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行BOT项目的经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经验论文,项目论文,BOT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发展BOT项目概述
BOT 是项目融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它是英文Build (建设)—Operate(运营)—Transfer(转交)的缩写。整个BOT项目的含义是:一个发起者(非国有部门)从委托人(通常为政府)手中获得特许权,随之组成项目公司着手从事项目的融资、建设和经营,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对项目的良好经营,获得利润,用于收回融资成本,并取得合理的收益。特许期结束以后,将项目无偿地转让给委托人。
近些年,BOT投资方式在国际上比较流行, 它是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已经获得成功运用的一种融资途径。我国目前的状况是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大量的外资集中于一般的制造加工工业和房地产项目,而投资于基础设施产业的比例偏低,实行BOT模式进行基础建设有以下几点好处:
*
吸引大量的国际商业资本和私人资本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
* 直接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避免政府的债务风险。
* 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
BOT项目所具优点日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 我国政府已经开始积极有效地利用BOT方式来吸引外资,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保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和快速发展。经过充分酝量和谨慎运行,到目前为止我国已进行了三个BOT项目试点:广西来宾电厂B厂, 湖南长沙电厂A厂和四川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这些项目推向国际市场公开招标后, 立即得到国际投资商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热点之一,如来宾项目成为当年度的世界十大BOT项目之一, 草签协议之后,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1996年亚洲最佳项目融资。现在来宾项目正在正常地实施,亚洲金融危机对它没有什么大的影响。长沙项目已经于1998年5月份正式草签。成都项目的法律谈判工作已经成功地结束,现在正在进行备忘录工作。BOT项目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 如来宾项目为6亿多美元,这么大的项目能在中国顺利完成谈判、 融资交割和建设,一方面说明在我国是具有应用BOT项目融资的环境, 另一方面也说明BOT方式是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的。
二、中国采用BOT方式的作法和经验总结
三个试点项目的成功为我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应用BOT 项目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由于BOT项目的独特性和中国国情的特殊性, 这些经验还要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和研究。笔者结合在中国已经实行的三个BOT项目和对BOT项目研究的体会,试图从政府的角度对在中国实行BOT的经验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的总结:
(一)参照国际惯例,聘请高水平的咨询公司和财务、 法律顾问
BOT项目一般采用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来筹措资金, 资金大部分通过银行贷款来获得(一般在70%以上)。在中国实行BOT项目, 其贷款人和投标人都是国外实力比较强大的银行或跨国集团,这些银行或集团具有长期在国外投资的经验,他们的这些经验之所以能在国际上推行,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推行这些项目的过程中遵循了国际惯例,使整个项目的操作具有国际性。
BOT项目和一般的招标项目基本上是相似的,但由于BOT项目涉及资金数额巨大、期限长,同时又是政府在一段时间内出让项目的所有权,因此BOT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比一般的工程项目复杂得多。 政府作为项目的发起方,同时又是以商务合同签订方的身份来参加整个项目。由于BOT涉及的知识领域十分广泛,该融资方式在国内又是刚开始流行,国内对它的认识仅处于初级阶段。BOT 项目涉及的各领域专门人才政府部门不可能全部具有,为能使我国的BOT项目和国际接轨, 我国政府目前的做法是吸取国际上的经验,从国外聘请精通BOT 项目融资的法律和财务顾问以及在国内寻找有经验的咨询公司来代表和协助政府进行BOT项目的操作。
咨询公司在代表和协助政府进行BOT 项目招标工作中一般要进行以下工作:
* 对采用BOT方式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 协助政府进行准备有关申报批资料
*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编制招标文件
* 发布资格预审通告并向国际市场推荐项目
* 组织资格预审和评审
* 公布资格预审结果,并发出投标邀请
* 发售招标文件
* 协助组织标前会议并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 接收投标书并组织公开开标
* 组织评标
* 组织确认谈判
* 协助政府审阅中标人提交的各种文件
* 协助政府完成国内的各种报批手续
* 公布评标结果
* 协助政府进行特许权协议的法律谈判、 草签协议和正式签署协议
从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在招标中聘请咨询公司的必要性有以下几点:
1.招标过程中工作量很大
