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特点#183;难点#183;建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民主党派论文,难点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2803(2008)01-0041-06
从人民政协的《共同纲领》到政协章程的制订和修改,从人民政协的性质、作用被庄严地载入我国根本大法,到两个5号文件的颁布(2005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05年《意见》;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006年《意见》),中共中央对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设提出全面系统的要求,把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摆到了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战略高度。特别是两个5号文件,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在继承和发展中为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揭开了新的一页。对于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就民主监督的特点、难点等问题谈点体会,并就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提出建议。
一、民主监督的特点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其中必须认真坚持和遵循的政治准则之一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毛泽东同志曾说,“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就是那些骂我们的,我们也要养起来,让他们骂,骂得无理,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互相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意见》强调:“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具有这样几个明显特点:
1、政治性。民主监督是在基本原则、根本活动准则及根本任务等一致基础上进行的有组织、有程序、高层次的政治监督。这个“一致基础”,就是“和而不同”中的“和”,即大同。牢固把握这个“一致基础”,就需要我们民主党派组织及成员,不断增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这种“和而不同”,是进行党际政治监督的前提。
2、合作性。针对建国初期民主党派的意欲解散,毛泽东同志高瞻远瞩地决断:“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文革”结束伊始,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我们党同其他几个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个方针要坚持下来。”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保证国家能够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符合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根本条件。实行多党合作,能够更好地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多党合作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方式。因此,多党合作的实质是民主问题。这决定了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建设性的、善意的、合作的,而不是破坏性的、恶性的、对抗的。执政党和参政党确实要有不同,唯有不同才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这正是“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不同,不一定非要站在对立面、反对方不可。不同而和,是对“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现实的写照,也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党际和谐的内在要求。
3、平等性。互相监督的主体,各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一样,都是政党。政党在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是“互相监督”的条件。这种平等性还使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具有平等协商的特征。
4、人民性。由于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具有人民性。由于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党性质决定了它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参加和参与”,不可能也不应该使其具有与执政党完全对立或者直接相抗衡的权力,所以其不可能具有西方政治制度中在野党和反对党的职能与性质。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民主党派的“参加和参与”,又使得执政党的权力受到了一定的监督与制约,共产党不可能也不应该不顾同盟者的利益一意孤行,完全忽视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的存在。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最怕的是鸦雀无声。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因此,特别需要提高警惕,需要监督。监督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党的监督,二是群众监督,三是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监督。执政党在进行重大决策的时候,需要高度重视听取参政党的意见,在决策中尽可能地体现和反映参政党以及它们所联系的那一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从这个意义上讲,参政党作用的发挥寓于“参加和参与”之中,是通过各种“参加和参与”的形式来实现与执政党的合作,这种合作必然是民主的一种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人民性,当前迫切需要我们着重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民主监督。
5、非强制性。第一、二个特点,决定了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不具有强制性,即没有法律约束力,性质上有别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行使的国家权力的监督。当然,民主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就不能逐步通过权力配置、利益协调、权利救济等制度化、规范化的手段,将目前各种合作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如民主监督)上升为具有稳定性、权威性、连续性和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如何使民主监督成为制度,有人提出要国家立法,这与我国政体不相符合。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体现在政体上就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如果把民主监督搞成一种法律上的监督,就会使政协与人大的职权混淆。当然,从实践看民主监督,又需要有一定的效力。针对这种情况,建议经过一定的宣传和调研后,政协可以在修改政协章程时把多种民主监督形式写入政协章程。各级政协和民主党派就可依此行事,从章程和工作机制层面使民主监督具有一定的效力。
