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历史逻辑与路径选择--以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发展思想为视角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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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随着经济转型的全面深入、市场机制及风险作用的不断加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足之处日益显现,如生产经营成本高、抗风险能力差、资源利用效率低、技术推广难等,因此,要克服这些阻碍,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必须要进行一场樊篱突破和改革创新。而随着市场化进程深化所呈现出来的工业化的发展和积累,为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变革提供了相应的技术与资金支撑。在这种背景下,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其目的在于:通过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1]面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这一新生事物,我们应从历史变迁的视角来把握这一现实问题,厘清其本质特征并作出正确的路径选择。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农业发展的思想为我们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

一、马恩的农业发展思想与新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演进

1.马恩农业发展思想概观

在农业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土地所有制从来都不是抽象的,更不是空洞地囿于土地的自然条件,而是从不同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生产经营方式的差异现象来考究更深层次的问题。在法国的农民土地所有制问题上,马克思指出,这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最大的特征在于将土地分成小块,其直接的弊端是“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2]66从社会制度变迁的角度讲,土地私有制(小农土地所有制)将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把耕种者本身变成任何社会进步尤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坚决的反对者”。[2]66而与分散经营的方式相对应的是规模化经营,后者比前者有许多优越之处。马克思指出:“法国的农民所有制比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2]66不管是法国土地的农民所有制还是英国土地的大地主所有制,都同属于土地私有制的范畴,但后者却离“土地国有化”更近,这主要是强调规模化经营方式。马克思早在19世纪中叶就提出了“大农业”的概念,他对当时英国政府将土地的集中给予了肯定,认为“正是由于这种集中,才能在农业中使用机器,实行大规模的劳动分工。”[2]504可见,马克思提到的“大农业”是一种规模化经营方式。这种方式下的土地所有制,既可能是农地私有制(大农场主或资产阶级所有),也可能是土地公有制(农村集体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而此处谈到的土地是归资产阶级私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方式推动生产力的进步与发展持肯定的态度。他这样写道:“既然从经济观点来看,大规模地耕种土地(即使在目前这种使生产者本身沦为牛马的资本主义方式下),比在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那么全国规模地经营农业,难道不会给生产的发展以更大的推动吗?”[2]65

因此,从规模化经营的角度来看,地主、大农场主和资产阶级土地所有制较之小农土地所有制具有更大的优势。然而,土地私有者追求自身的利益是有强烈欲望冲动的,尤其是利益的迅速回收更能刺激其短期行为(比如,掠夺式的土地经营等),会导致土地所有者难以虑及社会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结果产生土地生产者的短期行为与整个社会需求变化(乃至人类的永久性生存)的可调适性严重失衡,即“当一小撮人按照他们的任性要求和私人利益来调节生产,或者无知地消耗地力的时候,生产的需要是不能得到满足的。”[2]65因此,资本主义并不能建立真正“合理的农业”(为了人类的永久性生存)[3]472。基于此,马恩提出了土地国有化,认为土地公有制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私有制所导致的这个问题。而土地国有化有其社会的必然性——“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加和集中”,这种制度具备“大规模耕种土地”的特征,其好处是能充分利用一切现代方法(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产品等)、科学知识和耕作的技术手段(机器等)。[2]66由此可见,分散经营演变为规模化经营(生产关系形式的变迁)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制约和影响,而此处的生产力是以“人口的增加和集中”、“现代方法”、“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等形式呈现出来,而土地生产关系的变革能有效利用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成果。

