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世文[1]2003年在《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文中研究表明传统上,学界对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本文从一则典型案例入手,用实证和价值分析的方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存在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作了论述,并对其适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从对否定说主要理由的反思和对其他国家(地区)立法、学说及相关判例的考察中,论证了违约责任中应有精神损害赔偿。并对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理论提出质疑,阐释了在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机理在于精神利益的损失造成精神损害,论述了在违约中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必要性和法律政策基础。在对各种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第二部分提出了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叁大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需要有过失作了探讨。该部分还总结了现有各种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在对其作了相关评述后,提出了对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进行计算的方案。在第叁部分,本文还对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出现的滥用作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控制对策。
谢国成[2]2007年在《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论是侵权法还是合同法,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乃至国际性组织,都将损害赔偿作为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最重要方式;在合同法上,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更被认为是现代合同法之核心,违约损害赔偿理论也是众多法学专家研究的重要内容。在合同法实践中,损害赔偿也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中应用得越来越广泛。只有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才会不断地得到完善,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目前尽管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已有了很大进步,但较之法律实务的现实需求及国际发展趋势,亦存在急需改进与完善的地方。本文正是应法律实践的需要,尝试从比较法的角度,就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些基本而重要的问题力图作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和探讨。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六章。对具体合同类型的违约损害赔偿问题并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各章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违约损害赔偿概述。本章是对违约损害赔偿基本理论的研究,主要研究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特征、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比较、归责原则与适用条件、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补救方式的适用等内容。本章还探讨了效率违约理论及我国的违约责任替代制度,并提出引入效率违约的基本理念,完善我国违约责任替代制度的建议。第二章,违约损害赔偿之范围——完全赔偿原则。本章从违约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完全赔偿入手,认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阐述了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的相关问题,并依据完全赔偿原则对根本违约、预期违约等几种违约形态下的具体赔偿范围作了界定,最后对作为完全赔偿原则之例外的违约惩罚性赔偿问题进行了研究。第叁章,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本章研究可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对其理论基础、适用条件、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了说明。第四章,违约损害赔偿额之算定。本章主要是运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和规则,来探讨实践中计算和确定损害赔偿额的问题。研究了约定损害赔偿的适用、效力等;法定损害赔偿下的赔偿额之计算方法、计算中的价格、时间、地点等内容,最后就几种具体违约的损害赔偿额之算定作了阐述。第五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本章首先从比较法上考察该制度的发展情况,接着研究我国对该制度的立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而分析提出完全赔偿原则是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然后探索该制度的架构,并建议在我国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六章,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该部分系笔者对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作出的探索,拟订了需要设置或者改进的相关条文,供立法者参考。
夏鹏[3]2011年在《论违约损害赔偿中期待利益的认定》文中认为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中最重要的责任形式,乃是指债务人承担赔偿债权人因债务不履行所遭受的损失。通说认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过错而受到的全部损失,但是对全部损失怎样界定,应当囊括哪些因素没有统一的意见,尤其是对期待利益的认定,众说纷纭。从期待利益之立法目的来说,立法试图通过违约方的赔偿以达到合同如同约定履行后达到之实际效果,也就是说立法试图通过对守约方期待利益的赔偿来代替实际履行,因此对期待利益进行精准的认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部分是期待利益概念的界定。期待利益是英美法的概念,但是在大陆法上也有相对应的概念,即履行利益。该部分主要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当中对期待利益不同的界定方式,试图深入探讨期待利益的实质内核,同时比较期待利益与相近概念的异同,如信赖利益、可得利益等,最后通过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期待利益应获得赔偿的正当性作出阐述。第二部分,期待利益的限制规则。本章的逻辑为:对期待利益范围的认定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即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能期待的如若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获得的全部利益均在赔偿范围之列;但同时也应当防止过分保护守约方而限制违约方,这将违背公平正义,从社会经济角度来说也不能提高效率,因而对期待利益的范围进行适当合理的限制是有必要的。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失原则、损益相抵原则、确定性限制原则等便是对期待利益范围的限制原则。第叁部分,期待利益认定的基本计算方法。期待利益认定的基本计算方法是从司法实践上考察,在具体的案例当中如何计算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参照美国合同法中的计算方法,期待利益的基本计算公式为:期待利益=收益损失+间接损失+附随损失—履行成本。至于具体的计算方法,存在着具体计算方法与抽象计算方法,约定计算法与估算参照法等。第四部分是期待利益计算的基本参数,这是期待利益计算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期待利益的计算从何时开始涉及到时间参数,体现着计算公式的时间维度;期待利益中金额的计算是以何地的价值为标准,这牵涉的就是地点参数,体现着期待利益计算公式的空间维度;另外一个因素便是主体参数,究竟以何人作为期待利益计算公式的出发点;最后一个因素则是价格参数,虽然时间参数和地点参数已基本上决定了某一特定时间在特定地点的计算金额,但是一份合同本身存在着不同的价格,如何确定适用哪一种价格标准来计算期待利益则是价格参数存在的重要意义。第五部分是我国合同法中期待利益认定制度的立法完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叁条充分肯定了期待利益的正当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充分支持了当事人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由于立法技术的落后和理论支撑的匮乏,期待利益的认定以及相关配套规则和制度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扩大期待利益损失的适用范围,逐步明确期待利益损失计算标准和方式。
