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构主义的语言哲学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哲学论文,语言论文,建构主义论文,基础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H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038(2005)01-0003-05
1.引言
社会建构主义作为当前西方的一个主要学术思潮,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它为当今的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提供了有利的理论支持。它的基本观点是,知识(亦意义)来自于社会建构。知识不是独立于认识主体(即人)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而是人在认识外部世界的活动中的主动建构。这种建构发生在与他人交往的环境中,是社会互动的结果。
社会建构主义的这种知识观也是一种哲学认识论和语言哲学的意义观。对哲学家们来说,认识外部世界须有一个正确的方法论,否则,获取的知识是不可靠的。而对语言哲学家们来说,任何知识的基础都是语言。知识的心理与外部表征、获取、储存与传输都是以语言为媒体。所以,认识外部世界最根本的问题是语言的问题。而语言的问题又是语义的问题。因此,语言哲学也叫做“哲学语义学”。(Malmkjr,1991:329)
持社会建构主义观点的语言哲学家们(Goodman,1984;Bruner,1986)认为,语言意义在本质上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意义只有在语言使用的动态过程中才能把握,即:语言使用者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主动地去进行选择和诠释。这种观点为社会建构主义提供了语言哲学的理论基础。
本文将围绕着语言意义的几个中心命题,来探讨社会建构主义的语言哲学基础。
2.语言意义的实质
2.1 语言意义的不确定性或模糊性
关于语言意义,西方语言哲学中的早期理论是指称论(theory of reference)。其中最早的密尔(Mill,1910)的原始指称论(primitive reference)认为,一个名称所代表的事物就是这个名称的意义,也就是这个词的意义。例如,“伦敦”这个名称代表某一个城市。当然,密尔注意到,有时候两个摹状词(descriptors)可能是同一所指,如“英国的首都”和“英国最大的城市”都指伦敦,但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提出了概念的外延和内涵的理论,即:多数词语都同时具有外延和内涵的意义:它们既指示事物本身(外延),又指示具有某些特性的摹状词语所指称的对象(内涵)。
然而,指称论还是遇到了它解决不了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真值同一陈述语句(truth identity statements)为什么能传达信息?如果词语的意义就在于它的所指,那要想弄懂这个词,只要知道它的指称就可以了。但这样的话,由于真值同一陈述句中a和b的指称是相同的,所以a=b这个句子就不可能具有新的信息。然而在实际上,许多真值同一陈述语句,如“伦敦是英国的首都(a=b)”,尽管其中的两个摹状词语共享同一指称,但确实传达了新的信息。
指称论遇到的第二个难题是,没有指称的语句为什么会有意义?如“The present king of France is bald”,我们知道,“the present king of France”这个词语没有指称,因为法国现在没有国王,但不能说“The present king of France is bald”这个语句没有意义。
指称论的第三个难题是,为什么会有存在否定语句?如“Unicorns do not exist”。根据原始指称论,这个句子应该是矛盾的,因为既然指认了unicorns,就意味着unicorns是存在的,但事实上unicorns并不存在。
