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人主体--兼论重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人主体--兼论重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人主体刍议——兼谈重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私营经济论文,主体论文,个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两种基本的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当前理论界研究存在重企业主体、轻个人主体的倾向,笔者认为,除研究受现实制约的因素外,还根源于人们对“生产决定消费”原理的片面理解,以及受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研究角度的局限。因此,必须重视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重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关于市场主体,目前各类文章谈论最多的是如何培育和塑造企业的主体地位,这给人一种印象,仿佛市场主体就是企业,这显然是片面的。造成这种片面性的原因是什么?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个人,后者又有哪些经济行为?现今,个体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应该如何看待这一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本文拟就以上三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解决的一个微观基础问题即市场主体问题。马克思说过:“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①]这就是说,要进行市场交换,就必须有市场行为的主体。所谓市场主体,就是进入市场的商品所有者。在我国现阶段市场运行中,存在两种基本的市场行为主体:企业和个人。企业是市场上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或购买者,又是各种消费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个人一方面是劳动、土地和资本等投入品的所有者,另一方面又是商品与劳务的购买者与最终消费者。因此,个人和企业作为进入市场的各自商品的所有者,形成了两种基本的市场主体。

改革迄今,市场主体的研究正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但是,在展开的众多关于市场主体的讨论中,绝大多数是涉及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如何走向市场的问题,而对作为另一基本市场活动主体——个人的研究则显得不那么受人关注。是个人主体地位不重要,或是已相当完善?答案是否定的。在强调企业主体地位的同时,个人作为市场主体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深究其中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从理论上看,是根源于对“生产决定消费”原理的片面理解。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曾精辟地阐述了生产与消费的辩证关系,其中的“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作用于生产”的概括是我们所熟知的。但面临的问题是:怎样辩证地、而不是形而上学地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许多文章在谈到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时,往往往只包括以下的论述:消费行为既受到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总水平及消费发展总水平的影响,又受到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状况及消费结构变动的影响。似乎个人的消费行为总是一个受制约的、被动的因素。这是人们在理论上片面理解“生产决定消费”原理的一个典型表现。

客观地说,这段表述本身并没有错误,但如果把它涵盖到生产与消费关系的全部,则是错误的。“生产决定消费”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但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纵观生产力的发展史,生产决定消费典型地表现在社会经济水平较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历史时期。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生产力落后,物质产品相对匮乏,人们首先面临着生存问题,因而生产产品的多少对人类起着决定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的消费只能由生产来决定,个人消费处于被动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阶段之后,消费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会生产也逐渐由生产导向型向需求导向型方向发展,个人作为需求主体在市场运行中积极的、能动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马克思曾指出:“消费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作为内心的表象、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的,消费创造出还是在主观形式上的生产对象。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②]市场——技术——资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作为社会大生产经济发展公式提出来的。社会化大生产首先必须考虑的是市场、个体需求,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③]当然,强调消费的作用并不是对生产决定消费原理的否定,而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深刻地表明了生产与消费的辩证关系,是对“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它要素”的认识深化。

忽视个人主体地位研究的第二个原因是来自现实的制约。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在16年改革开放实践中,我国生产力发展迅速,但国有企业发展却相对滞后,搞活国有企业是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因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柱和骨干力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对国有企业的研究是当前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的热点,其中自然也包括对企业主体的研究。这也充分体现了人们的思维活动对现实状况的依赖关系。与国有企业研究的“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个人主体研究的“冷”。

忽视对个人主体研究的现象也与个人主体发展不成熟相关。一方面,由于在当今中国市场上还存在相当程度的卖方市场,个人作为需求主体的力量还是显得十分单薄,他们所起的作用还未唤起研究者的足够注意;另一方面,个人在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市场活动主体地位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随着收入分配体制及就业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个人在收入选择及消费选择等方面有了较大的自主权,个体的经济行为才开始成为市场的重要内容,个体才逐渐成为市场活动主体之一,这使得人们对其研究难以深入充分展开。因为“最抽象的一般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地方,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这样一来,它就不再只是在特殊形式上才能加以思考了。”[⑤]个人主体地位的不成熟,这是研究对象自身发展程度给研究设置的限制条件。

