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市场中工程索赔的现象越来越多,要搞好索赔,不仅要善于发现索赔的机会,更重要的是要会处理好索赔,那么索赔技巧在整个索赔过程中就更显得举足轻重了。本文通过工程实例剖析工程索赔的程序及技巧,为同行提供一些参考,从而更好地处理索赔事项。
关键词:索赔;程序;技巧
Abstract:the phenomenon of more and mor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rket claims,claims to improve,not only to discover the claim,it is more important to handle the claim,then the claim skills throughout the claims process is more importan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cedure and skills of engineering claims through an engineering example,and provides some reference for the colleagues,so as to better deal with claims.
Key words:claim;procedure;skill
一、索赔概念及法律依据、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二、索赔的程序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三、索赔案例分析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成绵(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案
原告十八局二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1999年1月6日,原告中标绵广高速公路IZ合同段K137+710-K718+638.11段路基工程,并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该工程已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竣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拆迁等事宜,因而造成了原告进场机械设备闲置,人员窝工,损失达3 384 913元。窝工事件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索赔报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项损失,被告于2005年3月21日明确拒绝了原告的索赔请求。故此,原告遂要求被告赔偿停机及窝工损失3 384 913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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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高速指挥部答辩称: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永久占地计划,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永久占地征用不及时产生的窝工等损失;承包人没有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规定,未及时提出索赔意向,其索赔要求应不予受理。原、被告双方已按合同第60条的规定办理了《最终财务支付证书》,业主的责任已经终止,不再承担任何对承包人的赔偿或附加支付责任。承包人于2002年11月13日向业主提交了一份《关于要求因征地拆迁造成停机、窝工费用的报告》,其后一直未再向业主主张过自己的权利,直到2005年3月1日承包人在业主催促其办理资料交接时才再次提出窝工费用的赔偿问题,业主于同月21日予以了拒绝,由此可见,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高速指挥部反诉称:根据合同的规定,该合同工程总价为36 231 913元,于1999年4月1日开工,2000年11月30日全面建成竣工,合同工程工期为20个月,如承包人未能在相应工期内完成该工程,应向发包人按每天2.5万元支付拖期违约金,拖期违约金的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上述合同协议书签署后,该工程按期开工,但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工。承包人的上述工期延误行为,严重损害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十八局二公司向高速指挥部支付工期拖延违约金3 623 191元,并由十八局二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十八局二公司提供的反诉反驳证据与其在本诉中提供的证据一致。
本案施工合同发包人对索赔的约定相对示范文本比较特殊,《合同通用条件》约定:第60.14条“业主对承包人由于履行合同或工程实施而产生的或与二者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情应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承包人已在他的最后结帐单中列入了索赔要求。”因此,成都中院认为,监理工程组签发的《最终财务支付证书》中,仅载明高速指挥部扣留1.5%的保留金待竣工审计后支付,并没有高速指挥部应向十八局二公司支付停机、窝工费用的记录,也没有十八局二公司应向高速指挥部支付拖期违约金的记录,更未列入相关的索赔要求。双方在该《最终财务支付证书》上加盖公章予以认可,应当视为对除《最终财务支付证书》所记载的差额之外的其他所有索赔主张的放弃。这说明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对于索赔的特殊约定未予以充分重视。
在注重特殊约定的同时,还要及时发现索赔机会、签商好合同协议、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论证要充足、索赔计算方法和款额要适当、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坚持采用“清理帐目法”、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
结束语
一、施工企业要处理好索赔一定不可忽视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此外设计单位、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业主施加影响,往往比同业主直接谈判更有效。承包商要同这些单位搞好关系,取得他们的同情和支持,并与业主沟通。利用分阶段们同业主的奥妙关系从中斡旋、调停、能使索赔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
二、协商为上策,适可而止。记住索赔是过程,签证是结果。
三、养成好的习惯
观念的改变:突破人情观、面子观;习惯的改变:索赔是系统工程,要会筹划:投标报价阶段就要埋好伏笔。对于模糊概念要明确,树立责任观念。
参考文献:
[1] 李启明:工程建筑合同与索赔管理[M] 科学出版社,2002.
[2] 刘文奇:浅议建设施工的索赔[J] 陕西建筑 2010年3月第36卷第7期.
[3] 耿耀坤.浅谈工程的施工索赔[J].山西建筑,2004,(7):86-87.
[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作者简介:
陈超,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工程概预算等,联系方式:15973412684。
论文作者:陈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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