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快速增长的根源: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框架下的一个解释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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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呈现长达十多年的高速增长态势。首先从税收增长与GDP增长关系来看,税收弹性高。1986-1992年税收弹性(税收增长率/GDP增长率)仅为0.43,而1995-2009年达到1.39。①其次从不同时期的税收增长状况来看,分税制改革后税收增长率远高于分税制改革前。1986-1992年税收收入年均增长率仅为7.2%,而1995-2008年高达18.4%。2009年中国经济遭遇巨大困难,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税收滑坡明显,社会各界对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初制订的税收增长8%目标的实现普遍持怀疑态度。然而,2009年税收同比增长9.1%,这还是在大力度实施结构性减税5000亿元的情况下取得的。2010年,税收同比增长20.8%,再现高速增长趋势。②

如此强劲的税收增长势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近年来,以税收收入增长为主要支撑的政府支出扩张深入到经济各个角落,人们开始质疑税收高速增长的合理性及其可持续性。为此,学术界就税收高速增长的原因,展开了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试图回答税收高速增长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原因可归结为四个:一是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增长、物价上涨、产业结构升级、外贸持续快速增长、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好转和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所有制结构的优化以及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等。③曹广忠等还指出,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和财政收入,低价出让土地从而推动高税行业如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快速发展,是税收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④二是管理因素。分税制以来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税收高速增长起到了重大作用。⑤高培勇进一步指出,之所以加强税收管理能促进税收增长,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现行税制诞生时,预留了很大的“征管空间”。⑥而之所以分税制改革以后“征管空间”能够得到充分利用,是因为分税制改革加强了中央征收集权,这对税收增长具有积极作用。⑦三是政策因素。从既有的研究结论看,税收政策调整因素对税收超GDP增长的作用是次要的,并且其影响大多属于一次性的。⑧四是税制因素。比如,现行税制累进税率设计、GDP结构与税收结构差异等。⑨

不过,经济增长、物价上涨、产业结构变动、累进税率设计、GDP结构与税收结构差异等因素是世界各国影响税收的普遍因素,我国在分税制改革前也存在,但当时税收增长速度却长期低于GDP的增长速度。就加强税收管理而言,尽管研究者一般都注意到分税制改革以来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很少有研究者分析为什么分税制改革能够促使税务部门加强征管,而在这之前的财政包干制却会造成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不断下滑,巨大的税收“征管空间”来自何处。

本文重新探究税收高速增长的原因,除了弥补上述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之外,还与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两大问题有关。一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二是民生财政建设时不我待。首先,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来看,居民、企业、政府三部门的收入比重从1996年的69.3%、13.6%、17.1%,变为2007年的57.5%、18.4%、24.1%;⑩居民收入比重迅速下降,而政府收入比重明显上升。研究税收高速增长的原因有助于我们从税收角度分析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动的内在机理。其次,我国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民生财政建设至关重要。而民生财政建设又需要殷实的财力作后盾,研究税收高速增长的原因及其可持续性,旨在分析民生财政建设的财力保障问题。

为了更加深入地分析我国税收增长的源泉,特别是科学地分析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税收收入还能否持续高速增长,本文在构建一个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的理论框架基础上,重点探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从税收分权角度,阐释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提高的原因;第二,从间接税制对纳税能力的放大作用角度,阐明税收超GDP增长的作用机制;第三,从近十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历程角度,探讨增长红利,寻找纳税能力提高的源泉;第四,综合前面的分析,对未来税收增长情况进行预测。

二、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一个分析框架

(一)税收增长源泉的理论分析

在既定的税制下,税收征纳双方的能力和意愿对税收收入会产生巨大影响。比如,倘若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是高效的,那么可以保证税收最大限度地接近足额征收;反之,税收的偷、逃、骗、欠行为就会增加,实际的税收收入就会减少。为说明这些税制之外的因素对税收增长的影响,我们需要引入税收能力(tax capacity)和税收努力(tax effort)概念。

税收能力是指一国应当能征收上来的税收数额。它包括两种能力:一是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简称纳税能力);二是政府的征税能力(简称征税能力)。纳税能力主要取决于税源的多寡,征税能力主要取决于税务人员的人数、技能、敬业精神以及信息化水平等。税收努力是指税务当局征收全部法定应纳税额的程度,或者说是税收能力被利用的程度。(11)在理论上,可以把税收比率表达为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的函数:

可见,税收努力比率是现实税收收入与潜在(预期)税收收入的比率。(12)