6、统一性。即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政治协商而非政治冲突,政治合作而非政治对抗,党际和谐而非党际斗争,决定了民主监督多方面的合作性内容与多种建设性形式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和平稳定的环境。这正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处理一系列国际国内事务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邓小平同志1989年会见布什时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民主监督的内容与建设性形式的统一,有利于保持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民主监督的难点
1、思想认识不足。2005年《意见》明确提出了民主监督的内涵,提出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对中共党委和政府支持民主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有的认为民主监督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有的认为民主监督是“找麻烦”,有的甚至对民主监督存有抵触情绪。如广东省政协委员孟浩为小华高中升学志愿,到广州教育局质询遭拒一事(《南方都市报》2006年8月15日),就说明了行政部门对民主监督在认识上的缺失。就监督者而言,有的认为民主监督是“软监督”,可有可无,作用不大,因此缺乏热情和责任心;有的对民主监督的艰难性缺乏充分的认识,期望值高,当工作难以到位时,便心灰意冷;也有的怕“越位”,怕麻烦,畏难情绪大;少数有强烈责任感、依章行事、据理较真的,往往又有遭打击报复之忧。
2、知情渠道不畅。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在民主监督实践中,有的可能是渠道不通,有的可能是名通实不通,有的可能是通而不畅。特别是在法律法规实施和有关干部为政清廉方面的民主监督,监督者的知情渠道在当前还不是很畅通。反馈信息不及时,决策主导方往往与政协及民主党派之间双向、主动的沟通还不够。
3、条件保障不够。在这方面往往因人(地方党政领导)而异,差别较大。
4、调查研究不深。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监督权。民主监督不是靠权力,而主要是靠真理,为此更需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做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工作。这样,民主监督才能做到把握得准,监督得实。
5、付诸行动不敢。如有的同志对民主监督存有畏难情绪,认为:硬不得,也软不得;多不得,也少不得;深不得,也浅不得;急不得,也缓不得;较真不易,作假也难。“以史为鉴”,我国民主发展的历史值得注意:过去最高领导人、执政者不善于或不愿意听取不同意见,乃至打压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错误决策提出正确的反面意见的专家、学者以及政治家。如建筑大师梁思成因反对拆毁北京古城墙,被批为“复古主义”;人口学家马寅初因主张计划生育,反对放任人口生殖,被批为中国的马尔萨斯,被撤去北大校长职务;清华大学水力学教授黄万里因反对建设三门峡大坝(后来实践已证明它是一大水害而非水利),被打成右派。郭道晖称他们是建国以来三大“不可行性论大师”。不只是他们个人遭受摧毁性的打击,而且给国家人民乃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甚至灾难。这也证明:压制建言立论、强求“千人一面、千篇一律”将造成怎样灾难性的后果!时至今日,开展民主监督方面在“敢”与“不敢”的问题上,依然存在诸多难点和疑点。
6、机制不顺。有的是上顺下不顺,也有的是明顺暗不顺等。民主监督在实践中往往形成了提建议容易,提意见、作批评难;反映意见容易,意见反馈难;事后监督容易,事前事中监督难;一般事项监督容易,重大事项监督难;监督基层容易,监督上级单位难;监督一般公务员容易,监督领导干部难;监督一般政府部门容易,监督中共党委及政府有关部门难。
三、对进一步实施民主监督的建议
(一)从“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民主党派实施民主监督的认识
把握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以上特点,有利于我们从多视角进一步深化对民主监督问题的认识。据此,需要克服目前人们在民主监督问题上存在着的一些糊涂观念和错误认识。一是对是否应该把各级中共党委机构(决策者)也同时作为各级民主监督的重点和主要对象问题的理解上,有的还有疑虑。这需要从关于既要授权于中共党委,又要限权于中共党委,使中共党委严格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范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使中共党委机构直接作为公共权力主体代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对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需要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规律的内在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到在基本原则、根本活动准则及根本任务等一致基础上进行的有组织、有程序、高层次的政治监督,不仅“很必要”而且也“便于”将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构同时作为民主监督的重点和主要对象范围。二是需要深化对民主监督主体和监督形式的理解。科学有效的民主监督体制,无法律约束力的民主监督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主监督两个部分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从包括党际民主在内的民主政治发展看,做好无法律约束力的民主监督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主监督结合的文章,才能确保实现民主监督的完整性及其监督的有序性和实效性。三是对民主监督与多党轮流执政制度之间关系的认识上有偏差。需要充分认识到,它们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那种认为要搞好民主制权和民主监督,就需要实行多党轮流执政制度的理论和思维方式,是非常错误的,也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和当代中国现实国情和党情的。因此,需要我们走出“非同即反、非反即同”的误区。四是“要不要无所谓”和“急于求成”的思想。民主发展和民主监督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一个过程。在坚定发展方向不动摇的同时,需要对其发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甚至是曲折性)有足够的认识。目前我们必须从当代中国实际出发,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础上,力求做到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使包括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在内的多种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形式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从而使我们能够通过创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形式和监督体制,为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明确方向,把握重点(“三层级的两层面”)
