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生效条款及其我国的应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款论文,我国论文,TPP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背景 2016年2月4日,12个亚太国家在新西兰的奥克兰正式签署了TPP(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毫无疑问,这是2016年国际经济及法律的一个重大事件,因为TPP缔约方中有世界第一和第三大国经济体(美国和日本),G7(西方七国集团)中的3个(美国、日本、加拿大),包含了G20(二十国集团)中的5个(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墨西哥)。除了经济高度发达的发达国家成员外,还有若干发展中国家成员,其中越南、秘鲁等还处于中低收入的发展阶段。TPP成员的GDP总量占全球大约40%的份额,贸易量超过了三分之一。所有这些,都足以对现存的国际经济格局产生重大影响。更加值得关注的是,韩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已经着手准备进行加入TPP的谈判,甚至列为最不发达国家的柬埔寨也针对加入TPP成立了工作组,认真探讨加入TPP的相关问题,这更强化了TPP的势头。① TPP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大型经济协定有着诸多的贸易投资规则。在自由贸易规则上,虽然已在WTO体制下有着成熟完善的整套规则,但由于中国等新兴经济体通过熟悉和运用这套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异军突起,极大改变了国际贸易格局。作为多年在国际贸易领域纵横驰骋的美国、日本等经济大国深感在现有WTO体制下相对实力和影响的下降,另起炉灶,在新加坡、新西兰、智利和文莱四国2006年生效的旧版TPP(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mership Agreement,即《跨太平洋战略经济合作协定》)的躯壳上建立新的十二国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试图用高标准的贸易规则来确保自己的贸易利益,阻止中国等新兴经济体进一步扩大国际贸易份额的发展势头,并加上高标准的投资规则以及环境、劳工、反腐败等“二十一世纪议题条款”以及建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同时,美国与欧盟之间按照TPP规则的模式进行TTIP(《跨大西洋贸易投资伙伴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简称TTIP,也被称为欧洲版TPP),将TPP规则模式进一步推广到欧洲范围,试图让发达国家从以中国为首的新兴经济体挑战中重新夺回贸易投资及其规则的主导权。在这些新的发展动向中,显然中国首当其冲,不可等闲视之。中国如何迎接这一新的挑战,必须认真思考,有必要把握TPP现今进程所处的状态,客观分析其前景和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才有助于我们正确应对。 签署TPP,并不表明TPP就能一帆风顺获得批准而如期生效。就推动TPP成立的主导者美国而言,虽然奥巴马政府成功地签署了TPP,但2016年正值美国总统大选年,TPP成为总统选举一大论战主题。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竞争下届总统职位的有力候选人均拿TPP作为攻击目标,就连当年积极推动TPP的前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的态度也转为TPP的反对者。美国尚且如此,其他TPP的缔约国更有着各种反对TPP的论调,使得TPP的前景变得有些扑朔迷离。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TPP协定生效条款及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就我国如何应对TPP提出若干看法。 二、TPP协定生效条款的国际条约法解析 TPP共30章,其中第30章最终条款第5条为该协定的生效条款,本条的生效条款有5项。其中第1款规定,TPP应该在所有创始签署方书面通知保管方其已完成各自适用法律程序之日起60天后生效。创始签署方即2016年2月4日参加在奥克兰TPP签字仪式并签署TPP协定的12个国家。保管方则是根据本章第7条规定被指定为新西兰。之所以选定新西兰,是因为新西兰一方面是作为TPP协定的签署地,更重要的是旧版TPP的创始国之一和协定保管方,体现了新旧TPP之间的历史传承和对新西兰在构建TPP中的特殊贡献和地位的肯定。 根据国际条约法的原理,国际条约的生效根据条约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有几种方式:条约自签字之日或条约本身规定之日生效;条约经国内批准之日生效;条约经国内批准后交换批准书(双边条约)或者送达批准书至条约保管方(多边条约)生效。