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_公共产品论文

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_公共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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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5X(2002)02-0042-08

西方发达国家及一批后发现代化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历程和政府职能的演化轨迹表明,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

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一是经济利益的刺激性。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和自由竞争形成一种强劲的动力,它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和产品结构的不断创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二是市场决策的灵活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分散决策结构,对供求的变化能及时作出灵活有效的反应,较快地实现供需平衡,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决策的效率。三是市场信息的有效性。高效率的分配资源要求充分利用经济中的各种信息,而以价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结构能够使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获得简单、明晰、高效的信息,并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还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败等。

但是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完全摒弃政府干预的市场调节会使其缺陷大于优势,导致“市场失效”(market failure),从而为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履行其职能,即干预市场运行,纠补市场失效提供了基本依据。

一、市场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

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在粮食生产、牲畜养殖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部门更会发生典型的“蛛网波动”。此外,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理性选择在个别产业、个别市场中可以有效地调节供求关系,但个人的理性选择的综合效果却可能导致集体性的非理性行为。[1](PP.172-174),如当经济发生通货膨胀时,作为理性的个人自然会作出理性的选择——增加支出购买商品,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所产生的效果便是集体的非理性选择——维持乃至加剧通货膨胀;同样,经济萧条时,也会因每个个体的理性选择——减少支出而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行为——维持乃至加剧经济萧条。再者,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往往把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产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此外,在信息稀缺的情况下,投机的冲动使信息垄断者不会按竞争规则行事,市场参与者也不可能作出符合实际的最大化决策,因此资源不能被最有效地利用。信息性市场失灵就是指这种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劣胜优汰的“柠檬市场”(注: 最早研究“柠檬(Lemon)市场”现象的是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科勒夫。1970年,阿科勒夫在美国《经济学季刊》上发表题为《“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的文章,揭示了这种怪现象。“柠檬”是指性能很差的二手车(Lemon,美国的俚语是指“不中用的东西”、“次品”)。它是与“普拉”(P1um)车相对的,“普拉”车是指八成新、性能还不错的车(Plum,英文的意思是“最好的东西”、“佳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柠檬”车占据了市场,而“普拉”车反而退出市场,这就是“柠檬”市场现象。)现象;而当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时,又会出现代理人违背道德规范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道德风险”[2](P.83)问题。这些现象与问题扭曲了市场经济中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使社会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这就需要政府运用计划,利用财政、货币、信贷、汇率、优惠、制裁等政策措施、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特别是采取“相机抉择”的宏观调节政策,适时改变市场运行的变量和参数,以减少经济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同时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若干重要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经济总量平衡。此外,政府通过改善市场的信息结构,减少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校正市场协调失灵的信息,可以减少市场经济波动的幅度;通过给企业提供与它的生产经营决策有关的全部信息,可以使单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更符合社会的要求,更接近政府引导选择的方向,从而使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比较协调。

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

因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进而导致某些处于有利形势的企业逐渐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的手段,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导致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自发而有效的调控功能,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因此垄断被视为市场经济的“阿基里斯之踵”。这就需要政府充当公益人,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的引导、限制,如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价格管制、控制垄断程度等。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百年来的经验教训多有可供我们借鉴之处。这对市场秩序不健全、转轨中的经济体制还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痕迹的我国来说,政府对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程序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这突出表现在政府应立足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规范体系和政策框架,如颁行全国性的反垄断法(近期北京、上海等地已先后制定出一批地方性的反垄断法规)与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防止可能发生的并遏止已经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垄断:

