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绥远地区汉族妇女从缠足到放足的演变_历史论文

民国前期绥远地区汉族妇女由缠足到放足的嬗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族论文,绥远论文,民国论文,妇女论文,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K25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18(2004)03-0070-05

妇女缠足启于何时,史学界众口莫一,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缠足作为一种文化符号已经成为传统中国文化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近代化西风的东渐,维新人士开始集中向传统习性发难,批评的焦点多集中在与女性固有的身体意识直接相关的缠足现象上,(注:参见杨念群:《戊戌维新时代关于“习性”改造的构想及其意义》,载薛君度、刘志琴主编《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从而开启了波及社会生活层面的启蒙。(注:参见张鸣:《男人的“不缠足运动”》,载张鸣著:《直截了当的独白》,三联书店2003年版。)从这之后,缠足作为中国传统社会陋习一直被痛加鞭挞。下面笔者仅就绥远一地现存的调查资料及文献资料尽力还原当地汉族妇女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缠足到放足的历史变化,并结合笔者对缠足文化的理解,论述关于缠足问题的个人看法。

绥远地区虽原属蒙地,但自明清以来内地汉人就不断涌入,尤其是清末放垦后,更有大量汉人涌入该地垦荒,民族成分遂发生剧烈变化,汉族人口占绝对比例。随着汉人大规模涌入,汉族的礼俗制度亦随之迁移塞上,缠足作为汉人的传统习俗之一,风行绥地,文献载:“曩年缠足之风盛极一时,以重九食糕腊八食粥之日,为幼女开始缠足之期”,[1](卷73)“妇女不缠足者,殆百无一二焉”。[1](卷28)由是可知,妇女裹脚已经渗入当时社会生活深处,形成一种习俗式的约定。

绥远地区汉族妇女的放足滥觞于清末。晚清时期,随着西方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念的输入,要求改革传统社会习性的呼声随之高涨,妇女缠足作为中国的传统社会习性之一首当其冲,放足开始成为一种时代潮流,到19世纪末,倡禁缠足的呼声由个别人的先觉、宣传,发展为一种群体意识和群体活动,形成所谓的清末天足运动。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二十七年(1901年),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先后下达了劝禁缠足的禁令,禁止妇女缠足被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受其影响,绥远地区的一些官吏和绅士也开始倡导妇女放足,但影响范围不大,当时仅限于少数开明绅士的家庭,“本省天足一事,自清末即经官绅提倡劝导,绅学之家渐有行者”,而平民百姓家庭妇女仍多缠足,“民间狃于积习,辄以天足不易择嫁为虑,虽施劝戒,仍存观望,平民妇女不缠足者,殆百无一二焉”,[1](卷28)放足妇女在妇女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极其微小。

民国伊始,大总统孙中山即下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由民国政府推行的各种劝禁缠足措施,遂在广大城乡付诸实施。绥远地区亦因“入民国后禁令渐严”,“城市妇女始有少数解放者”。[1](卷28)但妇女由缠足到放足的进程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历程,亦有过停滞徘徊,“到20年代,当政治上的冲击波平稳之后,缠足便开始了回潮”。[2](117)多数妇女缠足依然,尤其是广大的乡村妇女放足的就更少了,当时“虽劝罚兼施,终难收一道同风之效”。[1](卷28)妇女放足在绥远地区仅是纸上禁令,实效不大。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25年国民军治绥时才有所改观。是年,有感于放足令行不止,归绥道尹邓长耀亲自督办此事。邓长耀本人是一个劝导妇女放足的积极分子,他认为缠足有许多害处:首先缠足对女子身体造成极大了极大的伤害,“女子不缠足,是一个人,缠了足,简直成了半个人”;其次缠足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缠足是重男轻女之大弊……夫妻本是平等,缠足之妇,不能平等,不缠足者,就能平等”;最后,他把缠足之害提到了“弱国弱种”的高度,认为是一种“国耻”。针对“近年内地的汉人,也都不缠了,何以绥远恶习,依然不去呢”的现状,邓长耀认为“其过不在男子,也不在妇女,仍是在官吏不去提倡”,[3]因此他身体力行,亲自倡导妇女放足。邓长耀不仅“煌煌布告,更以通俗歌画,晓谕周知”,[4](20)而且还编有许多放足歌曲,每当遇有聚会场所,亲自弹唱。除此之外,他还经常四出检查,遇到缠足妇女,就立刻监视令其解放,并将缠足布条悬挂在该家门首,以昭炯戒,“道尹邓长耀以严厉办法行之,时亲至民户察看,劝令放之,并以早起与放足为人民必守之规条”。[1](卷28)更有甚者,邓长耀还“亲为村姑洗足以荣之”。[4](20)邓长耀劝禁妇女缠足并不一味蛮干,他还提出了一些比较科学的放足方法:“放法要慢慢的放松,鞋要宽,口松处要扎些棉花,脚心也用棉花垫紧,仍需轻轻的裹住,脚心方不受损,初放时期,宜用椒水或葱水洗脚,一月后,就站稳了。”[3]

