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主义不应误导国有企业改革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新自由主义不应误导国有企业改革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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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56(2004)05-0001-08

近20年来,新自由主义在我国大肆泛滥,在经济学界几乎占据主流地位,在某些人那里已成为经济改革的指导思想,误导着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始终存在着两种改革观的对立: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坚持公有制,改革其实现形式;还是按照新自由主义,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从提出国有企业改革以来,这种争论一刻也没有中断过。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政治方向和根本指导思想的问题上,中央的态度是极其鲜明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划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反对私有化。2000年8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为准备十五届四中全会而召开的东北和华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我们要积极开拓,勇于进取,但决不搞私有化。这是一条大原则,决不能有丝毫动摇。”他还在另一个场合阐述了私有化的危害:“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搞私有化绝没有好下场。

然而,国有企业改革一到关键时刻,总有一些人尤其是某些著名经济学家,根据新自由主义思想,制造种种理由,反对公有制,鼓吹私有化。这些经济学家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不外是两种:一种是公开的、直截了当的,他们按照新自由主义的“理性经济人”、“私有财产永恒论”等假设,攻击公有制违反人的自私本性,鼓吹“私有制万岁”、“绕不开一个私有化”等等,主张“私有化是国有企业的唯一出路”;另一种是隐蔽的、迂回曲折的,只要中央提出一项改革措施,他们就把它往私有化方向去引导,这类言论更具有欺骗性,缺乏理论修养的人往往不容易看清其实质。新自由主义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种种言论,一度充斥报刊,搞乱了人们的思想,并在实践中把国有企业改革引向歧途,严重干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这就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旗帜鲜明地批判新自由主义,从理论上分清是非,提高辨别能力,保证国有企业改革沿着正确的道路健康地发展。

一、“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是历史唯心主义的命题,由此得出私有化的必要性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是把“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作为既定的、无需论证的前提,由此来解释一切经济现象。有一位经济学家在讲坛上公开宣称,“人是自私的”,每一个人都是追逐个人利益的“理性经济人”,这一论断是经济学的“结晶”、“精髓”,“它经过两百多年实践的检验,是颠扑不破的”。这些经济学家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的逻辑推理是这样的: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公有制不符合人的本性,所以公有制是必然要垮台的,私有化是不可避免的。

“人是自私的”,这种观点把人看作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在经济学说史上最早也许是亚当·斯密提出来的。亚当·斯密研究经济学时,就是以人的利己主义为出发点的。他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们在自己的经济活动中考虑的只是个人利益,只受个人利己主义的支配。个人彼此之间需要互相帮助和交往,但这种互相交往只是为了自己获取个人利益。每个人都按照利己之心去追求个人利益,人与人之间便形成一种共同利益。斯密认为自私自利是一种亘古不变的自然现象,是每一个人一生下来就有的本性,认为一切经济范畴都可从人的利己主义本性中去寻求解释。所以,亚当·斯密整个经济学说的理论体系就是从这种人的本性中演绎出来的。斯密以后的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包括古典经济学家、庸俗经济学家(也就是某些人所说的“现代经济学家”),几乎无一例外地把人的自私本性当作天经地义的事情,当作分析一切经济问题的最基本的前提。

应该指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命题,在理论上是历史唯心主义的、反科学的,在实践上是反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辩护的。

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就应该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来分析这个问题。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什么抽象的、永恒的、全人类共同的“人的本性”,存在的只是具体的、由现实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人性,在阶级社会里,也就是阶级性。“自私”是一种观念形态、一种思想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自私、利己主义不是天生的,不是人一生下来就自然而然具有的本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一种观念、一种思想的“自私”,是由社会存在、经济基础决定的。自私观念是一种历史现象,它是私有制的产物,将随着私有制的消灭而消失。自私的人,即“理性经济人”,是历史的结果,而不是历史的起点。把自私当作人的天然的本性,并以此作为不可更改的假设、公理来推断一切经济问题,从哲学上讲显然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相悖的。

