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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投降之后,日本抓住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和美苏冷战等有利时机,以日美同盟为外交基轴,埋头国内各项建设,重振废墟中的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先后于1968年和1978年超越德国、前苏联成为西方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2010年被中国赶超,但仍雄踞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的宝座)。
随着国力的日益增长,日本政府对文化艺术的发展日益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振兴文化艺术,并制定了健全的法律和法规。1995年,日本确立了面向21世纪的“文化立国”方略。进入新世纪以来,为了应对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日本政府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先进的科技水平和发达的资讯体系,雄心勃勃地提出要把日本建成一个“文化发信国家”,即,使日本成为一个“向世界传播文化的国家”,并在扩大日本文化国际影响力、提升日本国家形象方面表现不俗。
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日本的文化政策进行介绍和分析,但愿对各位读者有所裨益。
一、文化管理机构
日本主管文化事业的部门是文化厅,成立于1968年,是直属日本文部科学省(2001年,由原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组成)的副部级单位,现有编制236人。它由原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和文部省文化局合并而成,主管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国民娱乐、国语教育、著作权、宗教和影视等方面的工作。
文化厅由长官、次长、长官官房(即办公室)、文化部、文化遗产部、日本艺术院、审议会和下属13个独立行政法人组成。
长官官房由审议官(司局级)负责,下设政策课(相当于“处”,下同)、会计室、文化宣传·地方合作室、关西活力文化地区推进·合作支援室、著作权课、著作物流通推进室、国际课和国际文化交流室等部门。文化部由部长(司局级)负责,下设艺术文化课、艺术文化支援推进室、文化活动振兴室、国语课、宗教课和宗教法人室等部门。文化遗产部由部长负责,文化遗产监察官协助,下设传统文化课、文化遗产保护调整室、文化遗产国际合作室、美术学艺课、美术馆·历史博物馆室、古坟壁画室、纪念物课和世界文化遗产室等部门。
日本艺术院是直属文化厅的特别机构,是褒奖在文化艺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的荣誉机构。它在协助政府部门发展文化艺术事业的同时,还就文化艺术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向文部科学大臣和文化厅长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会由文化审议会和宗教法人审议会组成,其中文化审议会又下设文化政策部会、美术品奖励制度部会、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部会、国语分科会、著作权分科会、文化遗产分科会、文化功劳者评选和考核分科会。它负责接受文部科学大臣和文化厅长官的咨询,并就文化艺术和国际文化交流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文化厅下属的独立行政法人共13个,它们分别是:东京国立近代美术馆、京都国立近代美术馆、国立西洋美术馆、国立国际美术馆、国立新美术馆、东京国立博物馆、京都国立博物馆、奈良国立博物馆、九州国立博物馆、东京文化遗产研究所、奈良文化遗产研究所、亚洲太平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和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其中,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包括国立剧场·演艺资料馆、国立能乐堂、国立文乐剧场、冲绳国立剧场和新国立剧场等机构。
二、主要文化政策和措施
(一)“内容不干预”原则
谈到日本的文化政策,首先不得不提到的是“内容不干预原则”,这是日本政府实施文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的同时,开始下意识地向文化立国的方向迈进。为此,日本政府废除了战前严厉钳制文化艺术创造和压制社会批评活动的《治安维持法》、《出版法》、《新闻报刊法》和《电影法》等军国主义制度下的法规,并清除了在文化指导名义下对文化的管制和干涉活动。此外,日本政府对二战期间的文化管制进行了深刻反省,开始认同和支持自由开展文化艺术活动,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注意约束政府行为。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日本政府最终确立了对文化艺术活动进行间接资助,而对其具体内容不加干涉的“内容不干预原则”。
为贯彻和执行“内容不干预原则”,文化厅进一步明确了其职责,“在鼓励和推动国民自发开展文化活动的同时,创造一切便利条件,以便所有国民都能够享受到各种文化娱乐;此外,努力弥补和修正文化艺术活动的某些不平衡之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振兴文化”。