现实经济研究中不重视对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的研究,还存在一个方法论上的原因,即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研究角度的局限。马克思科学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也必须看到,马克思主要是从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经济关系的角度考察经济活动,即着重研究经济活动中人们相互间历史地发生的社会关系及其发展演变的原因和规律。而人与物的关系、物质生产与物质需要之间的关系在决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则不是他研究的重心。当然,在整个经济研究过程中,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出发,也指出了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经济关系依存于人与物的关系、一般物质生产活动。但总的说来,是把经济活动的这种物质内容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既定前提,而不是作为分析的重点。如在考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时,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归结成是为了取得剩余价值,而这正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现。至于人们如何根据需要来安排生产,如何将收入用于满足自身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等问题,则在研究过程中被抽象掉而未作具体的考察。马克思对经济研究的这种选择是由当时历史条件下特殊的理论目的和理论任务所决定的,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后来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者却没完全遵循马克思科学辩证的研究方法,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前景的某些论述作了教条主义的解释,从而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出现了严重的偏差,表现之一就是把物质生产和物质需要的关系,有效地配置资源等重要问题排除于经济学研究的范围之外(自然也把市场、主体、人的需要等问题排斥在外)。这样,经济研究只是引经据典式的不断论证经典作家的原话,经济理论成了对社会经济基本关系的一种空洞的描述和说教,结果不仅使理论严重脱离经济建设的实际,甚至使人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科学性产生了怀疑,有人甚至持全盘否定的态度。

在如何正确对待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和西方经济理论的不同研究角度问题上,常看到这样的评价:马克思主义着重研究了经济的本质,而西方经济学只是研究了经济的一些表面现象形态。这样的评价是否恰当呢?是否说研究一般物质生产活动就是仅研究了事物的现象,而研究社会经济关系就是研究了事物的本质呢?马克思尽管着重研究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但他始终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强调物质生产力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决定作用。这样的认识对于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的经济理论之所以被认为还没有摆脱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角度的局限,原因就在于理论研究仍过分侧重于描述社会经济关系,而忽视了对个体需要、个体消费等个人主体问题的研究,忽视了对社会生产与社会需要关系的研究,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经济理论不能全面地说明社会主义经济的各种具体现象。因而我们有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广泛吸收西方经济学中有关物质生产活动的研究成果,因为在个体的需要、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西方经济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方法上都已进行了比较详尽和深入的分析,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由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改革至今,我们在理论上尚未给个人主体地位研究以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中也忽视了对于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个体的培育和塑造,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今天,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个人主体的经济行为。

个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首先,表现在个人是消费者,是市场需求的主体。消费者选购商品劳务总是希望达到效用(满足)的最大化。从这个目标出发,个人就要进行消费选择,即自己决定在市场上的购买多少,如何购买等。并且消费者在向企业的购买产品或劳务时,通过对产品或劳务的有选择的行为来向企业传递一种信息,即“消费创造出新的生产的需要”,这正是消费者个人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消费需求引导和刺激企业产品结构的进化。同时,消费者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也会起规范企业行为的作用。因为消费者在市场上处于主动选择的地位,他们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消费偏好,选择价廉物美的商品,那个企业提供的商品质量好、价格低就买那个企业的商品。这样,就迫使企业在提供商品之前,必须对市场作周密、细致的调查和科学的预测;企业还必须不断地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产品和劳务质量,采用各种促销手段,否则就可能成为市场的失败者。在这样的市场上,企业的经济行为就取决于消费者的消费水平、收入水平、消费状况和结构。而在我国,长期存在着卖方市场,企业作为产品与劳务的供给者是市场上真正的“上帝”,不论产品如何质次价高,劳务如何低劣,消费者都得接受,这就大大助长了企业不规范的生产行为,企业往往只注重数量,忽视质量;只注重产量增加,忽视技术进步;只注重扩大投资规模,忽视挖掘内部潜力。这样的市场环境,就使我国原有的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缺乏活力。此外,消费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可以改变传统的认为消费者就是被动接受者的思维方式,促使国家在法律上、政策上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个人又是投资者,是投资的主体。这就意味着个人能自主地进行投资,追求尽可能多的投资收益。在原有经济体制下,个人只有延期消费与当前消费的选择;在新的经济体制下,个人的投资选择已超出了当前消费与延期消费选择的范围。个人在处置自己的收入时,可以将一部分收入暂时不用于购买消费品与劳务,而是存入银行或购买股票债券等,这样他便成了投资者。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大多数个人手中都有了一定的闲散资金,而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也为城乡居民支配、运用自己的资本开辟了新的途径。当前个人的投资活动,如参与银行储蓄、证券交易等,都会影响到金融形势,进而影响了经济形势,这正是个人投资主体地位的体现。此外,个人为追求自身最大经济利益,也可能将其资本进行直接投资,开办私人企业,此时个人是作为资本所有者,是产权主体[⑥]。

