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负担与政府调控对区域隐性经济的影响研究_税收负担论文

税收负担、政府管制对地区隐性经济的影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隐性论文,管制论文,税收论文,负担论文,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506(2016)02-0088-13

       一、引言

       隐性经济也称“地下经济”“非正规经济”“影子经济”“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等。隐性经济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按照《经济与管理大辞典》的解释,隐性经济是指未纳入国民生产总值、未向政府申报和纳税、政府控制不到的一类经济活动。即,从统计学的角度来说,隐性经济未被纳入政府统计范围之内;从税收学的角度来说,隐性经济逃避了税收负担和纳税义务;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隐性经济未被纳入政府管理的范畴。

       我国目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隐性经济问题。据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2014年)的数据显示,2013年修订后的GDP与年初核算数据相比,总量和幅度分别增加19174亿元和3.4%①。尽管增幅低于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时调增的4.4%,更显著低于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时调增的16.8%,但普查结果的再次上调仍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在当年的统计核算中诸如服务业和隐性经济等没有得到完整的统计。王小鲁(2013)[1]的调查结果也显示,我国2011年灰色收入总量超过6.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超过12%,而且主要集中在部分高收入居民,且有向某些中高收入阶层蔓延的趋势;绝对量进一步扩大,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继续存在重大扭曲。尽管隐性经济在解决居民就业、增加居民收入、补充官方经济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会导致政府征税成本增加、税收流失规模扩大、市场运行秩序紊乱等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因此,准确分析隐性经济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遏制隐性经济规模的过度膨胀就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为此,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五中全会《建议》中,都提出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规范隐性收入,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而要控制隐性经济规模,首先需要明确影响隐性经济规模的主要原因。理论和实践表明,税收负担和政府管制是影响隐性经济规模的最主要因素,人们从事隐性经济活动就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缴款、避免遵守某些法定标准以及法定程序等(Schneider,2005)[2]。而我国各地区在经济发展程度、税收负担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税收负担和政府管制如何影响我国各地区的隐性经济规模,就成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文献综述

       (一)地区隐性经济规模的测算

       测算隐性经济规模的方法很多,但由于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因此难以通过直接调查法获得,间接法就成为主要的测算方法,其中货币需求法、收支差异法、MIMIC模型法、电力消费法等使用得较为广泛。大多数学者对隐性经济的测算主要集中在国家层面,但近年来学者们也开始利用MIMIC模型测算地区隐性经济规模,如Chaudhari等(2006)[3]分析了印度各州1974年~1995年的隐性经济规模,得出平均占比在13.1%~26.3%的结论;Buehn(2012)[4]分析了德国地区的隐性经济规模,发现富裕的南部地区规模相对较低;Wiseman(2013)[5]测算得出美国50个州1997年~2008年的隐性经济规模在7.28%~9.54%之间,地区间差异较小;杨灿明和孙群力(2010a)[6]度量了1998年~2007年我国各地区隐性经济规模,发现其介于10.5%~14.6%之间;余长林和高宏建(2015)[7]度量了1998年~2012年我国各地区隐性经济规模,结论是在11.1%~15.4%之间。国内一些学者也探索使用了其他测算方法,如闫海波等(2012)[8]利用要素分配法、王首元和王庆石(2014)[9]利用灰色收入测算模型、王永兴和景维民(2014)[10]利用聚类分析法等测算了我国各地区的隐性经济规模。

