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通知”(2011年第2号)-审计委员会2010年底移交的28起案件-(2011年1月17日通知)_检察机关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通知”(2011年第2号)-审计委员会2010年底移交的28起案件-(2011年1月17日通知)_检察机关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2号〕——审计署移送的2010年底已办结的28起案件情况——(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公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审计署论文,公告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案件论文,年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总经理唐若昕受贿和滥用职权案

审计署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计中发现,2002年至2003年,唐若昕擅自决策违规委托理财业务3亿元,其中2亿元未能收回。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监察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以受贿和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唐若昕有期徒刑14年。

二、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跃进等人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计中发现,2008年6月至9月,周跃进(时任上海市政协委员、市工商联副主席等职)与浙江绍兴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通过自卖自买、封闭循环的虚假交易,骗取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2.93亿元贷款。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周跃进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同案犯刘永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控制中心原总经理施国峰等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案

审计署在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审计中发现,1998年10月至2009年1月,施国峰利用职务之便,将东航股份飞机地面代理等业务收入1.82亿元,账外存放在其本人、亲属和下属员工等个人账户中,涉嫌侵占东航股份财产。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施国峰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同案犯陆维毓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将1000万元违法所得归还东航股份。

四、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邝氏家族骗贷案

审计署在对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票据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时发现,2008年初,邝氏家族采取利用空壳公司贷款、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等手法,涉嫌骗取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金3.7亿元,其中2.8亿元被非法侵占。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广东省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以违法放贷罪一审分别判处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赞端、梁礼峰等6人有期徒刑14年、12年及以下不等刑期;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邝氏家族许均培、邓家鹏二人有期徒刑5年。

五、辽宁志达集团董事局主席赵宝杰贷款诈骗案

审计署在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审计中发现,2007年,赵宝杰(时任葫芦岛市人大代表)通过其控制的辽宁志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方圆国家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采取伪造土地评估报告和产品购销合同、编造会计报表等手段,骗取中国农业银行葫芦岛市连山支行贷款4亿多元,其中2亿元被转入个人账户或提取现金。中国农业银行葫芦岛分行原副行长张树海等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存在受贿、内外勾结违法发放贷款等问题。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一审分别以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判处赵宝杰、张树海等11人1年至17年有期徒刑。

六、上海京海工程技术公司总经理王梅珍等人私分国有资产、单位行贿案

审计署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2003年至2007年,王梅珍等人以虚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1234.28万元,并以年终奖金、信息费、购房补贴等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以单位行贿罪判处上海京海工程技术公司罚金400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行贿罪判处王梅珍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同案犯马文亮、段常在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七、民营企业宽宏公司董事长张家洪职务侵占案

审计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中发现,2006年12月,张家洪利用职务之便以清理固定资产名义,将公司购买的价值544.24万元的3套房产转到其个人名下。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查处并提起公诉后,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于2009年11月,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张家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低保中心电脑管理员查海涛贪污案

审计署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中发现,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查海涛利用工作之便篡改低保人员生活保障金发放数据,先后多次将应发放给低保人员的生活保障金315.59万元,贪污转移到其早已藏匿的17张废弃的和其母亲的低保人员生活保障金银行卡中,据为己有。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当地检察机关查处并提起公诉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查海涛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涉案的315.59万元已全部追回。同时,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给予城区低保中心主任等3人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九、宁夏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刘惠平等人挪用公款和受贿案

审计署在住房公积金审计中发现,2001年至2005年,刘惠平先后3次以购买同一套住房为名,在不能提供购房协议的情况下,自己申请并批准取得公积金贷款共计42万元。2005年至2007年,该中心副主任李金星先后3次以购买同一套住房为名,在不能提供购房协议的情况下,申请并经该中心副主任陈玉柱批准取得公积金贷款共计60万元。2001年3月至2006年9月,刘惠平、陈玉柱还先后5次违规向该中心职工徐磊及其配偶发放公积金贷款81.10万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以挪用公款罪二审判处刘惠平有期徒刑5年。

十、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低保金管理人员孔繁柱贪污低保资金案

审计署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中发现,2006年至2009年,孔繁柱利用由其向当地民政部门集中代领并向本公司部分职工及家属统一发放城市低保金的职务便利,向当地民政部门隐瞒23名已迁出、死亡或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家庭的真实情况,并代领其低保金共计39676元据为已有。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当地检察机关查处并提起公诉后,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以贪污罪一审判处孔繁柱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十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原综合柜员刘洪福挪用城市低保金案

