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器官捐赠法律关系之中,由于客体的特殊性、器官资源的严重缺乏等问题,使得立法更加倾向于保护器官捐赠者的利益,加重医疗机构的义务,而往往忽视了器官受赠者所遭受的损失,更没有合理的补偿措施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文章主要是从器官受赠者角度出发,来研究关于器官捐赠中受赠者所面临的利益损失以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器官捐赠;信赖利益;撤销权
一、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来说,只有一部统一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作为调整器官移植法律关系中捐赠人、受赠人以及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就器官移植法律关系中,条例中除了规定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大部分则是侧重于加重医疗机构的义务,而对于器官捐赠者来说,由于我国器官捐赠遵循无偿原则,条文更多是规定了器官捐赠者的权利,而对于器官受赠者来说,在器官移植法律关系中同样存在着自身利益的损失,但是关于这一部分我国立法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来为器官捐赠者提供法律保障。通过对条例的解读可以看出,关于器官捐赠者的权益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
1、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对于器官捐赠者的病况资料以及主体 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予以保密,这主要是保护器官捐赠者的隐私权。但是对于器官捐赠者来说,医疗机构同样负有保密的义务,由此可见,关于隐私权的保护规定,也不仅仅是专为器官受赠者规定的。
2、医疗机构的风险评估义务。对于器官移植手术的实施,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合理评估,主要是减少在实施器官移植手术中存在的伤口感染、病情恶化等风险,对于在移植过程中出现的疾病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这一规定则是保护器官受赠者的身体健康权。
通过上述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器官受赠者的权益保护立法内容较少,并且基本都是从器官移植的受体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都是通过增减医疗机构的义务来保护器官受体的权益,但是,在器官移植法律关系中,器官受赠者所面临的利益侵犯不仅仅是来自于医疗机构的,还有可能来自于器官捐赠者,所以,立法的不完善和缺失,使得器官受赠者的利益得不到全面和完善的保护。
(二)、立法现状的原因
面对我国立法中关于器官受赠者的权益保护条例,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我国器官资源的严重缺乏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伴随着器官移植医疗水平的不断提升,通过器官移植手术恢复病人的病情、延长寿命都有着较为成熟的技术支撑,但是面对器官医疗资源的短缺问题,为了鼓励器官捐赠者自愿主动捐献自己的器官,在立法层面上则侧重保护器官捐赠者的权益,这也是出于鼓励器官捐赠者主动捐献器官。但笔者认为,尽管解决器官医疗资源短缺问题的最好的途径就是激励器官捐赠者主动捐赠器官,但是就我国现行《器官移植条例》中的规定并没有达到这一目的,对于器官捐赠者而言条例的规定比较形式化,仅仅与器官受赠者相对而言,给予了更多的权利,但并没有实质上起到激励作用。而器官捐赠者更不用说,处于器官移植法律关系中的被动地位,为了能够匹配到器官来恢复身体健康、延长寿命,只能牺牲其他的利益,但是这样的结果却是十分不公平的。
2.我国器官移植无偿原则的确立
对于我国器官移植坚持无偿原则,《器官移植条例》第 7 条明确了这一规则,这就意味着器官捐赠者并未从中受到任何利益或者好处,同样会面临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手术风险,所以基于这样的考虑,立法者通常会侧重保护器官捐赠者的权益。但是尽管如此,也不能过分忽视器官受赠者的权益,既然器官捐赠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就应该坚平等原则,二者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这种平等并不意味着要求绝对的平等,应当结合二者的身份和现实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很显然,我国目前的立法关于器官受赠者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和健全。
3.立法赋予器官供受体的权利不对等
立法者追求尊重器官捐赠者的意愿,赋予器官捐赠者任意撤销权,但是并没有给予器官受赠者相应的保护措施,面对器官捐赠者行使法定撤销权,受赠者并不是没有遭受任何的损失,但是给予行使法定撤销权而带来的损失只能受赠者本人来承担,这就是立法的缺失导致的损失分配不均的结果。
二、器官受赠者的权益损害认定
关于器官受赠者的权益保护,首先更需要对他的权益的内容进行深刻的分析和探讨,对于器官受赠者来说,由于立法的缺陷,使得其会面临来自不同的器官捐赠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侵犯,需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侵害主体分类