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对税收努力进行了多次实证分析,但是从既有研究成果看,存在两大缺陷:一是引入税收能力的概念仅是为说明税收努力的内涵,没有进一步剖析纳税能力、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三者之间的关系;二是计算税收努力的传统方法是回归分析法,囿于方法限制,得到的税收努力指数一定会有不少样本大于1,由此得出实征税收超过潜在税收的“收过头税”结论。为克服这两点缺陷,我们从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概念出发,构建一个税收增长模型说明影响税收增长各因素的作用(如图1所示)。

(二)征税能力、税收努力和纳税能力的关系

从图2和(4)式中可以看出,征税能力、税收努力和纳税能力这三种影响税收增长的因素是互不交叉的。这是为了理论分析的简明起见,但现实中,在某种条件下,这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影响。

第一,征税能力与税收努力的关系。征税能力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管技术水平和征税人员素质这样的客观变量,而税收努力主要体现为征税人员的敬业精神这样的主观变量。但是如果征税人员的敬业精神体现在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上(如税收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管理制度改革等),那么主观上的税收努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客观的征税能力提高。

第二,征税能力、税收努力与纳税能力的关系。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体现为税收部门的征税效率,一般与其他宏观经济变量无关,而纳税能力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税源结构、纳税人纳税意识等变量。但在一定条件下,由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决定的税收征收效率与纳税能力之间存在一定的内生关系。一方面,纳税能力影响征税效率。在我国,税收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税收计划而非应收尽收原则完成的,(14)在税源充足即纳税能力强的地区,税务部门在完成税收任务后,为避免抬高未来税收计划基数,往往采取消极征税政策;在税源不充足即纳税能力弱的地区,税务部门会加大税收努力来完成上级部门制定的税收计划。另一方面,征税效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纳税能力。我们知道,在经济增长理论中,税收负担是影响经济增长的一个因素,而税收征收效率的高低无疑对税收负担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纳税能力。

尽管征税能力、税收努力和纳税能力存在一定的相互影响,但这并不会动摇本文分析的稳健性。一是因为本文从税收分权角度解释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提高的动力,注重解剖税收分权的契约改变对征税效率的影响,并不对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作进一步的数量分解;二是本文论证的我国纳税能力提高的源泉,主要是来自税制结构、人口红利、技术模仿红利、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等因素,税制结构和人口红利完全是税收征管水平的外生因素,技术模仿红利主要取决于国内外技术落差和经济开放政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变化高度相关,它们与税收征管水平的关联度微乎其微。

三、税收分权: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提高的动力

对于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的高速增长,研究者都注意到了加强征管对税收增长的重要作用。但是,为什么在财政包干制下能够预留下那么大的“征管空间”?分税制下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动力来自何处?“加强征管”这个“黑箱”,还可以作进一步分解吗?为此,我们从税收分权角度,研究分税制中蕴含的税收分权契约性质和税收激励。

(一)理论分析

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或称税收行政权、税收执法权)、收益权(收入归属权),这些税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称为纵向税收分权。在经济运行中,税收立法权一旦确定下来很难变更,产生税收激励作用的主要是税收征管权和收益权。在文献中,一般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是中央政府的代理机构,地方税务局是地方政府的代理机构,因而,政府间纵向税收分权的不同形式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务部门的税收激励。

理论上,税权的纵向划分主要采取三种合同形式:一是定额合同,税收征管权归属于地方政府,而税收收益权的定额部分归中央,剩余归地方政府所有;二是分成合同,税收征管权归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所有,税收收益权按分成比例划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三是分税合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各自完全拥有某一税种税收征管权,税收收益权按税种划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这是最彻底的分税制。(15)

即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与税收分成比例高度相关。毫无疑问,当p=1时,地方政府税收努力程度最高,此时实行分税合同和定额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式表达上定额合同的高低不影响地方政府的边际税收努力,但实际上,定额合同与分税合同对地方政府的税收激励不会完全一样,分税合同对地方政府的税收激励一般高于定额合同。

将e值代入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可得:p=θ。即中央政府为维持中央财政收入规模,就要规定一定的分成比例。中央政府面临着提高地方政府税收努力和加强中央财政收入集中的一对矛盾,折中的办法就是采取分税合同。故此,在现实经济中,中央政府一般将易于征管、能取得大宗收入的税种划为中央税,而将其他税种划为地方税,使各自的边际税收努力能够100%体现在边际税收收入上,这也是分税制在世界各国得以广泛采用的原因之一。