审计署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中发现,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刘洪福利用工作之便,将未发放的部分城市低保金转至其个人业务存折户,涉嫌挪用城市低保金10.23万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当地检察机关查处并提起公诉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洪福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十二、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净月街道办事处先锋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邰红林等人行贿和受贿案

审计署在土地专项资金审计调查中发现,2007年9月,邰红林、杨树林(居委会副书记)在征地过程中,通过虚报地上物骗取土地补偿款800余万元。在此过程中,邰红林、杨树林共同以单位名义给长春市净月土地工作站副站长兰凯卓、工作人员王跃每人110万元好处费,给站长金刚好处费5万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至12月,分别以受贿罪判处兰凯卓有期徒刑10年,金刚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以贪污罪判处王跃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邰红林、杨树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十三、宁夏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原主任李子超挪用公款案

审计署在住房公积金审计中发现,2006年,李子超指使他人在未提供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收据的情况下骗取公积金贷款30万元归己使用,还存在发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贷款等问题。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后,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于2008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子超有期徒刑5年。

十四、江苏省句容市方山茶场原场长张亚磊等人行贿受贿案

审计署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审计中发现,2008年9月,张亚磊在组织实施方山茶场土地治理项目中与项目施工方负责人陆立华内外勾结,陆立华收到65.21万元工程款后将其中的27万元直接存入张亚磊的个人账户,其中20万元用于支付张亚磊个人经营酒店的房屋租金。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并提起公诉后,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月,以受贿罪、行贿罪分别判处张亚磊、陆立华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年缓刑2年;另该案还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句容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展卫国、开发科科长束华荣有期徒刑10年8个月、6年;以行贿罪判处句容市白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朱木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十五、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石棉代表处负责人刘畅索贿受贿案

审计署在川中道路发展项目——雅泸高速公路审计中发现,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刘畅利用其工程款审批权,向其管辖的第19合同段索贿受贿26万元。该合同段管理混乱,工程被整体转包两次,事故频发。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以受贿罪判处刘畅有期徒刑10年。

十六、上海江南造船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原财务部经理赵磊贪污公款案

审计署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2004年,赵磊在办理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房业务中,涉嫌贪污购房款53.02万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查处并提起公诉后,上海市卢湾区法院于2010年3月,以贪污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十七、上海静安区教育局基建校产管理站站长、党支部书记房小兵受贿案

审计署在城市基础教育经费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2006年,上海锦育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为上海静安区教育局基建校产管理站下属单位,负责该站基建项目)存在以现金支出工程款和代开发票的问题,涉嫌侵占挪用资金。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查处后,经静安区教育局核查发现,房小兵对上海锦育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大量提取现金、代开发票事宜不问不管,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违规承揽、转包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款物共计62万元。由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以受贿罪判处房小兵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追缴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静安区教育局给予房小兵开除党籍处分。

十八、甘肃省永登县农村卫生改水项目办公室原主任王永宏贪污案

审计署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王永宏等人在与施工单位甘肃省水利水电岩土工程处签订病险水库施工合同前,索要相当于中标价10%的费用;岩土工程处采用虚列水泥用量等工程支出手段,套取资金支付了此款项;改水项目办公室财务管理混乱,部分资金去向不明。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后,发现王永宏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设立“小金库”,并将其中的3.16万元据为己有,同时非法收受岩土工程处李志平、李荣德送的2万元感谢费。经由甘肃省永登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王永宏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赃款5.16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改水项目办公室罚金5万元;以行贿罪分别判处李志平、李荣德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十九、湖南省资兴市原市委书记黄湘鄂等人滥用职权和受贿案

审计署在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审计中发现,2002年至2005年,黄湘鄂、原资兴市国土局局长陈志强等人指使资兴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通过虚构工程项目、伪造资料等方式,骗取该市万亩良田土地开发整理资金1374万元,其中1200万元用于该市东江明珠大酒店建设,174万元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招待费。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湖南省纪委监察厅查处,由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提起公沂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合并判处黄湘鄂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其受贿款757131元、1000美元上缴国库;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合并判处陈志强有期徒刑3年。

