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公有制与国有制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多少年来,中国和其它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是前苏联)对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公有制、国有制的研究多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一是马克思的“公共占有、集体占有”角度;二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角度;三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所有制或国有制角度。并由此得出了国有制是现阶段(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最理想的形式,这种形式既是目标形式,又是实现形式。
严格说来,所有制研究、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既包括生产资料(尤其是资本),也包括消费资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又集中体现在许多公共产品上。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以生产资料作为论述的核心,同时从一个新的角度,即所谓的公有制经济的运行过程进行探讨。这样我们就会发现,社会主义的国有制实质上不是公有制,而是垄断所有制,是垄断所有权的转化形式。
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
所有权是与所有制紧密联系的。在所有制问题的讨论中,首先遇到的难题是对所有制范畴的理解上的分歧。在这一点上,我国理论界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有制是一种法权观念和法律用语,是指财产所有权,它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关系,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内容,因而属于法学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所有制有两种用法,一是所有制作为表现经济关系的范畴,体现的是经济上的占有关系与人和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二是所有制作为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体现的是一种自由意志关系和权力关系,即占有主体对占有的对象具有一种任意支配的权力。这两种用法分属不同的领域,应加以区分:经济学范畴的所有制应研究占有关系,法律上的所有制应研究财产关系。
正是因为认识上的分歧,在我国经济学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所有制理论模式。一是广义模式,即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叫总和论,具体包括生产资料占有、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生产关系。二是中义模式,其中又有多种理解,如所有制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统称生产条件所有制;所有制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力所有制和劳动产品所有制;所有制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消费资料所有制。三是狭义模式,即所有制单指生产资料所有制。笔者认为对所有制及所有权研究的更新更全面的理解,应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第一,法律规范与经济规范应该统一起来。我们讨论的所有制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所有制,市场经济本身是法制经济,法是市场运行中的各方面条件本质及行为方式规范的依据,离开法的规范的经济是混乱的和不规则的。此外,经济学范畴的所有制必须通过法学范畴的财产所有权加以确认,法学范畴的财产所有制必须随着经济学范畴的所有制的不断变化而进行调整,并对已经变化了的所有制关系重新确认。所有制既不是一个纯经济学的范畴,也不是一个纯法学的范畴,而是一个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范畴。但作为交叉范畴,二者的作用是不同的,经济学范畴从本质上、内容上规范生产要素等的所有权关系,而法学范畴则在形式上,从外部规范这种所有权关系。
第二,要深入对所有制运行机制问题的研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成机制。即所有制的产生、更替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必然性。生成机制的基本规定性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取决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物质技术结合方式,根植于生产力基础中,它的生成、演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的历史过程。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生命力及其历史作用,取决于它对一定的生产力状况适应度。二是多元机制。所有制的多元性是由生产力的条件和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决定的。原始社会是单一原始公有制结构,而到了市场经济社会,则形成了某种私有制为主体,个体所有制、团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结构。这种多元结构总是按照“一主多辅”的模式操作运转的。三是实现机制。所有制结构有两重涵义,即宏观结构,指一定社会中诸多不同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相互联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所有制体系。微观结构,指各种所有制内部各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又通过所有权、经营权、取益权来实现所有制的本质要求。
