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壤污染现状与法律责任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壤污染论文,中国论文,法律责任论文,现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土壤污染现状及导致污染的主要因素
土壤污染被称作“看不见的污染”,所有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在内)的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当前,中国土壤污染日趋严重,耕地、城市土壤、矿区土壤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土壤的污染源呈多样化的特点。土壤污染的总体情况可以用“四个增加”来概括:土壤污染的面积在增加,土壤污染物种类在增加,土壤污染的类型在增加,土壤污染物的含量在增加。据调查,中国许多地区的土壤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已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一是土壤污染程度加剧。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 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二是土壤污染危害巨大。据估算,全国每年遭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1 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最终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最终将对生态安全构成威胁。三是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薄弱。目前,全国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程度不清,导致防治措施缺乏针对性。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还存在空白,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也未形成。资金投入有限,土壤科学研究难以深入进行。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和企业界对土壤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土壤污染日趋严重。
导致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有:(1)工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工业“三废”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当直接排放,将会污染环境,并最终归于污染土壤。(2)污水灌溉。不少地区用污水灌溉农田,且多数污水未经处理,所含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会在土壤中累积,造成严重后果。(3)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品。许多地区单纯地为了提高粮食产量,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品,造成土壤过酸,使土壤的团粒结构遭到破坏,导致土壤板结。(4)重金属污染。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废水进行灌溉是重金属进入土壤的一个重要途径。重金属进入土壤的另一条途径是随大气沉降落入土壤。(5)非降解农膜的大面积使用。残留在土壤中的农膜阻碍了土壤水分和气体的交换,破坏土壤的物理性状,甚至使土壤性质改变到不宜耕作。
二、中国建立土壤污染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及构想
(一)必要性
相比其他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滞后性,且一旦被污染将很难恢复。土壤被污染后,污染物通过植物的吸收作用进入植物体内,通过食物链最终进入人体,危害人体健康。法律规制的脱节使得土壤污染得不到应有的牵制,且愈演愈烈。目前,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仅零星存在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法规中,且都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更缺乏土壤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作为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是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设立法律责任的规定已成为必需。
(二)具体构想
1.土壤污染法律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明确责任主体是研究和确立法律责任的基础。
借鉴国外对土壤污染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土壤污染现状,农村面源污染的主体分散且不易确定等因素,我们可以把土壤污染概括为两种类型,即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和工业用地土壤污染。两种类型的土壤污染有各自不同的污染原因和来源。从前述导致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中可以看出,导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是污水灌溉、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品的使用、非降解农膜的大面积使用等,总的来说是因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生产活动引起的,要解决的是农村面源污染的问题。这种情形下的土壤污染法律责任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当然,也不排除农业用地周围企业的排污行为造成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情形,此种情况下的责任主体应当为导致土壤污染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工业用地的土壤污染,大都因为工业废气、废水、废渣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当直接排放引起的,归结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忽视对环境的保护,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中含有许多超标的重金属元素及其他污染物质,最终导致对土壤的污染。单位的排污行为造成的土壤污染危害后果相比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生产活动而言,更加严重,且多与责任人员的决策有关。因此,除单位须负法律责任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是说,工业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主体为导致土壤污染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上所述,土壤污染法律责任主体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导致土壤污染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疏于对土壤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须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土壤污染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相对于传统的民事法律责任理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在构成要件方面有其独到之处,而土壤污染民事法律责任作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也具有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传统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首先,在行为的违法性方面,从《环境保护法》和各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来看,并未将“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行为人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在环境污染事件中不违法的行为也可能造成损害的发生,如企业的合法排污行为累积造成的损害。比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应规定为只要单位或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土壤污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以其行为违法为必备要件。其次,在损害结果方面,传统民事责任理论是“有损害,始有救济。无损害,即无责任”,然而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出现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土壤污染的损害结果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滞后性,如果等到损害结果发生后再进行民事救济,对受害人甚至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极不合理的。再次,环境污染的特殊性使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变得极为困难。“因此有必要突破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建立新的符合环境侵权损害特点的因果关系的判定方法”。最后,行为人有过错是传统民事法律责任的必备要件,而在环境污染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已被普遍承认。中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法规对这一原则都有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应落实这一原则。
3.土壤污染行政法律责任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许多行政法律责任,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从《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主要有:(1)声誉罚,如警告。(2)财产罚,主要形式是罚款。(3)行为罚,也称能力罚,主要包括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不仅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还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中国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够明确,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地矿部门“都管一点,又都不太管”。这种状况,会出现多家管理主体互相推诿、扯皮或者争相管理的现象。因此,对土壤污染防治要实行政府领导,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对疏于对土壤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须依照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4.土壤污染刑事法律责任
作为特定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土壤污染刑事法律责任属于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一种。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是国家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环境资源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是对环境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制裁。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就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与环境污染犯罪多为过失犯罪的特征是相符的。土壤污染较之其他环境污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滞后性,土壤受污染后也更难以治理和恢复,因此,运用刑法手段保护土壤具有重要意义,对土壤污染刑事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势在必行。
三、结语
环境污染不容忽视,所有污染的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污染。目前,土壤污染现状不容乐观,加之农村面源污染的严重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迫在眉睫。明确土壤污染法律责任有利于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最终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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