因此,后来的弗雷格(Frege),罗素(Russell)和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都对原始指称论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弗雷格提出了sense(涵义)的理论。Sense是具有识别性特征的声音或标记,通过它来选择一个对象,这是一种话语指向。理解语言的意义就是明白某个特定的对象在某个特定的时间被某个特定的涵义所选中(Frege,1891/1977)。这样,在“The morning star is the evening star”这个句子里,虽然两个摹状词语共享同一指称,但却有不同的涵义,因为事物本身不是词语的意义。特定指称的特定涵义产生意义。
对第二个问题的处理,弗雷格认为,没有指称不等于没有意义。意义存在于涵义之中。“The present king of France”没有指称,但不等于没有意义。它仍然有涵义。在自然语言中,这种现象叫做“后备零指称”(fall-back reference 0)。
至于第三个否定语句的存在问题,弗雷格说世界上有两种存在,一种是实体存在,一种是概念存在。实体和概念分别以名称指称和概念指称存在于指称的范畴里。概念虽然是一种不完整的存在,但仍有肯定与否定之分。
罗素的解决方法是提出了原始指称论的两个变种——语法指称论和逻辑指称论。语法指称论着重于语法关系方面的论证。罗素(1903)认为,从语法上看,名词的意义是它们所指的事物,而动词,形容词,副词和介词的意义则是事物之间的关系和属性。还有功能词,也叫句法范畴词(syncategorematic)。它们的意义来自语境,如世上就没有“如果”和“但是”所指称的事物。逻辑指称论则强调指称的逻辑关系。按照罗素的说法,虽然名称与个体之间只能有命名这一种关系,而命题(proposition)和事实之间则有或对或错这两种可能的关系,但它们之间都存在着对应关系,或逻辑同构关系。它们的意义都在于它们各自所指称的对象。从这一点上来看,罗素仍然没有突破指称论的限制。
维特根斯坦在他的研究早期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关心的是语言或思想与实体存在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句子或它们的精神对应物是事实的图像(image)。因此,他的主张也被叫做图像论(Wittgenstein,1921)。但在后期维特根斯坦开始转而批判指称论(Wittgenstein,1953)。他指出,由于在词语和指称之间存在着不确定性,所以不能说词语的意义就是它们的指称。例如,为了表示“铅笔”的意义,可以指着一支铅笔说“铅笔”,但听者可能把它理解成“木头”、“一个”、“坚硬”、“圆的”等等。因此,指示定义(ostensive definition)是不明确的。指称具有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 of reference)。
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极大地推动了对语言意义模糊性的研究。例如肯普森(Kempson,1977)就提出词语的模糊性有四种类型:
(1)指称模糊(referential vagueness)。指词语的指称界限不清,难以确定,如“江”、“河”、“川”的界限难以界定。
(2)意义的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 of meaning)。指词语本身的意义不确定,如“my picture”可能指我本人的相片,也可能指这张相片属于我。
(3)词语缺乏确指(lack of specification)。词语本身的意义清楚,但只是一般泛指,如“neighbor”可以泛指任何人,不管他的性别、年龄、种族如何。
(4)词语意义的择选(disjunction)。指含有either...or...等虚词的语句可以作不同的解释。
语言意义的模糊性不仅表现在词语上(伍铁平,1999),而且还表现在句子上和段落上。未完成句式(句子不完整、缺少成分的句子)、跳跃句式(由句子成分跳跃所形成的句子)、语气句式(运用语气词形成的句子)和矛盾句式(并用肯定与否定的句子),都能造成意义模糊(张乔,1998)。同样,在段落上,段落中单个语句的语义逻辑关系及语义格关系时而明确、时而模糊,与其它语句连成一体,就产生了“模糊化”效应,从而构成了“模糊段落”。(索玉柱,1999)
