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性与公共性:博客传播的伦理冲突与秩序建构_公共领域论文

私性与公共性:博客传播的伦理冲突与秩序建构_公共领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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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9)06-0168-05

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博客正从精英走向大众。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9年1月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8年底,在中国2.98亿网民中,拥有博客的网民比例达到54.3%,用户规模为1.62亿人。博客传播的影响力进一步加强。作为一种“零进入壁垒”的个人出版方式,博客的迅速普及,打破了长期以来政治话语与精英话语的垄断,普通民众有了自己的话语权,实现了传播内容与传播方式的多样化。然而,由于博客传播具有个人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这使得博客传播中的私人性与公共性的矛盾凸显,由此造成的伦理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建构博客传播的伦理秩序的要求也日益迫切。

一、私人领域的公共化:博客传播中的话语权重构

博客作为新兴起的网络传播和交流工具,具有很强的个人信息发布和传播功能。与传统媒体不同,博客传播中每个作者都是传播者,把关人角色不复存在;它也与BBS和聊天室的七嘴八舌不同,博客内容是由博客作者自己掌握,读者可以发表评论但不喧宾夺主。从这个意义上说,博客是博客作者自己的家园,属于他们的“私人领域”。关于“私人领域”的内涵,政治思想家汉娜·阿伦特主要从政治学的角度谈了她的看法。她认为,私人领域是作为人的政治存在的准备性条件和必需手段而存在的。它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从内在的思绪、感情、道德的良知,到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家庭的伦理,以及经济的生产和消费、市场机制、工艺创造的场所、企业的运营等等都属于私人领域。

(一)从传播学的角度看,博客传播具有私人性

1.传播媒介的私人性。博客是一种“自媒体”,任何粗通网络知识的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博客。就传统媒体而言,不论中国还是西方,媒体都受到科层组织的制约,隶属于国家、政党或商业集团,传播过程受政府、政党或利益集团的影响。和传统媒体相比,博客是真正的私人媒体,在博客传播中,博客作者从过去单纯的受众变成了传播的主体。

2.传播内容的私人性。就目前来看,在私人博客上,知识、信息、观念的陈布与交流往往不是其主要目的,博客的主要内容是个人的生活表象及其所携带的日常化情感,这与博客的自述式表述方式有关。私人情感表述是大多数私人博客写作的驱动力,因此,大量散漫、不可同质化的私人情感,构成了博客界面上一道鲜明的风景线。这种自我书写的感情表露促进了博客作者个体化、私人化身份的建构,并成为后现代传媒特征的一个重要表征。

默克罗比认为,在后现代主义社会,个体的身份形式不再是单纯围绕着工作、阶级和社团来建构起来的,而是围绕着其他一些具有浓厚的文化意义的“星座”而建构起来的,它们包括身体、性别、种族、时尚、图像甚至亚文化等[1](P10)。虽然抽象的群体性归属依然会存在,但在后现代语境中,个体差异不是主要限于类别上的划分,而是表现为个体的单一性、碎片性、流动性等状态。可以说,博客传播最为强烈地映现出了这一特征。如博客传播是以单一的个人为基点的,个人性是博客传播过程中一切汇聚的一个中心,用自己的话说自己的事,其语言是自我指涉性的,日志逐日单独成篇,以一些分散的事为关涉对象。因此,不论是在内容还是表现的形式上,博客传播都体现了鲜明的私人性。

(二)博客不是单纯的私人领域,它是公共化的传播平台

博客毕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私人日记,从传播内容的公开性来看,它具有大众传播的特点,私人性内容一旦公开传播出去,便进入公众视野,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另一方面,博客传播的内容还有一部分属于公共信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博客已不是单纯的私人领域,它是公共化的传播平台。这种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使过去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方式中的原生性、自然性的私人话语由隐性状态进入公共表达空间,社会的话语权得以重构。其主要表现为:

1.博客传播打破了精英垄断话语权的格局,普通人物有了话语权。由于受地位和身份的限制,加之技术条件的制约,传统社会的话语权为社会精英掌控,普通人没有话语权。长期以来,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旗号下,少数精英人物行使着话语权,私人话语在中国传统的符号空间中备受贬抑。博客作为一个“零成本、零技术、零时差、零许可、零编辑”的个人出版方式,使得人人都可以借此无障碍地设置自己的话语生产与发布平台,进行话语的表达与传播。