       (二)税收负担对隐性经济的影响效应

       影响隐性经济活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税收与政府管制的影响尤为显著[11-12]。从国内外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多数学者都把高税率作为刺激隐性经济活动产生的最重要诱因。大多数国外文献利用国家层面的数据所进行的实证研究发现,直接税负担、间接税负担和税收总负担均与隐性经济规模显著正相关[2,13-15]。就地区层面而言,Torgler等(2010)[16]研究了瑞士26个州的情况,发现地区税收负担与隐性经济正相关但不显著;Wiseman(2013)[5]基于美国50个州的实证分析发现,间接税占GDP的比重和收费规模占GDP的比重均与隐性经济显著正相关。一些学者从具体税种角度进行实证分析,如Schneider等(2010)[13]利用MIMIC模型测算了182个国家1999年~2007年的隐性经济规模,认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与隐性经济显著负相关,而直接税占比、间接税占比与隐性经济显著正相关。Buehn(2012)[4]的研究得出德国的地区贸易税税负与隐性经济规模显著正相关的结论,Duncan和Peter(2014)[17]的研究发现企业所得税率每提高1%,隐性经济规模提高2.3%。更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不同的税制结构对隐性经济的影响也不相同。如Schneider和Reinhard(1993)[18]以奥地利的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为例,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分析税制体系和税制结构变化对隐性经济的影响效应,其结论显示降低直接税和间接税负担可以起到抑制隐性经济规模的作用,但提高税制的复杂性、增强劳动力市场规制水平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因此,仅仅降低税负水平是不够的。国内众多学者的研究也得出我国税收负担与地下经济显著正相关的结论[12,19-20]。徐蔼婷和李金昌(2007)[21]认为直接税负担与隐性经济正相关,杨贵军等(2014)[22]发现间接税负担与隐性经济正相关;杨灿明和孙群力(2010a)[6]利用MIMIC模型所进行的实证研究,得出地区间接税负担与隐性经济显著正相关、直接税负担与隐性经济显著负相关的结论。

       (三)政府管制对隐性经济的影响效应

       “管制”也称“规制”,在实际部门通常称为“监管”。政府管制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其他目的,对被管制者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限制活动。相对于税收而言,政府管制对隐性经济的影响作用同样重要。Quintano和Mazzocchi(2013)[23]的研究显示,在一些北欧国家,虽然税率很高,但政府管制水平也很高,因而隐性经济规模较低;而一些东欧国家虽然税率很低,但政府管制水平也较低,隐性经济规模反而较高。隐性经济规模最低的国家不一定税率最低,但一定是政府管制体系最高的国家。

       政府管制和政府干预与隐性经济直接相关,但现有研究显示二者的关系并不确定。一些学者认为政府管制与隐性经济规模负相关,这是因为如果政府在某些领域完善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可以对逃税避税行为和一些非法经济行为起到威慑作用,良好的规章制度设计和激励措施的实施也可以抑制腐败行为,从一定程度上降低隐性经济规模[6,21,24-25]。也有学者认为,政府管制与隐性经济规模正相关,政府管制越多,隐性经济规模越严重,这是因为过度的监管限制了个人在官方经济的自由和选择,提高了企业的准入成本和交易费用,导致部分企业和个人由官方经济转入隐性经济[2,22,26]。Friedman等(2000)[27]对69个国家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企业从事隐性经济活动并不是为了规避官方税收负担,而是为了规避政府的过度监管和腐败,当政府监管指数(分为1-5个级别,第5级代表管制最重)每增加1个级别,隐性经济规模增加10.8%。Biswas等(2012)[28]的研究还显示,腐败和隐性经济规模之间有很强的关系,企业家将经济活动从官方经济转入隐性经济,是为了减少政府管制过程中用于行贿的支出或者是为了逃避过重的税收负担,因此,腐败反映的是企业为了逃避政府控制而进行的支付。一般而言,政府管制越严重,政府从企业索取的贿赂越多,即政府管制与企业腐败程度高度相关,一国政府越腐败,该国的隐性经济规模就越大。

       (四)现有文献述评

       从现有的国内外相关文献来看,学者们对隐性经济规模的测算已逐渐从国家层面转向地区层面,测算方法也越来越多元化;税收负担和政府管制是对隐性经济影响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从影响效应来看,税收负担的加重导致了隐性经济规模的扩大,而政府管制对隐性经济活动的影响效应则是不确定的。此外,现有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使用截面数据探讨国家层面的税收负担和政府管制对隐性经济的影响效应方面,地区层面的研究相对较少。那么,各类税收负担指标对地区隐性经济的影响效应是否存在差异,政府管制究竟是抑制还是扩大了地区隐性经济规模,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本文首先构建一个简单的理论模型,在重新测算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1998年~2013年隐性经济规模的基础上,利用面板数据模型,实证检验税收负担和政府管制对地区隐性经济规模的影响效应。