杨礼中[4]2016年在《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中认为本文旨在探讨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具体判断标准以及赔偿制度的构建。本文的研究领域主要为合同领域,另附带涉及部分侵权与违约的边际领域。第一章首先考察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规定以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案例,并依据民法的基本逻辑巧妙地提出整篇文章将要论述的问题。其次,以最基本的损害、精神等词的基本词义为前提,探明精神损害的概念,说明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等概念的关系。最后,提出精神损害无形性、主体的特殊性、主观性和客观性、独立性等特征。第二章着重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相关立法以及判例,并最终总结这些国家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模式和相关制度的设计。第叁章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分析。首先提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否定性学说并做简要评述。其次,提出合同与侵权的划分为民法中一个基础划分,其划分依据的是他们各自所保护的利益。合同所保护的为期待利益,而侵权保护的是固有利益。并对期待利益与固有利益的概念,各自所包含的利益成分进行说明。再次,利用合同保护期待利益以及可预见性的相关规定从而来界定违反约定所进行的关于精神补偿是否合理。合同的保护法权益中内容是合乎可预见这一性质的规定的期待利益,精神利益属于期待利益,但并非所有精神利益的损害是违约方于合同订立时可以预见的,仅有违约方于订立合同时依据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可预见性精神利益的损害受合同保护。最后,讨论加害给付与责任竞合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合同同样可保护固有利益,但是目前依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则固有精神利益与合同期待利益的保护不能并存。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很好得解决了这一问题,使违约中固有精神利益的赔偿成为可能。第四章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构建。首先是立法模式的选择。其次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详细组成要素的规划。在最后说明的是关于当违反约定是应当谈及的如何限制的问题。
史洪媛[5]2016年在《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损失赔偿作为违约救济的有效手段,在各国国内贸易及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在其国内法中均规定有违约损失赔偿制度。当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时,通过违约损失赔偿制度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以达到保护非违约方合法利益的目的。法律虽然规定违约方需对受害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责任并不具有惩罚性,而是对受害方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由于违约行为不仅给受害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还使得受害方无法获得合同适当履行时可以取得的预期利益,所以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其还应当对受害方的预期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是规范国际货物贸易行为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伴随着其成员国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CISG作为解决当事人间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合同纠纷又以违约行为最为常见,CISG第五章第二节(第74-77条)中规定了损失赔偿制度(Damages)。但是关于预期利益的损失赔偿问题,CISG仅在第74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该损失常常有不同的认定,对CISG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从一个CISG实际案例出发,引出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时常常遇到的问题:对于受害方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如果应当赔偿,责任范围该如何确定?正文包括如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的一般理论”。本部分包括:1.预期利益的内涵和特征;2.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观点为:预期利益是受害方还未实际取得的利益,具有未来性、可预见性及相对的确定性,根据经济学原理、违约损失赔偿制度的宗旨、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需要对受害方预期利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部分"CISG第74条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规定”。本部分包括:1.CISG第74条的基本内容;2.第74条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规定的可预见性要求;3.第74条对于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其他限制。主要观点为:CISG虽然肯定了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但其条文具有模糊性,应当根据预期利益的特殊性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规定。第叁部分‘'CISG与其他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立法的比较分析”。本部分包括:1.CISG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规定的比较;2. CISG与两大法系国家国内法关于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立法的比较;3. CISG与我国法律关于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规定的比较。主要观点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两大法系国家国内法中关于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的规定较CISG更为细致也更具操作性。受CISG影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制度的规定也存在模糊性。第四部分“完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本部分包括:1.完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的法理价值;2.完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符合实践需求。主要观点为:完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法理价值,更能够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的要求、对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也更有帮助,并结合案例分析指出对此制度进行完善符合实践需要。第五部分“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修正”。本部分包括:1.应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损失类型予以确定;2.关于非财产性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认定的思考;3.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的立法启示。主要观点为:应当明确规定预期利益损失的类型,并将非财产性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并且揭示了我国应从此完善中获得的立法启示。
