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自治时期上海街头的警民冲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晚清论文,上海论文,警民论文,冲突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7 )03—0137—07
社会冲突乃社会之常态,正是由于社会冲突的存在,社会整合才得以完成,社会变迁方得以实现。因此,观察、分析社会冲突发生的形式、性质是观察社会整合能力的一个方面,了解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视角。以晚清自治时期而论,各地频繁发生了诸如兵变、民变、起义、请愿等性质各有不同、表现形式迥异的社会冲突,说明当时社会正处于各种矛盾交织时期。由于社会现存之整合机制不能对社会结构的失衡、各种诉求作出及时反应,于是各群体、个人纷纷以非常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但是研究者在梳理这段历史时,往往更关注对社会产生重大显性影响的冲突事件,而对发生于基层社会的、仅仅产生隐性作用的冲突事件往往视而不见。如在晚清上海自治的研究中,就很少有人注意出现于街头的、发生在居民与执勤警察之间的暴力冲突。本文以此为主题,力图通过对自治时期因居民行为习惯与新的城市管理措施的矛盾而引发的街头冲突的分析,从一个微观角度观察城市居民在社会急剧变革时期的日常生活习惯的变迁。
一
社会冲突的发生,或因利益受损,或因信仰不同。前者主要在利益调整、再分配时出现。上海自治时期,具体表现为部分自治成本被直接分摊到居民身上,利益受损的居民通过与警察的暴力冲突表达自己的不满。后者主要因信仰不同而致,如宗教信仰等,自治时期的上海很少出现此类冲突,但因居民不适应新的城市管理措施而导致的警民冲突则遍布街头。
上海自治始于1905年,但警察的兴办却是从1898年开始的。① 自治警察的兴办,并非完全为保证社会治安,因此警察的职责除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外,还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首先,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南市外马路修筑成功后,道路交通参与者除行人以外,增加了马车、东洋车。为了确保交通安全、道路畅通、老城厢有了相关的交通管理规定,如1898年初颁布的《沪南新筑马路善后章程》就严禁商家将货物堆积路上,若万不得已暂时堆放则必须得到批准,并于日间插旗、夜间燃灯以警示行人车辆;商店招牌至少需离地七尺、离店则不能超过二尺四寸;商店、居民门前不得装修界石、阶梯、篷幔等有碍行人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开挖水沟,修造房屋时若损坏马路,应由房主赔偿,善后局维修;摆摊设点除有善后局执照外,在交通要道及夜间10点钟以后严禁营业。② 这些规定必须在警察的监督下才得以执行。
其次,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监督清洁人员作业也属警察的职责。1906年,城厢内外总工程局颁布的《巡士上差职务》要求巡士“拘解”下列行为人:在街道随意大小便者,4月、5月、6月、7月、8月早晨8点钟后其余月份早晨9 点钟后倾倒垃圾者,投弃尘垢瓦砾及已死之牲畜与一切秽物于街道或河中者,粪桶无盖者。③
