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经济中“民营化”的争论与评价_产权理论论文

转型期经济中“民营化”的争论与评价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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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在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所有国家都面临国有制企业的改革与产权重组的问题。自90年代起,在前苏东转型国家最初阶段的“市场化”改革目标被概括为:经济自由化、国有经济私有化和宏观经济稳定化。各国都把“私有化”,看做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并且采取了一步到位的“私有化”方式。目前,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私有化过程已经基本结束,所有制结构已经大致确定。按照国际经济组织和转型国家的统计,非国有部门的产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是衡量一个国家私有化程度的基本标准。在多数中东欧国家,私有化程度的比重已经越过“50%”的中线,一般达到70—80%;俄罗斯的私有化程度,也大致接近这一水平。如果根据这一评价标准,在大多数转型国家,非国有经济成分(包括完全的私人所有制、股份制、国有和私营合股、外商独资、合资等)的比例已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70%左右,国有经济的份额降为20—30%(世界银行,1996)。

对于转型国家的“私有化”问题,学术界对中东欧国家私有化的做法普遍认为,“小私有化大功告成,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也取得重大进展”(张斌,1997);而对于俄罗斯私有化的评价,在我国学术界基本持否定态度。应该说,在所有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里,小型企业的私有化是比较容易实现的,效果也显见。可是,大企业的私有化在这些国家,特别是在俄罗斯,却并不尽如人意。因为,俄罗斯在将近10年的经济转轨进程中,至今经济仍持续下跌,经济转轨没有取得明显的绩效。因而,一些人将它归结为是俄罗斯采取私有化政策失误造成的。以至于到今天,国际学术界在分析俄罗斯的经济转轨时,关于俄罗斯私有化的成效及其后果,始终是一个争议最多的论题。美国哈佛大学俄罗斯中心主任、著名苏俄问题专家马歇尔·戈德曼就曾指出,萨克斯为俄罗斯设定的经济政策是错误的。人们对俄罗斯大私有化方式及其效果众说纷纭。

二、争议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1.私有化的方式。在前苏联和中东欧国家,“大规模私有化”是激进转轨“休克疗法”的产物。总体归纳说,如果从国有产权变更形式的角度看,俄罗斯和中东欧的私有化大致采取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出售产权”;第二种是“给予产权”。匈牙利著名经济学家科尔奈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偏好前者,反对后者。他在对俄罗斯和中东欧国家的私有化进行比较时认为,匈牙利和波兰的私有化方式和效果,要比俄罗斯和捷克好。因为,在俄罗斯和捷克,私有化的主要方式是无偿“给予产权”。例如,俄罗斯的“大私有化”主要采取发放“私有化券”形式,即向每名企业职工发放面值为1万卢布的“私有化券”; 捷克也是采取发放“私有化券”的形式。人们可以将“私有化券”兑换成股票,或者卖给大的投资基金会。这一实践引致了“产权的原子化结构”,产权分散为“私有化券”的每名持有者手中很小的一份额。作为投资基金会,它们并不善于公司治理,因而,“给予产权”办法的效果并不好。而匈牙利和波兰,主要采取有偿“出售产权”的方式。这一方式不仅有助于增加国家财政税收,而且有利于发现那些愿意并有能力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者(马歇尔·戈德曼,1999)。

2.俄罗斯股份制企业的性质。股份化是这些国家大型企业私有化的一种主要形式。与中东欧国家的股份制企业相比较,俄罗斯的“股份制”有着明显的“官僚集团控制”的特点,带有传统体制遗留的“官僚集权制”的许多痕迹。因为,经济转轨中股份制企业的主体,大多不是市场自发产生的私人企业家,而是从过去的国营企业经理层和国家机构中滋生出的集团与组织;股份制企业与公司的实际控股权集中在国家或经济集团手中。这种股份制企业的形式包括:政府与私人的混合公司、由官僚阶层控制的控股公司(如俄罗斯的石油-天然气公司)、通过大银行组建的金融工业集团,等等。因而,俄罗斯的大私有化被许多人称为“官僚私有化”、“官员私有化”、“经理人员控制”等。从俄罗斯大私有化的演变趋势看,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造是沿着这样的路径发展:由原来的经理和厂长去控制自己的企业。这就使得他们有可能把原来行使的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变为转轨后的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科尔奈,1999)。