(二)现实解释

1.财政包干制下的税收激励分析

根据理论分析的结果,分税制改革以来税务部门为何不断加强征管,以及改革之初为何存在巨大的税收“征管空间”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分税制改革前,我国财政实行的是“分灶吃饭”为特征的财政收入包干体制,它是分成合同和定额合同的结合,以分成合同为主,如“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基本属于分成合同(共16个地区适用),“定额上解”属于定额合同(共3个地区适用)。以分成合同为主的财政收入分级包干体制,其组织收入效率毕竟低于定额合同和分税合同,但是定额合同不足之处是随着时间推移,中央政府所得的财政收入从定额合同中所得的份额会越来越低,中央政府不愿意采取这样的合同。解决的办法是实行“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等办法,试图通过让中央政府参与税收增长分成办法,扩大中央财政收入。

然而,在分成合同契约下,地方政府税收边际努力得不到100%的回报,而税收减免机制却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博弈的结果,就是地方政府降低税收努力减缓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以此来抵制中央政府的税收增长分成。为监督各级政府税收努力,中央政府的对策是加强税收监督和处罚,中央政府甚至直接向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和税务专员,并且从1985年开始,国务院开始组织一年一度的“财税大检查”。然而税收处罚得以实施的前提是中央政府能够对地方政府的税收不努力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税收监督,但是随着经济复杂程度提高,信息传递和收集的链条越来越长,税收监督成本和难度也越来越高,中央政府通过税收监督来抑制地方政府机会主义行为的效果不明显。于是,财政包干制下税收努力呈现整体降低态势,特别体现在经济发展较快、税源较丰沛的地区,我们可以从大量的例证看到这一点。(16)

2.分税制下的税收激励分析

对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高速增长的原因,研究者基本上都肯定了加强税收征管的巨大作用。令人迷惑的是与此相关的两个问题:分税制下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的动力来自何处?加强税收征管会不断压缩“征管空间”,却为何能够持续下去?

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的动力在于分税制下税收分权的契约性质。分税制改革主要属于分税合同,其中又对增值税等个别税种实行小幅度的分成。分税制改革使得税收分权向以分税合同为主的契约转变,与财政包干办法相比较,中央与地方税权边界比较清楚,税收风险和收益基本由双方自己承担,税收激励比较明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有动力提高税收努力,并通过税收信息化建设来提高征税能力。而税收征管空间之所以能持续很长时间,原因有两点:一是财政包干制下税收激励不足客观上留下很大的税收努力和征税能力提高空间;二是1993年的税制设计中,本身就考虑到税收征收率较低的实际,在税制设计中留下很多余地,以确保未来扭转财政收入比重下滑的趋势。(17)

分税制改革以来,较强的税收激励与较大的征管空间结合在一起,促使税务部门的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不断提高,由此带动税收连年高速增长。从现实来看,征税能力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以税收信息化为主的税务部门硬件建设,具有代表性的是连续三期的增值税“金税工程”建设,其中卓有成效的是1998年8月起的“金税二期工程”建设,建设内容涵盖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发票协查系统,从而使增值税的管理上升到网络化、系统化层面;(18)另一方面,是税务人员队伍建设,表现为税收稽征人员扩大和税收征收人员业务能力提高。刺激税务部门提高税收努力的形式主要有:每年各级地方政府下达税收增收计划任务(一般高于经济计划增幅2-3个百分点),税务工作强调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确保税收计划完成;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普遍加强税收稽查力量,对企业不断进行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对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的税务部门,地方政府往往给予不菲的奖励;等等。由于税收信息化建设、税务人员队伍建设、对税收努力的刺激均是长期而非短期过程,因而加强税收征管对税收增长具有长期影响也就可以理解了。

图2 1996-2005年中国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程度

吕冰洋和李峰曾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测算出1996-2005年我国历年各省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程度。(19)在此基础上,我们求出全国平均征管效率提高值(见图2)。显然,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历年税收征管效率都有较大提高,这证实了税收分权变化提高了税务部门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的论点。

四、间接税制:纳税能力的放大器

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主体地位,以企业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处于次要地位。1995-2008年,国内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和营业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总计为50.5%,而企业所得税仅为16.7%。在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增长对整体税收增长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从图3看出,1995-2009年,增值税和营业税增长速度在绝大多数年份远高于名义GDP增长率。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税制设计中解剖这两大主体税种的增长源泉。