2.博客传播打破了话语表达中的权力限制,促进了话语的多样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传媒以高度集中的方式被组织化了,“把关人”机制发挥着更大的作用,私人性话语几乎被完全取消。传媒的国家化使社会话语表现为统一性。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性获得了再次肯定,传媒样式的多样化为话语的多样性提供了可能,但由于仍然受控于一定的组织模式,加上这些传媒的传播是点对面式的,话语权仍然为少数人所有,私人话语无法进入公共传播媒介上。而博客点对点、点对面的传播形式彻底摆脱了传统的信息控制模式,话语表达中的权力限制被打破,各个阶层的话语得以传播,话语的统一不再可能。

3.博客内容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由于私人博客的影响越来越大,许多博客内容进入新闻网站和报纸版面,而且,逐步出现这样一种趋向:博客世界的私人话语,开始影响传统媒体的话语方向。这不但丰富了传统媒体和网站的报道内容,而且扩展了博客话语的空间,进一步放大了博客的话语影响力。如被称为“揭露三鹿奶粉事件第一人”的儿科医生冯东川,就是把对问题奶粉的调查和发现发布在自己的博客上,然后引起其他网站的转载和传统媒体的报道的。

二、公共领域的私人化:博客传播的伦理冲突

公共领域是西方哲学、社会学中的一个概念,阿伦特和哈贝马斯都有所论述。阿伦特说:“公共一词……它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以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对于我们来说,展现——既可为我们亦可为他人所见所闻之物——构成了存在。”[2](P38)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3](P125)。可见,哈贝马斯所讲的公共领域是指公共舆论领域,与阿伦特的概念有所不同。在哈贝马斯的视阈中,公共领域是由三个因素构成的:参与者、媒介和共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是相对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根据博客传播的特点,从阿伦特的观点来看,博客不但属于私人领域,也具有公共领域的特质;而按照哈贝马斯的概念,博客社区是建构公共领域的理想场所。

博客从形式上看,类同于传统的“日记”,但区别是明显的,这就是传统的日记是非发表的、自闭式的,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而博客是在公共网络上发表、传播与阅读的,属于公共交流系统的一个重要部分。但由于博客的自媒体特点,类似于传统日记内容的大量私人领域信息会涌入博客空间,这必然导致博客公共领域的私人化发展。这种私人化倾向主要表现在博客主要记录私人生活经验、情感以及个人对人、事、物的态度和评价。正如鲍曼所说:“对于个体来说,公众空间不过是一块巨大的屏幕,个人的忧虑被从外部投射到屏幕之上,并在投射放大的过程中也不再是个人的忧虑:在公众的空间中,个人的秘密和隐私得以向公众坦白。”[4](P130-131)鲍曼是针对现实世界中由于个体的分化而导致的“公共领域被私人殖民化”的情况,对社会名人的私生活充斥公共空间从而导致公民权的萎缩而进行的批判。但正如上文所述,对于广大民众而言,博客公共领域的私人化增进了个人话语权。

(一)博客公共领域的私人化带来一些伦理冲突问题

由于公共领域具有公共性、公开性、影响广泛性的特征,博客公共领域的私人化也带来一些伦理冲突问题,有的还涉及侵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博客传播中的表达自由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的冲突。最突出的表现是博客传播中的露私现象。博客的私人化传播,由于是在一个可“链接”的公共界面上进行的,因而无论什么动机,都会包含露私的意识。按照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的拟剧理论,这种传播行为实际上是人的后台行为的前台化。戈夫曼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一书中把人的日常交往和生活比拟为戏剧表演,每个人都是表演者,在不同舞台上按照自己的角色要求来表演。表演的舞台又划分为“前台”和“后台”。个体表演中有一部分以一般的和固定的方式有规则地发生作用,为那些观察表演的人限定情景。表演中的这一部分就称为“前台”。这部分是可以被观众看到,并且使观众从中能获得一定意义的部分。“后台”是指不让观众看到的,限制观众与局外人进入舞台的部分。

