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驱动机制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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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09)08-0021-06

无论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重大论断:“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还是党的十七大得出的基本结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都表明,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党内民主的推进实现人民民主水平的提高,进而共同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目标的实现。然而,党内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是如何实现的,怎样才能更好地保证这种作用的实现,把握好这个问题无疑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党内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开展。

一、民主理念的导向作用

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最持久、最稳定的表现莫过于民主理念的影响。理念是人们头脑中形成的固有的观念,它对人们的言行具有支配作用。对一个人是如此,对一个政党来说也是如此。所谓民主理念,就是在一个组织或社会中绝大多数人们对民主问题长期形成的共同认识。目前人们认识和接受的民主一般包括这样一些方面,如权利平等、政党政治、依法办事、信息公开、自由表达、公开竞争、自愿投票等等,其本质就是人们在参与国家及社会事务管理中个人意志的自由、真实、充分表达。民主理念的作用就是引导人们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民主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程度,并引导人们朝着这样的目标来努力。当然,理念的统一性和民主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并不矛盾,在共同的民主理念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与现实,选择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程序,这并不是说明民主理念不具有约束力,而是恰恰体现了民主理念的稳定性和持续的影响力。

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在民主问题上形成的基本认识、树立的基本理念必然渗透、贯穿到国家机关和党政干部的领导活动中,从而体现出民主理念的导向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党对民主的基本认识具有普遍约束力,并提供给人们一个判断民主与否的基本的价值尺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此,党员自觉自愿地集合在党的旗帜下共同奋斗。因此,党员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只能是平等的关系,党内的上下级关系,也只能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工作分工关系。在党内生活中必然要实行民主集中制,以使所有的党员都能平等地享有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相应的,党也要努力调动和发挥每一个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实现自己的最终奋斗目标和完成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理解的党内民主,必然以全体党员的权利平等为核心,以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为重点,通过完善制度、健全体制、提高能力、营造氛围等多种多样的方式来培育党内民主、团结、和谐的环境,以利于集中全党智慧,团结全党力量,形成正确和强有力的领导。由党对民主的认识所决定,在人民民主建设中,我们党必然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作为重点和关键,通过法律规定、制度保障、行政体制改革和司法救济等手段来保障人民权利,推进民主建设,建设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可以说,相同的民主理念决定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建设既各有侧重,又构成有机的整体,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二是对党内民主的理解决定着对人民民主的认识水平。由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伟大工程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的,因此,党对党内民主的理解决定着人民民主建设的目标和进程。目前,对于建设什么样的党内民主,全党早已形成了共识,这就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以引导、保护、发挥积极性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而展开。”[1](P117)其中,决策民主化,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和健全党内民主监督都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由此所决定,在国家层面或人民民主层面,就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积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各种权利。这种思路上的一致性正是由共同的民主理念决定的,是民主理念在现实层面上的反映。

二、建设路径的示范作用

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问题,接着还要回答如何建设的问题,即建设的路径问题,其核心是谁来领导、靠谁建设、怎样建设的问题。而党内民主的建设路径对人民民主如何建设无疑具有指导价值。

建设路径的示范作用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党在民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本身即具有无与伦比的带动优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也是民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践者。社会主义民主既包括党内民主,也包括人民民主,建设党内民主就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党的先进性,更好地领导人民把人民民主建设及各项事业搞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这一论断本身即说明,党内民主是前提,人民民主是归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在领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党必然要把自身进行民主建设的经验、做法提炼归纳出来,形成规律性的认识,并运用于领导人民民主建设的过程中。比如,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保证党内充分发扬民主的基本制度,基于这种认识,宪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而且在领导人民民主建设中,党也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在人民民主的目标、方式、途径等方面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人民的意愿为标准,努力使人民民主建设为人民满意,让人民高兴。这样既保证了党的领导,又实现了人民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相统一、相一致。

二是党的领导方式所具有的示范作用。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其中,政治领导主要是制定正确的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思想领导主要是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党的思想、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为人民所接受。组织领导主要是向各级国家机关推荐重要领导干部,同时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领导方式主要是针对党内及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的,在党的领导方式中,发扬民主的方式、说服教育的方式是主要的,其巨大的影响力和有效性已为党长期领导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所证明。今天,坚持党的领导仍然要从根本上依靠党的理论的先进性、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和党员干部的模范作用来实现,这是我们党得到人民支持和拥护的根本。然而,党在领导民主建设中,不仅仅会面对领导党内和人民群众的问题,还有一个领导国家机关的任务,而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则主要是靠执政实现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党必须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在处理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在发挥党对国家机关领导职能上,必须实现执政方式的民主、科学、依法,而其中的民主执政,用胡锦涛同志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的论述,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民主建设,从执政的角度就是要通过党在国家机关中的党组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使国家机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定和权力运用都能够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要让人民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民主执政得到真正实现。