从实践上看,资产阶级学者从来都是利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命题来反对社会主义的。李嘉图就是以此反驳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提出的按新原则改造社会的方案。李嘉图在给自己的朋友格隆的一封信中以提问的形式表述了这一点:“如果人们发奋努力的动力是社会利益而不是他们的私人利益,这种社会用原来那么多的人能比以往任何时候生产出更多的东西?难道说,几百年的经验不是证明恰恰相反吗?”李嘉图正是把资产阶级社会的经验作为亘古的真理来批判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再说近期的一件事情。20世纪80、90年代,新自由主义者张五常在北京宣称,“我一句话就可以把共产主义驳倒: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他从“人是自私的”这一假设出发,断言“中国大陆的共产经验一败涂地”,“共产制度迟早会瓦解”。张五常也是把人的自私本性作为反共反社会主义的理论根据。这清楚地说明,被某些人当作经济学“精髓”的“人是自私的”这一原理,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在现实生活中恰好是资产阶级学者反对社会主义的工具。这种状况不由得使我们想起邓小平同志1983年讲的一段话,他说:离开具体情况和具体任务来谈人,“这就不是谈现实的人而是谈抽象的人,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就会把青年引入歧途”。抽象地谈论人的本性,“实际上只会引导人们去批评、怀疑和否定社会主义,使人们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前途失去信心”。他指出:“有的现象可能短期内看不出多大的坏处,但是如果我们不及时注意和采取坚定的措施加以制止,而任其自由泛滥,就会影响更多的人走上邪路,后果就可能非常严重。从长远来看,这个问题关系到我们的事业将由什么样的一代人来接班,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和前途。”[3]对此,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应该用马克思主义来理解中央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不允许新自由主义者把这些方针政策朝私有化方向解释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有一种奇特的现象:每当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一项政策,立即有人(而且主要是“著名经济学家”)用新自由主义来解释这一政策,把这一政策引导到私有化方向去,使它成为私有化的一项措施,接着有的部门、地区就按照这种理解去贯彻执行。于是,私有化就慢慢蔓延开来。这就给人一个错误的印象,仿佛中央是主张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的。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切政策,都是为了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因此,必须按照马克思主义来理解中央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旗帜鲜明地批判新自由主义的曲解。

(一)对产权问题应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不能把“产权清晰”的要求解释为实行私有化

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个完整的思路,应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产权清晰”的含义报刊上曾经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在讨论中,有人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中的私有制产权理论来解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产权清晰”的要求。用私有制产权理论来观察和分析我国公有制的产权,必然是怎么看都不清晰,而且只要是公有制,产权总是不清晰。有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全民所有制是“产权虚置”,是“人人所有,人人皆无”,说是大家都有,实际上谁都没有直接占有。因此,要明晰产权,就必须把国家的财产落实到每一个人,也就是所谓“量化到个人”。按照这一理论,产权明晰的结果必然是私有化。

我们没有必要再从理论上来说明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了,因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谁都知道,只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搞什么私有化。需要说明的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清晰”的含义是什么。

首先要明确,产权即财产权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是有关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有关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决定产权,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产权状况和不同的产权理论,因而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抽象的、脱离经济关系的产权和产权理论。公有制有公有制产权的界定和公有制的产权理论,私有制有私有制产权的界定和私有制的产权理论,决不能用反映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权来规范公有制的经济关系,也不能用西方私有制的产权理论来指导全民所有制的改革。这是理解“产权清晰”的前提。

其次要指出,产权是一个内容复杂的概念,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结合体。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两组权利:一是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二是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从财产所有权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清晰的。谁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如果这种所有权都不清晰,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也就不存在了。我国有关法规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指出:“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要落实,不仅要从数量上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如要把国有资产与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的集体资产分清,在实行租赁、承包时要把国有资产与个人资产分清,这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且要明确哪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权需要进一步明晰化,但不能由此笼统地得出结论,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不明晰的,更不能由此把“产权清晰”理解为取消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把生产资料“量化到个人”。对此,不应有任何疑义。

从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来考察,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够清晰的,需要明晰化。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的。这一改革思路,既坚持了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又符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正如萨缪尔逊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最重要、最基本的前提是利益主体独立化”,换句话说,进入市场的主体应该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做到这一点,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即经营权仍不够明晰。这表明,市场主体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产权清晰”的重点是明确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各项经营权利和责任落到实处。

可见,“产权清晰”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措施,把“产权清晰”理解为私有化,是与中央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想南辕北辙的。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可以相容的,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认为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私有化,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有害的

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理论界经常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有经济是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等等。有人正是从这一理论出发,提出既然要建立市场经济,就必须取消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例如,2000年7月《中国改革》的评论员文章,就是以此为据,把非国有化确定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应该说,这种论点一度曾颇为盛行,因而有必要澄清。