从上述招标过程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BOT 招标过程要经过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及发售、资格预审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发售、评标、谈判、草签协议、项目文件审查等多个阶段,每一阶段都要做大量复杂而细致的工作。
2.BOT项目涉及方面比较多
BOT招标项目不仅涉及招标的双方地方政府和项目发起人, 还涉及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国家计委、外汇管理局、对外经贸部等)、投标人、项目的贷款银行、出口信贷部门等,多方面的想法和利益交织在一起,将众多方面的意见协调统一起来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此时咨询公司(在中国一般为地方政府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整个招标过程中要遵循国际惯例,同时也要结合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来使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3.BOT项目的招标涉及多方面的专门知识和经验,诸如法律、财务、技术、保险、合同管理、BOT项目结构和开发经验、项目发起人、 融资银行可能的合理要求及有关的国际惯例等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完成BOT 的招标工作单靠政府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在我国进行BOT项目投标的国际大公司, 他们也都专门聘请了法律和财务顾问,如法国电力公司和GEC 阿尔斯通公司在来宾项目中都专门聘请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实践表明,政府聘请咨询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和专业顾问不仅可以提高工作的效率,更重要的是能使项目的招标更加规范化,符合国际惯例;使招标谈判更加顺利,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与分歧;能够为政府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协议条款,避免投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政府招标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和顾问在整个BOT项目中既代表政府作好招标工作, 又在政府和投标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使政府和投标人相互能够有进一步的了解,找出双方能够到达成一致的折衷点,这样项目能够按照预计时间表顺利进行,从而推动项目进程。
(二)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咨询公司、政府顾问的密切配合
根据来宾B厂和长沙A厂的经验,在一个BOT项目招标中, 招标工作必须要得到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如国家计委、电力局、外管局、对外经贸部、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强有力的支持,这是项目能够成功的关键和根本。
中央政府在项目上的具体支持是:
由于在中国BOT项目还属于试点项目,现在还没有BOT法,只能依靠和采取现行法律体系中和BOT项目有关的部分。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容易导致外国投资商对中国的法律环境不放心。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提供了明确的支持。先是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协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后电力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项目出具了支持函,这些支持函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消除了外商的一些顾虑且提高了项目的吸引力。在国内尚没有专门BOT法的情况下,这些支持对中国试办BOT项目是非常重要的。在中央政府和各部门的积极筹备下,有关BOT 的法律法规也正在不断的完善,一些商业和金融体制的改革,也对在我国广泛推行BOT 项目有很大的支持和帮助作用。
在中央政府尽力帮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要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从国内已经正式签约、草签或正在谈判的BOT项目来看, 地方政府对BOT项目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如在来宾电厂B厂项目和成都自来水厂六厂B厂项目中,广西省政府和四川成都政府都专门成立了BOT领导小组,地方政府领导小组的成立对加快项目的决策和进程提供了保证。地方政府在项目的本身也提供充分合理的支持。如地方政府在项目开工前要完成项目的征地、环保审批、施工准备等工作,并要协助完成国内有关政府部门对有关项目的审批,同时地方政府对年最低购电量或最低购水量、产品价格的调整和原材料的供应都给予了明确的承诺,这些措施为项目的招标和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实践证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紧密配合,给予项目合理、明确和实质性的支持,可以向外方表明政府的诚意,消除外方介入项目的疑虑,使其较早实质性地介入项目,有利于加快项目的进程,并提高项目成功的概率。
咨询公司和政府也要很好地配合,在项目的前期准备、各种文件的编制以及一些实质性谈判中要涉及的问题都需要政府和咨询公司进行合作,如果咨询公司和政府不进行密切的合作,很容易导致项目小组内部不能达成统一的意见,例如在特许权协议谈判中,政府和咨询公司就某一类问题的理解不同,就会导致在谈判桌上陷于被动的局面。
(三)设计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
