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研究及其现实启示_劳动关系论文

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研究及其现实启示_劳动关系论文

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及其现实启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伦理论文,启示论文,现实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13)04-0045-05

一、劳动伦理关系内涵及劳动伦理关系的基本方面

综观马克思经典著作,可以发现马克思并未对劳动伦理关系内涵作明确界定,虽然其不少著作对劳动伦理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此状况既不意味不应该对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进行研究,因为劳动伦理关系论是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更不能据此认定无法以马克思“如是说”对劳动伦理关系内涵做出相应界定,因为马克思的生产关系论实际上已对劳动伦理关系内涵做出了基本规定。

以马克思生产关系论视之,劳动伦理关系可称其为因劳动而产生的伦理关系。关于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人们一般认为即指生产中形成的必然的、一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其实此种理解绝非马克思生产关系论的本义与真义。道理很简单,人类许多关系,包括伦理关系也是形成于或多是形成于劳动中的关系。这一点即便是在伦理色彩浓厚的古代社会也不例外。如自然经济下的人伦关系,春秋时期的孟子曾概括为夫妻、父子、兄弟、朋友、君臣“五伦”,称它们是“天下之达道也”[1]68。实际上此说也说明了我国古代社会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家庭是基本的伦理实体,也是基本的生产实体。以马克思所言就是,这种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是“个人劳动力本来就只是作为家庭共同劳动力的器官而发挥作用的”[2]96。据此,人们才常称自然经济也即伦理经济[3]490。可见,即便是古代社会的伦理关系,其产生的重要基础也是生产劳动,只不过自然经济下的生产劳动使伦理关系更具“非劳动性”,更呈“血缘伦理性”。自近代社会起,劳动伦理关系才更多地产生于生产劳动,更明显地围绕生产劳动及其成果分配形成。

以马克思生产关系论视之,劳动伦理关系亦可称其为从伦理视角思考的劳动关系。马克思指出,只要是人的活动就必然产生人与人的关系,即便是人类的生命生产也是如此,也“立即表现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80。马克思同时又强调只有在一定关系中才能从事一定的活动,“即使是那种很少同别人进行直接交往的活动,我也是社会的”[4]301。劳动及关系的社会性本身内含了伦理性,因为人类历史发展从总体态势看虽呈自然性,但从事何种劳动,形成何种劳动关系,多体现人类选择的自觉性。选择则多是按一定价值标准进行的并以一定价值标准作为合理证明的选择。例如在奴隶社会,奴隶主选择奴隶制,常以宗教神话论此劳动关系的合理性;资产阶级选择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常以自然秩序、抽象人性证此关系的合理性。劳动及劳动关系形成的选择性说明一切劳动关系均可称其为劳动伦理关系。

马克思生产关系论实际上还阐析了劳动伦理关系的演变规律。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伦理关系性质及其演变归根结底由一定时代的生产方式决定。马克思举例说,完整的血缘劳动伦理关系产生于原始生产方式;人身依附的等级劳动伦理关系多产生于奴隶制生产方式;宗法劳动伦理关系则与封建制生产方式相适应;契约劳动伦理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天然相适,因为其基础是“货币关系对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打破”;产生于“货币贡赋排挤了实物贡赋的地方”[5]450;平等互助的劳动伦理关系只能产生于生产资料公有,使“个别劳动从一开始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的社会主义社会[2]660。关于商品经济下的劳动伦理关系,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劳动伦理关系不能等同于所有商品经济的劳动伦理关系,因为“不是交易方式的社会性质决定生产方式的性质,而是生产方式的性质决定交易方式的社会性质”[6]133。马克思此思想可视为是对简单商品经济劳动伦理关系的历史回顾,当然也可作为分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劳动伦理关系的重要依据。

劳动总是一定主体的劳动,关系总是一定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也可视劳动伦理关系为不同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主体,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可以归为三大基本类别,即资方、劳方及政府。劳方主体即指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社会,劳方主体主要指为资产阶级进行商品生产的劳动者。也正因为此,马克思指出,生产工人这个概念“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7]582。所谓资方,狭义指资本所有者,广义指生产资料所有者。马克思还对一类特殊劳动伦理关系的主体,即管理者的属性作了分析。马克思指出资本家成为管理者因其为资本家而不因其为管理者,“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7]386。从整个社会看,政府一般被视为劳动关系的“第三方主体”。马克思所处时代正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斯时的资产阶级政府绝非如旧自由主义经济家所谓的“不管事”,相反它们为资本主义劳动伦理关系发展积极作为。马克思以实例证明此情况,如资产阶级要求以立法形式保障低价获取土地等生产资料,“政府应当对处女地规定出一种不以供求规律为转移的价格,即人为的价格”[7]885。就劳动关系三大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因活劳动而产生的关系,劳资关系实质是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之间的关系,二者均是围绕劳动而产生的关系。至于资本所有者,政府之间及政府与劳资之间的关系虽影响,甚至决定着劳动伦理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但这些关系毕竟不是直接围绕劳动发生的关系。所以存于资本所有者及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称其为劳动伦理关系。也就是说,劳动伦理关系大体可归为两类,即劳资伦理关系及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伦理关系。

