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产业常规发展的策略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常规论文,科技产业论文,策略论文,高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90年代以来,高校科技产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第一步,打破计划经济观念和事业管理模式的束缚,建立以人事、分配为核心的管理体系。第二步,通过资产关系使各类企业相联系,形成统一宏观管理的科技先导型的产业集团。目前改革的重点是管理体制的深层次改革,即通过改制,在高校科技产业中普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打好基础。
1 改制的必要性
1.1 知识经济的要求
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以创造性的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及智力为支柱。高科技与知识经济都已成为灵魂,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高科技产业是知识经济的入口和支柱产业,因而知识经济的运行需要以高科技产业为支撑。另一方面,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为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
1.2 国家政策的要求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可以说,高校科技产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改造,既是国家经济建设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政策的要求。
1.3 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校办企业经过十几年的探索,虽然提出并实施过对校办企业发展有过重大作用的建议和方案,但其存在的诸多弊端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一方面,产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到各种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学校也承担着无限风险的责任。而股份合作制落实了企业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了企业职工对企业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加快了企业成为“四自”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过程。同时,股份合作制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企业的技术改造、结构调整、机制转换,所以说,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势在必行。
2 高校改制状况分析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但是,目前除少数院校实现整体性改制外,大多数高校科技产业尚处于旧体制的管理模式。通过对高校科技产业的调查我们发现,无论是学校产业办负责人还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都深刻认识到旧体制的弊端并迫切要求改制,但高校科技企业要实现全面的改制仍存在很大阻力。
2.1 来自学校的阻力
高校科技产业大都是由学校牵头或出资(资金、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土地和房屋等)举办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也往往由学校委派,与学校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学校与企业完全不同,企业经营需依市场规律提高竞争力,使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企业目标就必须明晰产权、实现事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学校领导与企业领导人的权重有很大的差距。他们虽然都对企业效益有要求,但校领导是从全校角度考虑问题,不会把企业利益和发展放在首位。校领导更重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及任职期间企业风险的避免,更看中企业对学校费用的缴纳和对学校的绝对服从。
据我们调查,学校领导不同意改制的原因一般包括:
①企业做大后无法管理和控制;
②改制后不能向企业任意收取费用;
③不能正视企业走向市场应承担的风险。
基于此,学校大都对改制持只听不做的态度。又由于高校科技产业与学校的行政或经济关系,产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既不能有悖于校领导意志也不能自行改制,形成目前大多数高校企业改制呼声高、步子慢、增长小的局面。
2.2 产权明晰有一定难度
体制改革的前提是明晰产权。明晰产权的意义在于:
①产权明晰才能权义明确、事企分开,从而完善法人机构,提高决策质量,避免短期行为。
②明晰产权才能客观、公正、合理界定资产,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实现主体利益的统一。
③明晰产权才能真正建立适合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约束激励机制,拥有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
而高校科技产业中无形资产(包括技术等现代知识产权、品牌、管理创新等等)的价值一般所占比重较大,且种类繁多、集聚复杂性,给明晰产权带来很大困难。
目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转制中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应以此为依据。其中有形资产的处理已达成共识,但无形资产,特别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产权界定和评估争议较大。一方面,现行强调知识产权由学校所有的做法不够客观、公正,阻碍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转制。另一方面,无形资产的评估和作价,国家尚未形成一套可行的法规及体制,造成转制过程中无形资产评估、作价、产权明晰的空白。
3 改制模式分析
高校科技产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大批不同形式和规模的企业。必须划分不同类型的企业,针对其特点和规模采取不同方式实现改制。以下针对所存在三类亟需改制的企业提出不同改制模式。
3.1 没有技术优势和发展潜力、资不抵债或者持平的小企业
这类企业应该关闭、注销,使之从高科技产业中退出。这是针对他们所存在的不灵活经营机制、不适应高科技产业发展需求而言的。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回避高科技产业的投资风险,按照高科技产业发展自身要求和技术、科技人员以及风险基金等市场资源配置的规律,对国有资产在高科技产业中的布置进行战略性调整。根据北京市的产业政策,五大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的核心,高校必须发展科技含量高的产业。