不过,日本政府既要“不干预”文化艺术的“内容”,又要谋求文化艺术的振兴,从实际操作上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比如,日本政府要在有限的预算范围内对文化艺术活动进行重点资金支持,就必须对良莠不齐的文化“内容”进行甄选和判别。还有,当需要表彰某些优秀艺术家的时候,日本政府也必须对其优秀之处作出适当评价等。诸如此类的情况,则需要日本政府介入文化艺术活动的“内容”,从而对其不同程度地造成影响或干预。鉴于此类情况的出现,为避免政府部门过多地干预文化艺术活动的“内容”,切实贯彻和执行“内容不干预原则”,文化厅专门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组成第三方的独立评审机构,由其对政府支持的文化艺术活动作出分析和判断,供政府部门参考。
(二)文化艺术的振兴
通过大力实施“新世纪艺术计划”和充分发挥“文化艺术振兴基金”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艺术家和文化艺术团体的创作活动。鼓励和支持媒体艺术作品(包括动画片、漫画和游戏、影视等文化产品)的创作和放映,推荐其参加国内外的电影节或举办专门的媒体艺术节,提高本国媒体艺术作品的创作水平和竞争力。继承和发扬能剧、歌舞伎、狂言等日本传统艺术,对专业团体的表演活动进行资助。鼓励和开展国民喜闻乐见的娱乐项目,大力普及文化出版物等。鼓励和支持各地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文艺表演、假日或节庆活动等,大力振兴地方文化艺术。建立良好的艺术家培养和进修机制。注重文化设施和文艺团体管理经营人员、文化经纪人等相关人才的培养,完善剧场、音乐厅、美术馆和博物馆等基础文化设施的建设等。
(三)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根据文化遗产的种类和特性,有计划、分阶段地对其实施保护和修复工作。在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加强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的综合防灾体系的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培养和扶植传承人。与地方政府等部门合作,积极推荐和申请日本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切实做好现有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提高文化遗产研究所和大学等研究机构在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领域的研究水平,加强该领域的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地方公共团体、大学、专门机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NPO)和非政府组织(NGO)等民间团体的积极性、自主性,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力度等。
(四)国语(即“日语”)教育的加强和提高
与家庭、学校和地方机构合作,提高国语教育的教学质量。增强学校教职员工的国语意识,重视教职员工的培养和进修工作。通过演讲会和实践活动等形式,增强家庭和地方的国语意识。规范外来语的使用,加强国立国语研究所和大学等研究机构的调查研究工作等。
(五)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
根据《知识产权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切实保护好著作人的权利和利益。紧跟互联网的发展状况,加强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工作。通过官方和民间的联动,在双边和多边的框架内,防止和打击国内外对日本著作物的盗版和侵权。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数码技术和网络技术新形势下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则的工作,推动国际著作权保护工作。大力开展相关教育和宣传工作,普及和提高著作权保护知识和意识。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的司法保障和救济制度,加强侵权行为和赔偿金额的认定工作等。
(六)宗教事务的管理
根据《宗教法人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宗教法人的创立、变更、合并和解散等进行认定。对地方政府负责宗教事务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收集、制作和提供与宗教事务有关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准确、及时、全面编制《宗教年鉴》和《宗教时报》等出版物。开展宗教事务的调查工作。加强宗教法人审议会的工作,就有关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向文部科学大臣和文化厅长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七)其他政策和措施
积极收集国内外文化艺术方面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并及时提供给地方公共团体、各类艺术节、文化艺术团体、民间非营利性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和文化志愿者等。建立文化艺术领域的捐赠体系,并在税务上给予捐赠公司或个人一定的优惠待遇。加强与教育、福利和医疗等机构的合作,让文化艺术惠及更多民众。通过设立和颁发文化勋章、“(国家级或地方级)文化功劳者”称号、日本艺术院奖和艺术选奖等多种表彰方式,积极表彰为文化艺术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家。广泛征求和听取艺术家、学者及普通国民对文化艺术的基本政策、企划和实施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等。