由于俄罗斯“大私有化”的这一结果,对于俄罗斯的私有化就有了各种不同的看法。例如,认为俄罗斯的私有化注重的是有计划、大规模地改变所有制形式,而不是培育能够创造效益的资产所有者;“私有化”对俄罗斯经济造成了如下恶果:原有物质基础被破坏,私有化并没有确保生产率的提高,反而导致严重的危机和经济的崩溃;俄罗斯私有化给国家预算带来的收入少得可怜,1992—1996年私有化企业的产值占国内总产值的70%,但是近几年私有化所带来的预算收入仅占年度预算收入的0.15%。总之,不仅在俄罗斯,而且国际学术界也认为,俄罗斯的私有化效果比中东欧国家要差。俄罗斯学者曾经断言,俄罗斯的私有化是在向官僚集团式的私有制过渡(A·布兹加林等,1999)。

3.对私有化的效果评价。在转型国家,很多国有企业被私有化以后,企业的经营机制并没有明显改观。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一方面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另一方面,经营效率并没有明显提高。因而,人们对于中央计划经济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私有化”,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观点:

(1)针对一些人“经济转轨成功的第一步是私有化”的观点提出,认为竞争比私有化重要得多,对于企业来说重要的是强化竞争和激励机制。例如,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教授华莱士认为,如果没有其他相应的条件,仅仅依靠私有化并不能解决企业的竞争力问题。近年来,英国的许多企业也私有化了,由于英国企业相当广泛地参与世界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竞争力。但是,仅凭私有化和参与国际竞争,并不足以建立一个完全竞争的机制。

(2)迄今为止, 对于“转轨”的讨论更多地集中在改革和改变旧制度上。然而,一些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如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就强调,更重要的是“创立新制度和新企业,中国在这方面提供了很有意思的研究案例。例如,中国之所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就是因为中国创立和发展了许多新的企业,而不是把原来的国有企业私有化”。“中国的经验提供了一个非常明显的例证,即在缺乏明晰产权的情况下,经济腾飞也可以实现”(约瑟夫·斯蒂格利茨,1998)。

(3 )针对过去人们强调产权或者所有权对于“转轨”的重要性的观点而提出,认为在转型国家,产权或所有权并不像科斯认为的那样重要。因为在大型组织中,几乎所有的成员都不是所有者,委托—代理问题也随之产生。以所有权姓“公”还是姓“私”为基础的委托—代理问题的性质,只存在极少的差异。一些人强调,在转轨经济中,强化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的激励机制和预算约束,可能比界定和明晰产权更为重要(A·布兹加林等,1999)。结论是:如果没有其他相应的条件, 仅仅依靠私有化,并不能解决企业的竞争力问题。因此,国际上一些经济学家最近纷纷提出,私有化只是达到市场经济的一种手段,而建立新企业则是一种另外的途径。

(4)也有的学者持相反的意见, 认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私有化与其经济衰退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匈牙利著名经济学家科尔奈提出,在东欧国家,私有化以后的经济衰退并不是由于私有化进程而导致的,转轨后的经济衰退更多地是一种巧合。他更加强调制度转型的重要性,认为东欧国家的制度转型,其意义远远超过诸如经济转轨的目标:反通货膨胀、稳定价格、调整汇率政策之类的宏观经济政策。

(5)在西方学者和一些中国经济学家看来, “私有化”乃至“大爆炸”式的“休克疗法”,是计划经济体制本身的逻辑完整性的体现。前苏东国家为什么会出现“大爆炸”式的改革?对此,必须进行历史地分析。二战后自50年代起,东欧国家曾先后对它们所实行的苏联式计划模式进行大胆的改革。在这场改革中,率先与斯大林经济模式宣战的是前南斯拉夫,前南斯拉夫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试图以“工人自治”取代国有制;其次是匈牙利,它的分权化和分步骤的改革以及在1968年建立新体制为目标的改革行动,并没有解决计划与市场之间的矛盾。因而,这些国家的经济改革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再看前苏联,它最初的经济改革始自1969年,到其解体,经济改革都没能触动旧体制的一丝一毫。因而,只有实行完全的自由化和市场化改革,才能够为市场经济留下生效的空间。这就是“休克疗法”,以及“大规模私有化”出台的深层原因。