3.2 拥有一定固定资产、管理落后、缺乏资金和市场的企业
对于这类企业,可对其资产进行整体性评估,或兼并或置换股权,以优势企业为龙头进行资产重组。在国际上,竞争优势企业常常会兼并发展规模小、发展速度慢、甚至发展不相上下的企业。在我国由于观念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兼并企业阻力很大。但对于兼并那些硬件设施不错,但由于缺乏资金、品牌、管理、文化、销售网络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则容易得多。将高校中这类企业兼并或置换部分股权,既可以使优势企业通过延伸品牌、输出管理、企业文化、人才,扩大销售网络的利用率,平衡、高效地实现资产重组,也可以使高校科技产业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3.3 拥有较强技术优势和发展潜力、具有较强管理层的企业
对这类企业应视其规模采取不同方法改制:
(1)大中型企业的改制模式
第一种方式:依法律规定实施改制。依照我国法律,改制的程序为:
①资产评估,清产核资;
②产权界定,明晰产权;
③注册成立股份制企业。
实践中,完成这三步任务是一个极其复杂而艰巨的过程。一方面,每一个过程都需要经过各种各样繁琐的报批审批手续,另一方面,无形资产的评估十分复杂,目前缺乏统一的科学的评估方法,实际操作中伸缩性很大。我们认为,对于大中型企业,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第二种方式:采取迂回战术,实施集团内子公司先行改制的策略。某大学的一个公司在日化和高分子材料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该公司从80年代成立之初至今一直采取承包制经营,在公司发展初期具有一定作用,但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其应有的激励机制承包制体现得很有限,以至于企业发展缺乏自我、缺乏后劲。他们积极探索改革之路,实施内部公司和新成立的子公司公司制运作,并与国内外知名企业联营合作,公司从1991年开始时不到4 000万元的产值发展到目前的1亿元,取得了可喜成绩,为全面实现改制创造了条件。
(2)小型企业的改制模式
对于有发展潜力的小型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可以采取先注销原企业再在原基础上成立新的股份制企业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
①注销公司的手续比较简单,从而摆脱繁琐的报批审批的循环;
②无形资产的价值依市场和新成立公司的主体协商而定,避免了我国当前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不健全的弊端;
③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职工由新企业承担,不存在人员安置等其他问题;
④新企业以股份制重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占股,产权明晰;
⑤依法注销旧企业和成立新企业,保证了改制行为的合法性。
据调查,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大量未改制的小型企业。采用这种方式,既可以快速、高效、合法、合理地实现改制,也可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4 改制过程中应注意明晰无形资产的产权
改制,就是要实行政企分开,建立明晰产权的现代企业制度。在进行改制的同时必须明晰无形资产的产权。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社会,人力资本和技术中的知识是经济发展的核心。以高技术为代表的科技知识的应用和以开发人的智力为代表的人力资源的开发将成为知识经济的两大支柱。目前,国家的政策是成果作价入股时可以不低于作价总金额20%的股份作为研制者的个人股。在此基础上,北京定为最高不超过50%。但专利之外的知识资本,包括非专利型技术、管理技术是否能入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和市场扩张以及对专门技术和人才的利用。
所以,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应该由出资者、学校、技术开发人员和作出主要贡献的管理人员分享无形资产的产权。即在转制时,将无形资产的产权一部分划给技术发明者和经营管理人员,折算为其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使之形成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实体。
产权明晰需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何时明确产权。我们认为,产权明晰应从转制时做起,保证企业一进入市场就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力、创业激情和有序的管理。
第二,如何明晰。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①界定各产权主体并人格化、定量化;
②避免不明晰导致一个产权主体无偿占有其他产权主体的利益或者给其他产权主体造成损失;
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5 通过政府强制力量,排除阻力,促进改制的全面实现
高校科技产业由于存在自身改制的重要困难,仅仅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实现全面改制。因此,必须借助外部力量实行强行改制。即通过政府工商、税收、政策的定向倾斜,促使高校企业实现全面改制。
(1)针对未改制企业通过政府力量强行改制
①取消原来给予的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
②限制政府提供的风险投资的注入;
③科委创业中心担保机构对其向银行的贷款行为不提供担保;
④限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未改制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⑤限制其进入科技园区及享受园区优惠待遇。
(2)财税制度向高校已改制企业倾斜
①对税后利润再投资项目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实行全部返还;
②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全部返还前3年所得税地方部分外,再在后3年返还50%;增值税2年内地方部分返还50%(其中90%返还企业,10%纳入内险投资基金);
③对国家级新产品规定2年内所得税全部返还,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3年内返还50%。
(3)建立评估体制
加快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确保评估作价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高校科技产业在改制过程中有法可依,并真正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