三、日本的文化法规
日本是一个注重依法行政的国家,经过战后60多年来不断完善和发展,基本上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有效的文化艺术法律体系,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不断加以完善和修定。
(一)《教育基本法》和《社会教育法》等教育法体系中的文化法制
在日本,文化被纳入文教领域的范畴,并被赋予创造性的角色。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日本的文化法制最早见于和来源于《教育基本法》等教育法体系。换言之,《教育基本法》等教育法体系是文化法制的渊源和母体所在。
例如,《教育基本法》第2条规定,教育的目的是“利用一切机会,在各种场合进行教育”和“努力为文化的创造和发展作出贡献”。《社会教育法》第3条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努力“创造使所有的国民能够获得与其实际生活相适应的、提高自身文化素养的环境”等。
这些法律为文化活动的开展和振兴提供了间接的法律基础。
(二)行政组织法中的文化法制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及《旧文部省设置法》)是日本行政组织法之一,它是对文化及文化政策作出直接规定的基本法。
根据《旧文部省设置法》第2条第9款的规定,“文化”被定义为“艺术和国民娱乐、《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规定的文化遗产、出版、著作权和其他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提高国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活动”。《文部科学省设置法》(1999年颁布)除明确了文部科学省的任务,还在第4章专门对文化厅的设置、任务、负责事务和相关审议会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27条规定了其任务为“在振兴文化和大力开展国际文化交流的同时,适当处理与宗教有关的行政事务”。
此类法律为文化行政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三)与文化有关的单独法律和法规
2001年制定和颁布的《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是日本政府的一项重要法律,该法共3章35条。它确立了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理念,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权责利,具体规定了与振兴文化艺术有关的基本政策。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有《文化遗产保护法》和《著作权法》,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法实施令》、《著作权法实施令》和《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对人类发明成果的保护和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与表彰有关的法令包括《文化勋章令》、《文化功劳者年金(即“养老金”)法》和《日本艺术院令》等,这项法律规范了表彰制度,保障了国家依法公开和公平地评选表彰对象。此外,与宗教事务管理有关的法律有《宗教法人法》,与文化活动和娱乐设施的管理相关的法律有《演出场所法》,与文化艺术团体法人化有关的法律有《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等。
这些法律和法规从各个方面为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和文化政策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保障。
四、日本文化厅的预算
日本对文化政策的贯彻和实施,其主要手段是财政预算。通过每年的文化预算,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日本政府对文化艺术的政策导向,也可以看到其对具体领域的关注点和重视程度。
2012年度日本政府的财政预算总额是903,339亿日元,同年日本文化厅的预算额是1,074.47亿日元,比2011年度1,031.27亿日元的预算额增加43.2亿日元,增幅为4.2%(较之上一年度1.1%的增幅有了大幅增长),占同年度总财政预算的比例为0.119%。然而,2012年度文部科学省的预算总额是56,377亿日元,占同年度总财政预算的比例为6.23%。
通过下表,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到文化厅预算在重点领域的具体分配情况,其中用于文化艺术的创造和人才培养是145.20亿日元,占文化厅总体预算的13.51%;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有效利用等方面是457.42亿日元,占文化厅总体预算的42.57%;用于文化艺术的传播和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是426.93亿日元,占文化厅总体预算的39.73%。
各种数据显示,日本文化厅的预算占国家总财政预算的比例并不算高,甚至大大低于文部科学省的预算。这一方面反映了文化施政在日本整个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地位,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日本政府对文化艺术不予过多干预的政策和态度。不过,从文化预算的分配情况可以看出,文化厅除保持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方面的重点投入之外,近年来开始大幅增加对外文化传播和国际文化交流方面的预算投入,对外经费占总体预算的近40%,其目的便是为建设“文化发信国家”的总体战略服务。