最后,他们还需承担一些社会救助功能。城厢内外总工程局颁布的《巡士上差职务》中,有专章列举“应行救护之事件”,具体包括:“妇女小孩之迷路者、痴癫疯狂者、酒醉颠扑者、男女投河或自缢者、男女或小孩失足落水者、被马车撞跌者、马车溜缰者、有遗失物件、金银珠宝、庄票、钞票及公文函件等类者。”④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自治警察实际履行着几乎全部的基层社会管理职责。于是,自治中基层社会出现的各种矛盾、冲突都能通过警民之间的街头冲突观察到。而在晚清报刊中,有关警民街头冲突的报道俯首即是。比较典型的、因利益受损而发生的街头冲突如:
昨日董家渡新马路中有马车一辆在彼疾驰,并未报捐。为善后局二十二号巡街捕勇扣住,讵有杨阿六等多人插身拒捕,围殴受伤,捕急吹号叫,二十六号捕勇闻之,遂带同拘获三人解局请办。⑤
华捕郑维贵见恒丰煤炭店佣人毛安康……驾载货榻车在路疾驰,向之斥阻,并查其照会,毛徐二人不服,出言挺撞,挥拳殴击。⑥
1898年前,在老城厢街道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均不收费。南市外马路修筑完工后,马路工程善后局即开始征收车捐。《沪南新筑马路善后章程》第一款就是“马车、东洋车、小车”必须缴捐办照,“如无本局捐照不准在马路行走”。1901年,善后局规定的车捐数额为“自用马车每季捐洋二元四角,秋季八九月捐洋一元六角。东洋包车每季捐洋一元二角,秋季八九月捐洋八角”⑦。1906年,总工程局将小车捐费由“每辆每月钱二百五十文”增加为三百文。城内通车后,警方也曾规定了各种车辆的缴费标准:“人力车每月四角,运货板车每月一元,小车每月二角,至汽车马车及自置之人力车暂免缴捐。”⑧ 车捐的开征,对商家及以车为客运、货运工具求生存的居民来说,当然属于新增的经济负担。为了较少损失,车夫们以各种方式拒绝“缴捐办照”,并经常与查照警察玩猫抓老鼠的游戏,实在无法逃脱时,有的车夫便与执勤警察暴力对抗。
但是,报刊资料反映,因居民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等与新的城市管理措施不同而引起的冲突远远多于因利益导致的冲突。1898年,南市马路工程善后局成立以后,自治机关颁布了许多城市管理措施,力图对居民的日常行为进行规范。这些措施对居民生活的细微之处进行了种种限制,如前述《沪南新筑马路善后章程》,共有24款,内容涉及城市交通、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商店营业等多个方面。其中关于道路交通方面的规定包括:“各车勿许在路中停歇,夜行必须点灯”;“马路上不许策马疾驰,驱车狂奔”。在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章程》规定:“各家每日早起,许将自己门前街路扫净,扫下之垃圾等物堆放在自己门外一边,俟本局扫街夫挑去,勿许倒在空地,亦不许拖人浦滩”;“马路上不准任意大小便,另当择地设立坑厕,以便行人”;“粪桶及一切臭物必须有盖遮掩,勿使臭气熏人,致生疾病”。⑨
1905年,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成立后,对居民的日常行为进行了更加细密、严格的规定。如1906年总工程局西区分办处发布的第一次公告,在违警章程中列举了二十余种违警行为:
抢物、局赌、拆稍、歌唱淫词、贩卖淫书、偷窃、台基勾引妇女、私占公地、堆放物件碍路、损坏公物如灯杆告示牌之类、沿路设摊、酗酒滋事、乱吹警、吃讲茶、行车不遵行车章程、贩卖死牛瘟猪及其他不洁之食物、坐桥栏杆、已死猫犬等物随路抛弃、粪桶无盖、随意倾倒垃圾有碍行人、粪担随路停歇、深夜在路高歌。
该公告在道路交通方面的规定也非常详尽,如严禁各式车辆有下列行为:车子拦路、争先、行车不依左首、夜不点灯、破坏之车不堪乘坐者、车子无人看管、小孩拉车未满十六岁者,马匹无人看管、东洋车无铁脚。⑩