唐春花[6]2006年在《论违约损害赔偿》文中研究表明违约损害赔偿是违约救济的一种最主要、最普遍的途径。各国法律都规定,当事人一方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时,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均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确定损害赔偿固然要涉及到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及损害赔偿作为合同责任形式所需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这两项基本问题,但它们仅是确定违约损害赔偿之责任的前提。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却在于如何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本文拟从比较法角度,结合法、德及英美国家的法律及理论,就上述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关键和核心问题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统一合同立法所应采取的合理、切实可行的做法。违约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颇为耐人寻味,而且这一问题并非仅仅一个竞合制度所能解决的。本文中,笔者首先对各国对于违约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进行了述评,最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得到赔偿。并且试图从为其树立法律依据的角度阐述了一下自己的观点。除引言部分外,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违约损害赔偿概述。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对违约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知识作个简单的介绍,并且对损害的分类做了比较详尽的阐述。这是深入研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及其计算方法的重要前提。第二部分,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完全赔偿原则,以及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性原则,如可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原则以及过失相抵原则,作者在本部分予以了详尽的论述。第叁部分,违约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对于违约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国内外学术界见解不一,司法实践中也颇多争议。本文首先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各国对于违约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介绍,并对我国对于此问题的态度进行了述评,最后得出了笔者自己的结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得到赔偿。
尹诚[7]2001年在《论我国违约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文中指出本文探讨的是我国违约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文章写作的背景是《合同法》颁布实施不久,其中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规定的适用,特别是新制度、新规则的适用问题尚欠系统充分的研究,而此前的司法实践也未为之提供足够的经验积累。基于此,笔者在文中运用比较研究、实证、评说、历史研究、法理研究、逻辑研究和经济分析的方法,全方位剖析了违约损害赔偿法律适用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对《合同法》在违约赔偿案件中更好地适用有所助益。本文首先集中探讨了研究违约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所关涉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作为下文的铺垫;接着分析了违约损害赔偿适用的前提,即赔偿责任的构成;最后论述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除前言、结论外,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五个基础性问题,包括:(1)违约损害赔偿概说,其中阐明了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特征并指出在我国,损害赔偿的方法应是金钱赔偿;(2)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和目的,论证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的观点,并进而推出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方的利益达到合同如约履行情况下的状态;(3)违约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指明损害赔偿责任有法定和约定两种确定方式,后者的适用优于前者;(4)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提出并分析了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遵循的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限制原则以及受害方标准原则;(5)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救济措施的关系,认为损害赔偿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之间的关系为功能互补,而违约金则属于约定损害赔偿的范畴。第二部分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问题。其中首先论证了违约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并分析了归责原则的适用;随后阐述了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认为其积极要件是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消极要件是不存在免责事由;最后探讨了作为违约损害赔偿适用条件的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在考察国外相关学说的基础上,阐明了损害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特别指出在某些情形下对非财产损害亦应赔偿,同时认为对因果关系应当借鉴“二分法”理论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是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这是违约损害赔偿具体适用的两大问题之一。该部分先从正面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界定,继而从概念、适用条件、
赵继云[8]2007年在《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文中研究指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即守约方能够获得合同得到适当履行状态的赔偿,以弥补守约方的全部损失,这就是损失赔偿的目的。要对违约损害赔偿达到公平合理,就需要在遵循完全赔偿原则下,结合合理预见规则、减轻损失规则、过失相抵规则进行判断。本文通过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的考察,介绍合理预见规则、减轻损失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尤其对合理预见规则,进行比较法上考察并且对我国审判实践运用该规则的案件进行分析,对法官们在违约损害预见范围的确定时可能出现同案异判的情况提出解决的酌见。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除了需要运用该等规则之外,对于因违约造成的精神、商誉等非财产性损害是否应纳入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这在我国理论界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态度、不同的处理方法。但是若不加区分的一律拒绝给予赔偿,则会对于受害者不公平,也不能实现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本文试图希望对合同目的进行区分来确定对于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商誉损害是否进行赔偿。