二十、黑龙江省轻工业技工学校原校长闫铁男等人贪污案

审计署在社会保障资金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2007年,闫铁男与黑龙江省轻工业技工学校原出纳刘英等人隐瞒财政性非税收入89.47万元,其中,闫铁男分别通过刘英和胡维新(校财务科科长兼会计)以现金形式拿走6万元,另有23.18万元资金去向不明。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查处,并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5月、6月和8月,以贪污罪判处闫铁男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胡维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刘英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关贪污款已退回学校。

二十一、安徽省淮北市住房借款担保中心原主任周宪德等人挪用公款案;

审计署在住房公积金审计中发现,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周宪德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自己申请并审核发放的方式,获取18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共计61万元用于购置6处房产。其中,29.4万元用于购置3处门面房,31.6万元用于购置3处住宅用房。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周宪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同案犯吕绳林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同案犯顾军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二十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管理咨询中心办公室原副主任郭守彪贪污案

审计署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计中发现,2003年至2009年,郭守彪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多家服务场所购买、虚开或索要餐费、住宿费等发票,并以接待费名义在单位报销21万元据为己有。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查处,并由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以贪污罪判处郭守彪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二十三、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宜宾县支行客户经理高勇受贿案

审计署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审计中发现,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高勇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7家民营企业发放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提供便利,并从中收受贿赂3万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检察院并提起公诉后,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以受贿罪判处高勇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二十四、甘肃省文县尚德镇原镇长李庭全挪用重建资金问题

审计署在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中发现,2008年9月,李庭全擅自挪用尚德镇许家坪、周半山两个重建点50户重建户的建房补助款43.2万元和许家坪、丰元山两个整体搬迁村重建户的征地款27.5万元,用于购买钢材并自定价格将钢材销售给重建户。审计署将此事项移送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后,李庭全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截至2009年8月,李庭全已归还建房补助款38.21万元和征地款27.5万元,其余被挪用的4.99万元建房补助款,文县尚德镇镇政府已安排催收。

二十五、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憨班乡原乡党委书记杨恩茂等人截留、挪用重建资金问题

审计署在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中发现,原乡党委书记杨恩茂、乡长王玮、乡党委副书记王志云和会计谢金堂擅自决定将应发放给古当村44户重建户的88万元建房补助款截留,并将其中63万元转入谢金堂个人账户,全部用于支付古当村重建地三通一平费用。杨恩茂还擅自决定将古当村第二批三无、三孤生活补助款由每人300元标准改为按每户300元标准发放,截留的4.74万元也存入谢金堂个人账户。审计署将此事项移送中共甘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后,杨恩茂、王玮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志云、谢金堂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截留款也已全部归还。

二十六、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国税局下属分局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审计署在税收征管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2007年至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国税局下属3个税务分局冒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虚设21户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808份,涉及549户企业,发票金额77亿元,造成地方税费流失4375万元。审计署将此事项移送税务总局查处后,税务总局组成专门检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截至2009年底,已追回地方税费3599万元,并追究了38名当事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其中:撤销行政职务3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3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6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人。此外,还对18名当事人进行了经济惩戒。

二十七、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多个政府部门参与套取、挪用中央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问题

审计署在农村饮水安全状况审计调查中发现,2007年4月至2009年6月,同德县水务局以虚构工程、虚列支出等方式套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120万元;林业环保局以虚列人员工资支出方式套取三江源封山育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100万元;财政局以虚开运费发票方式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60万元;交通与建设局虚构“村村通”工程分别套取中央扶贫财政专项资金25.49万元,国家公路建设财政专项资金80.38万元;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局套取中央专项基本建设资金236万元,收取施工单位“协调费”等40.78万元。审计署将此事项移送青海省人民政府查处后,青海省人民政府对违规问题予以全州通报,对16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处理了5个相关单位,违规资金已被收回原资金渠道。

二十八、民营企业登封向阳电力有限公司占用基本农田问题

审计署在河南省电力建设项目审计调查中发现,2003年11月,民营企业登封向阳电力有限公司未报经批准,直接与有关乡村签订协议,违法占用登封市286.62亩基本农田和14.19亩其他农用地,用于违规建设嵩阳电厂。审计署将此事项移送中纪委监察部处理,监察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进行了调查处理。河南省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耕地罪对向阳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州市人大代表董松年和嵩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林刑事拘留;河南省政府责成郑州市政府、省水利厅副厅长于合群、登封市委书记张学军分别向省政府、郑州市委做出深刻检查;分别给予郑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松林等6人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目前,该项目投资7亿多元的厂房和设备已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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