由于这些规则与居民的习惯大相径庭,致使在执行时遇到了相当的阻力。有的民众以与值勤警察发生暴力冲突的方式表达自己对规则的不满。下面随录几则因居民随地小便引起的冲突:
前日午后,十六铺桥南首陆鼎泰水果行伙张鞠卿在马路中溲溺,突被巡街捕勇所见,上前喝阻不依,捕勇即将张及在旁多言之徐顺全等一并拘住。(11)
船户萧福保前在南市万裕码头新马路中小便,为巡街捕勇所见,向之斥阻,萧反与为难。(12)
城内金线店主某甲前晚在门首小便,被警察巡士查见,拘解至局,途遇甲友二人上前解劝,不允,与巡士争执。(13)
其实,早在1898年,南市马路工程善后局就在章程中要求居民不得随意小便,否则将被警察“拘解”。但这一规定要内化为居民的自觉行动,肯定非短时间能完成。因为长期以来,在中国农村,不管是平原还是山区,农民几乎都有随地大小便的习惯。城市居民,不管他在城市生活时间的长短,或因很少、根本没有从公共卫生角度修建的厕所,或因长期形成的习惯,使随地小便几成为中国城市社会一大景观。自治兴起以后,尽管各类章程都规定不准随意小便,但居民或不知晓,或不重视,仍以习惯行事,遇到执勤警察的干涉时,弱者可能出言顶撞,而强者则可能使用暴力。
因不习惯新的交通规则、不熟悉新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而发生的警民街头冲突也经常上演。例如,“向在虹桥西首摆设鱼摊之陆荣荣,昨有警察西局巡士指称违章设摊,喝令收去不允,以致争殴不休……”(14) 当然,在这类冲突中,影响最大的当属“米行学徒与巡士冲突”,事情的大致经过是:
本月初八日,有小车推运货物,行经万聚弄擦损元吉泰堆积路旁之油篓,栈司责令小车夫赔偿钱二百文,行伙丁振林谓必须赔偿一元。车夫求减不允,遂将车带夺去。经三十二号巡士上前劝解,令车夫赔钱二百文了事,丁坚执不允,以该巡士不应帮助车夫,遂将伊扭至栈房内,并有数人在外将栈房门闭上。小车夫见巡士被禁,车带无着,遂报知总工程局。局中以事属骇闻,当令警察教习带同侦探亲往察视。开门入内,尚见丁振林将巡士扭住,巡士号衣已被扯破,警笛亦已失落。遂与丁同至局中,旋有该栈司在局前訾辱巡士,并云油篓损坏甚多,定须着赔,因一并拘留待判。(15)
冲突发生后,《申报》从1906年4月8日到4月15日,进行了跟踪报道。
值得注意的是,很难将有些冲突的起因简单地归结为单纯的利益受损或习惯不同,如因自治机关改变城厢粪秽的挑倒时间,引起的“乡民”与警察的冲突。老城厢的粪秽清理,原本没有时间限制。开埠后,上海知县曾要求“所有城厢内外粪担,务各由早上卯辰两时挑运,不准耽迟”(16)。1901年9月,南市马路工程善后局规定粪秽挑倒时间为“春冬两季八点钟时,夏秋两季十点钟时”,其他时间不准挑倒,否则“从严讯罚”。(17) 总工程局及自治公所亦要求“粪夫”在规定时间内挑倒粪秽,且须加盖。城内警方也告示要求“挑除粪桶,上午九时”,过时以后不准再挑,否则罚办。但是这一规则在执行时也遇到了阻力,乃至激起暴力冲突:“本城西门外挑粪乡人于昨日午后肩挑粪担进城,被西区站岗巡士陈锦山查见,以其不遵警章,拘至局中。其时乡人甚众,群起反抗,将该巡士殴伤甚重,西区巡官陈显章即命巡士将受伤人抬至县署请验,各乡人亦即随至大堂,约有二三百人,观者亦甚拥挤。”这一冲突看似因“乡民”的工作习惯被改变而引起,实则掺杂着不少利益因素。冲突发生后,上海知县询问“乡民”,“尔等于每日上午八时入城倒粪,亦非难事”,为何因此殴打警察时,“众乡民答称:乡人等均种菜园,每日清晨挑卖蔬菜,回家吃饭,然后进城倒粪,若专做倒粪生意,实难度日”(18)。或许利益和习惯两方面的原因兼而有之。
二
社会冲突的普遍存在,自然要求社会“通过可控制的、合法的、制度化的机制”,使各种社会紧张能够得以释放,社会诉求得以回应,社会冲突得以消解。(19) 因此,观察社会冲突调解机制的运转情况、分析社会冲突的调处过程,是研究社会冲突问题的重要方面。