张文芳[9]2010年在《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文中研究表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英美法称为期待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履行利益亦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损害的事实、违约行为和违约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抽象的计算方法,基于完全赔偿原则,应该以具体的计算方法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参数有价格、时间和地点,应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适用不同的标准。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公式是价值损失加其他损失减去避免的支出再减去避免的损失,而价格差额法是计算损害赔偿的常用方法。以买卖合同为例,针对特定的违约情形,可提出计算损害赔偿的一般公式。一般而言,受害方可以请求期待利益的赔偿,在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仍得请求期待利益的赔偿。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信赖利益的赔偿,并可能出现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交叉、重迭。
孔繁波[10]2008年在《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文中研究说明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将赔偿责任加以量化的话,就必须对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法的最基本违约责任形式,其他违约责任都可以转化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准确确定,尤其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对保证合同功能的全面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概念入手,并结合各国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及其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概念和特征。文章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等不同层面分析了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与原合同债务存在一定的联系,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违约损害赔偿具有义务性、补偿性、任意性等特点。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约情形下所产生的责任,不包括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所产生的责任,也不包括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等其他责任形式。第叁部分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和学说观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赔偿的目的和赔偿损失的种类及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的分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各国普遍认可的一种分类方法。全面赔偿是世界各国都规定的一项原则,但损害赔偿的原则经历了从全面赔偿到逐渐限制的发展过程,其中的可预见性、损害远隔性、因果关系等均作为赔偿限制的规则。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全面赔偿原则符合合同的本质,也是符合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全面赔偿作为基本原则决定了它是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具有普遍适用的规范效用,对确定赔偿范围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完全赔偿原则具体体现在积极损失的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和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必须把握并应保证积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期待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得到赔偿。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可预见性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和减轻损害规则。这四项规则不同于全面赔偿的基本原则,它是全面赔偿原则的限制性规则,并不像全面赔偿原则那样是确定赔偿范围时优先和普遍适用的,它是处理个别案件确定赔偿范围必须考虑和适用的规则,属于全面赔偿原则的例外。文中详细论述了可预见性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和减轻损害规则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过失相抵规则与减轻损害规则的关系等。我国合同法目前并没有过失相抵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亟需在今后的合同法立法当中予以完善。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涉及具体的计算问题,其计算方法和标准等具有极强的操作性规范属性,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多变,需要司法实务工作者不断的积累经验,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依法公正的进行裁量,而不是一个纯粹依靠理论可以把握的难题。
参考文献:
[1]. 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D]. 朱世文. 广西大学. 2003
[2]. 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谢国成. 四川大学. 2007
[3].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期待利益的认定[D]. 夏鹏. 郑州大学. 2011
[4]. 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杨礼中.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5]. 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析[D]. 史洪媛. 南京大学. 2016
[6]. 论违约损害赔偿[D]. 唐春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7]. 论我国违约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D]. 尹诚.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8].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D]. 赵继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9].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D]. 张文芳. 吉林大学. 2010
[10].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D]. 孔繁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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