②TPP虽然叫做“协定”(Agreement),但也是国际条约法意义上的“条约”(Treaty),并且也属重要条约之列。这是因为TPP不但规定了贸易、投资等极其重大的经济事项,而且还广泛涉及了环境、劳动保护、人权、司法等领域的事项。它对于每一个签署方而言都需要对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乃至其他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和改变,在TPP各签署方制度上都是属于需要经国内批准认可的那种重要协定。第30章第5条第1款规定的“书面通知保管方其已完成各自适用法律程序”这一要求,实际上就是指各签署方国内批准TPP的国内法程序,并将其结果书面通知协定保管方新西兰。“书面通知”的规定即送达的意思。在所有的12个签署方的通知都送达新西兰后经过60天,TPP便达到生效的条件,这就是TPP的最正常最顺利的生效条件。 当出现12个国家没有全部批准TPP的情况,便出现了第二种情况,由第5条第2款加以规定。TPP把能否获得全体批准的期限定为签署日起两年,两年之内如果全部批准即生效。当然,两年之内生效的可能性也充分存在。但没有获得全体批准的情况下,则生效条件放宽到只要6个创始签约方批准,即“至少6个创始签署方书面通知保管方已完成各自适用法律程序之日起60天后起生效”。但考虑到TPP各个创始签署方的经济规模大小不一,而经济规模是TPP运行及其影响的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对于最低条件6个创始签署方提出了GDP规模的要求,因此该款进而规定:“上述6个创始签署方2013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合计至少应占全部创始签署方国内生产总值的85%。”根据国际货币基金(IMF)2014年发表的2013年各国GDP统计,TPP12个创始签署方的GDP总量为277499.52亿美元,其85%的通过线为235874.52亿美元。以当年这12个国家的GDP看来,单独一个国家没有批准就可以阻止TPP生效的有两个国家:美国(167997亿美元)和日本(49015.32亿美元),它们作为世界上第一和第三大国经济体,拥有这样的否决地位也是自然的。而大中型经济规模的三个国家加拿大(18250.96亿美元)、澳大利亚(15052.77亿美元)及墨西哥(12585.44亿美元)要同时拒绝批准才能否决TPP生效。至于中小经济体马来西亚(3124.33亿美元)、新加坡(2957.44亿美元)、智利(2769.75亿美元)、秘鲁(2065.42亿美元)、新西兰(1705.65亿美元)、越南(1705.65亿美元)以及文莱(162.14亿美元)则几乎对全局不构成任何否决效果。所以,TPP协定生效的关键还是在于超大型经济体美国和日本,以及大中型经济体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墨西哥。但6个创始签署方的要求也防止了TPP只要有美国、日本等少数大国批准即告生效的事态发生。否则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完全可以各自另行谈判缔结双边FTA,不必借助TPP的外壳,“捉弄”众多中小国家。不过由于本TPP是借了原先的四国TPP之壳,所以至少旧版四国TPP的签署方理应不会缺席第一批批准TPP之列。总而言之,TPP的本款生效条件显然与《联合国宪章》生效条件比较类似,为多边条约中比较典型的生效方式。《联合国宪章》第110条规定的是必须要过半数签字国提交批准书,且包含中国、法国、苏联、英国和美国5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③ 但如果在两年期满的节点上TPP,仍然没有获得超过TPP的GDP总体85%的6个以上创始签署方的批准,它也不会成为废案,而将一直等下去,只要没有美国或日本单独一国正式否决,或者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墨西哥三国联手正式否决,可以直等到有什么国家回心转意,不再阻止TPP生效而提交了批准通知。第5条第3款规定,“如果本协定根据第1款或第2款未能生效,则本协定应在国内生产总值合计占创始签署方2013年全部国内生产总值至少85%的至少6个创始签署方书面通知保管方已完成各自适用法律程序之日起60天后起生效。”这项规定是考虑到TPP历时5年的艰苦的谈判历程得来的成果不至于轻易失去而设定的,因此并没有规定终结的时点。 根据第5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TPP生效后,其他还没有提交批准通知的创始缔约方仍然有一条使得TPP协定对其生效的通道。第4款规定:“在本协定根据第2款或第3款生效后,本协定尚未对其生效的创始签署方应将已完成适用法律程序的情况和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意向通知各缔约方。自贸协定委员会④应在该创始签署方作出通知之日起30天内决定本协定是否对作出通知的该创始签署方生效。”第5款规定:“除非自贸协定委员会与作出通知的创始签署方另行商定,本协定应在自贸协定委员会作出肯定性决定之日起30天后对第4款所指的作出通知的该创始签署方生效。” 