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不愿披露省名的调查退休年龄不平等导致女性权益受损系列报道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愿论文,之二论文,不平等论文,系列报道论文,退休年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S省曾在实际上实施了处级以上女干部60岁退休的规定
1993年10月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退休的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1992年9月,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对此问题作了变通:“党政机关、群体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
该文下发后,省委于1995年8月18日常委会研究,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此文电话通知省级各单位,多数单位执行了此文件,一些单位因文中有一个“可”字而未执行。
本次机构改革S省的具体做法
今年7月中旬下发的《S省省委、省政府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规定:“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执行。过去有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对女性处级公务员适当延长了退休年龄,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其延长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对未实行延长女性处级公务员退休年龄的单位,仍按本单位原来的意见执行。今后,要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随该《实施办法》一同下发的还有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定岗实施办法》规定,处级领导职务的任用年龄一般为今年6月30日前男56周岁以下(含56周岁),女52周岁以下(含52周岁)。超过以上年龄的处级领导干部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确定其是否担任领导职务。如要求提前退休,任现职满8年以上的(含8年)可享受上一级职务的工资和医疗待遇。
《人员分流实施办法》还规定:“对截止2000年6月30日前,男年满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以办提前退休手续。”
这两个《办法》没有对退休人员在医疗、住房、工资等待遇方面作具体规定。
各方反映
比较一致的反映是,这些规定均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制定,不是地方有意歧视女性。国家原来政策、制度规定男女性退休年龄差异的目的是照顾女性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但延续至今,只是《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对提前离岗人员的待遇做了如下规定:“对提前离岗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晋升工资不受影响,工龄连续计算,不占机关编制。到达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却对女性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是人们没有料想到的。
S省人民政府部分女公务员书面向省妇联反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政府公务员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退休金为100%”,对女同志没有意义。因为一般情况下,大学以上毕业男女相同年龄、相同时间参加工作的,由于女性比男性早5年退休,不可能达到35年工龄。
这些女性公务员建议,从平等、全面、科学、合理角度考虑,由于退休年龄男女相差5年,其退休金计算的具体规定也应相差5年;或是到退休年龄均为退休金100%而不再将35年工龄作为依据;或是规定男35年工龄,女30年工龄退休金均为100%,不足工龄每差一年扣减2%退休金;还可以工龄规定退休金基数,如男20年工龄、女15年工龄退休金均为在职工资的80%,每增加一年加发1%,男满30年工龄女满25年工龄后,每增加一年工龄,相应增加2%的退休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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