       三、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说

       为了从理论角度探讨税收负担和政府管制对隐性经济的影响,本文构建了一个简单的数理模型来反映其具体影响效应。假定整个经济活动中只存在两个部门,即官方经济部门和隐性经济部门,只考虑税收负担和政府管制两大影响因素。再假定代表性家庭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对两个部门的产品偏好用C-D函数来表示,θ为代表性家庭对官方经济产品

的偏好,1-θ为代表性家庭对隐性经济产品

的偏好②;t为税率,g为政府管制,其中,θ、t、g均∈(0,1),则代表性家庭的效用函数U可用(1)式来表示。

      

       首先,只考虑税收因素,假定隐性经济部门不需要交税,官方经济部门需要交纳税率为t的税收,隐性经济部门产品的定价低于官方经济部门产品的定价,假定隐性经济部门的产品价格为1,则官方经济部门的产品价格为1+t。进一步地,加入政府管制因素,政府管制会使得隐性经济部门产品的成本增加,导致其产品价格提高,消费数量相应减少;同时,代表性家庭为了保持其效用不变,对官方经济部门产品的需求增加,这又反过来导致官方经济部门产品价格进一步提高。也就是说,政府管制的“收益”会导致隐性经济产品价格提高以抑制其消费数量,而政府管制的“成本”则导致了官方经济产品价格的提高。假定政府管制的“成本”与“收益”相等,则隐性经济部门的产品价格为1+g,官方经济部门的产品价格为1+t+g。由此,代表性家庭的总收入I由(2)式决定:

      

       由(8)式可知,隐性经济占官方经济的比重,即隐性经济规模SE主要取决于θ、t、g三个因素。假定代表性家庭对隐性经济和官方经济产品的偏好θ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则税率t的提高会使得隐性经济规模逐渐扩张,而政府管制g的提高对隐性经济规模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为了具体分析政府管制g对隐性经济的影响,进一步对g求导,得到一阶导数(9)式和二阶导数(10)式:

      

       一阶导数<0,二阶导数>0,说明该函数存在极小值点。也就是说,随着政府管制g的不断提高,使得隐性经济规模SE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由此,我们提出以下两个假说:

       假说1:税收负担的加重会导致隐性经济规模的扩大。作为理性经济人,企业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目标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已有研究表明,从事隐性经济活动的主体常常以逃税或避税为首要目的,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官方经济的税收负担越重,从事隐性经济活动的相对获利也就越多,从而隐性经济规模越大。无论是税收总负担、直接税和间接税负担,或者是地方税收和地方财政负担,都会造成纳税人利益的直接损失,因此,我们假定各类税收负担指标均与隐性经济规模正相关。

       假说2:政府管制的加强会导致隐性经济规模先减少后扩大,即呈U型变化趋势。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决定了政府管制和干预经济活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正常的基本的政府管制是有益的,如规范非法收入、打击走私行为等,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净化市场空间,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从而抑制隐性经济规模的扩张;而随着政府管制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当超过某一临界值以后,由于政府权力过大、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则存在被相关利益主体“俘获”的可能,因此产生设租寻租、滋生腐败行为等,从而扭曲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加大了政府管制成本,导致政府支出结构不合理,引起纳税人的不满,使得部分官方经济转向隐性经济,导致隐性经济规模的扩大,从而,政府管制与隐性经济规模之间呈现出U型的变化趋势。

       四、实证分析

       (一)计量模型设定

       为定量研究税收负担和政府管制对隐性经济的影响效应,同时验证前述理论假说。本文利用我国1998年~2013年的省级面板数据,设定如下模型:

      

       其中,SE表示隐性经济规模,即隐性经济占GDP的比重;TAX表示地区税收负担,GOV表示地区政府管制水平,Control表示与隐性经济相关的一组控制变量,i和t分别表示地区和年度,

表示常数项,β、

和δ表示系数矩阵,

为地区固定效应变量,

为时间固定效应变量,ε表示随机误差项。

       (二)变量选择

       1.被解释变量

       本文被解释变量为隐性经济规模,用地区隐性经济占地区GDP的比重(SE)来表示。在回顾隐性经济的相关文献后,发现利用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之间的微观调查数据及其相关关系来推测隐性经济规模(即微观收支差异估计法)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国内外研究中被广泛采用并受到推崇(白重恩等,2015)[30]。Schneider(2005)[2]认为,根据家庭消费数据估计的居民真实收入与官方部门统计收入的差额可以作为对隐性经济很好的估算值。通过对我国微观层面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可发现居民家庭个人的总收入与总支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们采用微观收支差异法,借鉴梁朋(2000)[31]和咸春龙(2012)[32]的具体做法并加以改进,对各地区的隐性经济规模进行测算。

       首先,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原理,居民部门总收入与总支出之间存在以下恒等关系:居民部门总收入=居民部门总支出;进一步得出:居民统计收入+居民隐性收入=居民消费支出+居民投资支出。由此得到:

       居民隐性收入=居民消费支出+居民投资支出-居民统计收入=居民消费支出+(居民金融资产投资支出+居民实物投资支出)-居民统计收入=居民消费支出+(居民手持现金额+居民储蓄增加额+居民股票债券持有增加额)+居民实物投资增加额-居民统计收入。

       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及数据来源如下:

       (1)居民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口+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口。

       (2)居民手持现金额。由于居民持有的现金余额没有完整统计,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课题组(1999)[33]的做法,以流通中现金供应量(

)的一定比例计算居民持有现金额,同时考虑到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及银行信用、网络等交易方式的快速发展,这里假定以

的70%来计算居民手持现金额。

       (3)居民储蓄增加额,根据历年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计算增量得到。

       (4)居民股票债券持有增加额,参照艾春荣和汪伟(2008)[34]的做法,假定居民持有的股票和债券增加值占当年发行量的60%(其中,股票以当年A股的筹资额来计算,未考虑转配股、B股和H股等;债券以当年国债、地方政府债和金融债券的发行额计算)③。

       (5)居民实物投资增加额,包括城乡个人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居民购买商品房增加额,参照咸春龙(2012)[32]的做法,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个体经济的投资额来表示。

       (6)居民统计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口+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口④。

       由于无法直接获得各地区居民手持现金额和股票债券持有增加额的数据,这两个指标以各地区GDP为权重进行分解得到,其他指标均可直接获得各地区的数据。其中,居民股票债券持有增加额的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其余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数据库网站。

       总体来看,改进后的微观收支差异法的测算思路既考虑了居民部门的全部收入,包括统计收入和隐性收入;又考虑了居民部门的全部支出,包括消费支出和各类投资支出。通过对两者差额的对比,可以推算出我国各地区1998年~2013年的隐性经济规模。相比其他方法,这一测算方法计算简便,结果也较为准确,可以避免计算结果为负值或者出现历年波动较大的情况。从测算结果来看,1998年~2013年,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除西藏)隐性经济占GDP的比重虽有所波动,但总体规模保持在15.55%~24.66%之间,16年间平均为20.22%。分三大地区⑤来看,东部地区在13.14%~25.19%之间,中部地区在14.20%~23.48%之间,西部地区在17.43%~26.18%之间。相对而言,西部地区隐性经济规模高于东部地区,中部地区最低,但总体上均呈现出相同的变化趋势(见图1)。

      