语义模糊还可以从词汇、语音、句法结构、语用和逻辑的角度来论证。词汇的语义模糊前面已经举过例子。再如模糊量词如“many”,“few”,“about”等(张乔,1996)。词汇的模糊性和多义性使得几乎没有哪个词只具有单一的意义。语音也经常造成语义模糊。“She can't bear children”就有不同的理解。汉语的四声就是如此。还有数不胜数的谐音。关于句法结构的语义模糊,英文有“synthetic buffalo hides”,汉语有“咬死了猎人的狗”。在语用上,“弦外之音”是我们常常体会到的。何自然(1990)就认为语用模糊包括模糊性(fuzziness)、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或然性(probability)、歧义性(ambiguity)和笼统性(generality)等非二值逻辑所能分析的模糊概念。至于逻辑模糊,像“打扫卫生”、“救火”、“老头晒太阳”等实际上是违反形式逻辑的(逻辑模糊将在下一节中详细讨论。)
综上所述,语义的模糊性是人类语言内在的自然属性。语言从来就不是精确的。由于语言符号的离散性与客观事物连续性之间的矛盾,使得离散的语言符号无法精确地标志客观事物。语言符号和它的指称之间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任意的联接。维特根斯坦(1953)就用多样性(multiplicity)和差异性(diversity)来概括语言意义的特点。戴维森(Davidson,1986)也认为,意义是一种关系,一种说话者和听话者及时间、地点、状态、语境和话语之间的关系。因此,意义只有在多种多样的实际应用中才能把握。
2.2 自然语言与逻辑语言之间的矛盾
对语言哲学家来说,语言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真值条件(truth conditions)的问题,即:一个句子在什么条件下才是真实的?因此,不但要研究指称关系,在遇到否定、连接词、量词(quantifiers)、条件式(conditionals)等情况的时候,还要运用推理规则进行逻辑推理。最基本的逻辑推理规则是取式(modus ponens)(如果p,就是q;p,所以q)和拒取式(modus tollens)(如果p,就是q;不是p,所以也不是q)。在更复杂的推理中,首先要确定相关命题的真值,如,或命题p是错的,或命题q是错的;那么就可以推理出p和q都不可能是真实的。这就是著名的狄摩根律(De Morgan's Laws)。
社会建构主义的语言哲学家们则认为,语言真值不是绝对的。自然语言和逻辑语言之间存在着离散现象。自然语言的话语所传达的涵义与其对应的逻辑命题所表示的意义是不同的,因为自然语言的语义不是源于以真值为基础的语义学或句法学的规则,而是产生于会话过程中的语用规则的应用。
Fasold(1990)针对真值语义学研究中的7个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得出结论:自然语言同逻辑语言之间会出现偏离,因为逻辑语言研究真值条件下的句子语义,而自然语言则关心话语在语境中的引申涵义。7个难题分别是:
(1)预设失误(presupposition failure)。按照逻辑语言的法则,命题的真值取决于指称。确定了指称,命题就有了真值,也就有了意义。如“The principal chief of the Kuikus delivered the petition”一句,首先要确定“Kuikus”是什么,“the chief”是谁,“petition”又是怎么回事,才能检验这个命题是否真实,从而确定它的意义。实际上,“Kuikus”完全是虚构的,这个预设并没有指称。然而,在自然语言里,这句话的意义并不难把握。
(2)指示语(deixis)。按真值语义学的规则,对“我是美国总统”这个命题,首先要确定“我”的指称,才能检验谓项是否真实。然而,“我”的指称是不确定的。如果说话人是布什,那这句话就是真实的。不光是说话的人,说话的时间也很重要。如果布什是在离职前说的这句话,那就是真实的;反之,则是假的。所以,涉及到指示语(人称、时间和地点)的语义的理解,完全取决于说话和听话的人。以真值为基础的语义学则无能为力。
(3)重言式与矛盾式(tautologies and contradictions)。对逻辑语言来说,重言式绝无真值可言,但放到一个具体的语境里,说话人和听话人有着共同的背景知识,重言式就有了意义,如“战争就是战争”。矛盾式也同样如此。如“1不是1”。按照逻辑原则,这个命题由于否定了自身,所以不具有真值。但一旦放在特定的语境里,不能说它不具有意义。它的意义取决于听话人的选择。