图3 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增长率与名义GDP增长率

(一)增值税设计对税收高速增长的影响

从增值税类型划分上,可供选择的形式有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世界上普遍采用是消费型增值税,而我国在2008年前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除中间性产品价值的余额为课税增值额,其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而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除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和同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全部价值为课税增值额,其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差别是,前者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不予抵扣,即对固定资产折旧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这会使得增值税增长速度成倍于固定资产投资速度增长。结合我国分税制改革后经济发展历程,生产型增值税设计的税收放大器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完成。

1.垂直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在近年国际制造业向我国转移过程中,我国制造业的产业间分工逐步向产业内分工转化,(20)即由水平专业化分工转向垂直专业化分工。一般来讲,垂直专业化分工在加快技术进步的同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增加;而“全能性”工厂生产具有规模经济,固定资产利用率高。随着垂直专业化生产程度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迅速,对固定资产折旧的重复征税将导致增值税成比例增加。

2.工业化步伐的加快。近十年,我国工业化建设步伐加快,工业化建设需进行大量厂房建设和购置大量设备,但是这些固定资产折旧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来分摊一部分成本,因而在工业化的背景下,将导致税基迅速扩大。比如1996-2007年,设备投资的年均增长率达18.4%,高于名义GDP增长率6个百分点;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2004-2007年平均为32%;固定资产折旧占GDP的比重从1996年的12.8%上升到2008年的14.2%。在这种背景下,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设计,工业化进程将带来增值税税基的扩大,增值税增长速度必然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3.经济结构的变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生产要素中资本、劳动和技术的相对丰裕度会发生变化。据测算,2006年我国劳均资本为1995年的3.6倍,这推动了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在生产型增值税设计下,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购进的投入品主要是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小,因而产品价值中所含折旧额比较小,重复征税程度也较低;而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产品价值中固定资产折旧所占比重较大,重复征税程度也较高。因此,经济结构的变动也会使增值税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我们可以通过反证法来说明增值税这种税收的放大器作用。从我国增值税税基看,它主要是工业增加值与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业增加值之和,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那么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对税基的税收增长弹性应严格为1。但是根据测算,1996-2008年增值税的税收增长弹性平均为1.36,说明增值税确实存在税收放大器作用。

实际上,增值税这种纳税能力放大器作用在分税制改革之前就存在。我国从1985年开始征收增值税和产品税,核定计税依据时采用的是账簿法而非发票法,这使得税收监控能力较弱。但是即使是在当时减税让利的财政政策背景下,并且加上税收监控能力弱等不利因素,增值税和产品税的增长幅度依然远远高于平均税收增长幅度。分税制改革前9年,增值税和产品税之和的平均增长率为27.6%,高于同期税收平均增长率16.5个百分点,也高于同期名义GDP平均增长率6.8个百分点,说明重复征税的税收机制设计对税收增长的影响还是很明显的。(21)

(二)营业税设计对税收高速增长的影响

在1994年税制设计中,为保证地方财力需要,税制中保留了营业税,它的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间接税,它们并存的后果是对一些税目存在重复征税行为,这导致税收增速会超过GDP增速。

1.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收的影响。在欧洲国家,增值税征税对象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以及服务等所有交易活动,而我国1994年采用的增值税设计没有把所有服务交易都列入征税范围,只列入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大多数服务交易属于营业税计征范围。营业税的税基是应税劳务和销售财产收入,进项税不能抵扣,换句话说,营业税税制设计强化了对生产投入的重复征税问题。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九大税目中对交通运输业(税率3%)、建筑业(税率3%)、销售不动产(税率5%)的征税上,这三种服务生产投入的费用大。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后果是,政府在对这些行业的生产投入征收了一次增值税后,又对它们的销售收入征收了一次营业税,即对生产投入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2.营业税税目间重复征收的影响。在营业税九大税目中,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属于两个不同税目,这样会对建筑收入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比如,房地产商建设一个价值1亿元住宅小区对外销售,房地产公司需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500万元(税率5%)。同时,假定房地产公司需付给建筑公司建设支出8000万元,那么建筑公司又需交纳建筑业营业税240万元(税率3%)。由于对建筑收入的双重征税,会使得房地产业营业税增幅高于GDP增幅。在房地产业繁荣时期,营业税这种制度设计特点将大大推动地方税收高速增长,如2007年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占总营业税50%,而在个别地区,如北京市密云区,甚至63.1%的营业税来自房地产业。(22)2009年,营业税同比增长18.2%,而房地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同比分别增长38.6%和23.8%。2009年税收增长任务的完成,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房地产市场的活跃。