在中国,基层社会发生冲突后,农村社会中的家族、城市社会的行会将首先承担调解责任。除非冲突激化,酿成重大刑、民案件、基层官府的首脑——知县都尽量不闻不问。因为在他们看来,插手太多的冲突调处反而会激起更多的冲突。曾在上海地区多个县做过知县的陈其元,自言原本每控必问,后来有人传授经验,认为这样反而会引起民间社会更多的纠纷、冲突,导致更多控案。因此“嗣余宰上海,即遵其言行之。……尝有拦舆控会项不还者。余阅其呈曰:‘尔理可准,然细故可于明日告期上来。’明日其人不至。又尝于狱时有呼冤入者,询其故,则被入占房屋不还之故。亦令其俟告期来,到期亦不至,盖俱有人相为调息矣。……不特民免讼累,即官亦省听断之烦。”(20)
中国基层社会内部的这种冲突调解机制,除非社会内部发生结构性的矛盾,能有效地控制冲突的激烈程度,保证社会的和谐运转。但是晚清自治时期,随着官方或准官方机构对居民社会生活干预的增加,新的社会冲突的出现,原本存在的调解机制已不能适应新的需要。于是,1898年,上海南市兴办警察后,新的调解机构也相应出现,并逐渐形成了警方、自治机关设立的裁判机构、官府等构成的大致成等级的冲突调处机制。
1898年,南市马路工程善后局成立后,即有专人处理各种违警案件。一般而言,冲突发生后,居民将先被送到捕房,由捕房“解送”善后局,善后局在听取双方供诉后作出判决。如前述张鞠卿因随地小便与警察发生冲突后:
捕勇即将张及在旁多言之徐顺全等一并拘住,解至马路工程局,经委员朱森庭明府查明原委,饬将人证解送善后局讯断。昨日午后两点三刻钟时,善后局会办孙星垣直刺升堂研讯。(21)
资料中提到的孙星垣应该是善后局成立初期专门负责处理各类违警案件的裁判官,因为根据报刊资料,几乎所有的警民暴力冲突都是经过他判决的。如前述杨阿六拒捕并将警察“围殴受伤”后,即被警察“解局请办”,善后局会办孙星垣于是“升座研讯”(22);而“与捕为难”的杨阿四被警察拘解到局后,也由孙星垣提讯。(23)
1905年,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取代南市马路工程善后局后,除了设户政、警政、工处三科以外,还成立了裁判所,设正副裁判官各1名“裁判警察案件”(24), 裁判官“由各董议定,禀请沪道札委”。1909年6月,总工程局改作城自治公所以后,仍设有裁判所。
但并非所有冲突都由裁判所裁决,事实上一般的警民冲突多由警察机构直接调解,只有严重的、影响比较大的冲突才移交裁判所。但是,自治机关设立的警察、裁判机构并无冲突的最终调解权,官府依然拥有全部冲突的终审权,即使是经过自治机构判决的一般冲突案件,也可能在官府的干涉下重判或改判。如1905年7月,某警察见甘虹兴在四牌楼违章小便,于是上前拘拿,甘与警察争论并殴打警察,被拘解到局,警方判甘“罚洋四元,并赔物洋两元五角”,甘不服,“邀同邻人公禀上海县”,上海知县“得禀函询该局,以该警兵多事革除矣”(25)。
警民冲突发生以后,一般而言,各级调处机构会根据颁布的违警章程进行判决。如前述陆鼎泰水果行伙张鞠卿被押解至马路工程善后局,张供称:“未识马路章程,偶在旁小遗,捕勇不问情由将小的望前一推,以致头触阶石受有伤痕,求情察验。”捕勇则称:“小的昨在马路巡察见其在彼便溺,先往斥阻不服,是以解案请核。”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姑念初次,格外从宽,饬具结交保,以后再滋事,定于处究。”(26) 有时,违规者会被处以罚款。 如城内某金线店主因在门前小便与警察发生冲突后,被判令“罚洋十五元省释”(27)。有时,违规者受到的惩罚非常严厉,如拒捕并殴打警察的杨阿六被“重责二百五十板,枷号一月,发二十三铺局前示众”(27)。在南市万裕码头新马路中小便的“船户萧福保”,也被“重责三百板,所毁捕勇之号叫著即赔还”(28)。