三是党确定的民主建设的具体路径所具有的示范作用。在党内民主建设上,我们党所确立的基本思路,是“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2](P51)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等等。由党内民主的路径所决定,在人民民主建设中,我们特别强调了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地位,围绕健全民主法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宪法》,制定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使民主法制日益健全。同时我们还特别加强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通过健全体制、规范运行、提高权威、强化职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职能发挥也日益充分。此外,在基层民主建设方面,我们也大胆创新,不仅实现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正常化和规范化,而且通过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使基层民主呈现出良好局面。可以说,人民民主建设成绩的取得,与及时学习推广借鉴党内民主的好经验、好做法都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

三、民主作风的带动作用

民主不仅是一种理念、制度和原则,而且更是一种作风,因为作风是在学习、领导、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良好习惯,有了好的民主理念、制度和原则,并能在实践中加以实施,就会形成良好的民主作风。作为一个政党,一旦形成良好的作风,就可以影响党的整体的行为与形象,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的言行产生导向和约束作用,从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对于具体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一旦形成了良好的作风,就会在思想、领导、工作和生活中表现出来,从而既使自己受益终生,也有助于推进党的事业。党内民主作风的培养是这样,人民民主作风的形成也是如此。

首先,党的优良作风同时是国家机关倡导的作风建设的基本内容。众所周知,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民主集中制的组织路线和群众工作路线,形成了一系列优良作风,其中包括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作风;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广泛发扬民主,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作风;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作风;民主集中制的作风等等。这些作风集中表现为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优良作风,这三大作风为我们党夺取新民主民义革命的最终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仅继续坚持作风建设这一“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而且赋予了党的优良作风以新的内涵。比如,强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强调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要结合当代中国实践,以更加广阔的视野来思考党的作风建设问题;强调要结合新的实际,努力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同时要总结新的实践经验,努力培育新的作风;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还把新时期党的作风集中概括为“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搬照抄、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些都体现了在新的形势下党的作风建设的新特点、新内涵。

总结党的作风建设的历史经验与现实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党的优良作风建设的核心是民主作风,因为理论联系实际只有在民主基础上和环境中才能真正实现,密切联系群众本身就是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基本要求,批评与自我批评也是发扬民主的一个重要形式。可以说,正是由于我们党充分发扬了民主作风,党才能从广大人民群众中吸取智慧、获得力量,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党本身也才能思想更加统一,行动更加一致,力量更加强大。今天,党的民主作风不仅继续发扬光大,而且已经成为各级国家机关作风建设的基本内容,比如目前许多地方都在进行“机关作风建设年”或“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从河北省开展的“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来看,无论是要开展的五项活动,即围绕创新示范、抓点带面,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围绕体察民情、寻策问计,开展“调研周”活动;围绕集中民智、科学决策,开展“恳谈日”活动;围绕破解难题、推动落实,开展集中攻坚活动;围绕服务发展、改善民生,开展“送服务”活动,还是要落实的五项制度,即公开承诺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议制,追究问责制,[3]都体现了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执政为民这一民主作风建设的精髓。

其次,党委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民主作风如何决定着一个地方、一个单位民主作风的好坏。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俗称“一把手”)在党政集体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工作做得如何,班子状况怎样,其作用至关重要。实践证明,“一把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既要有很强的驾驭能力,又要有很好的民主作风,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然而从目前情况看,“一把手”民主作风不好仍然是领导班子建设中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有的“一把手”发扬民主不充分,特别是对经济社会重大问题的决策缺乏充分的酝酿、沟通和论证;有的把集体领导当作陪衬,在班子配备、干部任用等问题上,虽然走了民主的形式和程序,但实际上还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有的家长制作风严重,唯我独尊,凡事搞“一言堂”,等等。这种作风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不利于班子建设和事业发展,不仅带坏了班子,而且搞坏了一个地方或单位的大环境,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纠正。要把一个地方或单位的民主作风建设好,就要真正从党委主要领导抓起,首先必须在干部选拔中高度重视民主作风的考核,把是否具有民主作风作为党委主要领导选拔的一个突出条件,尽量不要把缺乏民主作风的干部放在党委主要领导的位置上,以免对过于专断的干部失去应有的制约和监督。其次要注意提高素质。一些“一把手”缺乏民主作风,与他们的能力素质较低不无关系。一个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善于把一班人的智慧和经验集中起来,把广大群众动员和组织起来,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起来,而不是不分巨细、事必躬亲,必须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提高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民主能力提高了、作风改进了,民主作风就会很快形成,团结干事的局面就会确立,否则,一个地方或单位总是个人说了算,就会乌烟瘴气,正气难伸,好人难做,工作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当然,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因为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再次,普通党员干部的民主作风对一个地方和单位的民主作风养成也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在一个单位内部,“一把手”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也不能忽视发挥普通党员干部的作用,因为党员干部在一个单位内部往往是主体,有数量和素质的优势,他们受党教育多年,大都能够自觉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敢于和善于与不良作风作斗争。如果“一把手”在工作中缺乏民主作风,那么党员干部会成为有力的制约力量,一方面,党员干部可以通过一系列党内民主制度表达自己的意愿,对“一把手”形成制度上的约束,如果仍得不到解决,党员干部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问题,或者在党内选举、干部考察等环节投反对票,直至对主要领导进行弹劾和罢免。另一方面,党员干部也可以通过在单位营造民主的氛围来制约主要领导的专断,通过反映情况、提意见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看法,促使主要领导改变已有的做法或决定,体现民主的要求。此外,在特定单位内部,老干部也是制约主要领导专断作风、弘扬民主的重要力量,因为老干部在单位内部有着良好的声望,甚至和上级领导有着较好的联系,他们的民主诉求往往更为主要领导所重视。总的来看,普通党员干部在营造民主氛围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党内民主建设中,必须注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民主规则的约束作用