马恩在探寻土地公有制规模化经营形式时,提出了两种途径:一是组建农业合作社。1892年,在马赛代表大会他们提出的法国社会党的第一个土地纲领为小农提出的要求之一是:“建立农民合作社以购买肥料、排水管、种子等等并销售产品……”[4]300在对合作社的性质以及国家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恩格斯给出明确的答复是,合作社是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这些合作社不应占有现有的生产资料,而只是同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并列地建立新的合作生产。[5]从中可以看出,合作社只是一种盈利性的生产经营组织,并不具有所有制的性质,这是它与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一个本质的区别,但两者的共通之处在于具备相应的规模化经营方式。从这点来看,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方式的态度与马克思相同。事实上,恩格斯赞成国家对合作社的领导,目的是想强调创造通向土地的公有制的条件;但政府也不能过度干预,而是由合作社独立经营。二是组建公社。恩格斯对马克思提出的“大农业”思想有所发展,他提出了发展大农业的策略,采用一种更新的公社土地占有制的方法。[6]369与合作社不同的是,公社成为土地控制者,此时的“大农业”土地已归国家所有。同样地,公社也具有大规模经营和采用农业机器的好处,但除此之外,公社还有合作社无法比拟的优势:能向小农社员提供资金去经营(除农业以外)利用蒸汽和水力的大工业,不用资本家,而依靠公社本身的力量去经营大工业。[6]369显然,与合作社一样,公社仍然是以盈利为目的,但公社土地占有制更大的好处是能够经营工业。从功能角度讲,公社能有效替代资本家,虽然两者都能实现规模化经营,但从本质来看,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这种替代实际上将问题提升到社会制度变迁的高度,从而对人类历史社会制度演进的分析也就不显得突兀。

2.新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演进

(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历史演进。从马恩的农业思想可以看出,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离不开土地所有制这个大背景,基于此,我们以土地制度的变迁作为这段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演进的依据,将其划分为两个阶段:1949-1955年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私有制);1956-1977年土地归集体所有(公有制)。

1949-1955年,新政权建立后,通过土改确立了典型的小农户生产经营制度,农户拥有了完整的土地产权,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及产品剩余索取权等集农民于一身。因此,1949-1951年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特征表现为:在土地个人所有制基础上实行农户分散经营。1952-1955年情况有所变化,开始在土地个人所有制基础上进行联合(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当然,这种变化在于农民从长期的耕作过程中应对风险形成的一种本能需要(如何抵御自然灾害等)。“互助组”是农民根据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自行摸索出来的,它能够有效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于是,中央在1951年9月9日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协议(草案)决议》,逐步在全国推广“互助组”;[7]1041953年“互助组”逐步演变成初级农业合作社。[7]108可以说,“互助组”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并在政府的助推下,“互助组”逐步扩展为农业合作社。之后,联合经营有扩大之势,1956年全国大规模组建“高级社”,将农民的土地收归集体所有,进而出现了“联队”、“联社”、“大社”的现象;1958年开始“人民公社化”运动。[7]123所以,1956-1977年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从“土地个人所有制基础的合作经营”演变成为“土地公有制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经营规模”。

从逻辑演进来看,上述变迁似乎是遵循着马恩关于公社土地占有制基础上的规模化经营思想,但实则是凭借当年苏联集体农庄模式盛行之风,将马恩对“公社”的论述教条式的硬搬到中国小农经济的改造中来,认为土地公有化可以在全国快速实现。但这种做法完全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中国农村缺少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现代方法”、“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等的支撑。这是在马恩农业发展思想中反复强调的一点,这也是当年中国农村生产关系调整脱离了生产力发展水平,一味强调公有化程度、一味追求规模化经营而最终走到尽头不得不改革的原因所在。

(2)改革开放后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逻辑演进。1978年以后,土地所有制仍然坚持公有制基础,但将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作了重大调整,由以前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分散经营”,最终选择“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新“回归”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方式。但“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分散经营”是马恩农业思想中没有触及的一个新现象,而出现这种情况绝非偶然:一方面,从文献来看,马恩在推断地主、大农场主或资产阶级的土地私有制过渡到土地公有制时,是在两者都处于规模化经营方式条件下进行的;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中国工业化发展程度低(对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有限),与当年马恩对该问题看法时的时代特征并不一致。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生产经营体制采取的分散经营方式让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实惠,再辅之解决“三农”问题的各种惠农政策,广大农民的收益得以提高。这是改革三十多年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能够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缘由所在。然而,必须看到,在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农村发生资源拿走、污染下乡,无人种田、土地撂荒,滥施农药、产品含毒,圈地牟利、坑农害农等问题绝非是偶然现象,资金、土地、劳力从农村的持续净流出实际上已经猛烈冲击着改革初始选择的“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分散经营模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改变目前农村命运、实现农业现代化上,已多显力不从心,面临着制度变迁的选择。