第三,研究所有权要紧密结合经济运行的实际。这就要结合中国国有制改革的实际问题来分析公有制所有权的保证、保障、增强和处置的关系。目前在所有制改革上存在的主要矛盾是,要么干涉改革,把所有权统死,用所有权支配经营权;要么放任自流,导致经营权侵蚀所有权(如国资流失)。前者的结果是回到旧体制,后者是走向南斯拉夫式的企业自治。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们对原有的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的理解和规范上有问题。
二、国有制与公有制
众所周知,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是公有制。其特点是:(1 )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全体公民所有,排除了任何人的个人独占或个人所有;(2 )全体公民的“共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国有制,即由国家代表全体公民管理、支配、处置公有权。所以从本质上讲,全体公民是理论上的直接所有者,国家是现实上的直接所有者或理论上的间接所有者;(3)由于以上原因,在理论上、 政策上把国有制直接等同于公民共有制,并以此来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质。那么,把国有制等同于公有制的观点是否正确呢?对此有以下几个问题需重新考虑:(1 )国家能否“代表”全体公民的所有权?如果国家能代表,其充分条件是,国家必须也是全体公民的一份子,作为公民的代表来代表公民管理公有财产。如果国家是政治范畴,不是经济范畴,也不是公民,而是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形式,那么她要代表全体公民管理公有财产的权力的获取,必然是用法律形式对全体公民财产的不等价掠夺,是对公共产权的剥夺。(2 )国家代表全体公民管理公有财产导致全体公民所有权的“虚置”。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混同了几个问题,一是把全体公民有参政议政的权力与全体公民的财产公有权等同起来。这是不对的,因为任何不同身份的合法公民都有参政议政的权力,但参政议政不等于拥有所有权,非所有权者对国有资产仍有建议和议事权。二是把工人参与民主管理等同于实现公有产权。这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私有企业中也有民主管理(如日本、德国的企业)。同时,任何所有权、产权的最终实现形式并不是所有者主体或产权主体是否直接参与了企业管理,而是以收益分配作为根本标准的。拥有所有权的人(如股东)并不一定参与企业的直接管理,但其所有权的保障机制通过撤股(用脚投票)和分红得到充分的实现。相反,管理企业的人并不一定拥有所有权而可能是经理阶层的一员。所以,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客观需要,并不是由所有权决定的。(3)国有制的性质与马克思所说的公有制、共有制、 集体占有制的性质是否一致?马克思和恩格斯设计的公有制的要义是排除资本家对资本等要素产品的独占,主要劳动者共同占有(实际上是合作制)。像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形式更加贴近马恩的公有制思想。而国家所有制实质上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所有制,是不同于公有制、私有制性质的另一种所有制形式。因此,说用国有制代替公有制,是不成立的。联系我国国有制的性质和运行,理论界从50年代起就展开了关于公有制是手段还是目的的讨论。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呢?因为:(1 )马克思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把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设计成公有制,并排斥了商品和货币的存在。既然我们今天要实现马克思的构想,当然要建立公有制。(2)我国公有经济的形成是通过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实现的, 三大改造虽然以相当高的速度形成了公有经济实体,但整个过程带有掠夺(或不等价交换)的性质,为实现公有制,可以采取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3)从50年代到80 年代国有经济的实际运行效果看,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比三大改造之前和三大改造之后一段时期的情况更糟。而与此同时,西方国家的私有制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效率之高令社会主义国家为之惊叹。针对这种反差极大的经济现象,理论界开始讨论建立公有制与发展公有制的关系问题,即公有制究竟是目的,还是手段?如果是目的,那就会发生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的情况,如不论国有制经济效率怎样低,都要保护;如果是手段,那么目的又是什么呢?目的是公平分配还是共同富裕?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还是综合国力的提高?总之,如果目的不是公有制本身,那么手段就有许多种可选方案,被选择的手段经过某种特定的时期后还可放弃。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简单的推断:
第一,国有制并不等于公有制。国有制经济从其产生的必要性上讲,是服从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非私有制经济形式,国有制经济是国家进行结构调整、总量平衡的“稳定器”。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有国有制经济成份,其中西欧一些国家的国有经济成份所占的比重还不低,甚至比改革后的社会主义国家还高。但他们并不把这种国有制叫做公有制。从更宽的角度看,目前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有程度不同的国有制经济。这一方面是因为宏观调控的主动性需要一定规模的国有经济作保障,另一方面是因为二战后私人资本的弱小和国家投资的集中性与方便。因此国有制就是国家所有制,国有制经济中的所有权就是国家所有权,而非全民所有权。
第二,所谓的全民所有权是虚置的。既然国有经济的所有权是国家的,那就不应当是全民的,因为同一所有权客体不能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主体。因此,理论上、法律上有关“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权”概念本身是没有真实含义的,或叫作虚置。长期以来,我们都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公有的,属全体公民所有,而国家只是代表全体公民“代管”这部分资产。如果假定这种解释成立的话,那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1)所有权是全体公民的, 理论上可以分散到每位公民头上;而产权是国家的(相当于国家是承包者或股份公司的聘用经理),又是相对集中的,如把权力集中到由国家授权的各级主管部门当中。(2)国家代管的形式决定了管理本身存在成本问题, 在正常情况下,国家因为付出了管理劳动,因而要获取相应的管理收入,同时要有为管理而垫支的资本的收益率(等于或高于银行利息率)。除此之外还要向全体公民支付“红利”。若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不能落实,则国家有可能退回代管权。(3)因为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公民, 因而国家可以利用代管的机会通过各种合法的、不合法的手段将全民资产分割、流失到国家及各个部门,从而发生产权侵蚀所有权的事情。在国家具有政治权力的情况下,完全有这种可能。但实际上这些假定条件在现实经济中都是不存在的,正好相反,是国家垄断了所有权,同时垄断了产权;国家并不是代管,而是直接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不是流向国家,而是流向社会的各个方面。第三,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关系,或者基本的经济矛盾之一,不是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矛盾和关系,而是国有制经济与非国有制经济的矛盾和关系。也就是说,在我国,全国性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实际上不存在,存在的只是具有相对意义或区域意义上的公有制,如城乡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等经济形式。不能把全民所有制经济等同于国有制经济,也不宜将基本经济矛盾概括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而应当是国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和其它非国有制经济三者之间的矛盾和关系。
三、排它性占有与非排它性占有
经济生活中的所有权关系实际上就是占有、支配、处置、收益的权力的综合体反映,是一种排它性与非排它性的关系。在既投资又经营的情况下,所有权、产权、经营权是严格统一的。而在使用非自有资本经营的情况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了,变成了独立于企业而存在的一种经济关系。因为这个时候企业经营者是非出资人,所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是实际拥有产权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概念是由于企业经营的法律认可而才有实际意义。掌握产权的人才是实际经营管理企业的人,这与所有权没有直接关系。更进一步来看,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实质上就是对生产的要素产品的排它性占有与非排它性占有之间的关系。所谓排它性就是指占有的垄断性,用法律语言来说就是权力的严格界定。相对应而言,非排它性就是指非垄断性占有,在法律意义看就是权力的界限不清楚。
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在经济权力的界定中不能完全用法律的形式,而必须以经济范畴本身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来决定,也可叫做法律规范和经济规范。二者的关系是经济规范决定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又规则、影响经济规范。这是因为,经济规范是内在于经济活动本身的,而法律规范是外在于经济活动的,是外部因素对经济活动带有强制性的规范方式。例如,某项资产之所以归某人或某个团体所有,首先,不是因为法律上做了这种规范,而是因为这项资产本来就属于某人或某个团体。至于法律的认可那已是在有了明确的所有权主体和产权主体之后,用国家的法律加以再次确认,以便从社会、从市场行为上保护这种权力不受侵蚀,同时也规范这项资产的权力不能给别的产权主体制造危害或形成外部不经济环境。从更远的角度看,人类的早期社会形态中的法律建设是相当落后的,甚至没有成文的、规范的法律。但这并不能否认当时不存在所有权,或者所有权界限不清楚。“借钱还钱,借物还物”这是最原始的、但又是最本质的对所有权的经济规范。
把上述排它性与非排它性理论运用于对我国国有制经济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许多问题。