(4)合取命题(conjunctions)。合取命题p∧q中的逻辑算子“∧”连接两个命题,相等于英语的“and”。在逻辑语言里,只要连词“and”左右的p和q是真实的,它们的顺序并不重要,可以任意调换,如“Socrates was a philosopher and Socrates was dead”。但在自然语言里,调换P和q的顺序却经常产生言外之意。“Herman and Sarah got married and had a baby”和“Herman and Sarah had a baby and got married”一经调换,就会让听者联想到某种暗示。
(5)选言命题(disjunctions)。选言命题p∨q中的“∨”相等于荚语中的“or”。逻辑上有包容(inclusive)式和排除式(exclusive)两种选言判断。在排除式选言判断“Henry likes either apples or bananas”,Henry只能喜欢苹果或是香蕉。在包容式选言判断里,Henry应该是喜欢或者苹果,或者香蕉,或者两者都喜欢。在自然语言中,以上两种选言判断中的“or”实际上是模糊的。听者要自己判断说者用的是包容式还是排除式。当然还有第三种可能,即:Henry不挑剔,苹果或香蕉都可以。这样的话,“or”实际上具有和“and”同样的真值。
(6)量词与等级化现象(quantifiers and other scalar phenomena)。如果有人说,“Some of the books are really expensive”,听者一定会以为不是所有的书都很贵。但在逻辑上,只有“所有的”书都贵,“部分”书才能贵,因为“all”包括“some”。对此,荷恩(Horn,1972)提出,在自然语言中,量词实际上存在着一个等级化现象的问题。它们的等级列表如下:
表中的1最高,5最低。如果说话者用了下标较低的量词,就意味着他知道他没有足够的信息或充分的证据来使用下标较高的量词。
(7)条件式与引发性推论(conditions and invited inferences)。含有条件式的引发性推论是另一个真值语义学不能解决的现象。“If you mow the lawn,I'll give you five dollars”是一个“如果P,那么q”的单一条件句。在逻辑上,如果p是真实的,那么q就是真实的;但如果p是假的,那q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然而在自然语言中,人们往往把这个句子当作双重条件句(如果,只有如果p,那么才能q)来理解,即:“If and only if you mow the lawn,I'll give you five dollars”,就引发了“如果没有p,那么也没有q”的推论。
以上这些自然语言中的现象都是以真值为基础的语义学所无法解释的。逻辑语言和自然语言之间的偏差就在于,人们在使用语言时是主动地进行选择。意义产生于使用。
2.3 语言的主观性
人是主观的,我们都有一个自我意识。建构主义的语言哲学认为,人类的主观性是以语言为基础的,这是因为我们在意识和思维时用的是语言。本沃尼斯特(Benvaniste,1971)就断言,人类是在语言中并通过语言来把自己建构成一个主位(subject)。只有语言才能建构自我的意识和概念。语言的本质是主观的,所以我们也是主观的。
本沃尼斯特认为,“主观性”是由“人称”的语言形式所决定的。“主观性”这一词专指说话者用语言把自己建构成主位的能力。它不是指个体的“我”的感觉,而是指一种心灵的统一体。“自我”只有在我用它的时候才成其为“自我”。使用语言不可避免要使用“我”(I),而一旦使用了“我”,就建立了一个自我的视角。我们审视世间的一切都是以“我”为中心。“我”是认识活动的主体,一切从“我”这里向外展开。在这个意义上,客观性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是人类的无奈。要想客观,就得摆脱语言。可是没有语言,人类的认识活动也就无法进行。而一旦使用了语言,就必须使用人称代词“我”。
语言的主观性还表现在人称代词本身并不指代某个概念,甚至不指代某个人。“树”是一个概念,所有的树都可以用这个概念来指代。但“我”字却不能包括所有个体的“我”。同样,“我”也不指称某一特定的人。本沃尼斯特认为,“我”指代的其实是个人的话语行为(discourse act)。只有在具体的个人话语行为中,才能知道“我”的所指,即:说话者。我用“我”时,“我”指我。而你用“我”时,“我”则指你。因此,“我”字只有在话语使用中才能把握。它的指称是瞬间的、暂时的。它指称的现实是话语的现实。在具体的话语中,“我”字让说话者成为了主位。所以,主观性的根源就是语言使用。