1、遏制“诸侯”型垄断[3]。这种垄断是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立场,对地区资源、资金、商品、技术等进行区域性的垄断和封锁,人为设立贸易壁垒和经济栅栏。它严重阻碍了正当、合理的区域流通,人为分割市场,排斥竞争,保护落后。因此,中央政府应通过法律的、制度的、道德规范的建设来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威性以及地方政府的刚性约束机制,保证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2、遏制行政权力型垄断。这种垄断是通过行使行政权力使一些经济主体在资源占有、资金使用、产品生产销售、价格等诸多方面形成垄断,限制或排挤同行业竞争对手。其典型表现就是由某些政府机关投资举办或由其主管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所处的垄断地位。因此,应首先斩断政府机关与其投资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连带关系,实现政府行政权力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并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最适宜的办法是建立专门的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初建,问题是必须使之成为不具有行政权力的专门的管理和经营机构,其职能是代表政府在所有权和资本市场上进行国有资产权的操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资产的投放、利益的分配等对企业进行经营性调控,并对政府投资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民事责任;其次,断除政府部门与其主管的经济主体的利益连带关系,在撤并专业经济部门的基础上,加快变政府机关直接管理所属经济主体为行业管理的步伐,通过制定规划、政策、法规,运用经济杠杆和提供服务等间接方式,对其所管理的行业每个经济主体实施统一管理,包括经济主体的行业资格管理、经济主体的产品质量管理等。

3、遏制“分利联盟”型垄断[1](PP.172-174)。这种垄断是指生产同类产品的经济主体受共同利益的驱使,在划分消费市场、规定商品数量、价格等方面,通过协议、联营等方式形成的行业或集团垄断。这种垄断又往往以行政权力为后盾,特别是行业垄断更与行政权力不恰当或过度地介入市场有关,与前两种垄断同属行政垄断,因此应界定政府权力干预市场的范围、界限、力度,并使之规范化,包括政府调控的主体资格认定,调控的范围、层次、方式、程序、力度,均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使得政府调控主体能够依法行政,依法调整市场运行,从而把政府干预活动的全过程纳入法制的轨道。

三、市场机制难以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

所谓外在效应(externality),按照经济学家贝格、费舍尔等人的看法,是指“单个的生产决策或消费决策直接地影响了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是通过市场”[4](P.334)。也就是说,外在效应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显然,经济外在效应意味着有些市场主体可以无偿地取得外部经济性(external economies),而有些当事人蒙受外部不经济性(external diseconmies)造成的损失却得不到补偿。前者常见于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注:所谓“搭便车”是指某些人或某些团体在不付出任何代价(成本)的情况下而从别人或社会获得好处(收益)的行为。“搭便车”是现代西方经济学家探讨的一个重要话题,在他们看来,产权界定不清、外部性、公共产品等的存在都是“搭便车”产生的根源。大量的“搭便车”现象的产生必然导致社会经济生活的低效。参阅卢现祥著:《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freeride)现象,后者如工厂排放污染物会对附近居民或者企业造成损失,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司空见惯的随处抽烟等。这类外在效应和搭便车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通过意识形态信念和道德教育固然能够使之弱化,但作用毕竟有限。只有通过国家税收或补贴政策或行政管制如特定的排污标准及征收污染费以及在公共场所不准吸烟等规定,使外部效应内在化,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过程的外在效应,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与经济外在效应密切相关的是公共产品的供给。所谓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享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外交、国防等。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于是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这样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固然需要成本,这种费用理应由受益者分摊,但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策谁来得到它”[5](P.115),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如前所述的经济外在性以及由此而出现的“搭便车者”。更严重的是,既然如此,人人都希望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这就需要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管。如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科技教育这类公共产品,由于其自身属性以及一次性(启动)投资规模大、“门槛”投资成本高、行业进入难度大等特点,企业一般不愿也不能经营,而这些产业或领域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对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如果仅靠市场推动是难以发展的,形成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瓶颈”,缓解“基础瓶颈”的制约需要政府通过财政、金融、税收、产业政策等政府行为和公共政策手段支持补贴这些行业和市场产出公共产品,为社会提供相对“低廉”的公共服务,完成对这些行业和领域的资源配置,使之从“滞后”达到“适应”,逐步实现“超前”。