其实,改革以来有几个对农业生产分散经营体制具有影响的关键节点,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化越来越显著,需要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一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转型意味着市场机制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凸显,对农户生产行为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二是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劳动力在产业上和空间上的转移造成的第一产业和农村劳动力的“空心化”,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演进将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三是工业化发展的新技术支撑。随着城乡统筹和工业反哺农业的推进,工业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出现了与改革开放前那段历史不同的新情况,而这又恰好符合马恩提出的规模经营所具备的技术支撑环境。四是土地“确权”、经营权流转。与劳动力转移紧密相连的是农村土地闲置,而“确权”和“流转”将这部分土地充分利用起来,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了可能性。这一系列的变化将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提上了议事日程,继续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呼之欲出。

二、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基本内涵与历史逻辑

1.怎样理解“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根据马恩的农业思想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演进,可以得出,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一个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实现形式的框架体系。包含在这个框架体系之中的是各种行为主体及其实现形式,其中的生产(种养殖)主体是农户,其实现形式可是分散的个体,也可是规模化的经济实体;其他行为主体(企业、个体专业户、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组织以及政府等)将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加工、运输、销售和服务以及规范指导等,这种参与助推了规模化经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实际上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优化,而优化是以技术变革作为支撑的。它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所引起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内生变化);二是在农村土地制度不变条件下,其他制度变迁所引起的各行为主体(农户、企业和政府等)之间相互关系的演变(外生变化或冲击)。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主体是农民,其对农业生产环境态势的把握比其他行为主体更具优势。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涵义还具有一般性范畴的特征,乃至形成历史逻辑的理论解释。它既包含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历史演进,还包括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所演绎出来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新变化。其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是其逻辑演进中的一个历史结点(见下图中虚线框的内容)。这意味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不会囿于当前的技术环境特征,必将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而不断创新。

图1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优化图示

图1反映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优化的历史逻辑轨迹: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分散经营演变为规模化经营,即马恩提到的“私有制+分散经营”(小农土地所有制)演变为“私有制+规模化经营”(地主、大农场主、资产阶级土地所有制)。但土地私有制自身所蕴含的生产者短期行为与人类的永久性生存的矛盾,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优化的出路是土地制度的最终变革,即土地由私有制变为土地公有制。按理说,土地公有制情况下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实现形式也应该沿着分散经营向规模化经营演变,但马恩只提到了“公有制+规模化经营”(合作社、公社)这个历史逻辑阶段,而改革中出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公有制+分散经营”)的现象,对进一步创新发展马恩的农业思想提供了现实土壤和思想启迪。虽然图1只反映了具有比较明显特征的四个基本历史逻辑阶段,但现实中会出现各阶段交错并存的历史“地带”,比如,当前中国农村存在着“公有制+分散经营”与“公有制+规模化经营”同时并存的现象,只不过前者仍然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较为普遍的形式。这就意味着,当前提出的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正是朝向“公有制+规模化经营”这个目标迈进①,而且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将逐渐成为重要形式。

2.相关问题引申——“创新”的必要性及充分性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农村生产方式发生了急剧变革,即由过去农户主导的家庭供给为主的方式逐渐演变为市场需求主导的方式。从市场化进程来看,市场机制的运行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来讲有着特殊的含义,即意味着风险外延的拓展。事实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前文提及的自然条件变化所造成的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容易遭受自然灾害。自然条件变化的偶然性决定了产生自然灾害风险具有“随意性”,之所以采用“随意性”来刻画这种风险的特征,在于它比市场风险更难以捕捉。另一种则是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所酝酿出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单个农户除了随时应对“随意性”的自然风险,还面临在市场化进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尤其是在2001年年底中国加入WTO以后,农产品市场由国内拓展到国际,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更是可想而知。市场波动所产生的风险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仍然有一定的规律可循,至少比“随意性”的自然风险更容易把握!这种特征决定了规避风险需要长期性和持久性的合作,意味着农户会寻求各种可能的长期合作机会,这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户为了应对“随意性”的自然风险而建立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的“互助组”的情况则完全不同。