在器官捐赠法律关系之中,可能会侵害到受赠者利益的主体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器官捐赠者,这也是器官捐赠法律关系之中最主要的主体,但是介于我国对于器官捐赠者的立法倾向保护,以至于基本对于器官捐赠者来说基本没有法律的限制,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确实会存在器官捐赠者在行使法律赋予其某些权利之时,会对器官受赠者来说造成实际上的损害。第二类就是医疗机构,一般而言,器官移植手术需要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实施器官移植资格的医院进行相关手术,因此医疗机构在器官移植手术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损害类型分类
1、侵权损害
就器官受赠者的利益受损情况分析来看,一般主要是从侵权角度来认定器官受赠者的受损情况,就器官受赠者的个人信息、隐私、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就这几类具体人格权来说,只可能发生在医疗机构与受赠者之间存在的侵权法律关系,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器官移植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以及关于器官移植手术的风险评估告知义务,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中,需要对器官捐赠者和受赠者的身体进行手术之前的匹配和检查工作,若存在较大的手术风险都要医疗机构及时告知当时人进行确认,若医疗机构违反相关的规定,则很可能导致器官受赠者的身体健康遭受手术侵害,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侵犯受赠者的身体健康权的侵权责任。除此之外,器官受赠者与医疗机构之间也属于医患关系,对于病人的病情、病例,医疗机构均负有保密义务,因此,关于器官受赠的病例病情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向第三人泄露,若违反相关的保密义务,那么医疗机构就要承担相关的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2、信赖利益损害
器官受赠者除了上述的侵权损害之外,很可能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害。当器官捐赠者与器官受赠者成立了器官赠与合同之后,而器官受赠者为了能够顺利的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则会进行相关的手术前的准备工作,但是立法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器官捐赠者的利益,赋予器官捐赠者享有撤销权,但是关于器官受赠者的信赖利益和捐赠者的撤销权的行使,存在利益平衡问题。
信赖是美国合同法上的产物,而信赖规则的产生是契约理论的新发展。对于合同弄利益的构造,理轮上存在分歧,部分国家将其分为三种:(1)期待利益,即通过使其处于当合同被履行时本应所处的状况而享有交易所带来的利益;(2)信赖利益,即通过使其处于合同如若未曾缔结时本应所处的状况而补偿信赖利益合同所遭受的损失;(3)返还利益,通过返还其交付与对方的所有好处使其所享有的利益。
在器官捐赠行为中,器官受赠者也存在着信赖利益,受赠人有理由相信捐赠人会依照承捐献自己的器官,但是基于器官捐赠者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受赠者财产减少以及其他医疗机会的丧失。因此,器官受赠者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则主要是财产损失和机会损失。财产损失主要包括:(1)为准备接受器官捐赠手术而支出的费用;(2)因准备接受器官捐赠而造成的机会的丧失。主要就是由于器官捐赠人悔捐后,导致受赠人因此而丧失其他治疗机会或者联系其他器官捐来源的丧失,属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关于器官受赠者的利益损害需要通过多个方面来区分认定,同样也不难看出,对于受赠者来说,更多的是保护受赠者的人格权,关于受赠者的信赖利益损害,并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原因之一还在于器官捐赠行为的认定,关于器官捐赠行为,由于合同的标的物是人体器官,该行为不能与普通的赠与合同一样受《合同法》的调整,在普通的捐赠合同法律关系中,也赋予捐赠者撤销权,但是合同法中仍有例外规定来限制捐赠者因为任意行使权利而损害受赠者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器官捐赠法律关系中,尽管器官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但是仍然需要立法来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
三、器官受赠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启示
(一)、受赠者的权利义务规定
器官受赠者的权益与捐赠者的权益不平衡的问题需要立法者来完善保护措施,器官捐赠的行为既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主体资格上应当进行平等的保护,尽管当下我国和大部分其他国家一样面临着器官资源的紧缺,但是这种现状并不能作为忽视受赠者实际权益的理由,笔者对于器官受赠者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如下建议。
1、受赠者的权利
关于受赠者的权利,应当包含以下几种。
1)、知情同意权
无论是受赠人还是捐赠人,面对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风险应当享有知情权,只有对手术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才能做到实质性的保护。受赠人所需要知道的相关手术信息主要包括受赠人本身的身体状况、手术风险、医疗机构的设备以及手术流程,除此之外,关于捐赠者的个人信息,受赠者对于器官捐赠者的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状况应当有充分的认识。
2)、隐私权