在邓长耀的亲自倡导和严厉督饬下,当时绥远地区“经此雷厉风行,省城县城市区内颇著成效。”但面对近千年积淀而成的世俗势力,尽管邓长耀不辞辛劳的四处奔波劝禁,放足之风气仍只局限于城市,一时还难以下达到广阔的乡间,放足妇女在“乡村则仍居极少数也,盖箍习之难除也如此。”因此不久以后,随着邓长耀的离任以及绥远政局的“屡易”,绥远地区的妇女放足运动在刚刚高涨之后立刻“复归沉寂”。[1](卷28)

但历史潮流是不可逆转的,仅仅过了三年,随着国民政府在全国统治的确立,绥远地区妇女放足问题重新又被提上日程。1928年5月,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禁止妇女缠足条例》,规定未满15岁的妇女已缠足的,必须立即放足,未缠的禁止再缠;15至30岁的缠足妇女,应在6个月内放足;30岁以上的缠足妇女,劝其放足,但不予强制。违反上述规定的家长,要被处以1到10元的罚金;劝导不力的村长或街长由市县政府予以惩戒,借机敲诈百姓的不仅受惩戒,情节严重的还要被判刑。

绥远当局接到此条令后,立即行动起来。1929年,绥远省民政厅鉴于历年由官方提倡天足未能达到最终“劝禁”的目的,联合绥远一些民间团体,经省府议决,于是年一月十八日成立绥远省天足总会,督办绥远地区妇女放足事务。该总会由各机关团体推定执行委员九人,监察委员五人,又从执行委员中互推三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下设总务股、宣传股、检察股,由民政厅、省党部、妇女协会分任其事,各股设干事、助理等。该总会成立伊始,经省政府批准,从地方公款项下拨发一千元,作为启动经费,以后经常性费用,由罚金内提成开支。该总会会址附设在民政厅内。

仅有严密的管理机构还不够,必须还要在具体翔实的制度上给予缠足妇女以严格的规定。绥远省天足总会根据《禁止妇女缠足条例》的主要精神,并结合绥远地区妇女缠足严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个严厉而周详的放足章程。首先规定了放足标准:未满15岁的幼女,已经缠足的必须立即解放,未缠足者禁止以后再缠;15岁至50岁的妇女,在限期内应一律解放;50岁以上者,不加强制,但不准再用木底。其次规定了妇女放足的期限和罚款额度:对缠足妇女规定放足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先施以劝导,使其觉悟后自行解放。如果期满后不放足者,一经查处或告发,除强制执行外,还要处以罚金,其具体执行办法为:未满15岁的幼女,由县府罚其家长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金;15岁以上、50岁未满的妇女,则罚其家长或本人1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金。罚款之后,仍限幼女在10个月内、妇女在20个月内放足,限期届满仍未放足者,不但加倍处罚,同时由检察员强制执行放足。从该章程的具体内容来看,绥远地区放足的力度要远大于国民政府所规定的,如绥远地区规定50岁以下的缠足妇女必须放足,而国民政府放足条例规定的只是30岁以下放足。

绥远省天足总会的成立以及放足章程的制定,极大地加快了绥远地区妇女放足的进程,“历年民政厅严督于上,颇能认真办理”,放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妇女之被查获处罚者,时有所闻,缘是人怀戒心,转相劝告,即乡间天足幼女日渐增多。”[1](卷28)

与此同时,随着这时绥远地区信仰宗教民众的增多,其中尤以信奉天主教者为多。天主教因“见到妇女缠足的许多害处”,从晚清开始就“谆谆劝导地方上的民众,组织宣传队,用已经放了足的妇女作榜样”,宣传劝导妇女放足,而且新立教堂的地方也往往以解放幼女缠足作为“第一要务”。经过这样逐渐宣传推广以后,“凡是信教者,全都没有这种恶俗的沾染”。[5](91)当时河套地区许多妇女就是因为信奉天主教而放足的,“此间妇女皆天足,与纤纤不能步行者大异,闻系天主教所化”。[6](9)

