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中村”党组织建设问题的初步调查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中村论文,党组织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温州“城中村”的出现和基层党组织面临的任务
“城中村”的出现是中国现代化进程加快,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从乡村到“城乡结合部”再到“城中村”,“城中村”已成为一种中国社会特有的社区形式。温州“城中村”最早是1992年开始出现。改革开放后,城市化步伐加快,现已有二十多个“城中村”。随着城区的扩展,失去土地的村民告别了春种秋收的传统生活方式,成了“城里人”。有的则几乎一夜之间告别了土地,成了“市民”。土地没有了,但融人城市的过程却漫长而曲折。随着村集体的管理方式和村民的生活方式、生活来源的改变,一系列问题相继涌现,比如社保问题、生活来源问题、户口问题、集体资产处置问题、村改居的经费问题以及公益性机构的管理问题等等。自1999年至2003年,温州“城中村”中出现了此起彼伏的罢免风波。要求罢免村官的主要理由是:村官不但没有维护好他们的权益,相反还损害了他们的权益。这不仅影响了温州城市化的发展,还对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作用。作为村官他们是如何行使自己的职责的?在村一级组织中,权利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制衡和监督?作为权利的集中体现者——“城中村”基层党组织是如何面对新情况重新定位的?如何协调多方利益团体,从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转?带着这些疑问,我开始走进温州“城中村”,选取了两个在温州颇有影响的“城中村”——LD村和SX村,用随机抽样方法以家庭为单位对它们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多次走访了这两个村的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成员、一般村民以及各级政府。
二、对温州“城中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1.以党支部书记为核心的村党员与群众关系紧张。当问到你认为你村干群关系如何时,LD村45.2%的村民认为一直不好;26.2的认为曾经好,现在恶化;认为目前干群关系紧张的占到了71.4%。SX村的情况要好一点。当问到如果干群关系紧张,你认为责任在群众还是干部?两个村的村民认为责任在干部的分别是66.7%和43.5%。
2.党员作用发挥不好,在群众中威信下降。当问到你认为你们村的党员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吗?LD村的村民认为党员完全不能起带头作用的占到了66.7%。问到党员在你村一贯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时,仍然是LD村村民认为发挥着不好作用的占21.4%;曾经好但现在不好的占28.6%;不起作用的占45.2%。起好的作用的仅占4.8%,而SX村认为一直起很好作用也只占到了26.1%。
问到你想入党吗?有76.2%的LD村村民选择不入党。对此,一位农民“精英”对我说:“我对共产党还是有信心的,不愿入党只是不愿与这些人(本村党员)为伍,这些人素质太差。”从SX村的情况看,村民虽然对村里党员的评价不是太好,但还是有47%的村民愿意入党。
3.权力家族化问题。长期以来,村党支部在村里发挥着重要领导作用,掌握着处理村里党务、政务的权力。而农村社会是典型的传统社会,注重人治。村党组织在发展党员时,出于种种考虑,村书记将自己的亲信或亲戚网罗进村党支部已成为了不争的事实,久而久之,在村党员队伍中就形成了以宗族关系为主线的关系网,无论下一任书记是谁,大家的利益都不会受损。在我们调查的某村村民在提出罢免前村委会干部时指控的八位干部均为党员。其中前任书记H某是现任(罢免前)村长兼副书记N某的岳父,书记C某是N某媳妇的舅舅,副村长兼支部委员F某是N某的同学和朋友,出纳E某是前任书记H某的侄媳妇。这样的村领导集体实质上蜕变成了家族领导,使得领导内部权力无法制衡。因而把村集体财产当自家财产挥霍或装入自己腰包是很容易的事。
4.党员队伍结构不合理。对几个村党员的年龄、文化结构情况我们也做了调查。统计分析表明,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年龄结构也不够合理。如三个村党员中小学以下文化的分别占52%、48%和36%;70%以上的党员是初中以下文化。其中一个村党员老龄化严重,60岁以上的占40%。
5.党支部的权力难以受到村民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当问到你认为党支部能受到群众的监督吗?LD村认为能的只占7.1%,69%认为完全不能。而SX村村民认为能受到村民有效监督的占到41.3%,也不到一半。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即使村民选出了新一任村委会成员,因为没有对其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村民依然不能对其放心。一位以高票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对我说:“工作很难做。他们(指村民)说我比原来那些人(原村干部)更坏。”另一个村在直选村委会委员时,只有一个候选人票数过半,其他委员未能选出。并且没有一个党员入选,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分析了两个村的调查结果后,可以看出以上问题在两个村都出现了,只是严重程度不一样。究其原因,我认为既有长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也有转型期新出现的。既有村党组织中个别党员素质不高造成的,也有体制弊端所无法避免的。“城中村”从全国看是普遍的,但作为“新生物”对它的研究还很少,各地又有各地的具体情况,问题本身也是涉及方方面面,所以没有现成的“良方”可直接拿来即用。但我想从以下几方面着眼,是可以较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城中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对策建议