但并非所有冲突都是按章处理的。上文中提到的甘虹兴违章小便与警察冲突一案,是非曲直应该非常清楚;甘某随地小便,显然违反了规定。警察“上前拘拿”是履行其正当职责,为份内之事。而甘不服与之冲突,应该是错上加错。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警兵被认为“多事”而被开除。
如果违规者的社会地位比较高,则章程被搁置在一边的可能性就更大,违规者受到惩罚的可能性会降低。当时社会中某些群体的特殊身份会赋予他们某种特权,可以无视新的管理规则,《申报》上曾有这样的报道:
沪城警察东局委员郁……以局前宝善祥绍酒店屡次深夜售酒喧闹,谕阻不服,传局责禁在案。不谓前昨等日,忽有茂才等多人依然在该酒店深夜虹饮,并将局员大肆辱骂,事为二尹所知,饬令巡长、巡士查拿。各人更肆咆哮怒訾不已,观者几千途为之塞。二尹以威令不行,无可如何,任其哗闹,移时而散。(30)
发生于1905年7月的“警兵殴辱董事”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事情的经过大致如下:
前晚二鼓时,城内三牌坊北首某铜作伙某甲与纸扎作学徒某乙因赌起仇,互相凶殴。北局警察巡丁谭某上前拘拿,逃至三铺董事杨伯龙茂才家,谭追踪而入,与杨父子扭殴之余,经人报知北局,局长立派通班巡丁数十员人前往,将杨茂才父子及甲乙等五人一并扭解至局禁押。(31)
事发后,警方当即将杨氏父子“送回其家”,但是“各铺董事以杨董受辱不堪,群至北局向少尉评问。翌日,杨亦遍请庠序中人禀请道宪核示,至午后总巡朱……亲落茂才家查勘一切”(32)。由于无法获知本案中甲、乙与杨氏父子之间的关系,报道也没有说明巡丁与杨氏父子为何“互相凶殴”,因此无法了解其中的是非曲直。本案处理结果是:上海知县“除提滋事之谭云夫讯责枷示外,查得当时报局往拘者,实系南局巡长调往东局之赵以训,因于昨日出示将赵革退矣”(33)。显然,警察成为最后的受害者。
即使与警察发生冲突的居民社会地位较低,如果身后有人撑腰,违警章程的权威也将面临挑战。如前述“米行学徒与巡士冲突”一案,显然错在学徒。马路上严禁堆放货物,总工程局早有规定。米行违章,小车行驶时不慎将其货物损坏,商家、小车夫都有责任,而商家要求照价赔偿显属过分。巡士调解双方之争执也属份内之事。商家因不服调解而殴巡士,应属于一错再错。因此,总工程局裁判所将丁振林“判责手心二百下,管押两礼拜,其不应多事之栈司亦责手心一百下”。
但是商家认为学徒、栈司之过错“只能议罚,不应责惩”,于是,邀集同行数十家在龙王庙会议,认为栈房出货必须排放路旁,如果总工程局因此将货充公,则商家难以贸易。(34) 当即公禀商务局,并准备“公禀道辕察办”。米行的激烈反应,首先惊动了工程局总董莫子经,他亲自“带同教习亲赴该栈察看,并讯查一切”。然后“商会由曾少卿观察定期于十六日在泉漳会馆邀齐两造人证,细讯情由,秉公理处”。1906年4月9日,米行及沙船号主数十人与“由商董曾少卿观察、总工程局总董莫子经明经带同教习金镜白、三十二号巡士王金万及书记员当值员、所丁、包探人等”在泉漳会馆会议(35)。当事米行认为,他们并非有意禁闭巡士,但是工程局方面竟将米行学徒与“窃贼同押”,并无视米行董事名片,听信巡士一面之词惩罚学徒、栈司,而对车夫则“并不究惩,随即释出”。显然使商家大失体面,于是要求“成全商家体面”。多方“互议良久,曾观察以时已近午,一时不能擅专。候定于十七日在局请各议董到局从长再议。又因米董张君刻不在沪,须请代表一人明日到局核议,各行主始行散归。曾观察遂示定今日二下钟开特别大会邀集各董到局会议”(36)。
同日,总工程局开特别会议重新作出判罚:米行学徒“丁某应认肇事之咎,既判责手心二百下,姑劝裁判官从宽取保释放”;金教习因“告语失当,致为众意所不满,不能辞忿事之咎,应请辞退”(37)。但该案最终以“教习现仍照常供职,其元吉泰伙丁某亦于昨日保释,和平了结矣”(38)。
