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理中的公平与效率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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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平问题是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美国心理学家J.S.亚当斯的研究表明,公平分配是一种激励机制。当个人感到自己受到公平待遇时便会努力工作,否则他便愤怒不平,并因而产生生产的低效率。公平感是影响人的积极性的普遍心理现象。当前的改革,实质上是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利益的重新分配,必然对人们在旧的分配体制下形成的公平观念形成强烈的冲击。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公平问题将愈加突出。研究管理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是管理学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关键词 管理 公平 效率

西方学者对于公平的定义并无一致的公认的确定内涵。著名学者阿瑟奥肯认为:“经济平等这个概念,很难予以确定或衡量,即使它存在的话,也不可能被认为是完全的平等,但要公认不平等却很容易。”〔1 〕供应学派的权威罗伯茨认为“最公平的社会就是人们提供成功机会最多的社会”〔2〕。著名哲学家J.罗尔斯从个人权利作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对公平作了伦理、心理、哲学、经济学诸原则下的揭示。总之西方学者认为公平仅仅与收入的公平度大小有关。他们仅仅从收入可以计量的形式方面加以研究,忽视了公平的其它方面。

公平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包括事实、观念和手段诸要素。作为一种事实,它是不同利益主体在社会政治、经济及其群体生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及其利益关系的表现。它所涉及的对象至少是两个利益主体,一个利益主体是没有公平问题可言的。公平问题的核心是利益矛盾,没有利益矛盾也就没有公平问题;作为一种观念,它是人们对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是否合理的一种价值判断。公平观念不是抽象的理性认识判断问题,因为公平观念不是对事实的描述,它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关于现实事物的知识,不存在真或假、是或非。它只是人们的一种价值取向,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利益集团中,甚至同一历史时期、同一利益集团中存在着不同的公平观念;作为一种手段,它是人们为实现某一公平观念而采取的各种制度和措施。公平观念源于社会现实,又反作用于社会现实。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不同的公平观念,而任一历史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利益集团总是竭力按照自己的公平观念建立相应的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为实现公平的手段。这就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产生了反映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某些社会集团公平观念的公平形式。资本主义社会把财产私人占有权、“按资分配”视为最大的公平,是天经地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在这个原则下,人人都有权根据自己为社会所提供劳动的质和量获取相应的报酬,从根本上否定了“不劳而获”的分配制度,为实现真正的公平提供了客观可能性。两种不同的公平观体现了两种社会制度。

西方学者对于效率的研究,较之公平来说,其分歧则明显的少。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观点基本一致。经济学家几乎毫无例外地将“帕累托最优”作为纯效率的标准。但也有一些经济学家从更广泛意义上提出了效率概念。供应学派认为:效率就是积极性、创新精神和生产率。

效率作为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它既是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管理水平的反映,又是一定的公平关系的折射。因为人们长期持久的工作积极性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公平感。如果没有劳动者的积极性,任何效率都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出效率。另一方面,效率的提高也为建立更高层次的公平形式奠定了物质基础。没有物质财富的极大增长,就不可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公平。总而言之,何种公平形式主宰人类社会生活取决于客观物质水平。只有不断提高效率,才有社会财富的不断丰富,才有高层次公平形式的脱颖而出。公平出效率,效率促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说,效率与公平是一致的、内在统一的。“只要经济是完全竞争的,资源配置将处于最优状态。”〔3〕假定市场原则是极其公正的,而公平又被认为是机会均等,那么市场竞争的过程又是公正的,其结果的公平自然是自不待言的。〔4〕

然而,公平与效率并非总是和谐的,也有错位的时候。因为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世界上从来没有也不会有抽象的、凝固不变的公平。并非任何一种经济公平形式在任何条件都必然地促进效率的提高。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物质相当匮乏,唯有“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形式公平才能普渡众生,才能有效地保持和发展生产力。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形式公平对效率的负面效应日益明显。到了当代,它再也难以重振“雄风”。但我们不能因此说平均分配或大体平均分配不是一种公平,只能说这是在当前一种不可取的公平观念和形式。因此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相应于某一具体的公平形式而言,效率与公平并不都是比翼齐飞的。“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5〕换言之,具体到某一公平形式,它对效率的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正因为如此,才有了管理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正确处理管理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关键是选择适当的公平形式。

某一公平形式对效率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主要取决于两点,第一,这种公平形式是否适应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第二,这种形式是否符合特定社会成员的社会文化心理要求。不同的经济结构,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形成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环境,要求不同的公平形式与之相适应。公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6〕。不同的公平形式只能存在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因为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公平形式,说到底,它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诸条件决定的,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斗争的结果。倘若把某种不适合这一社会经济条件的公平形式强加给这一社会,那么这种公平形式只能是昙花一现,绝不能持久。而某种曾经适合某一社会的公平形式,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变化,也会因时过境迁,被“请”出历史舞台。但这并不意味人们只能坐等公平形式“自然进化”。任何公平形式的变化都是通过人们的“自主抉择”实现的。

尽管各公平观念和公平形式令人目不暇接,倘若按照价值取向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若干类型。

形式公平。这是以平均主义为取向的公平观念和公平形式。它要求不论劳绩大小,不论需要强弱多少,按利益主体均分财富。如“粗陋的共产主义”,“它想把不能被所有人作为私有财产占有的一切都消灭;它想用强制的方法把才能等等舍弃。”〔7〕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大锅饭”,就是形式公平观念的“物化”。这种公平形式的鼎盛时期当在原始社会。