在劳动伦理关系构成中,劳动者只有与一定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形成现实的劳动伦理关系。这就意味着当生产资料未被劳动者真正拥有并有效使用时,劳动伦理关系的核心只能是劳资伦理关系。马克思重点分析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劳资伦理关系,此种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共生”,在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如在资本统治不充分的殖民地,工人得到的东西往往多于再生产其劳动能力所需要的东西,再加上丰富的土地资源使他们容易成为自耕农,无从产生或无法再生产。至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伦理关系,马克思指出,当劳动者成为资本所有者时才能成为劳动伦理关系的核心关系。

二、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伦理关系发展及其基本特征

辩证法是马克思分析社会问题的根本方法,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劳动伦理关系的分析也不例外。

一方面,马克思非常肯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劳动伦理关系发展的促进作用:其一是促进劳动伦理关系范围扩大。马克思指出扩大再生产是资本主义再生产的根本特征,这种扩大再生产也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扩大,即“生产出规模扩大的资本关系”[7]709。扩大再生产的基本形式是开拓新的部门,扩大生产规模,因而必然导致更多地方转入资本主义劳动伦理关系范围,更多社会成员成为资本主义劳动伦理的调整对象。所以马克思所谓“生产出规模扩大的资本关系”当然也指资本主义劳动伦理关系的扩大。其二是导致劳动伦理关系质的变化。随协作、分工发展以及劳动和自然科学越来越结合,劳动越来越呈总体性特征。特别是机器的广泛使用使劳动单位从以家庭为主变为以协作工厂为主。这样,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劳动虽依旧是私有制的商品生产劳动,但劳动伦理关系将随之发生根本性改变:从以血缘关系为实质内容的劳动伦理关系转变为以业缘关系为实质内容的劳动伦理关系。其三是促成劳动伦理关系历史进步。马克思指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是剥削阶级社会劳动伦理关系的共同特点。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已成为“自由”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如在封建社会,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其实并非独立之人,而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7]94-95。无疑,同奴隶制、农奴制相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既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也有利于劳动伦理关系的历史进步。

另一方面,马克思强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阻碍了劳动伦理关系的进步,决定了劳动伦理关系严重的道德缺陷。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是大规模商品经济的生产劳动。商品生产者个体面对的是复杂的经济联系与变动不居的生人环境,伦理道德的调控力度较自然经济自然要弱化些。更严重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使劳动伦理关系全面物化从而在极大程度上丧失其“道德崇高性”,表现出整体性的大倒退。对此,马克思有过许多生动的描述:如在《经济学手稿》中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一切人际关系,包括应主要是伦理关系的家庭关系也受到市场法则的浸淫,结果“人和人之间仅存赤裸裸的利害关系,仅有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甚至使家庭关系也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2]274-275;在《资本论》中说资本的不道德与不道德的资本严重损害了资本家的德性,他们“随时准备不仅用自己的灵魂而且用自己的肉体去同任何别的商品交换”[7]104。

劳动伦理关系是产生于劳动的社会关系,劳动伦理关系基本特征主要由劳动的基本特征决定。马克思指出,劳动隶属于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过程的基本特征。这种隶属关系从根本上决定了不平等、异化、根本对立是资本主义社会劳资伦理关系的基本特征。马克思指出,劳资关系不平等可以说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伦理关系的一种痼疾,不会因工人阶级生活好一点而改变,因为“好一点”只是意味“雇佣工人为自己铸造的金锁链已经够长够重,容许把它略微放松一点”[7]714;只是意味“资产阶级越是占据更多的生产力,就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2]753。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异化性,根本而言,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劳动,因为异化劳动只会生产出“不生产的人对生产和产品的支配”[4]276。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对立性实际即资本家与工人相对立。其中资本家占有了物化劳动价值,工人不过是其自身劳动能力的主体和劳动的人格化。之所以成此格局,马克思指出,这与资本主义异化劳动密切相关,因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使“那些条件就必须作为异化的条件”[8]125。