       图1 1998年~2013年我国各地区隐性经济规模

       2.核心解释变量

       (1)税收负担。本文选择地区税收总负担,即地区税收总收入占地区GDP的比重(TTAX)作为解释变量,为了更加准确全面地反映地区税收负担⑥,这里的地区税收总收入数据采用《中国税务年鉴》中各地区国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之和来表示。为了获得更为可靠的结果,本文同时采用间接税、直接税、地方税收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⑦,即间接税负担(ITAX)、直接税负担(DTAX)、地方税负担(LTAX)和地方财政负担(LFTAX)等指标来反映地区税收负担情况,并进行稳健性检验。基于前述研究成果,我们预期各类税收负担均与隐性经济规模正相关。

       (2)政府管制。本文首先以政府公务人员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比重(GOVG)来反映政府管制水平,其中,政府公务人员指标在1998年~2002年期间为国家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就业人员,在2003年~2013年期间为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为了获得更为稳健的结果,本文同时采用政府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GOVE)来反映政府管制水平,其中,政府行政管理费用支出指标在1998年~2006年期间为行政管理费用和公检法司支出,在2007年~2013年期间为地方财政一般公共服务支出⑧。为了检验政府管制与隐性经济之间是否存在U型关系,本文引入政府管制及其二次项作为解释变量,基于前述假说,我们预期一次项符号为负,二次项符号为正。

       3.控制变量

       由于还存在其他影响隐性经济规模的因素,为了获得更为可靠的估计结果,本文引入以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

       (1)人均GDP(GDPPC)。隐性经济规模与一国(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密切关系,相关文献的研究结果显示一国(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隐性经济负相关,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隐性经济规模越小[2,15,17]。Alm和Embaye(2013)[36]发现隐性经济与一国(地区)的收入水平有着重要关联,隐性经济规模在OECD国家占GDP的17%,在非OECD的高收入国家为24%,中等收入国家为33%,中低收入国家为37%,低收入国家为38%。本文的测算结果也显示我国西部地区隐性经济占GDP比重相对较高。而利用各地区的人均GDP变量,可以剔除人口规模因素对隐性经济的影响,因此,我们预期人均GDP与隐性经济规模负相关。

       (2)居民统计收入(INCOME)。居民为了保持其收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统计收入越高,获取隐性收入的意愿就越低;公开部门提供的收入水平越高,居民参与隐性经济活动的“机会成本”也就越高,从而减少了获取隐性收入的激励。为避免内生性问题,我们以各地区滞后一期的城乡居民统计收入占GDP之比(INCOME(-1))来表示,并预期符号为负。

       (3)城镇化率(URR)。城镇化水平越高,区域间经济发展越均衡,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就可以更加公平和均等化的由居民所共享,居民参与隐性经济活动的意愿也就越低。Alm和Embaye(2013)[36]对111个国家的研究发现,城镇化率与隐性经济显著负相关。因此,我们以各地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表示城镇化率,并预期符号为负。

       (4)财政分权(FD)。大多数国外学者基于西方国家的财政分权理论,认为财政分权可以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机制来抑制隐性经济的规模[14,37-38]。但实际上,这一机制不一定适合中国的现实,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并不是控制隐性经济规模,而是追求经济增长最大化和财政收入规模最大化,但我国居民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等因素所限,“用脚投票”机制难以发挥作用,财政收入分权对隐性经济的“效率效应”难以实现,即财政收入分权度越高,隐性经济规模越高。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考核指标是以GDP为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不是其首要任务,为此,地方政府更有动力将财政支出投入到最能体现政绩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而不是最能满足居民需求的民生性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支出结构无法充分满足当地居民的偏好和需求,加之地方政府官员主要由上级政府来任命,因此,“用手投票”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将会迫使部分官方经济活动进入隐性经济,即财政支出分权度越高,隐性经济规模也越高。本文分别以财政收入和支出分权来反映财政分权,即:财政收入分权(FD_revb)=各省预算内人均财政收入÷全国预算内人均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分权(FD_expb)=各省预算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预算内人均财政支出,并预期财政分权与隐性经济正相关。