在很多情况下,说话者并不直接使用人称代词“我”,但这并不意味着说话者的立场是客观的。语言本身还具有许多其他形式手段来标识说话者的主观意图,如超切分音位特征(音调、音长、音响、重音等)。还有句法。费尔默(Fillmore,1968)甚至宣称,句法的功能之一就是设置个人视角。请看下列两句:
The Ming vase was overturned by the cat。
The cat overturned the Ming vase。
在这里,主动式和被动式的唯一功能就是标识说话人的主观意图。因此,布鲁诺(Bruner,1986)认为,使用语言就是标识个人立场(stance marking)。
由此可见,语言是人类的主观性成为可能的唯一条件。它提供了表达主观的语言形式,而语言形式的使用,即具体的话语行为,则产生了主观性。在某种意义上,语言提供的只是没有内容的形式。这些形式为说话者在具体的话语行为中所利用,从而产生了“我”和“你”,产生了主观立场。因此,语言的使用必然是使用主体的主动建构。
2.4 语言的建构性
以上讨论的几个语言的特性——语言意义的不确定性、自然语言与逻辑语言之间的矛盾和语言的主观性,决定了语言的建构性。
建构主义哲学家古德曼(Goodman,1984)在阐述建构主义的基本观点时称,并没有一个独立于语言和人类思维活动之外而预先、单独存在的“真实的”世界。所谓“世界”,其实是由大脑通过语言等符号系统的象征性活动而建构的产物。
从古德曼的话里可以推导出,我们肉眼看到的“现实”和我们认识到的“世界”并不是完全重叠的。如果没有语言,没有大脑的思维活动,“现实”不过是一片混沌。我们肉眼看到的只是“树”,而语言给了我们“林”的概念。其实不光是“林”,连“树”也是一个概念,因为我们看到的只是一个一个的个体的东西。单数加在一起成了复数,个体组合在一起成了整体。“客观”世界里原本连“数”都没有。只有语言才能创造出“数”的概念。我们通过语言思维,认识到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内在联系,把它们进行分类,建构出范畴,于是有了分类等级。某些个体被统称为“松树”,“松树”和“柏树”等又被统称为“树”,而“树”和“花”又被统称为“植物”,“植物”和“动物”又被统称为“生物”。由于有了这些上下纵横的关系,混沌的“现实”被赋予了有序性,有了意义。这就是我们认识到的“世界”。
如果不从语言哲学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人们会很难理解语言与现实的关系。你以为你看到的是“林”,其实你肉眼看到的只是一片个体的东西。你之所以看到了“林”,是因为你先有了一个由词语“林”建构出来的概念,所以你才能从心目(mind's eye)里“看”到“林”。我们不能“看”到“林”;我们只能“认识”到“林”。我们看到的是个体,认识到的是一般。看是感知(perception),认识是认知(conception)。看是线上思维(on-line thinking)或叫形象思维,认识是线下思维(off-line thinking)或叫语言思维(Bickerton,1995)。认识要通过语言等符号系统才能完成。
古德曼的哲学是一种多元论的哲学。他认为,一旦摈弃了一元论的“原始现实”的观点,那种为我们的认识到“现实”中去寻找对应物的努力就变得毫无意义。“现实”只有一个,但由于人们建构“现实”的角度和方式不同,所以就出现了对“现实”不同的解释。古德曼把这些不同的解释叫做“现实”不同的“版本”(versions),如有自然科学的版本、社会科学的版本、文学的版本、艺术的版本,还有宗教的版本等。这些版本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但它们在各自的体系里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它们独立存在于那个它们为之而成为版本的“现实”之外。合理的版本就会建构合理的“现实”。重要的不是谁对谁错。重要的不是艺术的“主观性”或科学的“客观性”。主、客观的对立在这里并无多大意义。重要的是探索与建构本身的积极意义。它们为人类的认识活动提供不同的视角,从而推动其不断突破、不断深入。
