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明确表示——契税政策不能擅自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政部论文,契税论文,国家税务总局论文,明确表示论文,人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一段时期,个别地区擅自调低契税税率或变相调低契税税率,如某市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按0.75%的税率缴纳契税,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明确表示,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地方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契税的适用税率,任何擅自调低契税税率的做法都是违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
据了解,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很不平衡,沿海与内地、东部与西部之间差距很大。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地区之间房地产市场发育状况、商品房价格以及居民购房能力的差别。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已经充分考虑到全国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平衡状况,给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权限,以便各地更好地切合实际贯彻税收政策。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幅度范围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该幅度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和管理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就契税而言,国家已明确规定各地只能在规定的幅度内选择契税适用税率。任何擅自调低契税税率或变相调低契税税率的做法,都是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针对有些人提出调低契税税率,是为了鼓励个人购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说法,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指出,为减轻个人购房负担,国家已出台了统一的契税优惠政策。个别地区违背政策规定,擅自调低契税税率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进行纠正,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近几年来,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99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文件,对房地产业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关于契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对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一直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全额免征契税。2001年,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对原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再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国家制定的这些政策有效地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住宅销售趋旺,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的面积同比增长20.8%,所占比重达到93.9%,个人住房消费市场基本形成。同时,商品房空置面积分类指数稳步下降,成为房地产业增长的积极因素。如北京市商品房空置率为18.1%(上年为18.4%),商品住宅空置率为19.2%(上年为20.5%),与上年相比,商品房空置率基本稳定,商品住宅空置率略有下降,且均处于20%以下的理性区间。住宅建设的发展,拉动了税收增长。去年,我国契税收入157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9.8%,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