1.村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随着农村城镇化或都市化进程的深化,农村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尤其是“城中村”,它的社会结构和产业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迫使它的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加快,对农村原有的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村支部成员,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应努力适应村民自治后农村工作的新形势,克服“一言堂”的工作作风,积极支持村委会干部开展工作,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力。党支部应当避免事务化的倾向,从大量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用于贯彻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研究决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等大事上来。在发展党员的问题上,抛弃宗族观念,举人唯贤,将那些在村里受群众拥护,有文化,头脑开放,热心公众事业的村民吸引到党内来,从而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2.理顺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基层的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委会是村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和载体。村支部与村委会都是合法的执掌村庄公共权力的组织。历史性地看,“两委”冲突是一个复杂的现象,不能将其简而化之。这种冲突的产生原因,既可以是组织成员间的恩恩怨怨,也可以是两个组织间在运行中出现的不磨合,还可以是两种组织所体现的不同权力间无法调和的矛盾。一般而言,组织冲突往往以个人间冲突所体现。个人冲突往往存在于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之间。如果双方不是本着对村民、对组织和对工作负责的态度,而是将个人恩怨带入工作,那么这种个人间恩怨就会以组织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村支部与村委会是两个不同的组织。对两个有着共同目的的不同的组织而言,如果双方在职能、权限等方面没有重合,那么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逻辑运行下去,不会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双方在职责、权限与管理对象上没有做出明确的划分,存在管理公共领域,这些公共领域就构成了不同组织间的“冲突点”。这些“冲突点”的存在使组织间冲突就不可避免。作为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村支部与村委会存在的主要目标都是为村民群众服务。所以只要两者明确各自权责,理顺关系,冲突就会降至最少。
3.加强法制。在农村,由于受传统的消极观念的影响,对法律的认知更是肤浅。由于法律法规条文繁杂,农民分不清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的不同,或者不知道其行为是不是违法,或者不晓得怎样告状。因缺少法律知识,不少农民无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近几年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了许多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者大都是以基层政府的身份出现的,在中国法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法机关也是不能站在保护农民合法权利的立场来处理这类案件的。这不只是权大于法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这类案件关系到法院的利益。正如某县主管政法的副书记所说,“法院如果要判政府收上交提留违法,那么它下个月就不要到政府来领工资了。”把农民作为公民,切实保护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这不仅要求我们完善法律,更要求我们改革政治体制,使村民自治在法律框架下真正得到实施。
4.加强民主。社会基层自治不能等同于社会自治,但社会自治必须始于基层自治,并依托于基层自治,否则,社会自治就是自欺欺人,国家民主政治也会如同空中楼阁。托克维尔就曾强调,“在一个非常集权的国家里建立国民代表制度,可以减少极端中央集权可能产生的弊端,但不能根除弊端。”因为“这种办法可以保证个人参与国家大事,但很少能对小事和私人施加影响。人们忘记了人受奴役的危险在细微的小事上尤其严重。……小事上出现的服从每天都可以看到,而且所有的公民都能同样感受到。这种服从并不使公民感到屈辱,但它一直限制公民的行动,直到使公民放弃运用自己的意志。它使公民的精神之火慢慢熄灭,心灵之光逐渐暗淡”。托克维尔一百多年前说的这些话,至今依然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温州村民为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而产生的民主意识,无疑是难能可贵的,这星星之火也许就是民主中国的希望。乡村社会是中国社会的基础,对村民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也就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最深厚的基础得到了改造。这正是中国社会走向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基础,也是理解近代以来中国乡村社会政治发展和进步的关键。
在一定的意义上,村民的自治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民主承诺。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委员会已被界定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种以村民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村治体制,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问题是,这种民主理念和制度规则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缺少自由地表达自己意愿的外部机制。作为基层的权利机构、群众的先进组织,党组织如何转变观念,摆正位置,转变职能,在新时期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成为基层民主建设的生力军,是摆在全体党员和党组织面前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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