社会建构主义心理学家布鲁诺也持有和古德曼相同的观点。他(1986)认为,在我们的头脑里,由于语言思维活动的作用,可以产生出多种多样的世界来。我们所认识的世界,实际上是一个概念的世界。我们有两种基本的认识方式,一种叫“范例式”(paradigmatic)或叫“逻辑科学式”(logico-scientific),另一种叫“叙述式”(narrative)或叫“想象式”(imaginative)。前者用概念化或范畴化的逻辑运算规则来解释形式系统,后者则是以故事的形式来处理人的事务(包括人的意图、情感、行为等)。现实也有两种,一种是物质现实(physical reality),另一种是心理现实(psychological reality)。物质现实是关于大自然的现实,心理现实则是有关人的现实。前者的认识方式是范例式的,从而是逻辑的、有序的,后者的认识方式是叙述式的,所以我们看到的是想象和故事。虽然这两种现实的内容和认识方式不同,但它们都是主观现实,因为它们都是人们在自己的头脑里用语言等符号系统建构出来的。
布鲁诺还特别强调建构的社会性。他认为,语言的本质之一是其社会性。意义建构是一种与他人互动的社会行为。意义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协商而建构出来的。所谓意义,其实是我们大家都认可和接受了的东西。从这个角度说,意义既不存在于现实中,也不存在于头脑里,而是存在于辩论和协商的行为中。意义就是人类认知的共享。
3.语言使用即选择
在探讨了社会建构主义意义观的语言哲学基础之后,有必要重申一下社会建构主义的基本观点:任何知识都是个人的主动建构。知识的表征媒体是语言,语言的意义则是语言使用者经过主动选择而生成出来的。使用语言的过程就是对语言做出选择的过程,但这种建构过程是发生在与他人交往的环境中,是社会互动的结果。
近年来,所有语言学的研究实际上都是围绕着同一个主题,那就是如何选择生成。乔姆斯基的生成语法风靡了几十年,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从最初的标准理论到如今的最简方案,其精髓还是选择生成。生成语法技术模式虽然进行了革命性的更新,但其指导原则仍然没有变。最简方案谈的还是语言机制的如何选择,如何调整,如何合并移位,如何整合,最终如何生成。谈到生成,的确,我们每天说的句子中,没有几个是完全一样的。语言能力其实指的就是这种创造能力。语言使用就是选择生成。乔姆斯基是指出这种语言本质的第一人。
20世纪90年代还有一个影响极大的理论,叫“优选论”(optimality theory)(Prince & Smolensky,1993)。优选论最初产生于音系学领域,但后来它的理论原则和分析方法被用于语言研究的其他许多领域。顾名思义,优选论在于“优选”。优选论的语法操作就是一个从输入到输出的选择过程。优选论语法的核心是一个评估器,它由某一特定语言所具有的制约条件等级体系所构成。它按照绝对优先原则对所有的候选项进行筛选,最终选择出一个最优的输出项。所以,它的基本原则还是选择生成。
近年来有关语言即选择与使用的最为完整的理论体系是费厄舒伦(Verschueren,1999)的语用综观(the pragmatic perspective)。这套体系第一次把语言即选择上升到理论来研究。它对人们在使用语言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语言和非语言因素(如认知、社会文化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语用顺应论,并对其基本概念和要点作了解释。
费厄舒伦指出,人们在使用语言时之所以要选择,是因为语言具有变异性(variability)、商讨性(negotiability)和顺应性(adaptability)。变异性指的是语言提供了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以前的社会语言学家也谈语言变体,但费厄舒伦的变异性指的是语言的内部特征。它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语言的地域、社会及功能变体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语言的选择性是绝对的。每一个概念都有不同的表示方法。
商讨性指的是语言的选择不是机械地严格按照规则,或一成不变地按照形式-功能的关系做出的。相反,选择是在高度灵活的语用原则和语用策略的基础上完成的。人们说话不是按照逻辑形式。双重否定究竟是肯定还是否定取决于会话双方的协商。另外,商讨性还是由选择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说话者的选择有不确定性,听话者的诠释也有不确定性。甚至在双方的选择做出之后,仍然可以推翻,重新进行选择协商。