2005年《意见》指出:“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突出民主监督的重点,就是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重点监督: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中共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情况,坚持为公为民、推进科学发展等方面的情况。毛泽东同志半个世纪以前,在回答爱国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尖锐问题时,针对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者均无法摆脱“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曾经胸有成竹地说过,我们中国共产党人能够跳出这个周期率问题,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已经找到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让政府不敢松懈和腐败。为实现这个目标,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同志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在努力寻找如何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让政府不敢松懈和腐败的具体实现形式和有效途径上,作出了多种试验和探索。虽然这些试验形式和探索措施,都因缺乏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的保障,终归未能摆脱出人治民主的局限而使其归于失败。但毛泽东同志的这个美好夙愿,却是充分代表和反映出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共同心声,充分体现出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一种共同追求。所以,在认真回顾总结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逐渐清晰认识到了只有注重从创新民主监督机构和民主监督制度上入手,才有可能确保使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真正找到能够摆脱“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才能确保从组织制度上真正让人民来有效监督政府,让政府真正不敢松懈和腐败。在我国,13亿多人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力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政府为人民服务,为公众谋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政权机构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并能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是可以按个人的认识、愿望、意见和主张任意处理各种问题的,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是可以不按民主程序办事的,就有可能滥用权力,使“公仆”蜕变为“主人”。同时,在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各民主党派中的人大代表或担任了一定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可以以人大代表和公务员的身份参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各民主党派及其成员可以组织的名义通过政协提案,以各种特约人员的身份对于国家的法律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实行民主监督。
对于政协和民主党派来说,我们应该或者说能够对哪些政策做出民主监督?笔者觉得应该按做出决策的主体将决策划分成不同的层级,再来看我们可以在哪个层级的决策上做出形式不同的民主监督。在中国,不同层级(由于民主党派成员主要在大中城市发展,所以目前主要有中央、省、市三个层级)的决策主体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层级的决策主体,其决策的主体层面也是不同的。以中央层级为例,主要有三个不同层面的决策主体:一是中央政治局或者政治局常委作为决策主体,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决策主体,三是国务院系统作为决策主体(不经过人大做出决策)。对于第一类主体的决策,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实施民主监督主要可通过决策前的政治协商和决策实施中及实施后的通报协商来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协商也就是民主监督。2006年5号文件称,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在中共中央的正式文件中,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并重的论断。这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实施民主监督提供了新的契机。
目前,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发挥作用、实施民主监督的重点在三层级的后两个层面。当然,对于决策主体是人大的,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各民主党派中的人大代表或担任了一定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可以以人大代表和公务员的身份参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法律;同时可探索政协和民主党派与人大建立一种沟通机制。也就是说,我们如果想使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成为一种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活动,实践中必须对我国决策的程序化有个初步的设想。如果决策主体是人大的话,政协及各民主党派跟人大之间也有必要建立一个沟通和决策前的协商程序。是否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把人大要讨论的事情、把人大的立法、把政府的重大决策规定都提交政协征求意见,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组织和个人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对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组织意见的不采纳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湖北省十堰市2006年政协在派驻民主监督工作中,始终把整改作为派驻工作最重要的环节,作为衡量整个民主监督工作的根本标准,力求通过整改,采纳正确意见,切实改进和推动被监督单位的工作。
政协及各民主党派进行民主监督主要是为决策机关进行决策提供一种参考意见,在民主监督过程中进行的调查研究重点应该是实证的和技术性的研究,而不应该是一种定性的研究。或者说,在民主监督中,政协及各民主党派重点是侧重技术分析,而不是对政策进行价值上的决断。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和组织的优势,着重围绕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注的“三最”等问题,向中共党委和政府机关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开展有效的民主监督。以当前我国的社会公共服务为例,在政府有限的财力中,对公共产品如何进行配置?这就需要“坚持扩大民主,完善民意表达机制”,尽最大可能让各界群众平等表达意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均衡的利益博弈。
(三)按“三化”要求,实施民主监督
实现《章程》赋予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应当结合现实的可能性和发展的前瞻性,逐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化:(1)实现决策主体从自觉地接受监督向法定地接受监督转化。目前各类决策主体占主导性以及非制度化的监督机制应当改变,从而将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使之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如湖北省十堰市在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向行政单位派驻民主监督员制度,并出台有关实施办法,做到“邀派结合”),从而克服其随意性。(2)实现由局部的监督机制向全面的监督机制的转化。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应当循序渐进,由点到面,逐步展开,从议政型、提案型监督向信息型、评议型、除弊型监督扩展,既要防止保守倾向,又要避免盲目冒进。(3)实现由实体的规范化监督向程序的规范化监督转化。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毕竟不同于决策主体所从事的研究,政协及民主党派在民主监督的调研中,应当避免重复性劳动,防止越位、越权,喧宾夺主;同时要发挥优势,从决策主体进行决策的程序性环节入手,进行互补性的或反向性的论证。如有学者提出进行“不可行性论证”,主要是对国家、政府、执政党的重大决策举措,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工程、建设工程,进行“不可行性”的论证,是一种“树立对立面”的辩证法的科学思维方式,是科学决策应有的内涵,也是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