第三,个人又是劳动力生产要素所有者。个体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劳动收入,不可避免地要采取自主择业的方式,即个人独立决定他的劳动力投向,选择职业和就业单位。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普遍存在一就了业就成了企业的“主人”,个人既不能被辞退,也不能流动的现象。十多年的改革,虽然始终把人才流动、破“三铁”当成一个目标,但收效不是很大,个人基本上仍是“单位所有制,,职工对企业有着强烈的人身依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这就意味着承认了劳动资源的个人所有,劳动力资源将逐步采取劳动力商品化即市场配置方式,不再搞统包统配,而是允许个人自主择业和流动。这样,个人就拥有了更广阔的经济活动空间。他可能有偿让渡自身的劳动力资源,在一定时间、地点和条件下,通过暂时出卖劳动力的使用权来获取报酬(收入);他也可能不让渡自身的劳动力资源,而是将自身的劳动力同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进行生产活动。这种情形表明,个人一方面是作为自身劳动力资源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是作为资本所有者,其主体地位就显著地表现在个人积极地参与发展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

个体经济是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私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私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经济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总称,其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合称个体私营业者。

在以往那种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公有制单一经济时代,个体私营经济一直是资本主义的代名词,是社会主义革命与改造的对象,因而遭到严厉限制。个体私营经济遭此厄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时人们思想观念上否认个人主体地位的存在;个人主体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进行的经济活动被斥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我国现阶段的个体私营经济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起步的。1978年后,我国的个体经济首先得到了迅速发展,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原先的个体经营的方式已不能适应生产的要求,于是就雇工经营,出现了私营经济。这也说明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虽有不同,但两者同属私有经济,从个体经济到私营经济没有什么难于跨越的鸿沟,它们有着内在的联系。伴随着改革的步伐,个人主体的地位逐步确立,私营经济也以其充满生机活力的经营机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迅速崛起,成为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一个新增长点。