第一,国有制有很强的非排它性。从国有制经济的运行看,由于各种形式的非经济性质的权力对国有制的运行都起这样或那样的作用,因此,从对国有制经济的控制范围上看,谁的权力越大,谁就拥有更多的国有资产供他支配甚至享用。但是,由于权力结构是可变的,权力结构(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权力结构)在不断重组,因而随着权力结构的重组所发生的,必然是国有资产结构的重组,像中央的倾斜政策及其战略就是这种情况。国有制的非排它性还表现在国有资产的多元性流失上。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统计,我国目前每天流失国有资产1个多亿, 已经流失的总量达5000—6000亿元人民币。我们暂且不论具体的流失方向和归宿,仅就为什么会产生流失而言,恐怕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国有资产本身具有很强的非排它性。既然国有资产受权力结构的支配,因而权力结构会侵蚀国有资产;既然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权是虚置的,但“全民”又有强烈的拥有资产的欲望,因而会采用各种方法实现“真正的占有”;既然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不规范的,因而国家的收入会有相当部分在来源方就会丢失,如偷税漏税、套汇退税、虚报亏损、假性破产等。
第二,国有制导致国有单位消费支出畸形化。经济所有权的国有制又会影响到国有单位消费支出的膨胀,如行政费用支出过大,单位领导的个人消费方式高档化和非监督性。既然资产(不论是生产性还是消费性)是国家的,所以国家的任何一个单位都想多占用、多支配国有资产,以提高自己的办公条件和消费档次。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除国有资产的非排它性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因为国有资产在一定意义上是“公共产品”,每个国有单位都有享用的权力,有些领导个人也想多占有(如高级轿车、高档办公楼和其它用品)和多支配这些用品。同时,又因为这种现象是国家的人占用国家的东西,因而不需付出成本,或只付极小的占用费用。不付成本的交换方式本身就会滋生腐败,而不是应该不应该、道德不道德的问题。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国有资产营运的监管机制不健全或由于监管的权力太小而不致于制约政治权力结构,就会导致把国有单位及其个人享用国有资产的行为延伸到国有单位之外的领域,如私人消费领域。最典型的情况是:用公款出国考察访问时携带家人,在国内开会时携带家人,家人与国有单位的“国有人”共同享用高级住宅,共同使用公费电话和公车,甚至把国家的电器安装在私人家里,等等。
第三,国有制的排它性又会形成不公平市场竞争。国有制的排它性又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是保证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有单位支出的重要经济基础。为了不致于国家缺少收入而影响支出,必须在法律上、政策上制定若干有利于国有资产营运的条款,这就使国有企业拥有了种种“特殊的待遇”。如保证国有制的主导地位,给国有企业以亏损补贴、优惠贷款、减免税收、方便工商监管、提供外汇及贸易支持等。当然从理论上说国有企业因为是国家的,国家出面保护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又不是单一的由国营经济构成的,除国有经济之外,还有大量的非国有制经济形式,如“三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及数量很大的未统计经济。而国家对这些非国有制经济一般都是给予较少的优惠和较多的限制。所以,必然在国有与非国有之间形成不公开、不公平、不合理的市场竞争关系,这种关系的恶化又必然地影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真正形成和市场机制的规则运行。
第四,国有制的委托代理问题。从1994年开始,我国理论界开始广泛深入地探讨国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基本观点是:(1 )委托代理是我国国有制经济中的主要经济关系。全民资产由国家代管,国家再委托给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委托给各个企业;(2 )委托人和代理者的身份确定和行为规范;(3 )委托代理条件下的企业管理和政府监管。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中最主要的企业制度理论。对分析我国的国有制经济管理有直接的借鉴意义。但是,我认为,因为国有资产本质上是国家所有,而非全民所有,所以所谓的全民向政府的委托是难以成立的。现实的是国家→主管部门→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反过来是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的代理关系。在这中间,主管部门仅仅是国家与企业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过渡形式。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特殊的国情条件下,对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受强硬的行政和政治因素的干扰,从而使委托关系和代理关系极不规范。
四、个人独占与集体公共所有
在国有制条件下,个人产权与整体产权能否协调,是研究公有制的另一个关键问题,这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给出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肯定性概念,只是作出过一些非常简要的规定。从马恩的原著看,他们俩人主张搞公有制企业,但并不是为公有而公有,而是有着特定的目的,就是能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更好地提高人民生活。他们设想社会主义社会要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对的。但究竟搞成什么样的公有制,他们并没有肯定的结论,曾提出过的公有制形式有多种,如公有制、共有制、合作制、重建个人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等。他们提出搞公有制的目的,基本上是出于要通过公有制来解决资本主义国家在当时条件下存在的两大弊端:一是资本主义条件下人剥削人的制度;二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说的公有制形式的内涵是十分宽泛的,并没有说过一定搞国有制,也并没有说过国有制本质上是公有制,是国家代管全民资产的形式。