(四)注重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及民主监督的公开透明度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党委进行重大决策,要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要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进一步搞好参政议政。特别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下情上达的渠道,加大民主监督力度。”畅通渠道,势必要求公开透明度。(1)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建设阳光政党;实行“政务公开”,制定相关法律,建设阳光政府。阳光政党和阳光政府是政协及民主党派进行民主监督的前提。建立涉及“公共政策”的政府规章和决定必须经过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程序的制度。不仅物价变动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举行听证,作为“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共政策”也应听证。要尽可能大地推进中国共产党党务、政务公开。(2)建立“公共政策”的传媒公开报道、征求意见和开展公众讨论的制度,鼓励“公共政策”的群众参与。讨论“公共政策”的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等会议应该公开举行,逐步做到能够电视直播。(3)适时制定出版法、新闻法,进一步保障政党、社会组织、媒体和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利。(4)可试行提案办理上网公开,让利益相关的群众和监督者跟踪问效。(5)公开民主监督过程中民主评议和测评的结果。建立规范化的转换渠道,试行将政协的重大提案作为议案列入人大议程,予以审议。即政协应当同其他国家机构一样享有对人大的提案权。
(五)改进并加强事前的民主监督,建立在人民政协及民主党派中协商“公共政策”的制度
(1)公共政策是属于“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按《政协章程》,它属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2)公共政策是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于决策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政协中进行广泛协商,是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之一的协商民主的发扬,必须坚持和完善。(3)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在公共政策制定、执行和修订中,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发挥界别自由表达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成为其所联系群众的利益表达实体,这可以增进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据上述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①有关立法的计划应通报政协,政协应该将法规的草案提供给有关的界别和党派,请他们征求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在法规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召开协商会,进行协商。②建立在政协及民主党派进行公共财政预算协商的制度,明确财政预算在提交人大审议前,向政协进行通报协商。③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事业类收费的变动,政府应该在决策前,向政协提交物价听证会的材料,政协应该将有关材料提供给有关的界别和党派,请他们征求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召开协商会进行协商。④根据协商意见,派出政协及民主党派成员出席听证会。⑤建立“公共政策”应群众要求审议的制度,如应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的要求、应多数代表或常委会委员的要求、应下级人大的要求等而审议的制度。政协可以根据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的提议,就公共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和视察,并在调研和视察后,进行相应的协商,并将协商意见通报相关部门。
政协及民主党派组织和成员应该提高参政调研能力和水平,努力在民主监督实践中做到“长于协商,善于协调,诚于协同,工于协作”。注重整合成员的优势,主动关心、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修订,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主动收集人民群众对公共政策的意见、建议,通过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使我们的公共政策更加完善。
(六)注重民主监督规范有序地与其他监督互动和转化
有序推进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如人大的权力监督、中共党委的党内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的良性互动和转化。如“孟浩事件”能演变成为新闻事件,就充分说明了民主监督向舆论监督等的互动转化。试想如果没有央视介入,如果没有众媒体关注,如果没有省政协的大力支持,那么就很难设想会有后来的“达成一致”。这与其说是一个政协委员的胜利,不如说是央视的胜利,舆论监督的胜利,以及更高层级权力的胜利。这表明多种监督的良性互动和转化,能够使各种监督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更加有效,从而丰富我国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总之,开展民主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需要。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党派组织及成员,搞好民主监督,是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内在要求,是合作共事的重要内容,这也对民主党派组织及成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民主党派组织及成员(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在努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的过程中,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讲究方法、注重实效,不断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是十分必要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道路上,民主党派组织及成员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团结民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适应新形势,努力开拓创新。只有创新,才能有为;只有有为,才会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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