民主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规则,由于民主从本质上是一种多数决定原则,因此,出于对如何保证形成多数决定的思考,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一系列复杂的民主规则,如议事规则、选举规则、表决规则等等,使多数人决策成为人类科学决策的常态。

党内民主是靠一系列的规则来实现的,这个规则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民主集中制,而进行具体分析,则包括以下规则:一是服从。这包括“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等等。二是选举。它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等。三是协商。包括“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四是集体领导。即“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五是监督。即“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上述基本规则保证了党内民主的发挥和党的运行的规范有序,也保证了我们党是一个富有战斗力的团结整体。

党内民主规则同样为人民民主所接受和遵循,也是衡量人民民主建设方向正确与否、效果好坏的一个基本标尺。比如,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等。从公民权利层面,宪法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等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保证公民权利、维护公民利益、实现公民意愿的民主平等精神,这与党内民主的规则具有一致性。

当然,在人民民主实践中,民主规则也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比如,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我国于2008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并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选举权,2004年10月27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作了五处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选举的程序,保证了人民群众选举权的行使。此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等都对人民民主权利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民主法制的保障作用

民主必须依靠法制才能得到保障,民主从本质上和法制是统一的、一体的,民主的推进一刻也不能离开法制的跟进完善。在党内民主建设中,我们党在改革开放之初就领悟到了“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真谛,到党的十六大终于得出了“一定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的结论,从而开启了制度建党的新时期,使党内法规制度完善达到了一个新阶段。同样,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特别是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树立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基本思路,并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使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用法制保证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成果、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正在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广泛共识。

从民主法制的角度看待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首先,我们党对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直接催生了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对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痛苦反思,使邓小平同志深刻认识到:“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P333)他由此得出结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4](P333)正是这些认识推动党内民主逐渐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党政逐渐分开,干部终身制被取代,党员权利得到尊重,党内民主活力得到增强。在这样的基础上,通过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探索,我们也深化了对人民民主层面上的法制建设的认识,逐渐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享有的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力,只有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才能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得到广泛遵守和切实执行。离开了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法制就无从产生和发展,甚至会走向它的反面。因此,政治的民主化和法制的完备化是相一致、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意味着公民有权选举代表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而且也有权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监督法律的执行。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完备的党内民主法制,对国家法制建设具有启发意义。党内法制,是由一系列党内法规,以及党内法规从制定、实施、遵守到监督保障、违规处置的一系列规程、办法所构成的体系或系统。目前我们党内民主法制已形成一个较完备的体系,这基本包括五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以党章为主体,以一系列党内条例、规定、办法等共同构成的党内法规体系。二是以健全的党代表大会制度、各种会议制度和程序性规定为基本要素的党内立法体系。三是以党性和党规党法教育为思想基础的党内守法体系。四是以党的各级组织、纪检机构和完善的处罚、申诉制度为组织保证的党内执法和保障体系。五是以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及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为可靠依托的监督体系。[5]这样的法制体系,直接影响到我国民主法制体系的建构,目前我们构建的民主法制体系同样包括这样几个组成部分,一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二是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等。三是基本法律,表现为三大基本实体法和三大基本程序法,三大基本实体法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三大基本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四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的行政法规。五是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及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六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的自治条例。七是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即部门规章。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的联系来看,很显然,既体现民主的本质,又注重程序、制度的规范,保证党员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是两者的共同特点。

当然,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是全方位的,既有制度、权力方面的硬约束,又有理念、文化、作风等方面的软约束,既有引导民主发展方向的长远意义,又有提高现实民主程度的实践价值,既有整体及群体意义上的示范带动,也有个体层面的潜移默化,除了上面谈到的几个方面的作用,像民主典型的示范作用、广大党员干部的带动作用、民主实践的教育作用、民主宣传的舆论效应等等也都是重要方面。这也告诉我们,在发挥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过程中,我们要拓宽眼界,多措并举,既重视党内民主的全方位推进,同时又要把它和人民民主的发展结合起来,努力从发展人民民主的角度看待党内民主建设,实现两者的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只有这样,党内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才能真正得到发挥,人民民主建设才能真正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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