四、市场分配机制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

一般说来,市场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各单位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禀赋、教养素质及其所处社会条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别,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而竞争规律往往具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越来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收入在贫富之间、发达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市场调节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业,而失业现象更加剧了贫富悬殊,这对经济持续增长是个极大的威胁:少数巨富控制经济命脉;潜在的资金外流;众多的贫困者导致社会总消费的不足,从而市场难以发育等等。更严重的是,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民众……进而可能要求发生激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动”[6](P.IV)。在经济比较落后、收入偏低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能会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西方上世纪三十年代以后实行国家干预的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对遏制贫富两极分化,缓和阶级矛盾,维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和贫穷,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我们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应该也完全能够比西方政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完全可以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市场经济的效率有机结合起来,因而完全没有必要更不应该重蹈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走过、又为库兹涅茨描述的“倒U型道路”(注: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库兹涅茨借助于基尼系数,以西方发达国家经历过的社会收入分配演变的统计资料为依据,提出了著名的“倒U型假说”。该假说认为,各国经济发展由初期收入分配比较平等开始,在其发展过程中,为提高经济效率,必须扩大收入差距,使社会不平等日趋严重;当经济发展进入高水平阶段,收入分配差别又逐渐缩小,不平等状况逐步改善。这一收入分配的变化曲线,颇像英文中倒写的"U",故称“倒U型曲线”。该假说的核心是推定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效率与公平是绝对对立的,为效率必须容忍数代人的不公平分配,付出诸如丧失人格尊严、品质恶化、性格扭曲、种族和性别歧视、金钱压迫、不安全感、社会动乱等惨重代价。这种所谓经济发展的“必经道路”不应作为世界各国处理增长与分配关系的普遍模式,更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悖逆)。为此政府应承担以下几方面职能:

1、通过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建立一个以社会化为标志的生活安全网络,包括失业救济、伤残保护、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保险、贫困扶助(包括救济式扶贫、开发式扶贫、智力扶贫)等,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2、通过税收杠杆、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3、通过分税制、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不同地区之间个人收入的差距,并由政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直接投资或组织投资或鼓励投资者投资,扶持这些地区的发展,把低收入甚至无收入者吸收进生产性经济之中,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4、通过改进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如实行累进税制、高额遗产税制、资本利税制、资产赠予税制),实行个人应税的申报制度和科学有效的征收办法,抑制少数人不合理的高收入。

5、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失业率。据国家劳动部统计,到1996年底,我国城镇失业率为2.9%,尚未突破3%这道警戒线[7],但2.9%只是显性失业率,若算上机关企业单位因“减人增效”而排离出来的2500万左右的富余职工,则城镇隐性失业率高达16.7%,加上约1.07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其中每年约有2000万人流向城镇[8],另外据预测,到2020年前我国城镇首次就业压力平均每年800万人[9]。因此我国面临着劳动力供需极度失衡的总量矛盾。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失业率,政府已经和正在积极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再就业工程”;二是“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三是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容量;四是全面推进就业制度和就业服务事业发展,形成劳动力市场新机制。

