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依据_联邦银行论文

德国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依据_联邦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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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经济制度以“社会市场经济”著称于世。其基本原则是把市场的自由原则同社会的平衡结合起来,通过市场对经济过程进行基本协调。实际运行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兼有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因素,这两方面机制是分不开的,但需加以协调:国家干预经济的各种行为和行为的范围在议会的批准下,通过国家经济、财政税收计划和联邦银行的货币政策贯彻;劳动市场上的劳资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达到利益平衡;在国际市场上,联邦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和协定,并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协商,为德国经济争取在世界市场公平竞争的机会。由于这些协调机制,德国的经济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混合经济体系。国家在经济制度中的具体作用是通过以下法律及执行机构来实现的。

1.德国宪法——“基本法”中关于国家干预经济的规定

德国的基本法中除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明确联邦德国是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的国家以外,也对国家干预经济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规定,在基本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有义务对经济过程带来的不利于社会的结果进行干预”。第109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预算必须考虑宏观经济平衡的要求。第14条第二款强调财产所有者的社会义务。第15条还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私有财产收归社会所有。

2.“反限制竞争法”保证有序竞争

社会市场经济理论认为,竞争的原则只能在国家制度的框架内运行。联邦德国保证竞争秩序的法律主要是1957年颁布的“反限制竞争法”,其前身是五十年代初颁布的“经济基本法”。根据“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在柏林设立了“联邦卡特尔局”,在各州也设立了“州卡特尔局”。1973年对该法进行补充修订,明确规定卡特尔局可以对企业合并进行监督,较大的企业合并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申报。如果卡特尔局认为,这些合并可能形成或加强企业在市场的垄断地位,不利于改善市场竞争条件时,卡特尔局有权加以禁止。

在市场中占有控制地位,但尚不处在有效竞争的企业的合并行为,虽然不被禁止,但要处在联邦卡特尔局的监督之下,禁止这类企业滥用市场权利的行为。对滥用市场权利的监督分三个步骤:首先要从空间、时间和商品种类等方面界定市场;第二步确定有关企业是否确实具有控制市场的地位。“反限制竞争法”第22条规定了对市场占有情况的评估标准,作为卡特尔局的依据;第三步卡特尔局必须提出滥用市场权利的证据。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如交通运输业、农林业、煤矿开采业、冶金业、信贷和社会保险业、电力、煤气和水力等,“反限制竞争法”规定,不在卡特尔局的管辖范围之内。在必要的时候,国家有权对“反限制竞争法”排除在外的这些部门,进行指令性的或非市场性的干预。例如,欧盟对大多数农产品预先规定了最低价格。

3.“促进稳定与增长法”赋予国家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

观调节的权力

联邦德国1967年颁布了“促进稳定与增长法”(简称“稳定法”)。该法第一条规定,“联邦、各州和社区在采取经济和财政措施时,要注意宏观经济均衡的要求。这些措施必须在市场经济制度的范围内,有利于保持适度的增长速度,实现价格的稳定、高就业和外贸平衡。”

按照德国的联邦制国家体制,联邦德国的经济政策的承担者是联邦、各州和市镇社区三级政府。联邦政府在每年一月份提交一份“年度经济报告”,其内容包括应努力达到的经济目标的数量指标,计划采取的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主要改变国家需求与资金投向的财政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

为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时协调好联邦、各州和市镇社区的财政措施,“稳定法”第18条规定成立由联邦、各州和社会区代表组成的“稳定经济委员会”,协调政策的基础是“稳定法”第10条规定的长期投资计划和在这一计划基础上制定的联邦政府中期财政计划。

4.“联邦银行法”规定国家银行的宏观调节任务

德国的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是按“基本法”第88条规定在1957年“联邦银行法”颁布的同时建立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真正承担者是联邦银行委员会,它是联邦银行的最高决策机关。委员会由理事会和各州中央银行行长组成,主席由联邦银行行长担任。联邦银行是货币发行银行,其主要任务在“银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德国联邦银行根据本法律授予的货币金融权限,以稳定货币为目的,管理信贷流通和信贷供应,清理国内外的银行支付往来。”

对于联邦银行来说,“稳定法”提出的4个经济目标中,价格水平的稳定居于优先的地位,为避免通货膨胀,联邦银行力求使货币数量的增长同生产力的中期增长相一致。如经济状况已经带有通货膨胀特点,联邦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目标时,要考虑不可避免的物价上涨率。联邦银行也不能仅仅致力于稳定价格水平这一个经济目标。“银行法”第12条规定,联邦银行有义务支持联邦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但在发生目标冲突时,“银行法”明确规定,联邦银行有独立行使自己职能的权力。

5.“促进劳动法”——保证联邦劳动管理机构调控劳动力

市场的权力和义务

德国通过劳动力管理机构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实现国家对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的目的。

国家调控劳动力市场的法律依据是1969年颁布的“促进劳动法”,在这个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劳动市场政策,依据这一法律,成立了联邦劳动管理局和一系列专门负责劳动市场政策的管理机关。“促进劳动法”第1条规定,联邦劳动管理局的劳动市场政策要在联邦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的范围内,实现和保证高就业率,持续改善就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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