另一方面,马克思说过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断使许多学者感到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马克思说:“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资本论》法文版第1卷第826页)马克思这段话的主要意义有两处,一是“协作和共同占有;二是个人所有制。基本意思是,理想的公有制是一种将个体权益和公共权益有机统一起来的所有制,消除个人独占。例如公有股控股的股份公司中的个人股权属个人所有,同时,也是构成企业共有的法人产权的基础。按照这种思路,合作性质的经济、集体性质的经济似乎更接近马克思的公有制概念的要求。
这两方面归纳起来也就是个人独占与整体共有的关系。从理论上来说,个体占有与整体占有之间关系的确定依据于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排它性。而要证明个体占有与整体共有不矛盾。必须运用所有权的相对排它性原理。
按照这一理论来分析,相对排它性的个人所有,一般是指仅排除其他特定的人,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排除它所在的整体。其相对性表现在,当个体权益构成整体权益的一部分时,个体权益对整体权益既有排它性,又有非排它性。排它性表现在他在整体中拥有界限分明的独立的资产权益,从而有一定的收益权、某种程度的处置权和权益转让权,整体或他人无权剥夺这部分权益。非排它性表现在他的资产始终必须以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才能存在和有意义,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只能归于整体,资产收益的一部分也必须归于整体。所谓相对性的整体共有,一般表现为整体与构成整体个人所有权之间既有排它性又有非排它性。排它性表现在整体必须统一运用,必须维护整体的权益,任何个体不能代替整体,也不能分割整体。非排它性表现在整体依据个人所有权而发生共同占有,整体的权益总量在不同程度上决定着个人所有资产集合时所产生的权益总量,整体权益的损失将直接减少个体权益的量。由此可见,在相对排它性的基础上,个体权益是可以与整体权益有机结合的,其结合的形式可以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两种,其具体的形式划分和选择又取决于个体和整体的排它性程度。在一般情况下,整体对个体的排它性越强,公有的程度越高;而个体对整体的排它性越强,私有的程度越高。同时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习惯等对两方面的排它性都有调节作用。
我国在传统的体制和理论条件下,由于过分地夸大或绝对化地认识所有权的排它性,因而把所有权简单地归结为绝对排它的个人所有制和绝对排它的整体所有制,前者是私有制,后者是公有制,二者根本对立。绝对化的整体公共所有就是我国的国有制经济形式,它不仅排斥整体以外任何主体,而且也对整体内部的任何个体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加以排斥,其运行结果是:(1)由于整体权益必须有其代表者和支配者, 最终只能由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来代表和行使,而他们或者从政府的愿望出发,或者从某些领导者的愿望出发来决策,不一定反映绝大多数个体的利益要求。(2)由于人人都是理论上的整体权益的所有者, 而整体权益又绝对无法分割。这就形成从所有权角度看,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对全部资产拥有权利,但同时每一成员又都不能实现他们对资产任何范围及任何程度上实际的个人所有权。从而在决策权、剩余索取权、风险责任等方面都会出现极不对称的局面。
总之,所有制改革和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正确地处理个体所有与整体所有的关系。在这方面我们从80年代初就开始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实验,如承包制、股份制、租赁制、代理制、合作制等都是有效的所有制形式,随着制度改革和创新速度的加快,所有制方面的相互矛盾、协调难度大的问题会得到根本解决。
五、几点结论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概念内涵十分宽泛,在引用时要注意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二,所有制是私有还是共有,取决于所有权本身的排它性质,相对排它性和绝对排它性、有排它性和无排它性。
第三,国有制不等于公有制,全民所有并向国家委托再由国家代理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并会带来一系列弊端。
第四,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结构矛盾不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矛盾,而是国有制经济与非国有制经济的矛盾。
第五,所有制结构的特征,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而是以国有制、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
第六,所有制改革的根本难点是个体所有与整体所有之间如何相互制约、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问题,而不是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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