这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而言的,需要医疗机构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在医患关系之中,医疗机构掌握者受赠者的基本个人信息、病情病例、身体的健康状况等信息,而患者与医机构之间很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受赠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立法者明确限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来保护受赠者的隐私权。
3)、健康保障权
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中,很可能会出现器官受赠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由于器官捐赠者恶意行使撤销权以及医疗机构的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害,因此对于器官捐赠者以及医疗机构的行为,需要其对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受赠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受赠者的义务
除了需要明确受赠者的权利之外,关于受赠者的义务,同样需要明确和规范,受赠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支付医疗费用
由于器官移植手术本身就是为了恢复受赠者的身体健康,延长寿命,对于捐赠者来说,并未受到任何好处,因此为实施器官移植手术而进行的身体将康检查、手术费以及康复费用都要受赠者来履行。
2)、对捐赠人补偿的义务
尽管我国器官移植应当秉承无偿的原则,但是这种无偿原则应当是允许对捐赠者进行合理的补偿,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需要制定一些合理的补偿措施来激励捐赠者自愿主动捐赠器官,从根本上来缓解我国当下器官医疗资源短缺的问题。有必要说明的就是,捐赠者的合理补偿行为不能看作是变相的器官买卖行为,二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器官买卖行为属于纯粹的以人体器官作为获利的交易对象,完全违背法律和道德伦理行为,而捐赠者对于受赠者的合理补偿,其真实的意思仅仅是表达自己对捐赠者的感激之情。
(二)、对受赠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需要制定器官移植法来健全我国器官移植领域立法不足从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就受赠者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侵权损害的过错原则适用
当受赠者的健康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时,虽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有兜底条款,但是,在器官移植法律关系中,明显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的情况,若受赠者的信息被泄露、身体健康因为捐赠者的恶意行使撤销权以及医疗机构违法操作而导致,在侵权责任认定时,笔者认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受赠者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处于明显被动的地位,若器官受赠者人格权遭受损害之后,还要承担对方的过错举证责任,对于受赠者来说明显加大了难度,其结果很可能就是,即便是自己遭受得了他人的侵权,但是会因为举证责任的困难而导致自身的利益得不到实质的维护和保障。
2、器官捐赠者的信赖利益补偿认定
对于器官受赠者的信赖利益损失,也需要通过合理的途径来进行补偿,当然这种信赖利益的补偿也需要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关于受赠者的信赖利益补偿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应当有器官捐赠承诺的书面说明,因为书面或者公正形式将使器官受赠人产生的信赖更加合理,其信赖利益的赔偿更加容易被社会民众所接受。
2)、对于器官捐赠者的信赖利益损害,须有补偿的必要。既然法律赋予捐赠者依法行使撤销权,那么对于受赠者的信赖利益保护并不是任何情况之下都应当需要保护,笔者认为,若存在器官捐赠者恶意悔捐、或者受赠者在接受了一定的补偿费用之后,行使撤销权,那么,就需要对器官受赠者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关于器官器官捐赠人的利益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积极的信赖损害和消极的信赖损害。在器官移植法律行为关系之中,面临着很多的困境和难题,随着我国器官移植医疗技术的成熟和进步,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这一领域所面临的问题,无论是捐赠者还是受赠者,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应当给予其平等的保护,尤其是器官受赠者的相关权益,更不应该被忽视,因此需立法者在今后的立法中对受赠者的权益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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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娜(1994-),女,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在读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研究方向:民法。
论文作者:马娜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9
标签:器官论文; 捐赠者论文; 受赠论文; 器官移植论文; 利益论文; 医疗机构论文; 法律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