风险指的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它是所有项目公司都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国际上,BOT 项目融资是否能够成功最主要的因素要数项目的风险分担是否合理,因为BOT 模式的项目融资涉及的资金金额巨大,特许期比较长,私人资本投入到这种原本由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将承担较大的风险,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外国资本对项目的兴趣将会减少很多。因此政府对于BOT 项目要有分担风险的意识,风险的分担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结构。
我国BOT项目在设计风险的分担结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国际惯例
BOT 项目是一个既面向国际工程公司又面向国际金融机构的招标项目,因此应遵循国际惯例,使项目具有可操作性的基础。风险分担的国际惯例是:即谁最有能力控制风险,则该风险就由谁来承担;如双方都无能力控制风险,则由双方共同来分担风险。
2.中国国情
我国的BOT项目现在仍然处于试点阶段中, 政府和投资人的风险分担是整个方案设计中的一个重要基础,我们在遵守国际惯例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具体的项目来确定。法律基础不稳定,商业和金融机制的改革还没有配套,这些因素的存在使我国的BOT 项目还只能过多地依赖政府的信誉。
3.项目的吸引力
在设计风险分担结构时还要考虑项目的吸引力,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是一个项目是否具有吸引力的关键。项目只有有强烈的吸引力,才能使较多的项目公司来参与,竞争也就更激烈。竞争和效益是成正比的,只有激烈的竞争才会使项目公司的融资计划更加完整,产品的价格也会越低,政府所处的地位会更强,项目成功的机率会加大。
我国在设计BOT 项目风险分担方案时在综合考虑以上三个因素坚持一个总体原则是: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投资人尽可能承担风险,政府合理分担风险。基本原则如下:项目公司应承担的风险采取较严格的态度;政府应承担的风险应明确地承担下来;无法控制或无法确定由哪一方承担的风险,采取由双方来共同承担的原则。
一般地说,项目所遇到的风险有两大类。一类是与我国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紧密相关的风险,对于这类风险,投资人一般无法控制,应由政府加以控制和承担,另一类是具体的项目风险,这类风险在某种程度上是由投资人加以控制和承担。在实际BOT项目操作中, 我国的一般做法是把风险分为三类:商业风险,非商业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这样的分类是为了便于从整体上把握风险的分析、辨识、控制和分担。
①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包括项目的设计及技术风险,项目建设期间可能产生的延误、工程预算超支,施工质量没有达到标准,运营期间运营成本超支,现金流量不足等。这类风险绝大多数由项目公司来承担。项目公司还要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是信用风险,即政府所面临的项目公司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一般通过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及运营维护保函等形式来由项目公司承担。在商业风险中由政府通过“或取或付”的合同形式来承担市场风险。
②非商业风险非商业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国家风险、金融风险和环境风险等。
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现行法律体系不支持有关权利的实现或项目合同所强调的义务。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不太完善,有关BOT 的法律还有待发展。在此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和贷款银行会担心中国的法律环境,但是在中国的实际做法中由地方政府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贷款人作为项目仲裁协议的签约方等方式,已使法律风险降低到可以接收的地步了。
国家风险也称之为政治风险,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为变更法律和对法律的司法解释,产业、税收、环保政策的改变以及可能的战争、内乱等。由于为国家风险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很少,且保险费用昂贵,对项目所在国家的要求特别苛刻,因此在我国以保险的形式来避免国家风险的方法是非常困难的。目前我国的做法是由政府承担由于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经济地位产生实质性变化的风险,与此同时项目公司承担非实质性变化的风险。
金融风险 主要有外汇兑换、外汇汇率、贷款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由于人民币已经实现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所以外汇的可兑换性已经得到保证,如存在外汇短缺的风险则由项目公司承担。汇率风险由于既受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又受到国家外汇政策的影响,所以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来承担,汇率在一定幅度内波动造成的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超过一定幅度变化造成的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一般允许项目公司调整产品的价格,使得项目公司的现金流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原有水平。贷款利率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通货膨胀风险由政府来承担。
环境风险 政府承担由于环保法律变更而引起的风险,项目公司承担在项目实施中对环境造成损害而引起的风险。
