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转制启幕 行业公平初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初现论文,公平论文,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业界争论已久的“四大”合作所转制问题终于有了定论。5月10日,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以下简称为《转制方案》),标志着“四大”合作所转制正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转制方案》指出,本土化转制是指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合作设立时所作承诺实现本土化,并在合作到期日之后或自愿在合作到期日之前采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很多业内人士都指出,转制后,“四大”合作所的概念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国际惯例的成员所。另外,像其他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一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1992年进入中国时,都采取了中外合作有限公司的方式。为此,《转制方案》规定,四大转制之后将成为“特殊普通合伙”。
《转制方案》明确,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有2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100名以上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及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出资;“四大”合作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其首席合伙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且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据统计,截至目前,“四大”合作所内部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但具备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的境外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的比例总体约为50%,其中绝大部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四大”合作所现任首席合伙人(或履行类似职责的主要负责人)也均不符上述要求。为此,《转制方案》出台了相关过渡措施,规定自财政部核发“四大”合作所新的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执业证书日起,具备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的境外合伙人占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比例及其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中的比例均不得超过40%;至5年过渡期结束,上述比例不得超过20%。“四大”合作所现任首席合伙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未来3年内继续担任首席合伙人,3年之后,其本人或继任者必须满足转制方案规定的资格条件。财政部表示,这一过渡安排,有利于事务所内部新旧管理层的顺利交接和本土化转制工作的平稳进行。“四大”事务所需要充分认识本土化转制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转制方案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要求办理转制工作,并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当以本土化转制为契机,加快本土人才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步伐,不断提高执业风险意识和内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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