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信托保险的互动发展_信托论文

新形势下信托保险的互动发展_信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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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信托业、保险业的职能看,信托业和保险业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

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保险由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金融中介的功能。由于保险公司各项保费的收取和赔付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存在着差异,使得保险公司将大量资金用于投资成为可能。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保险业已成为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产品的功能也从单纯的保障扩展到储蓄和投资,越来越多的人将保险,特别是寿险作为个人理财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国的保险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保险业都非常重视保险的投资,投资业务日益成为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信托制度是当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现代信托业是金融体系中具有财产管理功能和中长期金融功能的金融机构。信托是现代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发达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种金融工具,它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市场职能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代信托业,以其对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功能的发挥,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进程加快,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制度和业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信托职能趋于多样化,信托这种运作极富弹性的财产管理行为被广泛应用于民事、商事和公益领域,由传统的财产信托、资金信托发展到公众投资基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和产权交易信托,适应了资本集聚和形成过程加速的需要,把小额资金有效地转化为投资,把闲散财富有效地转化为产业资本,促进了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同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聚集了巨大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保险基金,信托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职责进行中长期融投资,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保险、信托之间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天然关系。

二、发达国家信托保险互动的发展情况

从信托业的起源和发展看,在信托业的鼻祖英国和现代信托业最发达的美国,早期信托业的发展与保险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19世纪中叶,英国完成工业革命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经济交易更加频繁,经济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就非常需要有专业性、稳定性的受托人为之服务,也就为信托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1886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伦敦信托安全保险公司。19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关系在美国建立起来,并得到迅速发展,股份公司的创立使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大量涌现,社会财富由土地、商品等实物形态向有价证券的形态转化。这一时期,美国逐渐成立了保险业务和金融信托业务兼营公司,1818年成立的麻省医疗人寿保险公司,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民火灾保险及放款公司,被称为“美国信托公司的鼻祖”。1830年纽约人寿保险信托公司成立,兼营一般的信托业务,如管理遗产、执行遗嘱信托、未成年人监护信托、禁治产人监护信托和人寿保险信托等这些业务都与该公司的主业——人寿保险有着密切联系。宾夕法尼亚州立人寿保险公司和基拉人寿保险信托公司、南方人寿保险信托公司、北美信托及保险公司等也经营信托业务。保险公司兼营信托业务,在美国信托史上成为美国信托蓬勃发展的先导。19世纪后半叶,美国南北战争结束,随着铁路建筑、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事业的发展,建设急需的资金数额急剧增长,信托公司积极参与资金筹集,再购这些铁路、矿山公司发行的债券,然后广泛出售给民众。随着金融信托业务的不断扩大,许多保险公司逐渐放弃保险业务而专门从事信托业务。

目前,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成熟、商业信用乃至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信托得到了蓬勃发展。保险公司既是风险保障的提供者,又是金融资产的管理者。在创新和国际化的大环境中,各金融机构业务全能化、综合化,积极开发新产品,信托适应性强,灵活多样,富于弹性,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的投资资产,保险和信托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美国的信托业经历了起源于保险业,后逐步推广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兼营信托业为主的信托模式的发展历程,目前金融信托业已成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信托机构可成为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在美国,保险公司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并通过本身的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以抵押贷款信用保险为资产证券化增强信用。美国的保险公司通过创立或加入共同基金、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等多种信托方式拓展投资渠道,如投资不动产信托(REIT)不向美国联邦当局交纳所得税,同时必须将其收入的90%分配给股东,美国许多州也对REIT豁免交纳州所得税,REIT与债券、股票的相关性均很低,有利于降低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日本1996年的金融改革取消了银行、证券、信托子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信托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允许寿险、财产险以及保险业和其它金融业相互渗透,取消保险公司资产运用限制,放宽保险商品设计限制,废除养老金“532”资产运用限制,放宽证券投资信托资产运用限制,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形成财产基金信托的受托人,日本已经进入了“信托时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务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发挥,信托业务蓬勃发展。英国的投资型保险是将终身险、养老险、定期险及年金金额与投资信托基金的市价连接起来,英国寿险公司通过与既有的投资信托公司合作、与既有的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合作,共同创设投资信托基金,自行创设投资信托公司自行管理等方式进入单位连接保险市场。由于英国是投资信托的发祥地,投资型保险顺利发展,投资型保险保费占总寿险保费比例达到50%。