但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如何保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充分性得以实现。长期以来,在理论研究上存在一个被忽视了的问题——怎样看待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的“单向流动”?首先,配第—克拉克定律所解释的农村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单向转移到第二、三产业的进程未必具有普适性。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在提出“大农业”的思想时,已经论述到了农业、工业与商业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当时英国政府将土地集中的另外一个好处是“使英国的工业和商业同农业互相配合”。[8]可见,规模化经营方式的实现除了有赖于工业的技术支撑外,农业自身的发展也非常关键。其次,近年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单向流动”问题又是以城镇化所出现的“民工潮”来上演的,结果出现了农业生产中劳动力严重“空心化”!而且似乎很难让转移出来的农村青壮劳动力再流回农村(“逆向流动”)。关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向问题,当年恩格斯已提出过相应的解决之道,他认为,经营大农业“使目前在耕种自己土地的大部分小农的农业劳动变成多余。要使这些被排挤出农业的人不至没有工作,或不会被集结城市,必须使他们就在农村中从事工业劳动。”[6]369如何疏导多余出来的农村劳动力?恩格斯首先想到的不是转移到城市,而是通过农业工业化(非农产业)的“就地转移”,吸收被释放出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但,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充分性实现的当务之急是发展现代农业所必需的青壮年优质劳动力从何而来。因此,如何在城镇化发展与推进现代农业中优化劳动力的配置,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三、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路径选择

1.制度层面:土地“确权”、经营权“流转”与规模化经营

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土地制度性质没有根本的变化,即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变化的只是土地的经营权。在市场化进程中,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发展所出现的农村劳动力“单向流动”引起了农村人口结构出现“临时性”变化,但很难引发村属土地的重新分配。因此,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均衡状态出现了“暂时”的失衡:一方面,土地空置诱发了暂时性的土地供给“过剩”局面;另一方面,农户因个人能力差异出现了对农地的不同需求。于是产生了农地在农户之间私下交换的现象。当然,这种交换实际上涉及的是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如果农地大规模地在农户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主体(如龙头企业)之间进行交换,不排除发生“使土地流转成为其他权力主体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又一轮机会”的系统性风险。[9]规避这种风险的关键手段在于对土地进行“确权”。“确权”不仅要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而且要明确界定所有农村耕地、山林、建设用地与宅基地的农户经营权,以及农民房屋所有权等。一旦“确权”颁证,即便发生违规行为,产权的合法证书能有效降低农民自我保护的成本。而“确权”潜在的逻辑在于“流转”,这将土地流转的行为制度化,其结果是把土地在农户之间隐形交换的行为显性化、合法化,为规模化经营提供了土地需求。有了土地“流转”的需求,那么土地“流转”交易的扩大也是合乎逻辑的。这需要将表征土地这一实物资产的权利高度抽象化(比如,重庆的“地票”),而越抽象的权利越容易深化市场关系、实现交易(类似于“股权”),无形中形成了对构建土地交易市场的需求,这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规模化经营提供了很大的可能性。

当然,马克思提出过土地公有制较之土地的资产阶级私有制的优越性在于能建立真正“合理的农业”,但土地公有制不是建立合理农业的充分条件,而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要真正建立合理农业,还必须探索可行的运行机制来实现。[3]472因此,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可以通过经营方式的变革(规模化经营)来更好地实现土地公有制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当前,恰逢土地公有制经营形式变革、土地流转和工业技术支撑等有利条件叠加的千载难逢的机会,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机遇期弥足珍贵,需要牢牢地把握好!

2.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实现形式与运行机制

(1)农业生产专业大户及运行机制。农业生产专业大户是以农业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为主、初步实现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具有适度规模经营、劳动、资金密集和集中生产等方面的特征。当前,这种实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能够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只不过雇主和雇员会一起参与农业生产活动,雇主参与生产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行使其监督的职权,以避免雇员“机会主义”、“道德风险”的行为对自身利益造成的损失(尤其在农业生产中施用农药非常关键)。就目前情况来看,还没有出现农业生产专业大户大量的“专业化”生产,这与农户缺乏先进的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术不无关系,决定了教育培训、技术推广的迫切性。这正如恩格斯所提到的,1892年的马赛代表大会提出了法国社会党的第一个土地纲领,这个纲领为小农提出的一个要求是:“实行免费的农业专门教育和建立农业试验站”。[4]300从农业生产专业大户的特征来看,这种做法也符合农业新技术推广所内含的交易成本的逻辑。