五、日本政府的国际文化交流
日本的国际文化交流主要由外务省文化交流部负责,其他政府部门的对外文化交流需接受该部门的协调和指导。该部门除制定相关的文化交流政策外,还与其管辖的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密切协作,大力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工作。相比而言,文化厅的国际课和国际文化交流室主要从事一般和事务性的国际文化和人员交流。
日本政府认为,文化是在相互交流和彼此影响中不断发展的。因此,为振兴日本文化、扩大日本文化在海外的影响力,日本既要开展超越国界的国际文化交流,也要在文化艺术领域对世界有所贡献和建树,其执行的国际文化交流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日语教育
不断构筑日语教育综合体系,加强各地日语教学工作,积极普及针对外国人的日语教育工作。完善日语教育指导方法,继续实施和完善日语能力考试(主要面向学习日语的外国民众进行日语能力测试)和日语教育能力认定考试,大力培养日语教员和向国外派出日语教师志愿者。不断跟踪和调查海外日语教育工作和效果,科学评估,并加以完善。
(二)现代日本文学的翻译和普及工作
采取政府出资和资助等多种方式,将日本的优秀文学作品翻译成外语(英语、法语、德语、俄语和中文等语种),并在国外出版,以传播日本文化。为此,日本政府根据一定的遴选标准,每年面向国外翻译和出版一定数量的日本文学作品。
(三)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作
加强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合作,通过举办或参加国际研讨会和学术交流会等形式,加强世界遗产等文化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同史密索尼安研究机构等世界知名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进行联合研究,在技术上为亚洲各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工作提供协助。同世界各国的博物馆和美术馆等机构合作,加强人员交流和培训工作。资助地方文化遗产保护人员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文化遗产和艺术品等的海外交流展,积极组派或推介国内民俗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家参加在他国举办的国际民俗艺术节等。
(四)对外文化援助
日本面向全球发展中国家提供对外援助,并重点投向亚洲地区。截至2008年,日本对东盟的发展援助达13.4万亿日元(超过1千亿美元),对华政府援助达3.63万亿日元(约合320亿美元)。日本的对外文化援助主要集中在保护传统文化与艺术教育等领域,其中的文化无偿援助(“一般文化无偿援助”与“利民工程文化无偿援助”)已成为日本国际文化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文化无偿援助”一般为每个项目3亿日元,主要捐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官方机构,“利民工程文化无偿援助”原则上是1,000万日元之内,主要捐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民间机构。援助内容是各类文化教育类器材和设备。援助对象以世界银行统计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5,294美元以下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此外,从广义的文化援助上讲,日本效仿美国的“和平队”做法,在1965年建立了日本青年海外协力队(JOCV),日本青年作为志愿者被派往发展中国家向当地民众教授技术和技能;1974年,日本成立国际合作事业团,每年接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研修员”,人数从1968年每年1万人,扩大到近年来的20万人左右,通过技术交流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
(五)其他综合性措施
为把文化立国方略落实到实处,日本政府通过设立战略会议、恳谈会、幕僚会议和审议会等形式,整合官、产、学、研优势资源,研究商讨具体对策,进一步推动本国文化产业发展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开展。在有关省厅或政府机构(外务省、文部科学省、文化厅、国际交流基金、国土交通省、总务省、经济产业省、观光厅和国际观光振兴会等)设立联席会议制度,举办国际文化论坛,推动参加在海外举办的各类国际艺术节。建立专门的英语或多语种日本文化网站,积极宣传和介绍日本传统和现代文化。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微博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和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与他国互办或主办“国家(文化)年”、文化节、艺术周等形式,大力开展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比如,日本外务省近年来与中国文化部等政府部门密切合作,先后成功举办的“日本文化年·中国文化年”、“中日文化体育交流年”和“中日动漫节·影视周”等大型文化活动,推动中日文化交流与合作深入发展。鼓励本国艺术家与国外艺术家进行交流与合作,支持不同文化背景的国际艺术创作。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政策指导、司法保障和资金援助等间接手段,支持动画片、电影、电视、漫画和音乐等内容产业的发展壮大,抢占国际文化市场,具体措施如举办或参加各类国际电影节、动漫节和“媒体艺术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