在多方面因素的互动下,缠足妇女存在的现实环境越来越恶化,于是妇女们逐渐放弃了千年承续下来的这种标志女性身份的文化符号,迈着天足走上近代化的道路。

以上通过对绥远地区妇女从缠足到放足进程的回顾,可以看出缠足妇女之所以放足,得缘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来自官方的压力。这可以说是妇女放足的最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官绅身体力行的倡导和劝禁。这极大地推动了绥远缠足妇女的放足,道尹邓长耀就是其中的“佼佼者”。如上文提到他为促使妇女放足,深入民间,亲自参与到妇女放足各项事宜中来,其对妇女放足起到的促进作用功莫大焉;2.放足组织的成立。如1929年成立绥远省天足总会,机构严密,分工明确,以此作为劝导妇女放足的执法机关,督办妇女放足事务;3.处罚规定的实施。相对于贫瘠的乡村和穷困的民众,绥远天足总会的处罚力度是很大的,缠足罚金的压力是相当一部分妇女放足的缘由,许多妇女就是“以罚款之不易交也,各遂多放者”。[1](卷28)

(二)宗教因素。天主教严禁教徒缠足,认为妇女缠足与天主教教义相抵触。这方面的成效也非常明显,如上文所提到的河套地区许多缠足妇女就是由于“天主教所化”而主动放成天足的。

(三)新式教育的普及。妇女缠足之所以禁而不止,于民众的观念仍然滞留在传统的审美观念里密不可分,而近代的教育模式是打破这个文化桎梏最有力的手段,而且女子进入新式学堂与妇女放足有一个互动的过程,“近且以缠足故,择聘反生困难矣,因之女校学生日益加多”。[1](卷28)

由于以上诸多原因的交叉互动,尤其是来自官方的压力,植根于民众精神深处的缠足意识逐渐松动,由一个妇女的放足发展到多个妇女的放足,进而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妇女放足运动普遍展开,绥远地区放足妇女人数进一步增多。

绥远地区妇女放足运动经过官府和一些士绅多年的苦心经营,成绩颇丰,尤其是绥远天足总会成立之后,城市中缠足妇女已属少见,省城归绥已经“基本肃清”,“间有缠足妇女,亦多为乡村新来者,久居者殆已百无一二”。[1](卷28)然而近代绥远经济落后,城市规模极其有限,不能说城市妇女普遍放足,就代表了包括广大乡间妇女在内的全体妇女的身体观念的转变,更何况以上说法为了体现天足总会的作用而不无夸大之嫌。

据研究显示,放足自“近代以来,系统的改革宣传开始于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后,政府明令禁止缠足。但有关资料显示,直到本世纪三十年代,绥远地区汉族妇女缠足仍很普遍”。[2](114)这里所指的“仍很普遍”的缠足妇女主要分布在绥远广阔的乡村地区,“乡村妇女,殆皆缠足”。[7](武川县)在那里,不但缠足妇女本身因“知识不开”仍固守旧习不放,而且缠足依然作为主流的审美观念广泛存在着。在当时绥远乡村的一般村民眼中,紧裹金莲,迟步姗姗还是一种美的象征,“以纤小曲曲为美观”,[7](凉城县)以至于“妇女缠足之恶习仍盛,女子每到七八岁时,为母亲者则严行其缠足之责任,将女儿之天足,终裹至骨折肉干,扭捏不前”。[7](丰镇县)因此当时绥远各县乡村妇女缠足风气仍很浓重,如丰镇县“妇女缠足……恶习,城市中虽渐有解放,而乡村中仍牢守不可破”;包头县“弓鞋三寸,缠足之风仍不减”;临河县“乡村妇女缠足之恶习未稍减除”。[8](22、184、427、)加之30年代后绥远天足总会本身亦发生了种种变化。1931年,绥远省政府“以禁止缠足,应著重劝导”为理由,废止对缠足妇女罚款的措施,天足总会的日常开支失却来源,不得不将员役解雇,并将会务划归民政厅第二科办理,[1](卷28)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天足总会查禁缠足的作用。而且天足总会内部成员良莠掺杂,许多人员借下乡检查妇女缠足而“尽其扰民之能事,藉此勒索几块袁头”,[7](丰镇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缠足妇女的反感,增加了放足的难度。以至于虽有天足会人员不时下乡查禁劝遵,“而听者终为寥寥”,[7](兴和县)并最终造成“天足之会林立,而凤头蹙步竟甘膝行。”[9](卷中)的局面。下面这首竹枝词就是对当时妇女抵制放足情形的生动记述,“弓鞋三寸巧安排,五色绫手自裁。叮嘱阿姨牢下键,须防天足会员来。多少功夫手自缠,凌波微步嫋如仙。陟闻天足会员来,霹雳一声降自天”。[9](卷下)字里行间流露着妇女对三寸金莲的依恋,对“天足会”和天足的恐惧、拒斥,由此可以管窥当时绥远地区汉族妇女对放足的态度。