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机制外,我国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重复征税机制。一是消费税和增值税的重复征税机制,消费税是在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对应税消费品的再征税,这样就会存在对应税消费品的双重征税问题;二是对股息所得的双重征税,按照法人虚拟说的理论基础,对公司课税就是对股东课税,因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并征收会造成对股息的重复征税。

总而言之,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背景,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滑(即“两个比重下滑”)问题,因而当时税制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是确保“两个比重上升”。这样,在税收制度设计上,比较强调税收的组织收入功能,随着近十年来外在经济环境的急剧变化,这种税制设计放大了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五、增长红利:纳税能力不断提高的源泉

除了经济增长外,纳税人纳税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某种因素的作用能使纳税人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税源迅速扩大,我们称这种与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相关联、并且能极大促进税源增长的因素为“增长红利”。有研究者指出,我国税收高速增长分成两个阶段:1995-1999年的税收增长势头平缓,需严盯死守,得来不易;2000年后税收增长态势猛烈,有点始料不及、水到渠成的味道。(23)其原因正在于“增长红利”的迅速释放对税收增长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促进税源增长的“红利”主要是人口红利、技术模仿红利、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

(一)人口红利

所谓人口红利,是一个国家在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转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过程中,一段时期社会劳动力在总人口中出现较高比例,同时又由于生育率下降,出现总人口“中间大,两头小”的结构。年龄结构的这种变化将带来劳动力增加、储蓄增长等,从而引起的经济增长就是“人口红利”。从我国的现实看,20世纪60年代是人口出生高峰期,八九十年代大量劳动力进入就业期,随后生育率下降使这些劳动力需要供养的子女比较少,劳动力的充足供给和高储蓄率,为中国经济增长带来了可观的人口红利。据估算,我国人口红利对人均GDP增长的贡献超过1/4。(24)人口学家指出,我国在进入21世纪后,“人口红利”的作用急剧扩大。(25)

图4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与名义GDP增长率

人口红利对税收高速增长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劳动力的充分供给使得劳动力长期维持较低的成本,企业利润率维持较高水平,带动企业所得税增长。研究者指出,东亚奇迹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东亚经济曾经有着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特征,又通过恰当的经济政策开发出人口红利,从而在很长时期里避免了资本报酬递减的困扰。(26)另一方面,由于人口红利带来的高储蓄率,使得“高储蓄—高投资—高增长”的增长过程得以持续。从图4可看出,投资在2000年后以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增长。在具有税收放大器作用的间接税税制设计和高投资增长率双重作用下,间接税增长速度就会大大高于GDP增长速度。

(二)技术模仿红利

中国整体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这决定了中国企业在长时间内技术进步以技术模仿为主。自1994年汇率并轨以来,中国快速吸收了国际产业转移分工,变成出口导向型国家,形成了一个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低价工业化”的生产模式。即一家企业通过引进设备,生产一种产品获利后,这一模仿产品的市场被开发出来,后发企业跟进,模仿性地引进设备,“挖”一些现成企业的成熟人员,进行该产品的生产,获利后大量模仿者进入,就形成套利扩散机制。

技术模仿红利带来的技术低成本与人口红利带来的劳动力低成本,使得企业平均利润率能够较长时间维持在较高水平,由此带来企业所得税的高速增长。在对中国资本回报率估测中,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学者发现,近十年来中国工业资本回报率确实发生了真实而非虚构的强劲增长,以权益作为资本存量计算,净资产净利润率从1998年的2.2%上升到2005年的12.6%,税前利润率从3.7%上升到14.4%,总回报率从6.8%上升到17.8%。(27)白重恩等也有类似的发现。(28)在工业化进程中,设备制造业是技术进步的后发优势最易发挥的领域,历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各种设备制造业的资本平均利润率水平普遍高于整体行业平均水平,这部分体现了技术模仿红利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能力提高是不言而喻的。2000年以来,企业所得税年均增幅高达30.7%,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

(三)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

前文指出,我国间接税的税制设计使得投资增长能够带来充足的间接税税源。而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固定资产投资的迅速增长,是与这个阶段工业化和城市化提速分不开的。以机械工业的快速增长为主体,包括钢铁、化学、有色等一批带有明显“重化工业”特征的高增长产业群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日益突出,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设备投资,由上文对增值税税制分析可知,工业化进程产生大量投资会促使增值税高速增长。