五、市场不能自发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界,实现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的方式及其目的的实现固然受到市场各种变量(原材料成本、价格、可用的劳动力、供求状况等)的支配,并且这些变量以其特有的规律(即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自发形成的市场运行规律,亦即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它通过主体的独立意志、自由选择、平等互利等一系列市场原则表现出来)调整着他们的行为,自发地实现着某种程度的经济秩序;但是作为经济人以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又总是在密切、广泛、复杂、细致的经济联系中进行竞争,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事人自己以及市场本身并不具备划分市场主体产权边界和利益界限的机制,更不具备化解冲突的能力。这就需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后盾的政府充当仲裁人,设定体现和保障市场原则的“游戏规则”,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晰界定和保护产权关系的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保证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产权的定义很多,但一个被基本公认的定义是: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10](P.174)。产权制度是各项制度的基础,这是“科斯定理”(注:科斯本人一直不愿接受这一概念。斯蒂格勒(Stigler)把科斯定理概括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库特(Cooter)把科斯定理概括为三种:一是自由交换论,即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自由交换;二是交易成本论,即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费用为零;三是完全竞争论,即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进行交换。参阅徐德信著:《现代公司理论谱系》,兵器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给我们的提示。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本身是否有效。根据产权理论,在现有技术、信息和不确定因素的约束下,在充满稀缺和竞争的世界中,能使交易成本最小的产权形式就是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很多学者认为,只有私有产权才是有效率的产权安排,理由是,私有财产制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能够满足个人理性约束和激励兼容约束,从而确保经济参与者正确地按效用最大化原则作出决策。而公有产权制度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很容易引起“搭便车”行为,使“经济人”②(注:“经济人”(economic man)假定是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最基本、最重要的假定之一,主要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消费者、厂商和政府等)追求的惟一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且它们的行为都是有意识和完全理性的,这些经济主体就是所谓的“经济人”。)缺乏足够的激励从事资源配置的优化工作,导致资源严重浪费,因此,公有产权安排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安排,然而这一结论并未得到足够的经验支持,相反,许多研究表明,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公有产权结构比私有产权结构更有效率。于是人们不得不承认,各种不同类型的产权安排均有其生存范围,在一定假定条件下,这些产权安排的效率是无差异的。然而,公有产权制度虽是有效率的,但其适用范围也很有限。随着社会经济结构不断地复杂化,调节经济活动所需的信息越来越多,对信息处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有产权安排的运行成本日益递增,社会效率逐渐下降,同时,计划经济体制本身所固有的弊端也充分暴露出来。尤其表现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上,一方面是产权“多重委托代理”的制约失效,一方面是政府的监督乏力和成本过高。因此,如何建立一个既能降低监督成本又能提高效率的产权制度是当务之急,近年来我国学者一直热衷于研究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产权制度。在一个不发达且有大量无主资源的经济中,如何界定其产权?阿尔钦安认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市场界定产权,另一种是强权界定产权,后者得到了经验研究的支持[11]。如果纯粹由市场界定产权,每个人的私人收益最大化行为将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交易根本无法达成,即每个人均处于敌对的“霍布斯状态”。此时若有某种相对强大的力量通过强权制服他人,社会反而会回到有序的状态,资源配置也会变得有效率。强权的效率增进作用说明产权的界定效率与交易自由并非必然的正相关,许多时候有组织的强制更重要。政府的产权界定功能之重要性即在于此。由此可以推断,在既定产权安排缺乏效率的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由于缺乏基本的私人财产制度和契约观念,通过交易界定产权的代价极大,可以借助政府强制来减少低效率问题,充分发挥政府界定产权的优势,改革既定的产权制度安排。界定产权是保护产权的前提条件,现实经济中许多侵权行为,多是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的不自主的侵犯。产权界定不清,就很难说何方受损、何方受益,也很难对侵害方惩罚对受害方补偿。同样,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如不对产权主体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产权也会失去存在的意义。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由于国有资产的主体缺位,已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对民营经济产权缺乏明确的权威的保护,已影响到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积极性;由于对社会个人产权保护不得力,已造成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必须要对现存的各利益主体的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和有力的保护:

第一,坚持以生产力标准来合理界定公有经济的适应领域。即在那些公有经济居主导地位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领域,应保证公有经济在这些领域的主导地位,在那些公有经济虽居主导地位但却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领域,应进行结构的调整,允许其它经济成分充分发展。

第二,努力促进公有经济成分与其它经济成分在企业内的融合。要充分利用公有经济的各种实现形式,发展多种公有经济交叉持股的混合公有企业;以公股为主、其它经济成分(个体、私营、外资等)同时并存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不同具体情形下灵活运用,以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提高企业运行效率。

第三,要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区别对待,搞好“抓大放小”的工作。对于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大企业,在进行产权改革的同时,还应加强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的所有权职能,避免“裁判困境”(注:所谓“裁判困境”是指政府在对国民经济实施调控时的两难境况,即一方面要依据市场规则来履行“裁判”的职责,另一方面又要以“教练员”或“运动员”的身份参与竞争。)的出现。

再进一步地说,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容易诱发人们铤而走险,产生非法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对此,市场主体更是无能为力。只有政府运用国家暴力作后盾才能防止和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通过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等制度预防经济违法犯罪的发生,并严格依法查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在制定适当的对外政策,争取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和平国际环境,开拓本国商品市场和吸引外资,保护本国总体的和长远的经济利益等方面,政府无疑也具有市场所无法承担的而又为现代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所必需的职能。

总之,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效,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让出了空间。正如美国新一代最著名的经济学家、克林顿总统经济顾问、斯坦福大学教授斯蒂格利兹在《政府的职能》一书中所强调的,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上可以发挥重要作用[12]。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因此,“现代经济是市场和政府税收、支出和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混合体”[13](P.78)。

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效”(government failure)的可能性,其危害更甚于“市场失效”。有关政府失效及防治对策,限于篇幅,笔者另文论述[14],[15],[16]。

收稿日期:200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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