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显然是违反邓小平同志思想的。邓小平同志在经济理论方面的一大贡献,就是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当作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他指出,不能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只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它们属于运行机制的范畴,因而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可以在私有制基础上运转,也可以在公有制基础上运转。早在1979年他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4]在视察南方的讲话中,他把这一思想做了总结,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5]我们之所以引用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论述,只是想说明一点:作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在他的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使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改革基本思路中,始终认为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可以而且必须运用的发展生产的方法,它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两者是可以相容的。正是根据这一思想,党的十四大才确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江泽民同志的说法,“简要地说,就是要把公有制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地结合起来,二者不能割裂,也不能偏废”。

公有制能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容的问题,理论上需要回答的是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对进入市场主体的要求是什么,公有制能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建立市场经济有一个起码的前提,即进入市场交换的主体是独立的,拥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并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够根据本身的利益对市场信号自主地做出反应。私有制是符合这一条件的,而且历史发展的事实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出现以前,市场经济一直是与私有制结合在一起,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人们很容易就因此认为,只有私有制才能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革命在一些国家取得胜利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制约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局限,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一直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企业成为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盈利上缴国家,亏损由国家补贴。公有制的这种实现形式是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这也容易给人们一种公有制不能搞市场经济的印象。然而,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从过去的实践并不能得出公有制本身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样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结论,因为公有制在经济上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公有制也可以采取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公有制的这种实现形式,就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可见,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并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特定的具体实现形式。对原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改革,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赋予企业自主经营权,使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出现在市场上,是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水火不相容,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建立市场经济的观点,如果仅仅从理论认识的角度看,其错误在于,把公有制的某一种实现形式绝对化了,否认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这实际上是说公有制不能改革,要改革只有否定公有制本身,显然这是不对的。

那些持“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的人,从理论上讲,是回到了已被邓小平同志多次批评过的把市场经济当作基本制度范畴的过时的、错误的观点上去了,因为他们实际上还是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搞市场经济;从政治上讲,是反对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决策,因为他们实际上认为社会主义不可能搞市场经济,因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从实践上讲,是会引导改革走上私有化,最终恢复资本主义制度的歧途上去的,因为他们实际上认为公有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最大障碍,反对改革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不管论者主观意图如何,客观效果就是如此。

(三)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但各种实现形式必须反映公有制的本质,不能把公有财产量化到个人当作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论断,在理论上是新的发展,在实践上对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正如我们一开始就提出的,中央关于改革的任何一个提法、决策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也不例外。有的人抓住“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一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提法,把私有化的内容塞了进来,提出把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仿佛实现形式多样化就是怎么干都可以。某省委机关报的社论居然有这样的标题:“当前国企改革要突出一个卖字、落实一个股字、抓好一个私字”,把私有制也当作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中的一种形式了。某市党委一位常委公开发表文章说:“要打破一种思想束缚:卖企业,厂长不能作为大股。”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批评说,厂长作为大股买企业,厂长哪有钱,他不贪污哪有钱?你不送给他,他哪能买得起?荒唐得不得了。类似的荒唐言论,都是在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的旗号下提出来的。因此,有必要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这一论断,用来指导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

任何事物都有内容和形式两个侧面。一般说来,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同一内容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反映出来,而同一种形式往往可以反映和体现不同本质内容的特点和要求。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是这样。经济关系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是具有从属关系的系统。有的经济关系属于本质内容,例如所有制,它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有的经济关系属于本质关系的实现形式层次,例如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管理方法和运行机制等,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反映所有制的特点和要求,但它又是相对独立的。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例如资产阶级私有制,可以有独资、合伙、股份制等不同组织形式。不同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往往可以有共同之处,例如股份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当然,同一种组织形式由于所有制基础不同,会显示出不同的特点。

把公有制同它的实现形式分开,提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从理论上讲,明确了公有制改革的对象和内容。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后,有人经常谈论公有制的改革。我们并不能笼统地反对改革公有制,也不能认为公有制已是完美无缺的,问题在于改什么。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公有制的改革就是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我们且不谈这种观点的政治方面,只想从方法论上指出一点,即他们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混为一谈了。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政企合一的那种实现形式,因而改革的内容不是取消公有制本身(如果那样做,所建立的就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了),而是要改革公有制的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要求的具体实现形式。公有制改革的任务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实现形式。