与此同时,我国城市化进程也开始提速,1980年,全国有223座城市,其中人口规模超过100万的城市只有15座。到了2004年,全国共有661座城市,其中人口规模超过100万的城市有174座。一般认为,城市化率(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与工业化率(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比值的合理范围在140%-250%之间,我国2004年这一比值为89.5%,城市化仍明显地滞后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商品住房投资,这推动了建筑业及租赁业、房地产业等市场的繁荣,由此带来营业税的迅速增长。

图5 三大红利对税收增长的推动作用

图5综合显示了三大红利对税收增长的推动作用,说明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高速增长,是与近十年来我国处于纳税人纳税能力提高的“红利”期分不开的。技术模仿红利使企业技术利用低成本,人口红利使得企业雇用劳动力低成本,两者结合在一起使得企业可以保持较高的利润率水平,从而使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能力提高;(29)人口红利带来高储蓄,使得资金供给充裕,而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带来旺盛的建筑和设备投资需求,两者结合在一起,在特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安排下,使纳税人两税纳税能力提高。这三大主体税种合在一起,促使整体税收高速增长。

六、未来税收还会不会高速增长

我们更为关心的问题是,我国税收在未来能否继续高速增长?根据本文的研究,这主要看上述支撑税收高速增长的三大因素能否持续下去。

从税收激励角度观察,分税制以来各级税务部门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其提高空间不是无限的,提高程度只会随着时间而递减。就征税能力而言,连续三期的“金税工程”的建设使得增值税征收率大幅提高后,短期内再提高征税能力难度较大,它受多种客观条件限制,如征管信息化水平、税制的复杂性、纳税人的配合程度等。就税收努力而言,根据以往经验,刺激税务部门提高税收努力的最有效措施就是税务任务施压,但是这种手段只有在税收缺口较大且逃税容易查处的情况下才有效,长期的税收任务施压势必使得税收努力提升空间缩小。因此,从长期来看,由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提高带来的税收高速增长的作用效果将降低。

从间接税税制设计看,大部分重复征税机制仍旧存在。就增值税而言,随着2009年增值税允许设备投资的进项税款抵扣政策实施,增值税的纳税能力放大器作用将减弱一些,(30)但是在我国历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大多数年份设备投资的比重不足1/4,对其他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机制仍存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营业税税目之间、消费税和增值税之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重复征税机制也还存在。这些重复征税机制是推动未来税收高速增长的一个动力,事实也支持了这一判断。2010年国内增值税同比增长率为14.8%,远低于增值税转型前的增长率;而同期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比增长率分别高达27.5%和23.8%,意味着消费税和营业税重复征税机制仍在发挥着作用。(31)

从税收增长“红利”看,人口红利、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还会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32)而技术模仿红利将会随着国内技术水平的提高而逐渐减少。但是,税收增长红利的释放需要依托两个主要条件:一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二是民间部门投资需求的扩张。前者随着增值税转型已有所减弱,就后者而言,投资需求最终取决于国内外消费需求。从进入21世纪后中国经济发展看,国内居民消费需求持续下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2000年的48.5%下降到2009年的35.6%。中国经济增长最快、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恰恰是经济外向度最高的地区,如2007年广东、上海出口外向度(出口占GDP的比重)高达90%。表面上看,由于出口退税因素的影响,出口对税收的拉动作用有限,但是在内需迟迟不振的情况下,出口的扩大,会带动企业利润水平、就业水平、职工工资水平提高,以及大量相关产业的繁荣,它是三大“红利”能够释放出来的一个重要途径。正因为如此,我国税收收入2/3来自东部地区。

根据以上讨论,未来影响税收高速增长的因素有正反两方面:抑制税收高速增长的因素有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的作用效果降低,增值税的纳税能力放大器作用减弱;促进税收高速增长的因素是税收增长红利和间接税重复征税机制仍旧存在。但是税收增长红利的释放需要以生产型增值税和投资需求的扩张为依托,这两个条件中前者已减弱,后者受经济周期影响很大。因此,尽管结构性减税政策导致增值税收入大幅度减少,但是只要人口红利、技术模仿红利、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仍存在,在世界金融危机过去后,随着企业部门投资需求的扩张,税收仍可能保持高速增长。

最后,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测算来推测未来税收增长趋势。前文指出,由于增值税存在税收放大器作用,1996-2007年增值税对税基的税收增长弹性平均为1.37,同期增值税增长对税收增长的贡献平均为33%。但是随着增值税转型,这种税收放大器作用已减弱。消费型增值税为比例税,理论上税收增长弹性为1;如果假定过去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对税收增长的贡献就会降至24.1%(33%/1.37),整体税收增长率下降8.9%。1996-2008年整体税收对GDP的增长弹性平均为1.47,若是消费型增值税,税收增长弹性降为1.34。根据吕冰洋、李峰的实证结果,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税收征管效率提高每年促进税收增长约4.1%。(33)假定过去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且税收征管效率不提高,那么税收增长弹性应为1.28。这样,未来数年税收增长弹性可能在1.28-1.34之间,税收收入的增速仍会较高。

