚已是当务之急。我们经常听到有些家族经营的老字号自称“百年老店”,事实也许正是如此,从创办至今超过一个世纪,如今已是第四代或第五代在“掌门”了。但这又能说明什么呢?除了说明历史长久以外,只能说明家族经营制的局限性。“百年老店”,规模变化不大,证实后代仅仅守成,丧失了多少发展机遇!如果早些摆脱家族经营制的束缚,大步前进,在开拓中成长,经营好的早就成为一个庞大的企业集团公司,一个分支机构遍布各地的现代企业了。规模变化不大的“百年老店”实在不值得夸耀!

走向委托代理制,走向现代企业制度,是稍具规模的民营企业的必由之路。委托代理制的特点是用人唯贤,而不是用人唯亲。社会上有若干可供选择的经理人才,民营企业要善于挑选,择贤录用。家族可以掌握控股所必需的份额,但股权与经营权要分开。对聘来的经理人员,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以职权,用人不疑,疑人不用。重大决策由董事会作决定,家长或其他家族成员不能越过董事会与总经理而对企业经营活动横加干涉,更不能越过董事会去干扰总经理的管理工作。企业聘来的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对家长或某一个家族成员负责。

此外,民营企业产权应当开放,即向愿意投资的人开放。如此,不但拓宽了企业融资的范围,有利于技术进步,而且企业产权结构得以发生变化,成为真正由多元投资主体投资所组成的企业。董事会上不再是一个面孔、一种声音,从而有利于投资决策的合理、有效。家族即使仍在企业中拥有控股所必需的股份,但由于产权已经开放了,董事长所维护的已不仅仅是家族的利益,而是全体投资者的利益,董事长也不仅是家族的代表,而成为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代表。现代企业无不如此。

实行委托代理制与产权开放之后,民营企业内部便开始建立了一种制衡机制,但这样一来,是不是降低了效率呢?比如说,在家族经营制之下,家长一个人说了算,有时的确可以提高决策和办事效率,而在摆脱家族经营制之后,家长和家族成员们受到的牵制增加了。然而这是现代企业的必由之路。为了企业的不断扩展、成长,即使决策效率、办事效率因此有所降低,但相对于企业的发展前景而言,这肯定是得大于失的。

关于制衡与效率的关系,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分析。制衡,是对权力行使的一种必要的约束,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权力行使不受约束而导致的最坏情况的发生,也就是为了避免出现更大的效率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制衡同效率是不矛盾的:没有制衡,会出现更大的效率损失;有了制衡,效率的发挥得到了体制上的保证。某些家族经营制企业之所以衰败、倒闭,效率变为负值,不正是由于权力行使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制衡么?

民营企业的投资者,只要懂得了家族经营制的局限性,懂得了实行委托代理制和产权开放的必要,懂得了制衡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就会朝着现代企业的方向前进,他们会从那些曾经光彩一时而最终不得不走下坡路的家族经营制企业那里汲取教训,而从另一些成功者之中学习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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