博客传播中的露私现象实际上是把应在“后台”展现的行为放到了“前台”,这种隐私的自我展露是个人生活的自主呈现,本无可厚非,但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是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的,如将私人最具隐秘性的身体、性等公布于众等。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木子美现象”,在她的博客中,不仅大胆地实录了与多个男人性爱过程的大量细节,还直呼其性伴侣的真实姓名。此后出现的还有“竹影青瞳”、“流氓燕”、“芙蓉姐姐”等一系列女性博主展示自己裸体及性经历的著名事件。这种博客公共领域的私人化倾向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对公共传播理念的解释原则,损害了生活中的伦理法则,是个人表达自由的异化。

2.博客传播中话语权与他人名誉侵权、隐私权的冲突。公民话语权的实现要以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如果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更是与社会伦理道德相冲突的。博客的私人化倾向有时会使博主在写作时流露出情绪化感情或者发表对人、事、物的过激评论,以及披露他人不愿告知的隐私等。这些话语都会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一定的伤害,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他人名誉权,表现在用侮辱或诽谤性语言贬损他人人格。最轰动的一个例子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告中国博客网案。在中国博客网上,博客主人“K007”写的一篇名曰《烂人烂教材》的博客日志里,对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进行了指名道姓的辱骂,诸如什么“猥琐人”、“流氓”、“烂人烂教材”等。以后还出现了“博客韩寒事件”、“沈阳(网名)告秦尘(网名)案”等。二是侵犯他人隐私权。典型案例是杨恭如在博客上非法披露周海媚患有红斑狼疮事件。另外还有重庆电视台主持人张彤在自己的博客中暴露央视著名女主持人周涛的两段婚史,以及引起较大轰动的“艳照门事件”等。

3.有关博客传播中的“人肉搜索”现象也涉及到侵权问题。“人肉搜索”主要是以网络为依托,由众多网民通过人工的方式参与搜索所需信息的一种信息搜集方式。往往是由搜索发起人首先发帖发出搜索请求,然后知情网民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回复,从而达到搜索的目的。各大论坛及专门的人肉搜索网都是“人肉搜索”的场所。而博客由于具有自由表达及互动的特点,也常常成为“人肉搜索”的重要平台。如在著名的“流氓外教案”中,就是由上海的一个教授首先在其博客上发起对流氓外教的“人肉搜索”的。对违法犯罪现象的“人肉搜索”是公民表达自由权的重要体现,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机制。但是如果被搜索人仅仅违反社会公德,则可能侵犯其隐私权,同时如果“人肉搜索”中有网民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形成攻击性的舆论压力,则可能侵犯其名誉权。

(二)博客公共领域的私人化所引发的伦理冲突问题有着深刻的社会心理因素

在媒介发达的现代社会,媒介主导了现代人的生活环境,虚拟化了人们的交往方式。日本学者中野收在《现代人的信息行为》中提出“容器人”的形象说法,用以描述大众传播媒介时代中成长起来的现代人,内心类似一种“罐状”容器,这个容器是孤立、封闭的;“容器人”为了摆脱其孤独也希望与他人接触,但这种接触只是容器外壁的碰撞,无法深入到彼此的内心。为了驱逐内心的孤独,容器人有着强烈的交流和表达渴望,以及窥视欲望。博客技术的发展为现代人实现表达欲望以及满足窥视心理提供了便利的渠道。博主们把博客当作自己的“地盘”,记录生活、宣泄感情,把后台相对真实的自我展现在了前台。如果这种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会与社会的伦理道德相冲突。

博客日志实际上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中间地带,在这里,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交叉融合,界限模糊。而传统意义上的日记从来都是一种后台行为,是纯粹的私人领域,写日记的行为是作者的自我传播和心灵对话。传统意义上的日记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可以想写什么就写什么;博客是私人性和公共性的结合体,写博客不但要遵守法律,还要受到社会的伦理道德的约束。博客传播中的伦理冲突的原因在于,一些博客作者只认识到了博客的私人性,而忽视了它的公共性。

三、建构兼顾自由与责任的伦理型博客空间

如上文所述,一方面,博客是私人领域,在这个领域里,普通人有了自己的话语空间,可以自由地记述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可以对任何事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博客又具有公共性,是交往主体所形成的公共空间。在公共领域中,交往主体不仅要用语言使自己的行动有着可理解性,而且要遵守相应的交往规则,从而使得交往能够进行下去。“如果个体不能与他人共享某种交往形式或交往规则,公共领域虽然是开放的,但对于个体来说,就会受到交往规则的限制”[5]。因此,作为公共领域的博客传播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放任自流必然会影响博客传播的健康发展。