七、结语

本文在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框架下,分析了中国税收增长的源泉,并对未来税收增长进行了展望。研究结论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第一,税收分权的变动提高了税务部门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分税制改革实际上是一种税收分权改革,它从以定额合同和分成合同为主的契约形式向分税合同为主的契约形式转变,由此对各级税务部门产生了强烈的税收激励作用。这种激励作用促进税务部门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的提高,进而带动税收高速增长。

第二,间接税的税制设计放大了纳税能力。这种间接税的放大器作用表现为:一是生产型增值税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与营业税、营业税税目之间存在重复征税。随着我国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资本的不断积累、房地产市场的繁荣,间接税的税制设计导致税收增幅高于GDP增幅。

第三,税收增长“红利”对税收高速增长影响巨大。近十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正处于人口红利、技术模仿红利、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的集中释放期,这促使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大主体税种的收入高速增长。

第四,未来数年税收增长弹性可能在1.28-1.34之间。在未来不发生较大税制改革的情况下,在抑制税收高速增长的因素中,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的作用效果降低,增值税的纳税能力放大器作用部分消失,而支撑税收高速增长的因素——税收增长红利和营业税重复征税机制依旧存在。因此从短期看,在金融危机时期税收增长幅度会有回落,但在后金融危机时期,随着民间投资的高涨,税收收入仍可能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

注释:

①这里我们不考虑1993年和1994年税收增长异常因素的影响。1993年,地方政府得知实行分税制后,原来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将上缴中央,并且增值税返还基数是1993年税收收入,于是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税款入库,包括清缴欠税甚至“寅吃卯粮”等,这导致1993年税收高速增长后,1994年增幅又迅速回落。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税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本文以下数据未经特别说明,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税务年鉴》。

②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608/n9947993/n9948014/10574313html.

③金人庆:《中国当代税收要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安体富:《如何看待近几年我国税收的超常增长和减税的问题》,《税务研究》2002年第8期;许宪春:《税收收入增长与GDP增长》,《税务研究》2005年第3期。

④曹广忠、袁飞、陶然:《土地财政、产业结构演变与税收超常规增长——中国“税收增长之谜”的一个分析视角》,《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12期。

⑤安体富:《如何看待近几年我国税收的超常增长和减税的问题》,《税务研究》2002年第8期;米建国:《中国税收仍会持续高增长》,《中国税务》2005年第2期。

⑥高培勇:《中国税收持续高速增长之谜》,《经济研究》2006年第12期。

⑦王剑锋:《中央集权型税收高增长路径:理论与实证分析》,《管理世界》2008年第7期。

⑧贾康等:《怎样看待税收的增长和减税的主张——从另一个角度的理论分析与思考》,《管理世界》2002年第7期;胡怡建:《我国财政收入超常增长中的虚增问题分析》,《涉外税务》2003年第6期;孙玉栋:《中国税收负担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⑨李方旺:《2000-2005年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数量特征与新一轮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06年第8期;唐登山、吴宏:《税收增速大于GDP增速的产业结构分析》,《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8年第10期。

⑩根据1999年和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相关数据计算。

(11)税收努力概念是国外学术界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经济学家在20世纪60年代末提出的,之后学术界进行了大量的分析,旨在比较各国间税收努力指数的高低。近些年,针对中国税收管理不断加强的局面,国内学者也开展了一些关于税收努力的研究。Jrgen R.Lotz and Elliott R.Morss,"Measuring Tax Effor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vol.14,no.3,1967,pp.478-499; Roy W.Bahl."A Representative Tax System Approach to Measuring Tax Effor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vol.19,no.1,1972,pp.87-124;吕冰洋、樊勇:《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征管效率的进步和省际差别》,《世界经济》2006年第10期;贾智莲、卢洪友:《税收努力、环境差异与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基于中国省级数据的实证研究》,《财经论丛》2009年第5期;赵志耘、杨朝峰:《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地方税收努力研究——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年第12期;唐沿源:《财政转移支付、税收努力及中国经验的实证研究——关于税收努力的一个新的度量及其运用》,《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12)郭庆旺、赵志耘:《财政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14)“应收”取决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尽收”取决于税务部门的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按照“应收尽收”原则,税收征收部门就应该付出100%的税收努力,并尽最大努力提高征税能力,使得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得到充分体现。但是在世界各国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都只是理想状况,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都会存在较大差距,其差距主要表现为逃税。在我国,由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认定“应收尽收”的标准和能够约束税务机关行为的制度,各级政府一直通过“税收计划”来促使税务部门提高征税能力和税收努力。因此,税收计划并非突破税收制度的约束,而是在现行税收制度下,缩小税收缺口、保证政府税收收入增长的一种奖惩结合的行政措施。