强权公平。这是由人的天赋、能力等个体方面的素质差异决定的一种以强凌弱的公平观念或公平形式。它以某一方面占优势的利益主体的利益为取向。尼采所持的就是典型的强权公平观。尼采认为,强权就是公理,英雄的道德最公正。典型的强权公平关系普遍存在于奴隶社会。强权公平具有极大的强制性。

协议公平。这是不同利益主体以各自拥有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为筹码,经过讨价还价,寻找均衡点,最终达成某种协议的公平形式。如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的工资合同制度,就是此类公平形式。

绩效公平。这是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承认人的差异为前题,由不同利益主体的绩效决定收入多寡的公平形式。按劳分配是绩效公平的典型形式。绩效是“劳”的质与量的综合体现。它的基本原则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道德公平。这是以利益主体的需要为取向的公平形式,是公平的最高阶段和理想境界。这种公平对物质资源具有绝对的依赖性。因此,真正实现道德公平,还是十分遥远的事情。

公平形式不仅要适应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要符合特定社会成员的社会文化心理要求。以色列的“基布兹”,一直坚持平等、公有、民主和互助的生存原则,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形式公平是“基布兹”生存原则的主要内容。据以色列官方统计,“基布兹”的人均劳动生产率大大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人们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是,犹太人有结社传统并受普列汉诺夫理论的影响。可见公平对效率的影响是复杂的,特定社会形态或阶段,采用何种公平形式不可一概而论,搞一刀切。以我国为例,虽然平均主义的形式公平严重地抑制人们的积极性,但我们并不能与此与其彻底“拜拜”。形式公平从古代的农民起义提出“均贫富、等贵贱”,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大锅饭”,都能看到它的影子。直至今日,我们不能一下子扳倒形式公平,这并非由于个别人的偏好,而是形式公平存在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还没有完全消除。形式公平存在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是生活资料的匮乏、多数社会成员的贫穷。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各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财富总是有差异的,有时甚至悬殊很大。即使是目前,也只能防止过分悬殊,取消差异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事实证明这也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情况下,这种差异或悬殊,通常只能表现为少数人的富裕和多数人的贫困。这贫困的多数恰恰是形式公平观的啦啦队。一个社会在进入小康之前,形式公平的社会基础是相当雄厚的。有资料表明,人们在从温饱迈向小康的时候,对贫富悬殊尤其敏感。某些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动荡便与人们的这种敏感有关。就整体而言,我国当前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大多数社会成员和生活还不富裕,加之形式公平观在我国一直根深蒂固。因此,无论从那个角度考虑,如果不兼顾形式公平的要求,就可能招致人们的普遍不满,从而影响效率和稳定,欲速而不达。大力倡导有利于调动人们积极性的公平观念,尽快建立起相应的公平关系,把形式公平作用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界限内才是可行的途径。只有适应社会生产力水平,符合特定社会成员社会文化心理要求的公平形式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一种公平形式是否可取,在于它是否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是否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个体系由于无效率和生产不足而不能满足人的根本需要或不能实现人的潜能,维护它就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道德的,至少是不人道的。”〔8〕效率不仅仅是衡量一种经济制度或经济体制优劣的重要指标,而且也是衡量一种管理手段是否可取的主要尺度。任何一种经济制度或经济体制要在地球上站住脚,如果没有高于以往经济制度或经济体制的效率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一种制度或体制倡导什么样的公平观念,采取什么样的公平形式,应该毫不犹豫地以效率的高低为取向。所以,事实上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就内在地包括了对公平的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客观上要求选择效绩公平和协议公平,作为经济生活中衡量公平的基本尺度。舍此,就难以实现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走向共同富裕的目的。公平形式对人们的活动效率的影响是以公平观念为中介的。因此,同一形式的公平对公平观念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意味着,引导人们破除旧的公平观念,形成适合当前经济条件的公平观念,是建立新的公平形式的重要环节。

道德公平是公平的较为理想的环节,然而,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把道德公平作为唯一尺度或者主要尺度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尚不具备。因此,目前我们要兼顾的道德公平只能是有限的、低层次的,即满足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某些低层次的需要,而不能满足全体成员的所有需要。目前,兼顾道德公平,是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纠正绩效公平和协议公平的不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部分劳动者在竞争中失业、生计受到影响;社会上总会有一些社会成员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自食其力,如老弱病残而需社会赡养,诸如此类问题都是绩效公平和协议公平所鞭长莫及的。由于人的素质还有较大差异,加之社会因素的扭曲,绩效公平的自发倾向还会继续导致人们收入的过分悬殊,对此,要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得以解决。

管理中的公平问题涉及诸多领域,如社会、政治、经济等。但最基本的还是利益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是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和人存在着天赋、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如果社会产品能够满足每一社会成员的需要;如果每一社会成员素质相差无几,那么解决公平问题就指日可待。公平与效率,不仅是当代社会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而且也是管理中值得探究的永恒课题。

注释:

〔1〕《比较经济制度学》,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68页。

〔2〕参见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第2卷《社会主义的幻景》,1976年芝加哥版第42页。

〔3〕萨谬尔森《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第83页。

〔4〕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9页。

〔5〕罗伯茨《供应学派革命》,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年版第314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45页。

〔7〕《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第75页。

〔8 〕A.布坎南《伦理学·效率与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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