在本案中,冲突一方为巡士,另一方是社会地位比较低的学徒、栈司,本来最后的“受害者”应该是后者,但是由于他们后面有着同业团体、有拿着名片就可以要求保释的董事,肇事者可能被轻判,整个案件形势就可能逆转。
梳理冲突的调解过程,我们发现调处机构在“研讯”并作出判决时,除了按照各种违警章程以外,至少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首先是传统习惯。其实,拥有裁决权的各级裁判官自身也生活在现实社会中,他们与其他居民具有很多相同、相似的生活习惯,因此在处理居民因不适应新的管理措施而与警察发生冲突的案件时,可能会认为居民的行为无可厚非,反而觉得执行管理规则的警察“多事”。其次,冲突的规模。如果冲突发生在个别居民与警察之间,则裁判者按章办事的可能性比较大;可是当发生群体性冲突时,最终可能是不了了之,违规者可能根本就不会受到惩罚,所谓“法不责众”的理念可能就会起作用。1907年,城内警方要求“居民凡倾倒垃圾及乡人倒粪均不准逾早晨九下钟之限”,某日“南区巡士拘到违章挑粪夫五六人到局,正在拟罚,讵来乡民数十人迫令开释,该局正副巡官陈……出为弹压,讵乡民恃众将四十号巡士……殴伤,又打开押所与被拘者偕逃,巡士当又出拘获凌……等七人”。冲突发生后,“乡民”闹到上海县署,并将“香枝掷上公案”,知县李超琼以“势难理喻,即退进宅门”(39)。如此闹事的“乡民”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再次,会受到违规者的身份、地位以及强势团体的影响,上述“米行学徒与巡士冲突”一案最为典型。
三
社会冲突的表现可以多种多样,暴力是其中最为激烈者。就晚清自治中发生在上海街头的警民暴力冲突而论,当然不及革命者发动的武装起义那样轰轰烈烈,也没有立宪派组织的请愿那样朝野震动;涉及的也仅仅是些三两百文的经济利益,随地小便、靠路边行走等点滴琐事,更不及民主共和、君主立宪那样规制宏大,但却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城市普通居民在社会急剧变革时期,日常行为和习惯与新的城市生活之间的差异。在中国社会由前近代转向近代以后,在革命、改良关注整个政治体制变革背景下,生活点滴是涓涓细流,它不及革命或改良浪潮那么汹涌澎湃,却是社会近代化过程中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个方面。
上海自治时期警民街头冲突多发生在个体居民与警察之间,较少发现中国基层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和行会、乡帮参与其中的线索(40),因此,冲突的规模确实有限,也没有对社会的正常运转产生破坏性影响。同时,多数冲突因习惯不同而起,没有出现因宗教、意识形态、民族和种族等引起的冲突,冲突的烈度一般也较低。只有当冲突的起因涉及利益、习惯等多重因素时,冲突的烈度才会增强。如前述西门外“乡人”因挑粪时间改变与警察的冲突发生后,聚集的“乡人”曾多达二、三百人,冲突双方甚至在县署“互相殴打”(41),演变成群体行动。
如此众多因习惯不同引起的冲突说明了前近代农村生活与近代城市生活的矛盾。在前近代中国,城乡在某种程度上是统一的,乡村社会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不仅在乡村占主导地位,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城乡居民之间,除了生产方式上有不同外(当然,有的居民即使生活在城市,却仍然以农业为生,没有从事商业或手工业,他们与居住在农村居民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上可能完全一样),在生活习惯有着很多一致的地方。