③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项目的参与方不能预见且无法克服及避免的事件给项目造成损害或毁灭的风险。由于不可抗力风险无法由任何一方的参与者来承担和控制,因此如果可以通过投保来转移风险,则由项目公司出资来购买保险,不能投保的则由项目公司和政府来共同承担。在整个BOT项目的招标过程中, 政府还应考虑融资银行的要求。在中国的几个BOT中, 通过银行融资的资金大约占整个项目的全部资金的70%到75%左右。如果没有银行的支持,BOT 项目是不可能成功的,因而取得融资银行的支持符合政府和项目公司双方的利益,所以在对待银行的问题上,项目公司和政府是一致的。为了使项目融资成功,政府必须积极考虑融资银行的需求,设置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使融资银行能够相信整个项目是可融资的,但是政府也要注意,不能接收融资银行的无理要求,如在草签协议之前,忽然要求政府出具一些支持函而拖延整个项目的进程,对于此情况,政府在和项目公司谈判时应明确指出由项目公司自己来承担。
(四)BOT项目的谈判
BOT项目的最主要和最复杂的工作是特许权协议的起草和签订。 在草签特许权协议之前,双方要各自组成法律小组和技术小组就特许权协议有争议的内容进行谈判来确定相关条款。我国BOT 项目中谈判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原则和方法。
1.法律谈判和技术谈判协调一致
整个BOT 特许权协议的谈判工作分成两个部分进行:法律谈判和技术谈判。由于BOT项目自身的特点, 很少有政府会冒险采用一项不很成熟或未经过充分论证的技术,我国或国际上BOT 案例表明法律谈判要比技术谈判困难和复杂得多。法律谈判和技术谈判虽然有区别,但是又是相互联系的。技术谈判是法律谈判的基础,它的确认是法律方案合理与否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如违约金的制定标准很大程度上和技术方案有关。
2.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时间长
由于BOT特许权协议书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和复杂, 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工作人员经验的不足,因此整个协议的起草和谈判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来进行,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确定所有的条款。
3.参与方众多,人才要求高,人员构成复杂
BOT项目是综合性很强的项目, 对人才的知识领域和整体素质要求比较高,一方面要求谈判人员熟悉合同条款并能灵活应用,另一方面要求谈判人员对BOT项目本身及其协议应有一个全面、深刻的了解。 众多方来参与谈判其主要的目的是使谈判小组成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完整。谈判小组的成员经常会来自不同的国家,他们的文化背景、知识体系都有很大的差别。例如在四川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BOT项目中,政府方的谈判小组成员来自美国、挪威和本国,对方则来自法国和日本。成员的差别性和复杂性容易造成小组内部交流和理解的困难,有时就某一问题在内部不容易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导致在谈判桌上陷于被动局面,使整个谈判进程缓慢。
4.明确各自立场,真诚合作
在谈判的整个过程中,双方要本着合作互利的原则,不应故意地设置种种障碍。在BOT项目中, 政府一方损失的是对该项目一段较长时间的拥有,但是它却获得了该项目的社会效益。政府在谈判前的有利地位是他具有选择不同的投标者进行谈判的决定权;项目公司在谈判前的有利地位是他在标书中的某些方面有很大的优势,这种优势对政府有较强的吸引力,如项目产品价格较低,或项目的融资计划比较完整。政府在谈判桌上是作为商务合同的一方进行签订合同的,因此谈判地位和项目公司是平等的,政府不再占有作为政府的优势地位,所以政府在谈判中要坚持原则和灵活处理相结合,既要维护政府的利益,又不能将政府单方面不合理的要求强加与项目公司。
5.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在我国已进行的三个BOT项目谈判中,都遵循公平、 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即,政府不采取平行谈判的方式,而是先与第一名投标人谈判,只有与第一名投标人的谈判有可能在一定的时间内达不到目标时,才能开始与第二名投标人进行谈判。在与第一名投标人谈判的过程中,政府方面须定期将谈判的进展程度通知其它两家最有竞争力的投标人以保证项目谈判的公正、透明,并对正在谈判的第一名施加压力。该原则和做法使排在第二和第三的投标人能及时地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有利于在与第一名的谈判不顺时,能迅速地转与第二名进行谈判。这样做,既可以缩短谈判的时间,又避免了平行谈判时可能出现的投标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就我国目前已经成功的BOT的项目来看, 还没有出现和第一名投标人谈判失败的例子
6.重点突出,控制谈判进程
在谈判前,谈判小组先对投标书的法律方案进行仔细的比较、研究和评估,确定有争议条款的重要性和先后次序,制定一个谈判的策略。谈判的策略要根据谈判的变化进行随时调整以适应谈判的需要。 在BOT法律谈判中,双方要就多个目标进行协商和解决。在处理此类多目标的问题时,可以采取让步和一揽子相结合的原则以控制谈判的进程。这个是把一些不容易解决的问题放在一起形成一揽子交易,这样各自在某些问题上作出一点让步,而在另外一些重要问题上获得了自己满意的结果。
在谈判中,作为政府一方,在谈判之前,积极地加强谈判小组内部的管理,提高自身办事的效率,及时地调整谈判计划,同时也要准备和第二名投标人谈判,这样做,既可以做好与第二名投标人的谈判的准备,又可以给正在的谈判对方施加压力。
三、中国目前在BOT项目中遇到和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国际上,虽然BOT项目比较多,但是绝大多数BOT项目还未到移交期,许多深层次的矛盾还没有暴露出来。BOT 项目在国内的发展还处于试点阶段,面临的问题就更多。
(一)法律环境的不完善,缺乏规范化的合同文本
我国在进行BOT 项目试点工作时所依据法律是《关于试办外商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在项目实施中涉及到该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那么只能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来作为依据或根据国际上的一贯做法。在一些具体的项目中,如交通、电力、供水、废水处理、港口等领域都需要制定实施BOT项目的发展政策、实施规划、 具体的实施程序等,涉及到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必须要有一个规范化的合同文本和程序。