在中国历史上消失了近30年的私营经济的重新出现,标志着一个新的市场主体的形成。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已清楚了解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这表现在:一些部门、一些地方、一些人受长期形成的“左”的思想的束缚,片面地认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多了,会冲击国有集体经济,改变社会主义性质,因而仍然把个体私营经济当作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力量加以排斥;有的人对一部分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的关系理解不清,担心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必然导致社会分配不公,产生两极分化。因而,这些人都主张限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此观点相反,更多的人认为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中具有较强的生机与活力,是市场经济中活跃的因素,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显著,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1992年春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后,个体私营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强劲发展势头。以福建省为例,1993年全省登记发照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达53.3万户,从业人员112.4万,注册资金70.25亿元,分别为1980年的27倍、53倍和5530倍。1993年个体私营经济实现产值81.48亿元,占全省同年社会工业产值的8.63%,向国家缴纳税金12.18亿元,为同期全省工商税总额的11.27%,为1980年的3.8倍。在此期间,安置了51.7万城镇待业人员,为农村消化了68.3万个剩余劳力。可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可为我国城乡大量待业人员提供广阔的就业空间,缓解国家就业安置的困难,保证社会稳定。实践显示,私营企业是具有高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它带来的良好经济效益,将刺激国有企业,推动国有企业向市场经济方向迈进。个体私营经济还繁荣了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满足了人们的广泛需要。可以说,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目前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由于个体私营企业是由业主个人作为投资者出资兴办,因此企业本身财力极为有限;并且由于受到偿债能力的限制,个体私营企业取得贷款的能力较差。资金要素已成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表现为单个企业规模过小。以中小企业占多数的乡镇企业为例,福建省的乡镇企业平均每个企业从业人员仅6人,难以实现规模效益,经不起大的市场冲击,抗风险能力很低。另一方面,现有业主个人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准都比较低,受此制约,他们对现代化企业的管理知识水平、组织能力及分析能力也相应低下,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心中无底,缺乏宏图大略。这样,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少问题。如在生产内部管理上,多数采用原始的家长式管理体制。在经营策略上,易受价值规律驱使产生自发性和盲目性,企业存在明显的短期行为。在经营手段上,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主缺乏市场竞争观念,在实际经营中,不是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来获得经济效益,而是靠强买强卖、以次充好、克扣斤两、掺杂使假等不当手段,坑害消费者,牟取暴利。这些都是个体私营经济自身弱点的表现。此外,由于社会各方面对个体私营经济还持有偏见,有些个体私营企业还缺乏平等竞争的环境;某些地区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使个体私营企业不堪承受“三乱”重负,严重影响了个体私营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已进入关键时期,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及现代企业制度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相继出台,新形势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为了促使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得到迅速、健康的发展,有必要认真思考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对策思路。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就意味着,必须首先确立个人是市场主体,是资本所有者,拥有独立进行投资选择和决策的权利。据分析,我国目前个人金融资产约在25000亿元以上,其中储蓄15000亿元,各种有价证券、外汇和房地产约5000亿元,手持现金约5000亿元左右。在承认个人主体是资本所有者的前提下,应该充分利用民间资金,鼓励社会投资。这样,既可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又能安排更多的人就业,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因此,在现阶段要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必须明确的是,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发展的,并不会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不是可有可无、无足轻重,而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第二,针对私营企业规模过小状况,要力求扩大单个企业规模。私营企业要摆脱庭院经济和家族式经营,实现规模化经营,可通过企业之间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兼并,实现资产存量的调整;私营企业还可通过组建企业集团,进行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改革,较快扩大自身的生产规模。如四川省采用这种方式已涌现出20多家年产值近千万元至10亿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和企业集团。私营企业还可通过跨所有制的兼并、参股、租赁或购买国有小型工商企业等经济行为,一方面盘活国有资产的存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另一方面也可利用国有企业原有的技术设备,发挥自身经营优势,迅速扩大生产规模。

第三,要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比较平等的外部竞争环境。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这就要求我们放开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一切不必要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项目外,只要个体私营企业具备条件,都应该允许经营。金融部门应把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问题列入信贷计划,对信誉、经济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个体私营企业不应持歧视态度,要允许其用房产、有价证券作抵押,或让有经济实力的企业作担保,贷款利率应和国有集体企业一样。同时,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立法工作,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使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努力提高个体私营企业主和从业人员的素质。1993年,我国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待业青年224.47万人,占24.15%,社会闲散人员436.81万人,占46.99%,退休职工86.91万人,占9.35%,其它人员181.34万人,占19.51%,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构成、素质都处于低层次、低水平状态。要使个体私营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在将来我国经济结构中能够居于“三分天下有其一”的重要位置,就必须提高企业成员整体素质,而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的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个体私营企业主素质的提高,主要靠企业主自身的努力,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包括向他们宣传、灌输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知识、道德规范。只有把个体私营企业整体素质提高到一个较高层次,才能增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后劲。

注释:

①《资本论》第1卷第10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4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④同上书第102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2页。

⑥这一问题正开始引起理论界的注意,有的经济学家就指出:在当前的经济理论研究中,不仅要注意研究个人的消费权益问题,而且还要研究个人的投资权益问题;认为个人投资权益无保障、投资渠道狭窄、非组织化以及预期低下,可能是我国消费膨胀而投资资金短缺的一个重要原因(参见1995年7月8日《经济学消息报》魏杰:《我国经济学发展的断想》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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