据《绥远省各县乡村调查纪实》(以下简称《纪实》)显示,接受调查的各县乡村缠足妇女仍占全体妇女的绝对多数。如武川县“乡村妇女,殆皆缠足,城市妇女,天足者亦属罕见”;归绥县第二区讨号板乡“全乡女子皆均缠足,虽七岁小女孩,亦难免斯种残刑”;凉城县第二区淤泥滩乡“缠足妇女占全数十分之八九”;《纪实》中显示妇女缠足最少的是包头县的开尔平乡,全乡女子520人中“尚有缠足女人二百余人”,仍有半数的规模。而邻乡的二十一沟乡的缠足妇女“虽经县府三令五申,谆谆劝遵,结果仍是听者寥寥”,“致该乡缠足妇女,约占全乡妇女数十分之七,其余三分即所谓‘改组派’者,亦是内缠裹脚布,外套罗袜,名为解放,而实际与缠足者,外异而内实同也”。[7](武川县、归绥县、凉城、包头县)“改组派”出现是民间固守的缠足习俗与政府极力“劝禁”放足矛盾的一种折中方案,包含了该地妇女对妇女缠足禁令的抵制情绪和源于传统风俗的对天足大脚的不适感。简言之,在30年代的绥远乡村,缠足妇女仍占妇女总人口的绝对多数。

通过上述调查资料的记载,我们能够看到虽然经过国家、社会、个人等诸多方面的努力,但是成效仍很有限,放足妇女多数局限在城市里,在广大乡村则收效甚微,缠足的妇女依然占据妇女人口比例的绝对优势。为什么官厅详细周到的措施还是不能完全制止妇女缠足的行为?隐藏在其后的深层原因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除了宏观的文化大背景之外,绥远地区妇女抵制放足,固守缠足之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风气使然,如大脚女儿难嫁人。小农社会里男婚女嫁是组织生产进行常规生存的必须条件,而乡间女子如果是大脚,“则找对象亦很困难”, [7](凉城)于是就有了“民间狃于积习,辄以天足不易择嫁为虑”[1](卷28)的情况存在。

(二)来自家长的强制,主要是母亲。邓长耀谈到母亲为幼女缠足时说道:“妇人的习惯,牢记生女要小脚,所以忍着心,又打又骂,给小孩裹这痛苦”。母亲作为缠足的前辈,当然比谁都明白当中的甘苦,考虑到女儿的出嫁问题和自身对缠足优势的感受(小脚女人不参加强体力劳动,一般情况下出入都得丈夫的呵护,如缠足“村妇骑驴,叫她丈夫抱上了,以此情形,男子可为奴隶了”,[3]妇女从中得到来源于女性意识的基本认同感,也只好忍一时之痛了。

(三)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小脚金莲经过千年文化沉积,已经得到大众普遍认同,反而对不加包装修饰的天足有点难以接受,认为那是“丑陋”的符号。因此即便妇女出自对“便于工作”的放足考虑而“固愿放足”,然而也会因为“街邻訾议难堪”而踟躇不前。[1](卷28)

(四)放足本身的痛苦。缠足需经历一个痛苦的过程,它的逆向行为同样也是一个折磨人的过程,放足妇女在放足的过程里亦痛苦不堪。《采菲录》里记述放足妇女到了寒季“十之八九会犯冻疮,到了春天溃烂得无法移动”,无论这在事实上是否为真,(注:参见杨念群:《“过渡期”历史的另一面》,载《读书》2002年第6期;张鸣:《“历史”另一面的困惑》,载《读书》2002年第10期。)但从邓长耀为缠足妇女设计的放足步骤中也反衬出妇女放足不是件易事,当中包含了女性许多心酸的泪水。

通过上述对绥远地区汉族妇女由缠足到放足嬗变的透视,我们可以看到,缠足与反缠足的冲突是曲折复杂的,妇女们在放足的过程里经历了痛苦的心理变迁,尝试过各种方式的抵制,“改组派”就是比较普遍的形式之一。可以说,在放足的问题上,绥远地区的汉族妇女是被强制带上近代化的列车,不从者便被无情地抛在车轮之下。妇女自古以来的弱势地位使其无法阻挡自身由缠足向放足嬗变的历史脚步,更何况其间还涉及一个中西文化碰撞的历史大背景。作为行为主体的妇女无论是缠足还是放足,都缺乏自我的主体意识参与其中,也就是说,在这个事关个体生命体验的过程里妇女处于被动的地位,丧失了对缠足文化的基本话语权的把握。绥远地区汉族妇女从缠足到放足嬗变过程里的遭遇体现的正是一种“失语”(voiceless)现象。(注:参见罗志田:《新旧之间:近代中国的多个世界及“失语”群体》,载罗志田著:《二十世纪的中国思想与学术掠影》,广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类似绥远地区妇女在民国二三十年代放足的境遇在云南、广州等地也重复出现。这些都充分印证了妇女从缠足到天足的进程是渐变的,而非一蹴而就。

收稿日期:200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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