城市居民,不管他们居住城市时间的长短,都大量保存着农村生活的痕迹。因此,在上海开埠前,很少出现居民因不适应城市生活而与管理者发生冲突。上海开埠后、租界的出现及繁荣,不仅使上海在经济方面逐渐向近代化方向发展,而且随着西方势力在租界的影响日益扩大,必将导致城市生活方面朝近代的演进,必将促使城市居民逐渐蜕去某些前近代的乡村生活习惯,以适应新城市生活。就其细节言之,开埠后租界当局按西方城市管理理念加强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预,要求行人、车辆靠边行走,不得随地小便;20世纪初,一些见识过、得益于租界管理模式的士绅将租界经验照搬到老城厢,要求居民按时挑倒粪秽、不能在街道随意堆放货物、不得随意摆摊营业等等,都是以近代城市生活要求对居民原有习惯的进行规范。
但是,长期养成的旧习惯肯定非一日之功可以改变。于是,当租界当局、老城厢的自治士绅以警察强力推行新的行为规则时,国人仍以习惯行事,在租界街头就首先出现了居民与租界巡捕之间的暴力冲突;(42) 数十年后, 曾经发生在租界街头的冲突又在老城厢重演,并成为当时老城厢居民生活中的一个值得注意的话题。因此,在近代上海,不管是发生在19世纪后期租界街头的警民冲突,还是20世纪初在老城厢上演的街头闹剧,在某种程度上都反映了前近代与近代城市生活的差异,说明中国城市居民要适应近代城市生活,需要改变某些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生活习惯,重新调适个人行为。
中国城市居民在适应近代的、以工业文明、科学精神为基础的城市生活中遇到的尴尬,需要在工业化进程中、在不断提高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中,逐渐得到解决。在这过程中,也需要通过某种外在的强制力量对居民的旧习惯加以限制和干预,以缩短适应新生活的进程。晚清上海自治时期,自治机关颁布了不少管理措施,并以警察为强制力量对居民的旧习惯进行干预,但在警民之间因此发生冲突以后,在调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却延缓了居民的适应过程。对比开埠初期的租界和1898年以后的老城厢,笔者发现,19世纪60年代的租界街头警民冲突发生的频率相当高,可是70年代以后,至少在《申报》上已较少相关的报道,说明居民逐渐适应了新的生活规范。相反,在老城厢,在对《申报》相关报道的不完全检索后,发现同类冲突在1898年有7起,而1905年仍然有6篇相关报道,7 年之后冲突的频率并没有明显的降低。原因可能是当冲突发生后各级调解机构的不同判罚,在调处过程中出现的习惯、身份地位等因素对最终调处结果的影响干扰了居民对新规则的尊重,进而延缓了居民对新的城市生活的适应。或许正是包括这种延缓在内的多重因素,导致我们在观察开埠以后的上海时经常发现这样场面:宽阔的马路、明亮的路灯和摩登的人群等近代的上海与路边斑驳的尿迹、随意丢弃的垃圾与闯红灯而毫无惧色的市民等前近代的上海交织在一起,共同汇集成矛盾的、真实而生动的上海。
注释:
① 关于上海警察的兴办,论者一般以1905年为起点。其实,1898年南市马路工程善后局成立以后,即设立了“中国巡捕房”,此应为上海自办警察之始。而学术界不认可“中国巡捕房”的主要原因是其警察来自军营,尚未职业化、专门化。其实,大量资料显示该捕房的警察是招聘而来的,是职业化的。善后局发布的《招捕章程》在《申报》刊登后,短短几天即有百余人前来应聘。最后正取者仅25名,备取者25名。这些警察的工资为“每名月饷银七两三钱”。见《申报》(影印本)第58册,上海书店1982年版(以下所引《申报》均为此版本),第20页,1898 —01—04;第58册,第536页,1898—03—31。
