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业服务是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宗旨_农民论文

为农业服务是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宗旨_农民论文

为农服务是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销合作社论文,宗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为农服务是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宗旨,这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制原理在我国的具体运用。这里所说的服务,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服务。这种服务,是以实物或活劳动形式满足农民生产或经营需要的活动。它是农业经济服务的主体,也是农业经济服务的本质表现。

一个国家国民经济运行的各种比例关系,基础在生产,实现在流通,关键在服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流通服务必须力求系列化。马克思曾指出,“社会分工使商品所有者的劳动成为单方面的,又使它的需要成为多方面的。”〔1 〕这说明一个商品生产者所以能为社会提供某种商品,并不断扩大其生产规模,是与社会多方面对它的服务分不开的。就我国农村情况而言,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在分散经营情况下的农民有着多种多样的需求。从生产过程看,有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需求;从内容看,有购买生产资料、信息、技术、储运、信贷和推销产品的服务需求;从涉及的面看,有生产、加工、运输、金融、供销等部门。农民都有多种多样的需求,而每一个部门却只能满足一种或几种需求。有些部门往往是“敲锣卖糖,各管各行”,自成体系,彼此分割。对此,我们又不能简单地指责它们不为农服务,问题是它们不具备在新形势下提供系列化服务的条件。而且,需求和供给在时空上常常错位,这又加深了服务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只有流通领域的合作社才能担当起这一重任。因为,流通既与生产相联系,又与消费相衔接,信息、供销、加工、信贷等都比较灵通,运作起来比较得心应手。同时,在农村组建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一般不会触及农民的生产资料,最易为农民所接受。这种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非供销社莫属,供销合作社理所当然地要担负起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的重大责任。

(二)

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强调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和经营方向,是经营指思想上的一场革命。供销社为农服务,主要是以农副产品的产供销为中心,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系列化服务。现代农业不仅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农村中的工商建运服。供销社只有开展系列化服务,才能保证大农业的各行各业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几年来,我国农民的生产规模虽然有了较大、较快的发展,但总体来说,生产规模还是比较小的,力量也比较薄弱,基本上还是以家庭生产或经营为主,它们往往只有某一方面的优势。多数农民在生产经营中仍存有一定的困难,在信息、资金、技术、储运和供销上不是缺这就是少那,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种服务。因此,满足农民在发展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系列化服务,乃是我国农业向商品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农业发达的国家里,一个农业人口可以为四、五十年非农业人口提供所需的农副产品,几个人就可以经营二、三千亩农田。这里不单纯是因其机械化、自动化的程度较高,更重要的是这些国家已建立了发达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没有其方便的农业服务,它们的生产和经营就会寸步难行。我国如果在农村中将这个服务体系建立起来,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将能迅速提高,农民将会生产出更为丰富多彩的农副产品。农业生产不但不但不会徘徊、滑坡,而且还会大踏步地前进,我国农民也将早日跨入小康社会。

供销社自1982年体制改革以来,中央一再要求各级供销社必须把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在设计这一服务体系时,国家很自然地想到了供销社这个在我国农村目前经济力量和组织力量最为强大的合作经济组织。因为,供销社首先可以解决农副产品销售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供应这个发展商品经济最为基本的问题,这就决定了供销社在建立农村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这种地位是农村中其它经济组织所不可替代的。同时,供销社的基层企业又办在农村,网点多,分布面广。它的干部职工同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农民又是它创建之初的股东。农民入股的初衷就是要从供销社那里得到有效的服务和正当的利益。再加之,供销社有为农服务的优良传统。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了供销社同农民的关系最为密切。建立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服务体系,开展系列化的服务,自然要以供销社为依托。

从供销社自身来讲,也应把为农服务作为自己的经营宗旨和方向。供销社是我国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主渠道的地位不是自封的,要靠为农服务来体现。要有位,先有为。供销社办在农村,不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又为谁服务呢?综观世界各国在组织农业生产方面的情况,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各地历史、文化、民族传统和社会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合作社组织形式也有较大的区别,但由于农业生产内在要求所表现出来的经营原则都贯穿于各国农村诸多的合作社组织形式之中,是它们广泛统一的基础。这种情况对确立我国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宗旨和方向不无指导意义。其经营原则中有这样一条指导思想是不能忽视的,即农民以合作社为依托,合作社对内服务,谋取福利;对外经营,争取利润。由此看来,为农服务不是我国供销合作社临时性、阶段性的任务,而要作为一条重要的经营宗旨贯穿于以农副产品生产为主的生产和经营过程的始终,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一切活动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

(三)

为农服务是供销社的经营方向和宗旨。但是,在市场经济下,供销社要坚持这一宗旨并非易事。各种经济成分为了挤占农村市场,几乎无一不同供销社进行激烈的竞争。多方排挤、削弱和肢解供销合作社,在一些地方已成为一种倾向。一方面,要供销社为农服务,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又不承担供销社政策性亏损,各种摊派十分沉重。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供销社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系列化的服务,在经济实力上显得十分欠缺,感到勉为其难。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把供销社问题提高到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高度来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供销社实现这一宗旨创设宽松的外部环境。供销社自身更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当前,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发展与继承的关系。任何事物都要发展,但发展中又都有继承的一面。哲学上把这叫做“扬弃”。供销社为农服务,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得讲扬弃。这就是在坚持传统的供销服务项目的同时,注意吸收时代特色,更新和深化为农服务的项目和方式。因为现代农民已不是鲁迅笔下的润土了,它们的文化水平、价值取向、市场观念、思维方式和规模生产意识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断地向服务部门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供销社为农服务就必须突破传统观念,确立新的思路,大胆开拓符合市场需求、科技含量高和经济效益好的服务项目。

二是市场与生产的关系。市场的基本作用有两个:一是交换,使产品实现其价值;二是导向,引导生产发展。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应该成为供销社为农服务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农村市场活了,整个农村经济就可以很快发展起来。从抓市场入手,强化农村经济服务,要比就生产抓生产见效快。这是一条经济规律。供销社既姓“农”,又姓“商”,是我国农村商品流通领域的主渠道,它完全可以运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做好为农服务工作。

三是经营与服务的关系。处理好这一关系,就是要求供销社摆正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位置。我们说供销社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不等于说供销社不要利润。事实上,市场经济是只认效益不认“性质”和“成份”的。经营搞得不好,总是亏本或效益不高,再标榜自己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也不会得到农民的信任,在竞争中同样要被其它经济组织挤垮或取代。为了更好地为农服务,供销社要创造尽可能多的盈利,以壮大为农服务的经济实力。有人担心供销社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会削弱为农服务的功能作用。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不能简单地、直观地把讲求企业效益与为农服务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经营与服务两者最终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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