马克思在论证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不平等、异化、对立性的同时,揭示对抗性是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根本表现。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对工人表现出的异化程度随机器大工业的发展而发展,雇佣工人对资本家的反抗则随异化程度的提高而逐渐升级。但是对抗本身又意味劳资之间具有统一的基础,或者说之所以二者能对抗,恰在于二者有一定的统一性:资本之为资本是因已雇佣到劳动力,雇佣劳动者之为雇用劳动者则因有资本者购买了其劳动力。马克思还以资本主义劳动关系发展史为据进而指出:资本主义劳动伦理关系成为整个社会主导性的劳动伦理关系,充分地表现其基本特征,是在直接农业生产者大规模地变为农业雇佣工人的时候。

在马克思看来,从根本上决定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对立性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但同时马克思也指出:“作为使用价值与资本相对立的劳动并不是这种或那种劳动,而是劳动本身。”[9]254由于任何具体劳动必定包含有劳动的总体性特征,可以从抽象的角度进行考察。这就意味,从总体角度讲,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双方必然对立,但具体劳动同具体资本相对立则有偶然性。马克思这种“总体论”其实蕴含了另一层意思,那就是,在劳资关系必然根本对立的资本主义社会,其个别劳资关系可能比较和谐;但资本主义社会个别劳资关系和谐并不意味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总体而言已经和谐。马克思与庸俗资产阶级学者的根本分歧即在此。如巴斯夏就认为虽然资本主义社会个别劳资关系不和谐,但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劳资和谐,因为“资本家和工人们,你们的利益是共同的、一致的”[10]212。巴斯夏所处时代正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矛盾极其尖锐之时,这充分说明其论述的真正目的是为资本主义不和谐劳动关系粉饰太平,实在非常庸俗。

不同于劳资伦理关系不平等、异化、对立性,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关系的根本特征应称其为合作竞争。一方面,劳资双方的共同需要决定了合作是主要方面:从资方来说,获取更多剩余价值的生产目的要求工人们合作,因为合作意味扩大劳动空间范围时生产领域相对地在空间上缩小,意味“可以把不同的操作分给不同的人”[7]380。从工人阶级一方来说,“工人的劳动必须成为联合劳动的一部分才是现实的劳动”,而且“联合的行动,至少是各文明国家的联合行动,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首要条件之一”[11]50。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合作其实并不是劳动者的自愿合作,因为工人的合作只是资本家控制、主导下的合作,“执行职能的劳动体是资本的存在形式”[7]416。而当工人的劳动合作变为争取劳动权益的阶级联合时,特别是就业与失业工人联合起来对资产阶级抗争时。资产阶级便会祭起神圣的道德反对、阻止,说这是对所谓“永恒的”、“神圣的”供求规律的违背,“资本就会同它的庸俗的桑科·判札一道起来反叛‘神圣的’供求规律”[7]737-738。可见,劳动者真正自愿的合作恰是资产阶级要破坏的合作。

如果说合作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之间关系的主导方面,竞争则是重要方面。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作机会、工作岗位、工资收入是劳动者相互竞争的主要内容。工人之间竞争的后果,从劳动伦理关系发展而言,主要是增强资本家力量,削弱工人力量,从而使劳动伦理关系更有利于资产阶级。如失业工人在停滞和中等繁荣时期对就业者形成压力,此时资本家要求就业工人延长劳动时间,就业工人只能接受,否则“别人马上就会把他们挤走”[7]329。工人之间的竞争造成了彼此之间一定的对立性,如体力与脑力劳动者的对立。马克思指出劳动者不在精神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无法劳动,所以就劳动本身而言,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本就统一。但就具体劳动过程而言,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则可能分离、常常分离,甚至对抗。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分离与对抗便是常态。这种对立使资产阶级更容易对付工人阶级的联合。

资本家主导工人的合作与竞争更充分说明了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异化性。产生此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只有在接受资本家主导的劳动关系时才能成为事实的劳动者。重要原因则在于工人的一定劳动可为机器所替代使资产阶级有了有效对付工人联合斗争的工具。但是工人的合作毕竟也是合作,因而必然具有促成工人阶级联合的历史意义:既“会促使在工人阶级之间产生出放射着人类崇高精神之光的团结合作精神”,又将催生如合作工厂等联合生产形式。这一切表明了大工业的发展已从资本主义社会的脚下挖掉了资产阶级赖以生产和占有产品的根本基础,预示着资本主导下的劳动伦理关系必然走向灭亡,“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7]857。

