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伦理责任与行政伦理行为选择困境的几点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行政论文,几点论文,困境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行政伦理责任在政府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现代责任政府建立的根本要求。笔者论述了行政伦理责任在公共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并对行政伦理行为选择的困境即行政伦理责任冲突进行了分析,以此来论述走出行政伦理责任困境的途径。
一、行政伦理责任的内涵分析
责任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范畴,而对责任范畴的使用都离不开其内在的伦理意蕴。从某种意义上看,责任本身就与伦理的义务范畴存在着某种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责任与伦理之间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在现代社会里,责任是指应该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并为自己失职的行为承担后果,接受谴责和惩罚,责任带有职责、使命之意,它既包含了必然,也体现了应然。而伦理则是对人的道德行为的规范。因此,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这样界定行政伦理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公务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时必须承担的道德意义上的责任。而道德意义上的责任,则是指政府及其公务员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作为”和“不为非”,也就是说,虽然其行为不违法,但如果其行为与社会道德规范有悖,就应承担行政伦理责任。
行政伦理责任与其他形式的政府责任不同。政治责任要求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如果其行为有损人民的利益,就要受到授权者的追究,在民主宪政国家,政府的政治责任主要通过议会(国会)对政府的监督来实现。政治责任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性的肯定和保障,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发生约束作用,这是法律责任。而政府及其公务员在政府体系内部,对上下级行政机关、领导及职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主要通过政府内部的责任控制来实现。相比较而言,行政伦理责任则表现为行政行为主体对责任的自觉认识和行为上的主动选择,主要通过行政行为主体在增强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对自身进行反省悔过和自我责备,是一个内在约束机制。
二、行政伦理责任实现的困境分析
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伦理责任实现的困境就是行政行为选择的伦理困境。
(一)行政行为选择的自由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有选择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选择自己的行为。但是,这种选择自由受着客观条件的限制,只有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才有选择的自由,硬性超越限制,则会失去真正的自由。行政行为也是一样,其自由是有限度的。特别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必然要受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伦理道德等状况的影响,还要受到公务员在现实社会关系体系特别是行政关系中的地位等因素的影响。同时,行政个体在进行行政行为选择时,也受着行政个体认识水平、选择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制约。因此,行政主体的责任心、荣誉感、道德修养等主观能动性的不同,会对行政行为的选择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二)行政行为选择的责任冲突
可以肯定,行政主体应该对自己的行政行为选择承担责任。行政行为主体必须而且只能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与主观能力所能够选择并应当选择以及有可能进行其行政行为选择的范围之内,对自己的行政行为的善与恶承担行政伦理责任。伴随着行政行为的必然是行政责任,而行政责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行政伦理责任的主体在进行行政行为选择时,总会面临着一定的选择困境,即责任冲突。集中表现为心理矛盾和观念碰撞。当观念意识在利益和评价标准不能达到统一时,伦理责任冲突就会成为必然现象。
在公共行政实践过程中,行政伦理责任冲突常见的表现形式是:角色冲突、权力冲突和利益冲突。角色冲突表现在一个行政主体身处不同的行政组织之中。权力冲突来源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力对人们行为要求的不相容。利益冲突则表现为行政行为主体的个体利益、组织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当行政行为主体面临诸种伦理准则或伦理价值之间的冲突,即为了执行某一伦理准则而破坏了另一伦理准则,为了实现某一伦理价值而牺牲另一伦理价值的选择处境时,行政行为主体的伦理责任就陷入了“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的选择困境。因此,做出正确的伦理选择和实现行政伦理责任就成为行政伦理学的主要任务。
三、走出行政伦理责任冲突困境的途径
当行政行为选择面临行政伦理责任冲突时,如何在冲突的困境中进行最佳行为选择,从而实现应然的行政伦理责任,这是行政伦理责任问题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一)加强责任行政的伦理教育,培养行政行为主体的伦理责任意识和责任感,合理界定行政人员的角色,是走出行政伦理责任冲突困境的前提
这就要求行政主体以道德主体的面目出现,处处坚持道德的价值取向,并置身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公正地处理行政伦理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主体处于行政伦理责任困境之中,能够正确地认识行政伦理责任冲突的功利价值,即确立行政伦理价值的等级次序,坚持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一切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和取向,任何时候都要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行政行为选择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正确认识行政行为选择中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即行政手段的有效性决不能违背公共行政目的的伦理性,而必须是真正为了实现这个行政目的。
现代社会中的社会关系和个人身份认同变得越来越复杂,人们不再将自己的身份认同为某一角色或某一些角色,而是复杂的网络系统中相互关联的角色群,我们穿插活动于各种角色之中。每一种角色都有特定的利益和义务。行政人员作为社会公民,具有公民角色,有权接受服务和享有公民个人权利;同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又有责任为公民提供服务,维护公共利益。这种双重角色时常会产生互不相容的义务,使行政人员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困境:牺牲个人利益以保全公共利益还是以公共利益的放弃换取最大化的个人利益。如何界定自己的角色即决定哪个角色具有优先权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伦理可以使行政人员确立一整套内心的价值体系,更加明确自身所有的责任和义务,能够“在激烈而充满凶险的冲突中找到方法履行自己职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掌握权力的个人在进行行为选择时,往往不是按照公众的要求行事,不是把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而是与市场经济中优先考虑自我利益的个体一样,把个人的利益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单纯强调公民角色,造成事实上的滥用权力,使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这也是促使行政责任成为焦点的原因之一。行政道德的基础价值观是公平和正义,忠诚是其核心的内容。行政人员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他们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执行者,忠实于公众是他们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行政领域中出现的“顾客之上”、“服务行政”、“责任行政”等理念,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同一个道理:公民是社会的主体、主人,是被服务的对象。因此,在遇到角色冲突时,行政人员应进行对公众负责人的觉悟性思考,做出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张康之在《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一书中提出了一个命题:公共行政拒绝权利。我们可以通过加强行政道德,使行政人员接受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思想,从而真正合理界定自己的角色。
通过教育和培训,使行政行为主体拥有这样的能力:明晰其伦理责任,了解在变化情境中伦理选择的意义以及对组织服从和忠诚的界限等,带着更多的责任感,公正地处理各种事务。
(二)行政伦理责任的法制化,是走出行政伦理责任实现困境的制度保障
行政伦理责任的内容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行政责任伦理的法制化主要在立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体系中渗透行政伦理责任的基本理念,具体体现在:一是加强行政伦理立法即制定专门的行政伦理法典以及法律实施细则,使伦理行为具备法律的效力和作用。西方一些发达的国家,在通过行政伦理的立法推行行政伦理制度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案》,美国政府1993年颁布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加拿大1994年颁布了《加拿大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日本1999年通过了《国家公务员道德法》;韩国1981年颁布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英、法、德、荷等许多发达国家也都先后颁布了类似的道德法典。尽管各国的行政伦理法规也存在着固有的虚弱性,但是发挥伦理责任制度化的社会治理作用,仍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二是加强行政伦理责任的执行监督。设立专门的行政伦理机关,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其职责和权限,专门负责对行政伦理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行政伦理的行为进行惩处。另外,在美国一些大公司内部存在一种被称为“吹哨人”的人,其工作是在内部揭发不道德行为的内幕。美国在1979年“公务员改革法案”之后,在每个机构的内部都建立了总监察办公室,这个办公室专门调查“吹哨人”揭发的事项。这样,就在组织内部创建了一个良好的伦理责任氛围。总之,通过行政伦理责任法制化建设,实现行政伦理责任,是走出行政伦理责任实现困境的制度保障。
摘自《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长春),2005.3.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