面对博客传播中的伦理冲突,人们提出应从技术、法律等多方面着手来建构其传播秩序。但相对而言,博客传播主体的伦理自律更为重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伦理自律更符合博客传播的自由、民主的精神,外在的压制是对博客精神的践踏;其次,博客传播是以网络为中介的,这使传播主体之间的关系呈现间接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难以感受直面的伦理压力,道德感容易缺失,而个体的伦理自律成了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重要保障;第三,在博客传播中,不少传播主体的匿名性、面具化使外在的交往规则的调整对象变得极为模糊,从而使伦理自律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对于博客传播来说,应通过博客主体的伦理自律来推动博客空间的伦理自觉,促进博客的健康发展。但是,博客主体的伦理自律并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在传播实践中习得的。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方面培养博客传播主体的伦理自律意识:

(一)塑造具有“慎独”精神的博客传播主体

所谓“慎独”,是指“独处无人注意时,自己的行为也要谨慎不苟”。“慎独”是儒家倡导的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道德修养方法与道德修养所追求的崇高境界。《礼记·中庸》说:“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告诫君子在他人看不见、听不着的独处之地也要谨慎地约束自己,防止做出违背道德的事情。而这正契合了博客传播伦理的内在要求。博客传播的自媒体特点使得对博客传播的监督和控制变得异常困难,而虚拟技术带来“人的符号化”使得博客传播主体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博客传播的这些特点都使得博客传播主体处于类似古人所说的他人“不睹不闻”的隐蔽之地,技术防范和法律约束等外在他律手段在此显然力不从心。因而,博客传播正常秩序的维持就更加依赖于网民的伦理自觉性,“慎独”精神对于人们伦理自觉性的强调正满足了这一要求。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慎独”是人的内心对话与反省的结果,是人的良好自我意识的体现。美国符号互动论代表人物米德认为,自我可以分“主我”(I)和“客我”(Me)两方面。“主我”是自发的、能动的,为自我和人格的发展提供动力;“客我”是内化了的社会要求和期待,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的自我意识就是在这种“主我”和“客我”的辩证互动的过程中形成、发展和变化的。从博客传播主体伦理意识培养的角度来讲,塑造具有“慎独”精神的博客传播主体,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文明上网的社会氛围,由此形成社会对博客传播主体的伦理要求和期待,即形成博客传播主体的“客我”,然后博客传播主体再通过“客我”与“主我”的相互调节与控制,逐渐形成“慎独”精神。而文明上网社会氛围的形成,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家庭与课堂教育、网站规约、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网民文明上网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文明上网的舆论氛围。

(二)以博客伦理规范推动伦理自律

伦理自律是在具体的伦理规范的指引下逐渐形成的。如果缺乏清晰的伦理规范,那么,许多博客传播主体会在面对多种行为选择时茫然不知所措。只有借助于伦理规范提供的行为指导,主体才能比较容易地作出何种行为正确、何种行为错误的道德判断。个体在反复践履外在的伦理准则的过程中,就可能将这种外在的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自觉的道德意识,伦理规范也便转化为伦理自律。因此,博客网站要向博客用户进行文明上网的引导教育,建立博客伦理规范和行为约束机制,引导博客作者遵循应有的伦理规范,推动博客自由理念形成和博客自律风气的形成,从而促进博客传播中的伦理自觉。

(三)以他律促进博客伦理自律

自律的形成依靠于博客作者内心信念和道德素养,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要通过外在的强制性约束机制来促进博客自律。如博客传播的法律法规等。在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博客网站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对违反基本道德规则的博客信息进行屏蔽、删除等措施和规定来促进博客主体加强自律意识。

诚然,他律与伦理自律都是维持博客传播秩序的重要机制,而且法律法规等他律的明确性、强制性使它的作用更大于伦理自律的作用。但我们应认识到,他律对博客的自由精神有一定的牵制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很可能成为利益集团剥夺民众话语权的工具。同时,由于博客兼具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属性,他律的滥用会侵犯到私人空间。博客是一个崇尚个性、自主的空间。在这样的一个空间里,个人更具有人格的独立性,具有更强的创造力和自主精神。这不仅为他律机制提出了更多挑战,同时,也为人们的自律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伦理自律是博客空间秩序化的关键因素,只有充分发挥自律的作用,才能建构起兼顾自由与责任的伦理型博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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