(2)家庭农场及运行机制。家庭农场的生产模式最初被一些西方国家所采用,其基本特征为:以家庭为核心的法人形式存在,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一定的市场意识、科技意识、品牌意识和创新意识等。如果说中国已出现了类似的生产形式,那也是近年才有的。所以,还无法达到“科技意识、品牌意识”乃至于“创新意识”等更高规格的模式。从形式上来看,家庭农场是对分散小农户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展,很符合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家庭为生产单位之要义,但并没有呈现迅速发展之势,主要症结仍在城乡二元结构下优质劳动力的市场选择偏离家庭农场。与农业生产专业大户不同的是,家庭农场的基础是血缘、亲情,其成员之间的合作更倾向于相互间的利他主义,这强化了各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责任心,从而将对外部成员的外在监督行为内敛化(“自我监督”),减少了农户的交易成本和心理忧虑,这是家庭农场的一大特点。其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获利的空间较小,造就了农户厌恶性的风险偏好特性(谨慎),而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其心理忧虑,也是一种获益。

(3)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及运行机制。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是指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自立、互助原则组织起来,在资金、技术、购买、销售、加工或储运等环节开展合作的组织。这种合作组织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建立的互助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规模经营形式,后者则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应对自然风险的本能联合形式。从市场属性来看,无论马恩的农业思想还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所体现的农民合作组织都是一种盈利性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因其与农户特质的契合而影响农户行为,最终影响到农业生产效率,这是农民合作组织得以存在的基础。当然,组织是紧密地嵌入它的制度环境之中的,当环境发生改变时,组织也会动态演化。也就是说,农民合作组织会因市场变化而出现缺陷,但这种缺陷是一种正常的现象,而弥补缺陷正说明了农民组织动态演化的过程。农民组织改善和创新遵循着一定的路径依赖——不断修补组织缺陷、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10]这种改善恰好反映出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过程。

(4)龙头企业及运行机制。如果说上述三种形式属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内生的主体——根据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特性进行规模化经营,那么龙头企业则属于外生的主体——在市场化进程中因占据市场位置而趋利性介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它是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业生产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或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将资本(大额资金和机器设备等)引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并对市场进行深度开发。从马恩的农业思想来看,他们并没有认同将大资本企业引入农业实行规模化经营,而是主张公社对其实行替代,这主要是资本家对土地的私人占有悖于国家对土地的控制这个大前提。在中国,能够将各种性质的龙头企业(不管是国有还是私有)引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其原因在于:企业即便是控制了农民的剩余索取权,但它控制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然掌控在国家或集体手里。所以,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能够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实现形式的灵活性。

虽然上述分析只单列了四种实现形式,但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这四种形式相互交错并衍生出更多形式的现象,而交错形式的运行机制得以顺利实现的核心在于契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即便是农业生产经营各行为主体之间缔结了各种形式的契约,但往往会因解决契约纠纷的高成本与其所获不成比例,违约现象屡屡发生,这一难题使得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变得更为复杂。

总之,在新时期,由于受知识所限,农民更多的是在长期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行摸索,难以找寻到成功改革的参照物;而政府则需要站在历史的高度来寻找改革成功的坐标。这种参照,既有纵向的(古今中外改革的参照),也有横向的(农村和城市之间改革的参照)。当然,找到了参照物并不等于创新就会成功,接下来更为重要的是分析各种实现形式、运行机制所需的技术环境特征,否则,改革将会流产,甚至有可能会使先前成功了的改革背上莫须有的罪名,从而扰乱人们对改革的认识和预期。当前,我们不仅有了马恩农业思想的参照物,而且还有新中国成立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演进的参照物,甚至于转型期以来城镇中一系列成功的改革也提供了横向的参照,而弄清楚目前中国所处的技术环境特征,才能保障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各种形式和运行机制的顺利实现。

①“公有制+规模化经营”在农村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体制”上曾实施过,但它与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目标的“公有制+规模化经营”是迥然不同的,前者没有解决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经营方式单一,而农民被排斥在土地产权结构以外,没有土地收益权利,也就没有生产的积极性;但后者解决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土地虽归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是确权为农民的,农民也是土地产权主体之一,因而生产规模化经营方式必是多元的,并且理论上讲激励是相容的。因此,虽然都是“公有制+规模化经营”,但历史逻辑的回归绝不是后者对前者的简单重复,而是螺旋式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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