       (三)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1998年~2013年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除西藏)的面板数据,其中,隐性经济的数据由前述方法计算得到;其他数据分别来自相关年份的《中国税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及国家统计局数据库;人均GDP数据以1998年为基期进行平减,其余变量均为相对指标。表1报告了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四)实证结果

       利用1998年~2013年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进行估计。我们先对各模型进行Hausman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模型1-6均适合建立固定效应模型,表2报告了各模型的具体估计结果。

       从表2可以看出,各模型的估计效果较好,各变量的符号也均符合预期。其中,模型1是基准模型,模型2-6依次加入了其他控制变量。具体来看,模型1-6中的解释变量税收负担的系数均至少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税收负担的提高显著扩大了地区隐性经济规模,这一结果也验证了前述假说1。解释变量政府管制的一次项系数均为负,二次项系数均为正,且至少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明政府管制与地区隐性经济之间确实存在着稳健的U型关系,保持适度的政府公务人员规模有利于抑制地区隐性经济,这一结果也正好验证了前述假说2;此外,从U型关系来看,存在一个使得隐性经济规模最低的最优政府管制水平,而我国当前政府管制的平均水平未超过但接近于临界值,这说明当前政府管制水平有助于抑制隐性经济规模,但要注意防止政府管制过度。

      

       各控制变量的系数符号也都比较稳定,其中人均GDP与隐性经济负相关,但不够显著,说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影响隐性经济规模的主要因素。滞后一期的居民统计收入和城镇化率均与隐性经济显著负相关,说明增加居民显性收入、提高城镇化水平可以有效地抑制隐性经济规模的扩张。而财政收支分权均与隐性经济规模显著正相关,即财政收支分权扩大了隐性经济规模,这与西方国家财政分权的影响效应有所不同。

       (五)稳健性检验

       税收负担和政府管制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其不同的指标测量对于模型的估计结果至关重要。因此,为了得到更为稳健的结果,接下来分别从两方面对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

       一方面是税收负担视角。除了税收总负担以外,还可以将其分解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负担,以及同时采用地方税负担和地方财政负担来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估计结果见表3的模型7-14,对各模型进行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均适合建立固定效应模型。从估计结果来看,各类税收负担指标均与地区隐性经济规模正相关,除模型9外,其他模型均至少在5%的水平下显著;政府管制指标也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其余控制变量也均符合理论预期,与前述模型的结果一致,这说明我们的研究结果是稳健的。

       另一方面是政府管制视角。这里我们以行政管理费用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来反映政府管制水平,以此来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估计结果见表4的模型15-22,对各模型进行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均适合建立固定效应模型。从估计结果来看,以行政管理费用占比所表示的政府管制指标也至少在10%的水平下显著,这说明政府管制与隐性经济之间的U型关系是稳健的;各类税收负担指标均与地区隐性经济正相关,除模型19外,其他模型均至少在10%的水平下显著;其余控制变量均符合理论预期,与前述模型的估计结果一致,这说明研究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健性。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逃避税收和政府管制是隐性经济扩张的两大主要原因。本文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税收负担和政府管制对地区隐性经济的影响,同时利用微观收支差异法对我国各地区的隐性经济规模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实证分析税收负担和政府管制对地区隐性经济规模的具体影响效应,并进行稳健性检验。

       本文的基本结论如下:第一,测算结果表明,我国各地区1998年~2013年隐性经济占GDP的比重平均在15.55%~24.66%之间,地区间存在差异。第二,理论研究和计量结果均表明,税收负担显著扩大了我国地区隐性经济规模,这与大多学者的研究结论一致;与其他学者的研究结论不同的是,本文发现并实证检验了我国政府管制与地区隐性经济规模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存在U型关系,且当前的管制水平并未超过临界值。第三,计量结果还表明,地区人均GDP、居民统计收入、城镇化率、财政分权等也是影响隐性经济规模的重要因素。