从改革的实际工作来看,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分开,大大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促使人们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过去我们把公有制的某种实现形式(例如国有国营)固定化,仿佛改变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经营方式,或者改变国家独资这种组织形式,就是否定了公有制。这种把公有制与公有制某种特定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等同起来的思维模式,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使人们不可能考虑公有制改革问题。现在,明确了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过去常用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只是可供选择的一种,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不等于取消了公有制,而只是改变了它的实现形式,这样我们就可以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大胆地探索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实现形式。改革不是改变所有制的公有性质,而是选择公有制合适的实现形式。选择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只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都可以采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应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大胆地探索,既不能墨守成规,固守原有的实现形式,又不能一哄而起,套用某一种模式,寻找某种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必须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一厂一策”,找到适合本企业的、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这是一项随着情况变化不断探索的艰苦的开拓性工作,既没有普遍适用的固定模式,也没有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方案。

概括来说,在理解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一科学论断时,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有三点值得注意:(1)不应该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凝固化、单一化,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要明确改变实现形式不等于改变公有制;(2)无论哪一种实现形式都应该体现公有制的要求,决不能借口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否定公有制,实行私有化;(3)应该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真正做到多样化,切忌“一刀切”、乱刮风。

(四)股份制是企业的一种资产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是为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要警惕把股份制作为私有化的一种形式

公有制的组织形式也是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十五大明确指出,除了国家独资这种资产组织形式外,公有制还可以有其他组织形式,例如股份制。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一时间,股份制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在有关股份制的讨论过程中,显然有不同的看法。从根本指导思想的角度看,可以概括为两类看法。一类是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即“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显然,实行股份制是为了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另一类的主张是通过股份制把国有企业的财产量化到个人,用股票的形式卖给个人,实行私有化,就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所做的那样。这两类看法虽然都是主张实行股份制,但其性质、目的以及后果是大相径庭的。

主张通过股份制把国有企业的财产量化到个人的人,有一个重要的遁词,即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因为它不是一个人占有,而是一批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既然是集体所有制,那么股份制在性质上就应该是公有制。在这一套理论的掩饰下,他们就可以明目张胆地把公有财产分散归个人所有了,似乎那样做,国有企业的公有性质并没有变化。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提出的“新公有制企业”理论公开主张股份制就是公有制,他把私有制基础上的股份公司也说成是公有制企业。这样,私有化就合法化了。这一套理论的要害在于,股份制是不是就是集体所有制,这是需要从理论上搞清楚的。

应该说,十五大的报告对此做了回答。十五大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既然股份制是一种组织形式,它本身并没有回答性质问题,因为一种组织形式可以反映和体现不同的生产关系本质。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则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不同所有制混合在一起的股份公司,其性质取决于哪种所有制是主体,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如果是国家和集体控股,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因为它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决不能认为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因为股份制是组织形式,而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本质,股份制和所有制分别属于两类不同的经济范畴,它们之间不可能有互等性。在私有制条件下,组织形式由独资、合伙变为股份公司,并不会改变生产关系的本质,不会使私有制变为公有制。要知道所有制并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指所有者通过占有生产资料同其他人,尤其是同劳动者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资产组织形式的变化并不会自动地导致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变化。所以,对于股份制的性质,不能光从形式上看问题,不能说一批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就是集体所有制。这里,关键是要看股份制反映和体现了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劳动者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戈尔巴乔夫正是以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作为“理论依据”,把股份制作为中介来推行私有化的。据美国最后一任驻苏大使马特洛克的回忆,在1989年初苏美两国总统马耳他会晤时戈尔巴乔夫就提出:“在西方,许多财产归集体所有,股份公司即是明显的例子。”马特洛克尽管嘲笑戈尔巴乔夫“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认识非常模糊,有时也不准确”,但他敏感地意识到,“戈尔巴乔夫正在试图对‘社会主义’产权重下定义。虽然他仍在‘私有财产’这个术语上纠缠不清,但准备把持股人拥有的公司看作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如果他能够使这一定义站住脚,必将为国有大型企业的私有化开辟一条道路。”[5]这一段话从反面告诉我们,把股份制定义为集体所有制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在这个问题上,马特洛克显然要比我们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要明白得多。

(五)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组织结构,是搞好国有经济的重要方针,不能把调整消极地理解为国有经济“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

有人借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鼓吹国有经济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民有民营”企业,实行私有化。令人担心的是,近年来,“全面退出论”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这对调整工作产生了某种程度的误导。