(二)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滞后
实施BOT项目需要作大量的前期工作, 进行详细深入的财务和技术可行性研究。目前国家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仍由国家安排,尚未走向市场,且缺少有深度研究的项目储备,有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没有深入进行,就已经着手上马。湖北军山大桥项目中,已经进行了前期的可行性研究,且整个特许权协议已经开始着手进行,但是最后,由于该项目涉及到国家有两条重要公路从此大桥上经过,它的战略地位非常重要,由国外的承包商来进行长期管理和控制是不太合适的,最后中央政府没有批准此项目。这个例子说明了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是很重要的,我们应考虑全面且细致,如不深入到项目中去,最后有可能在各方面造成很大的浪费和损失。
根据已进行的BOT试点项目的操作经验来看,在项目实施之前, 必须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BOT 方式的具体操作规则和外部配套政策,对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建立项目评估测算体系来对国家利益和项目公司利益进行科学的测算和比较。对项目要采取的合同类型、合同特点、项目参与方关系要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比较,确定项目的风险因素,如何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分担风险都是在可行性研究中要做的工作。
(三)专业人才缺乏
BOT方式操作复杂,需要懂经济、政治、法律、财务、 合同和技术等各方面的人才。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年的建设中,拥有大量的技术人才,但是缺少国际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人才,BOT 项目是属于具有国际性质的融资项目,这方面的人才更是十分的匮缺,在特许权协议谈判中,我方的谈判人员无论从知识的广度还是深度和国外的谈判人员相比都是有较大的差距,尤其在谈判的经验上更是欠缺。在广西来宾电厂B厂和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项目谈判中,外方的项目经理对整个项目的法律、财务和技术都有一定的造诣,这样他们在谈判中就非常清楚他们所需的利益和所持的立场。我方的谈判人员在法律谈判和技术谈判中能作到两者交叉的人才很少。
解决人才缺少的问题是我们现在面对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今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如开一些BOT知识的培训班, 在掌握有关BOT知识的基础上,再掌握丰富的法律、金融知识,具备合同谈判、 项目实施、生产运营管理、风险管理、资产检测等多方面的知识。政府官员应具备制定相关政策的能力。此外,要多扶植从事BOT 运作的咨询公司,使之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为具体的项目运作和实施提供帮助。
(四)政府和咨询公司的配合有时欠密切
在整个BOT项目的立项、招标、谈判等过程中, 政府和咨询公司之间的合作必须从每一个方面进行密切的配合,在项目任何一方面有疑惑的地方,都有可能导致国家的严重损失。在国内已经进行的试点项目中,有时地方政府为了表明政绩或显示自己的领导地位,在谈判中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咨询公司的建议,由于行业和专业知识的差异,咨询公司在某些方面还是显得更加成熟。
四、BOT的延伸和未来展望
BOT在中国的试点实行对中国的基础设施项目产生很大的影响, 在此影响下,我国一些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产生了一些变革。如在广西来宾B厂项目顺利进展的情况下,A厂是一家国有企业,两厂仅有一墙之隔,关系比较密切,实行两种不同的管理体制将导致A厂管理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广西政府提出一个新颖的方案,即TOT。TOT的设计思想是将A厂转让(Trsansfer)出去,由外商购买其产权,经过一个特许期运营(Operate)后,再转让(Transfer)给广西政府。TOT方案的提出有助于解决A、B两厂中外不同两种体制碰壁对A 厂的运营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对A、B两厂的共同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TOT 方式还可以实现以存量换增量,资产换资金,将资金投向新的建设项目,促进整个地方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不太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国家计委和外汇管理局发出关于《境外进行项目融资暂行办法》;由国家计委制定,正待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其对BOT项目的立项、 审批、招标、评标程序和办法有了明确的阐述,对BOT 特许权协议的内容和项目风险分担原则作出具体规定,确立了我国进行BOT 项目融资的基本法律框架;同时我国也承认并参加有关的国际法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通则》等其它一些国际惯例。这些措施都在进一步完善我国进行BOT项目的法律环境。
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落后的基础设施之间矛盾会越来越突出,而BOT项目具有其它融资方式所不同的特点和优点, 因此在中国会有较大的生存空间和发展前途,以后BOT 模式还有可能向其它行业(如通讯、 化工等行业)发展, 我们应不断总结BOT 项目的经验以使我国的BOT项目的实施逐步趋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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