② 《申报》第58册,第110页,1898—01—20。
③④ 杨逸纂:《上海自治志》,第1034、1034页,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4。
⑤ 《申报》第58册,第132页,1898—01—28。
⑥ 《申报》第79册,第392页,1905—03—04。
⑦ 《申报》第69册,第68页,1901—09—12。
⑧ 《申报》第106册,第90页,1910—05—06。
⑨ 《申报》第58册,第110页,1898—01—20。
⑩ 《申报》第84册,第335页,1906—08—03。
(11) 《申报》第58册,第44页,1898—01—08。
(12) 《申报》第58册,第323页,1898—02—28。
(13) 《申报》第80册,第115页,1905—05—13。
(14) 《申报》第81册,第689页,1905—11—20。
(15) 《申报》第83册,第89页,1906—04—09。
(16) 《申报》第53册,第380页,1896—06—28。
(17) 《申报》第69册,第86页,1901—09—15。
(18) 《申报》第113册,第223页,1911—07—14。
(19) 张伟:《现代社会冲突理论》,载《学习时报》,网络版2005—06 —03 15:21。
(20) 陈其元:《庸闲斋笔记》,见《近代稗海》(10),第515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21) 《申报》第58册,第44页,1898—01—08。
(22) 《申报》第58册,第132页,1898—01—28。
(23) 《申报》第58册,第186页,1898—02—06。
(24) 杨逸纂:《上海自治志》,第1013页。
(25) 《申报》第80册,第550页,1905—07—03。
(26) 《申报》第58册,第44页,1898—01—08。
(27) 《申报》第80册,第115页,1905—05—13。
(28) 《申报》第58册,第132页,1898—01—28。
(29) 《申报》第58册,第323页,1898—02—28。
(30) 《申报》第84册,第315页,1906—08—1。
(31) 《申报》第80册,第629页,1905—07—13。
(32) 《申报》第80册,第629页,1905—07—13。
(33) 《申报》第80册,第678页,1905—07—19。
(34) 《申报》第83册,第79页,1906—04—08。
(35) 《申报》第83册,第99页,1906—04—10。
(36) 《申报》第83册,第99页,1906—04—10。
(37) 《申报》第83册,第109页,1906—04—11。
(38) 《申报》第83册,第149页,1906—04—15。
(39) 《申报》第89册,第626页,1907—08—21。
(40) 当然亦非绝对,《申报》曾载“中国巡捕房”开办,“各捕出差之后,时遭小船帮流氓凶殴”。某日,上海知县拿获殴捕之杨阿四、杨文兴、杨正福、沈阿川、陆更全等人,据称杨等殴打警察的原因是:“杨阿四之子杨阿大曾在马路违章被善后局捕勇拘局管押,阿四因此挟嫌纠合杨正福之子杨仁生、沈阿川之子沈银生等多人与此捕勇为难。”从中我们能发现一些家族、乡帮直接介入警民冲突的影子。见《申报》第58册,第228页,1898—02—13。
(41) 《申报》第113册,第239页,1911—07—15。
(42) 对这一话题,笔者亦有过关注,具体请参见拙文《近代中国早期的城市交通与社会冲突——以上海为例》,载《史林》,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