“全面退出论”认为,私有制经济天生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则天生不适于竞争,因为公有制是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所以,国有经济必须从竞争性领域“全面退出”。有一篇文章说:“按照国有经济应有的地位和应起的作用来说,它只应该是在特殊性、自然垄断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等领域存在的一种形式,实际上也就是市场配置资源失灵或不利的领域。”因此,“国有资本从原有体制内的竞争性领域退出”应该是全面而彻底的,既包括小型国有企业,又包括中型和大型国有企业,目的是使“民有民营经济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

“全面退出论”的根据是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而国有经济不适于竞争这一论断的理论依据又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对于这种理论依据的错误,我们在上面已经分析过,无需赘述。这里,需要分析的是,“全面退出论”的实践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首先,什么叫“竞争性领域”?竞争是相对于垄断来说的,它可以分为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已经联系在一起,发展经济必须面向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企业不仅要面对国内市场的竞争,而且要面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即使在国内市场上属于垄断性的行业,到国际上也是竞争性领域。例如,一般认为,我国的高科技如航空航天等行业应属于国有经济发挥作用的领域,但是,放眼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能说这一领域不存在竞争吗?我国电力、交通、金融和外贸等过去一直是垄断性的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现在有哪一个行业不是竞争性的?迄今为止,非竞争性领域已是屈指可数,如果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面退出,它还有多少立足之地呢?国有经济又如何发挥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呢?“全面退出论”实际主张的是,把赚钱的买卖都让给私有制经济,而让国有经济专门去干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反过来又咒骂国有经济没有效率,这难道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逻辑吗?

其次,如何“退出”?毫无疑问,长期以来形成的我国国有经济涉及面过宽、战线过长、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状态,客观上有调整和改组的必要。在调整和改组过程中,一部分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小企业)将从其原来所在行业退出来,转向国民经济更需要加强和发展的领域,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国有资产究竟从哪些行业、哪些企业退出,不是想当然地人为加以规定的,而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大量竞争力强、经营良好、效益卓著的国有企业,因为它处于竞争性领域就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迫使它退出,非要用私营企业取而代之,这不是市场经济,而是一种居心叵测的“命令经济”。“全面退出论”打出的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旗号,干的是命令经济的勾当。这说明他们代表的是私营企业主的利益,只要符合这种利益,理论逻辑是可以不顾的。

再次,国有经济全面退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旦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仅仅从事不赚钱的、赔本的买卖,国有经济就不能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和提供财政收入,它不仅不能引导、带领其他经济成分沿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相反,还要靠非公有制经济缴纳的税款来养活,这时的国有经济就必然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附庸。如果出现这样的局面,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产阶级专政就失去了经济基础,我国千百万烈士牺牲生命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下去。这种后果是令人不寒而栗的。

“全面退出论”往往拿资本主义国家中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来论证我国国有经济太多,应该退出,这是毫无道理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相比,不仅性质上有根本区别,而且其地位和作用也是截然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下也有一些国有企业,它是作为私人企业的补充而存在的,是为保证私人企业更好地运转服务的。美国前总统肯尼迪说过:“私人企业在我们现在的国家制度下,应当是我们经济力量的基础,这是我们对抗共产主义的唯一抉择,国家只应生产私人企业所不能生产的东西。”所以,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国有企业的任务被定位为弥补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的缺陷,在市场经济失灵的地方发挥作用。社会主义国家则不同。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因为在社会主义阶段,国家是代表全社会的一个有形组织,体现全社会掌握生产资料、组织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必然而且只能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没有国有经济,也就没有全民所有制,而失去全民所有制的主导,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可以说,国有经济的存在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核心,它决定着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和技术装备的主要提供者,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有经济是整个社会生产发展的脊梁,是经济的主要增长点,也是非国有经济得以发展的支撑力量。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的是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而不是相反。如果把国有经济的地位缩小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辅助,把它的作用缩小为弥补市场的失灵,必然会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这是与中央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背道而驰的。

以上我们对新自由主义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的若干观点做了一些分析。不得不承认的是,类似的观点,经过“著名经济学家”的宣传,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改革实践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是西方教条主义、洋迷信泛滥的恶果,现在是该彻底清算新自由主义的时候了。我们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从搞好国有企业、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出发,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决批判新自由主义鼓吹私有化的种种观点,决不能允许它们自由泛滥并影响改革实践。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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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不应误导国有企业改革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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