三、涉及私有化的重要理论

西方研究转轨问题的一些经济学家,根据经济转轨的经验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提出了若干理论。这对于我们认识转轨国家的私有化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在私有化场合,多数或者相当大量的股权为内部人(经理人员)持有。在企业仍然为国有的条件下,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中,内部人的利益得到有力的强调,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内部人控制”(由原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工人控制),是转轨过程中所固有的一种潜在的可能现象,是从计划经济制度的遗传中演化而来的。当经济转轨导致中央计划退出时,那些从计划经济获得很大控制权的企业经理或管理人员,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进一步加强了自己的权力。而且,只要他们得到本企业职工的支持,就没有法律或政治权力能够罢免这些前国有企业的经理。许多学者之所以提出“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是因为在多数转型国家中,都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或者是这一现象的变异。例如,俄罗斯提供了管理人员控制的案例;波兰大多是工人理事会控制企业;捷克和匈牙利提供中间形式的案例。如果将波兰和俄罗斯相比较,波兰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内部人力量”较弱;捷克的私有化被认为是通过“股权购证”的私有化,趋近新古典式外部股东控制的理想模式。

2.“寻租”(Rent-Seeking)与所有制转型。西方一些学者认为,“腐败”是转型国家存在的共同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在经济转轨的初期,最重要的是使国家从经济中退出来,“快速私有化”曾经被认为是达到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但是,西方的一些学者通过实际调查认为,私有化并不能防止院外集团干预和不断试图影响一个弱政府决策的现象。对于“寻租”,就私有化和企业重组而言,一般被分为“事前”与“事后”的寻租活动。“事前”的寻租指的是,各种利益集团付出努力和支付资源,以影响在各种私有化政策之间选择的过程,以获取更多的资金,从中渔利。政府财富中的大部分向私人手中转移,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性的机会。因而,这些国家在私有化过程中出现大规模的寻租现象不足为怪。“事后”的寻租指的是,企业或企业集团进行游说,以试图得到更多的补贴,而不是致力于企业重组,这就导致软预算约束的长期存在。“寻租”活动与私有化的动机完全相反。前苏东国家的私有化为的是明晰产权关系,而寻租活动则不断通过政治方式来改变产权的分配,造成产权关系的混乱。

3.“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泛指如何建立富有效率的运作机制,以实现对企业的控制。企业的私有化,实际上是企业重组的一种形式,也被称为“公司治理”。在前苏联和中东欧国家的大中型企业中,“公司治理结构”的显著特征表现为:内部人,主要是企业经理人员对企业所实施的强有力的控制,大多数企业已经把企业所有权移交给在职的企业经理人员和工人而实现了私有化,通过锁定安排,阻止了工人们出售其拥有的企业权益。按照传统的分析,要在经济转轨中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就应当促进有效率的证券市场的发育,培育积极的、有影响的股东,以及制定可以保证股东在董事会中居于控制地位的公司法规。但经济转轨中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已经清楚地表明,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因为我们不能忽视转轨过程所依据的路径依存(Path-dependent)或循序演化的性质。在诸如俄罗斯、波兰等转型国家,旧体制的遗产和在旧体制后国有企业经理们权力的扩大以及工人们强大的政治势力,“这些看起来对经济转轨中的私有化过程和对演进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性质,都形成了对新制度很强的约束”(张军,1999)。

四、转型国家私有化的教训

现在,转型国家从私有化开始迄今已经有10年的时间了。经验告诉人们,目前大多数转型国家的经济产出比转型之初下降了30—40%,只有中国和波兰例外。这使我们认识到,经济转型并不一定会导致经济产出的下降,而中国就是这方面成功的例证。在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看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比较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首先,中国的改革是以公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拥有干预经济能力为前提的,与中东欧国家不同,中国的计划经济并没有因为市场的发展而完全废弃;其次,中国的实验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表现出的是与欧盟相似的特征,即对以前分散的组织进行整合,尤其重要的是在地方市场发展和整合之时,注意削弱地方保护主义;再次,中东欧的一些实验建立的是市场社会主义,忽视了控制和决策,深受瓦解而引发的混乱之苦。前苏联的政治统治加大了转型的代价,而中国几任领导人执行的地方自给自足的政策,却为其改革提供了基础(约瑟夫·斯蒂格利茨,1999)。

中国和波兰的改革之所以受到斯蒂格利茨的肯定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这两个国家都有这样的共性:经济产出的增加依靠的主要是非国有经济的成长和拉动。再看俄罗斯,虽然改革已近10年,但非国有经济并没有得到迅速发展,而原有的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生产,却处于瘫痪状态。在国有经济之外,应该使“非国有经济”得到广泛而迅速的发展,而不是在非国有经济没有成长起来,就先对国有经济进行私有化,这是转型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教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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