三、加强信托保险的互动发展是中国信托业、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初步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国资本共同参与的保险市场体系,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可运用的资金不断增加。截止2003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8739亿元,预计到“十五”期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将达到10000亿元。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如允许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回购、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等。根据保监会网站提供的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保费收入为3880.4亿元,截止2003年6月底,银行存款为3576.3亿元,国债投资为1262.5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为365.8亿元,资产总额达7782.6亿元。由于保险投资体制不完善,资金运用率普遍偏低。从现有的保险投资结构来看,目前保险资金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国债,其它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而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由于协议存款的利率大幅度下调,使保险业的资金收益下降。由于受资本市场的影响,保险业2002年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是负21.3%,从而使保险业的资金运用率由2001年的4.3%下降到2002年的3.14%。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如何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盈利能力的问题。

与证券市场低迷形成对比的是,不断涌现的信托产品相继掀起了购买热潮。随着《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和市场定位将逐渐廓清。信托投资公司将回归本业,作为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专业化的、综合性的资产管理机构,适应社会对外部财产管理制度的强烈要求,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广泛开展受托理财活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律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等。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可以接受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等。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信托公司受托理财的信托财产,除了现金、动产、不动产、股票、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还包括物权、债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信托法》、《管理办法》为信托业的重塑和市场化经营提供了很宽的业务边界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信托投资公司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事实上成为国内唯一准许在金融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投资的金融机构,根据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之间的热点灵活改变投资方向,具有国内其它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行业优势,从而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凭借其专业优势推出各具特色的信托产品,集合社会资本,投资经济建设,开创了以信托计划为金融工具投资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的新通道,具有稳定的投资回报、良好的流通性、安全、稳健等特点,从而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追捧。

进入2003年,随着股市行情的变化,面向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信托计划纷纷面世。信托产品的设计反映出信托公司具有多元化的投资渠道,能够根据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之间的热点转化,灵活地改变投资方向的优势。根据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统计,自2002年7月18日至2004年1月末,已推出的集合信托产品达255个,总规模约为252.62亿元。广泛涉及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管理层收购、证券投资、外汇、不良资产的处置、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信托产品的开发日益市场化和多元化,信托创新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亮点。

由于信托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它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保险业聚集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巨额保险基金成为信托公司营销的重点。然而,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四大支柱的信托业还远未作为保险的投资渠道加以重视和利用。金融业内部加强协调和沟通,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要求。加强信托、保险的合作,在合作中优化资源配置,进行优势互补,是信托业和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需求。

四、加强信托、保险合作的思路

(一)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加速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

投资管理已成为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新《保险法》对原有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授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它资金运用作出具体规定。应充分认识信托具有功能齐全、手段灵活、综合性强的特点,可以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以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为信托资产提供金融服务的作用,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利用信托的桥梁和管道作用,利用信托的专业理财优势,投资国家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而打通保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建设等众多领域的通道。

(二)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与运用原则,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为信托赢得保险资金来源

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使之必然要运用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是保险公司专门用来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专项资金。由于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受保险契约的制约,所以保险基金在履行经济损失和给付义务方面就具有保证性、及时性和条件性的特点。保险资金不仅要保证其专用性,而且还必须具有随时处于备付状态的变现能力。保险基金的性质、特点与构成决定了保险基金的运用原则,保险基金的运用更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信托公司利用保险资金开发信托产品时,必须增强流动性、安全性的设计,利用银行、证券、网络等渠道提供交易、转让、质押贷款等流动性平台,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低风险下的较高回报,吸引大规模的保险资金为信托赢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根据信托业发展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开辟新的保险市场,推动保险服务创新

由于央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在推出信托产品时为了增强信托产品的吸引力和投资者的信心,在确保资金安全控制风险方面应采取多种保障措施,如利用良好的政府背景由地方财政予以支持,进行资产抵押和质押、股权回购、第三者担保、风险评估、利用银行信用增信等。可发挥保险的保障和经济补偿职能,开发增强信托产品安全性的保险产品,开拓新的保险业务领域,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信托风险,为委托人提供保证本金安全和预计收益率的实现的保险保障,为信托产品增信。

(四)信托、保险可加强金融服务融合,实现资源共享

信托保险应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在不违背分业经营原则下对各自的功能、渠道、业务流程和环节进行创新和重新组合,如进行相关的业务代理、利用保险的营销渠道弥补信托产品推销的私募限制,共享营销网络,降低成本,提高双方的竞争力,支持核心主业发展以及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另外,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的迅速集聚,为保险业和信托业奠定了共同的基础,创造了巨大的需求空间。信托与保险可在国有财产、个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保险等方面共同开发产品,发掘有利于相互品种设计的市场信息,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从而使信托、保险显示旺盛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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