(15)吕冰洋:《政府间税收分权的配置选择和财政影响》,《经济研究》2009年第6期。

(16)我们以1988-1993年上海和北京为代表说明。财政包干制下,上海实行的是定额上解加递增分成的模式,结果上海5年间财政税收入连年在163亿元至165亿元之间,一点没增长,即在完成中央要求的税收定额后,控制财政收入不增长,尽最大可能降低中央政府参与的税收分成部分。中央政府对北京市采取收入递增包干分成模式,约定的年增长率是4%,5年之中,北京每年财政增长为4%,实行分税制之后才发现北京隐瞒了98亿元收入(《瞭望》(新闻周刊)第37期,2003年9月15日)。

(17)对这样的税制设计,高培勇形象地称为“宽打窄用”,即以“宽打”的税制架构,确保“窄用”的税收收入规模。高培勇:《中国税收持续高速增长之谜》,《经济研究》2006年第12期。

(18)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报告《增值税征收率变动与金税工程二期效果宏观分析》数据显示,增值税征收率从1994年的57.5%上升到2004年的85.7%,极大地提高了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的征税能力。

(19)吕冰洋、李峰:《中国税收超GDP增长之谜的实证解释》,《财贸经济》2007年第3期。

(20)刘世锦等:《传统与现代之间——增长模式转型与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选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21)之所以要将增值税和产品税合并计算,一是因为从1986年起,国家把原征收产品税的部分工业产品陆续改征增值税,增值税数据无法剔除税制改革的影响;二是因为产品税按产品销售总额征税,也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机制。

(22)北京市地税局研究报告《“十一五”期间北京地方税源结构与产业发展研究》,未刊稿。

(23)高培勇:《中国税收持续高速增长之谜》,《经济研究》2006年第12期。

(24)蔡昉:《人口转变、人口红利与经济增长可持续性——兼论充分就业如何促进经济增长》,《人口研究》2004年第2期。

(25)马瀛通:《人口红利与日俱增是21世纪中国跨越式发展的动力》,《中国人口科学》2007年第1期。

(26)蔡昉:《人口转变、人口红利与刘易斯转折点》,《经济研究》2010年第4期。

(27)CCER“中国经济观察”研究组:《我国资本回报率估测(1978-2006)——新一轮投资增长和经济景气微观基础》,《经济学(季刊)》第6卷第3期,2007年。

(28)Bai Chong-En,Chang-Tai Hsieh and Yingyi Qian,"The Return of Capital in China," Brookings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ity,vol.2006,no.2,2006,pp.61-88.

(29)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1-11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49.8%,工业利润增长较快的行业除了与能源相关的行业外(这些行业利润增长很大部分来自能源价格提高),主要集中在化纤制造业和电子、运输等设备制造业上,金融危机刚过这些行业就能保持强劲增长势头,我们认为这不是偶然的,而是“增长红利”在发挥重要作用。

(30)设备投资之外的固定资产投资主体是建筑投资,建筑投资主要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建筑收入,不允许建筑投资抵扣进项税形成的重复征税机制体现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不体现在增值税内部,因此增值税本身的税收放大器作用将减小。

(3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608/n9947993/n9948014/10574313.html.

(32)蔡昉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年龄人口增长快、比重高,因而有利于劳动力供给和形成高储蓄率的人口结构优势称作是第一次人口红利,而把未来伴随着老年人口比重提高可能产生新的储蓄动机和新的人力资本供给称作是第二次人口红利,那么现在第一次人口红利尚未发掘殆尽,第二次人口红利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这意味着第二次人口红利仍会带来高储蓄,并且人力资本的提升仍可阻止资本边际报酬递减趋势,根据前文的分析,这对保持税收增长是有利的。(蔡昉:《人口转变、人口红利与刘易斯转折点》,《经济研究》2010年第4期)。

(33)吕冰洋、李峰:《中国税收超GDP增长之谜的实证解释》,《财贸经济》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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