顺应性指的是语言使用者从可供选择的不同语言项目中做出灵活、适当的选择,从而尽量满足交际活动的需要。但是,顺应不是单方面的;交际的双方都要顺应交际的需要。除此之外,顺应还是动态的。交际语境随选择而变化。一旦改变,顺应就要立刻跟上,就要做出新的选择,达到新的顺应。如在交往中由正式的“您”转向直呼其名,以表达亲密关系的形成,其后的选择都要进行顺应。但一旦再由昵称转回到“您”,就会产生会话含意,从而产生了新的选择和顺应的需求。
费厄舒伦认为,选择与顺应是在四个层面上进行的:语境关系顺应(context)、语言结构顺应(structure)、动态顺应(dynamics)和顺应过程中的意识程度(salience)。语境顺应包括交际语境和语言语境。语境是动态生成的。语境的因素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语言使用者在使用和理解语言时做出的语言选择。语言结构顺应指的是在语言使用过程中如何就语言各个层次的结构做出选择,如语言、语码、话语的构建成分、不同类型的话语和语段及话语的构建原则等。语境关系顺应和语言结构顺应是语言选择过程的内容,而动态顺应指的是语境和语言结构在选择中如何互相做出顺应,从而动态地生成话语意义。语言选择过程的动态性包括动态性与时间、语境和语言结构的关系。意识程度涉及的是语言使用者在意义生成过程中的认知心理因素。心理因素就是一种语用意识。交际者在选择语言、做出顺应时表现出来的自我意识反应是一种元语用意识(metapragmatic)。语言选择顺应就是对话语做出调整的自我监控过程。
费厄舒伦的语用综观是一种“欧洲大陆学派”的语用观。在他之前,已有一些我们都已熟知的“英美学派”的语用观,如奥斯汀(Austin,1962)和塞尔(Searle,1969)的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格赖斯(Grice,1975)的会话分析理论(conversational analysis),利奇(Leech,1980/1983)的礼貌原则(politeness principle),还有斯珀伯和威尔逊(Sperber & Wilson,1995)的关联理论(relevance theory)等。无论哪种学派,它们体现的都是社会建构主义的观点:语言意义就是主动选择与建构,而这种建构是一种社会行为。
4.社会建构主义和语言学习
社会建构主义对学习,特别是语言学习的启示是深刻而深远的。首先,它试图改变我们对知识本质的认识。知识是学习(认识)主体(即学生)对学习客体(即客观世界)的主动建构。我们应当提倡发现式学习(discovery learning)。学习不是被动地接受。学习主体应积极主动地从个人经验中去认知和创造,去建构个人的意义。
其次,学习必然存在于某一具体的环境之中,是通过与他人的互动来完成的。语言学习尤其如此,因为语言学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使用目的语来交际互动。这里的环境不仅指物质如课堂环境,还指社会文化、教育、家庭和人际,甚至心理环境,所以我们必须要特别注意社会互动对学习者的行为及情感因素的影响。这也是社会建构主义的基础理论之一——人本主义的内涵。
第三,既然学习者是学习的主体,那我们就应该把教学的重点转移到学生身上去。教是为了学。教师应改变传统的知识传授者的角色,成为中介者(Fuerstein,1991)。应为学生提供学习机会和学习体验,以此来创造有利于建构个人意义的学习环境和氛围,使学习者增强自主、自控和自我责任感,提高使用学习策略的能力,以达到主动学习的目的。这样的学习才更有效。
第四,学习应富于教育价值。语言学习更是如此。语言不仅传递知识,语言还是建构意义和创造“现实”的媒体。在某种意义上,有什么样的选择与建构,就有什么样的“现实”。“现实”体现着语言使用者的立场。因此,语言使用就是创造文化。当我们在用语言建构意义的时候,我们就是在创造文化。(成晓光,2002)
社会建构主义从理论上对学习进行了全新、全面的阐述。这对我们教育思想的改变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大的启发。可以预见,对社会建构主义从理论的研究和探讨还将继续深入下去。
收稿日期:200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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