      

       本文的政策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保持税收负担的基本稳定。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的改革税制、稳定税负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依法治税要求,不断优化税制结构,保持宏观税负和财政负担的基本稳定,以此来限制隐性经济规模的进一步扩张。但需要注意的是,稳定税负的实现实际上要以稳定政府支出作为约束条件,因此,还需要严格执行《预算法》规定,全面实行全口径预决算,强化政府预算约束力,规范政府支出规模,优化支出结构,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水平和质量,从而形成“政府支出结构合法合理——纳税人公共需求得以满足——税收负担轻重适度——逃税避税规模减小——隐性经济规模下降”的良性循环,以起到抑制隐性经济规模的作用。(2)制定适度的政府管制政策,提高政府综合治理能力。适度的政府管制和政府干预对抑制隐性经济规模至关重要。首先,在当前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高政府效能,并将控制隐性经济规模作为地方政府的考核目标之一。其次,政府管制应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不断提高法治化思维意识和服务意识,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改革创新政府管制方法及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科学规范监管,将“控制型”管制与“激励性”管制方式有效结合,增加政府管制隐性经济工具的多样性和有效性。再次,降低政府管制成本,提高政府管制效率。应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充分利用网络化和大数据信息资料,积极推动“互联网+政务”技术框架的实施;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解决好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不断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和综合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从而形成“政府法律制度健全——法律遵从度提高——政府管制适度有效——寻租腐败行为减少——隐性经济规模下降”的良性循环。(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我国财政收支分权在抑制隐性经济方面之所以缺少“效率效应”,其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性,承担事权过多和自身财力有限的矛盾导致地方政府在民生性公共产品供给层面的缺失,从而加剧了隐性经济规模的扩张。为此,要优先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再根据事权来配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力,以明确各自的具体支出责任,矫正事权与支出责任的不匹配性;同时,还要提高政府财政透明度,逐步增强纳税人对财政收支的话语权和监督权,以发挥财政收支分权对隐性经济规模的抑制效应。(4)此外,应进一步加快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加速城镇化建设步伐、提高城乡居民显性收入水平、完善统计核算制度等,以起到抑制隐性经济规模的作用。

      

       收稿日期:2015-11-11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数据的公告》,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12/t20141219_655915.html.

       ②消费者对隐性经济产品偏好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Williams和Martinez-Perez(2014)[29]以面对面访谈的形式调查了27个欧盟成员国26659个消费者购买隐性经济产品和服务的原因,利用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发现:44%的消费者是出于价格低廉的考虑,28%的消费者是出于社会再分配的动机,28%的消费者是出于便捷和良好的服务质量以及官方经济产品的缺失。本文假定消费者主要考虑价格方面的因素。

       ③由于无法准确获得企业债、公司债和居民保险、外币储蓄等金融资产的数据,我们未考虑这部分居民的金融资产,因此可能会导致测算结果偏低。

       ④由于无法获得各地区历年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的完整数据,为了保持城乡相对统一的口径,这里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可能会导致测算结果偏高。

       ⑤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除西藏)11个省(市、自治区)。

       ⑥按照我国目前的分税制体制,地区税收负担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指来源于该地区的全部税收收入,即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管理的全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二是指实际最终归属于地方本级的税收收入,即全部地方税与共享税中地方享有部分合计占GDP的比重。

       ⑦本文直接税和间接税依据各地区国地税征收的税收收入总额来分解,间接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直接税=总税收-间接税;地方税收收入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依据各地区本级税收收入汇总计算得到,即地方税收收入=全部地方税+共享税中地方享有部分;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税收收入+地方非税收入。

       ⑧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重新划分了政府财政支出,并重新规定了统计口径,取消了原有行政管理费支出这一类别,替换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的口径类同于原来的行政管理费用和公检法司支出,且已有学者采用这一指标(刘佳,2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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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负担与政府调控对区域隐性经济的影响研究_税收负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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