三、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论与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所谓和谐劳动关系,简而言之,即劳动关系呈和谐状态的一种劳动关系,其实质是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协调一致。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应该和谐,但任何伦理关系的存在都有一些不符合,或者至少可以说,“在事实上不符合自己的本质”[12]347。就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而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依然是艰巨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探析建设现代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意义、揭示劳动关系不和谐的深层原因,思索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基本路径依然是我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论为我们分析这些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南。

首先,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论说明了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应然性。马克思指出,人是社会的人,劳动是社会性的活动,因此“所有对人发生影响的情况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人的各种职能和活动”[13]344。马克思此思想实际上已明确地说明了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以及和谐的程度是影响劳动者劳动积极性及劳动效果的重要因素。就劳资伦理关系而言,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阶级为自身合理利益必然要求改变其生存的环境,“只有改变了环境,他们才不再是‘旧人’”[2]119。劳动者的斗争对资方利益也会带来损害,所以资方未必一定没有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虽然资方此种需要往往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对此,马克思曾举例说,在工人反抗资产阶级的过程中,有些过去带头同工人阶级作斗争的最大工厂主们,居然“呼吁和平与和谐了”[11]367。类似情景也可见于我国现代劳动关系的现实,如因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伤害了资方利益,并由此引发了一些有识资产者呼唤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其次,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论论证了现代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与建设的核心任务。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不平等的分析实际上说明了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应是劳资主体地位平等、合作共赢的劳动关系;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关系异化性的分析实际上说明了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应是劳动关系主体共享劳动成果、公正分配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劳动关系。马克思以劳资伦理关系作为分析的重点启示我们:和谐劳资关系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核心。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劳资关系根本对立,对抗不可避免,只有消灭资本主义制度才能解除此种对立与对抗关系的分析则启示我们:在劳资关系依然存在且劳资地位不平等依然明显的情况下,劳资冲突与矛盾具有其必然性。对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当然不能根本否定。因此能够做且应该做的只能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完善社会主义劳动制度了。

再次,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论揭示了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要求。从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论看,建设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必须秉持如下基本原则:第一,人的全面发展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目标。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促进了劳动者创造力的提升。但同时也使劳动的简单重复性达到空前的程度,结果在人的联系越来越广泛的同时,社会生活与人本身“原子化”也在迅速进行。这些现象说明在资本关系依然存在的现代社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应该说这才是马克思超越资本的真实含义所在。第二,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要以利益公平分配、共同享有为主要方式。关系和谐的实质是利益和谐,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本质要求是保证劳动关系主体基本权利得以平衡实现。实现此要求的基本途径就是利益公平分配。利益公平分配并非要求全然消除差距,但要求把差距控制在各方能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防止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第三,集体谈判是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途径。在劳资关系必然存在的情况下,劳资利益和谐是劳资关系和谐的实质所在。利益和谐需要利益关系方进行意愿表达与意见沟通,集体谈判就是意愿表达与意见沟通的重要方式。所谓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指资方和雇佣代表借助谈判,旨在就业条件与待遇,雇佣关系方面达成协议。不同于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个人之间的“个别谈判”,这种谈判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协议,规范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解决工作场所等共同关注的问题。因而“除了像一般谈判要对实体性条款进行商谈之外,还要对程度性规则进行协商”[14]。

最后,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论指明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根本主体。马克思所谓的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伦理关系主体主要包括资本家、劳动者、政府与工会。实际上,这些主体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伦理关系的根本主体。其中政府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总代表,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其主要职责是:平衡劳资关系以保持劳资关系协调和稳定,通过立法等手段对劳动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在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资方及代其行使权力的管理者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些责任从理念方面看,主要包括:树立和谐也是生产力的新理念;培育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企业文化;树立严格遵纪守法的自律意识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意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中应做到:为劳动者提供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切实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监督权和分享权等。劳动是劳动者从事的活动,劳动者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主体。劳动者维权方面的“不作为”会纵容资方的不道德行为。劳动者维权方面的乱作为则会损害劳资双方的根本利益。关于工会,马克思在研究早期工人运动和工会运动时指出,工会应成为整个工人阶级的代表和为工人阶级利益斗争的战士。可见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工会作为劳动者的团体代表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多数企业建立了工会,但工会力量实际上依然弱小,且在“进一步边缘化和弱小”[15]。此状况既说明现阶段我国工会的应有作用并没有实现,同时也意味实现应有功能、发挥应有作用是工会建设的根本任务。

标签:;  ;  ;  ;  ;  ;  ;  ;  

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研究及其现实启示_劳动关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