由于已有韩国、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等4国也在准备申请进行加入TPP谈判,而这4个国家中的3个经济规模均超过了TPP的7个中小经济体,⑤那么一旦谈判进展顺利,在TPP协定还没有生效之前,它们结束谈判提交了批准通知书的情况下,会不会因为它们的GDP叠加而导致满足TPP生效条件的事态呢?对此TPP第30章第5条的规定已经杜绝了这样的可能性出现。第一,TPP把创始签署方限定为2016年2月4日签署TPP的12国,而后来参加到TPP谈判的国家被定位为加入缔约方。第二,在所有关于TPP生效要件的规定中都只规定的“创始签署方”,说明这些左右生效条件的主体是限定的,根本没有加入谈判缔约方的任何规定。 三、TPP协定批准的国内障碍 TPP作为一个高标准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旨在促进贸易和投资的高度自由化。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看,高度的贸易自由化可以极大地发挥比较优势,高度的投资自由化可以促进资本的国际配置效率化和合理化。所有这些,无疑会给TPP取得缔约方带来巨大的利益,仅就日本而言,TPP带来的经济效果达到14万亿日元。⑥但是对于各缔约方国内各个产业和群体而言,TPP带来的经济好处并非能够均沾。传统产业、落日产业等将要受到巨大的冲击,接踵而来的就是大量的企业倒闭和大规模的失业浪潮。而主要获益的是跨国公司和新兴产业及其就业群体。在TPP项下的国际法义务将使得TPP的新规则突破某些国家主权的屏障,冲击国家的行政和司法机制。所有这些,都使得TPP无论从谈判到生效都充满着矛盾和争议,成为所有谈判方及创始签署方舆论媒体和政坛争议的敏感话题。 2011年11月29日,新西兰TPP首席谈判代表向媒体透露,参加TPP谈判各方达成了关于TPP谈判文件、各国政府提案、附加材料、谈判内容相关的电子邮件、谈判现场交换的各种其他情报信息将在TPP协定生效后4年保密不公开的协议。即使TPP最终不能生效的场合,从最后一次谈判起算也必须保密4年。⑦这样的保密协议的设定说明,TPP对于参加谈判的各个国家而言,并非都是好处和利益,而是不可避免牵涉到很多利害关系及其敏感的话题,难以做到公开透明。否则,在很多国家甚至会引起政治危机。本来全程参加TPP谈判的菲律宾就是承受不了TPP高标准的贸易投资条款的承诺,于TPP成立前的2015年3月30日宣布退出TPP谈判,一切归零。⑧即使是在充满喜庆色彩的2016年2月4日新西兰奥克兰的TPP签约仪式现场,也集聚了超过2万人抗议TPP,可见TPP本来就是一个具有很大争议的协定。 TPP作为自由贸易协定的确可以增大签署国各国的利益,即使是越南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最低的TPP签署国,也可以因为其低廉的劳动成本和生产成本获得极大的收益。但是从国际上看,这些收益无非就是从TPP签署国与非TPP国家之间的贸易中转移而来,是通过损害后者的利益来实现前者的利益,从根本上并没有脱离零和游戏的结局。从国内看,像美国日本等对外贸易依存度不高的TPP超大型经济体中,通过TPP所能获得的利益很容易流向外向型跨国公司,而难以惠及内向型企业和广大人群。为了减缓原则上的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冲击,TPP不得不设置各种例外,并且在市场准入方面接受各签署国提出的最低限度的国民待遇和进出口限制。⑨这虽然是对自己国家利益不得已的保护措施,但却是对其他签署国利益的减损,也会引起其他签署国国内舆论和产业界的反对,从而成为各签署国国内批准TPP协定的阻力。TPP是以自由贸易为最高宗旨的,而这类限制和例外无疑与这个宗旨是直接冲突的,是TPP自身难以解决的矛盾。 TPP也是投资协定,除了专设投资章之外,其服务贸易的若干章节也有很多事实上的投资规则,是投资自由化程度很高的国际协定。TPP第28章《争端解决》并非专为投资所设,但被认为其主要功效是一个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它所设置的ISDS制度(国民对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Inver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至今在签署国国内仍然有着很大的争议。根据TPP的ISDS条款,⑩至于TPP设置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是很多国家争论的焦点之一。由于投资东道国违反协定使得投资者蒙受损害的场合,投资者可以根据TPP中的ISDS条款提交国际仲裁解决。被指控违反协定的投资东道国采取的投资措施是根据其国内法实施的,而在ISDS仲裁中,援用国内法没有履行其国际协定义务并不受到习惯国际法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认可,(11)故只能依据国际法裁量。所以,其仲裁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基于国内法的司法判断不同。而且在这样的机制中,根据联合国人权专家Maurice de Zayas的观点,是投资者可以诉政府,而政府不能利用这个场所诉投资者,这样的结果也不能说是公正的。(12)而且,TPP里面的ISDS条款比起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条款适用范围大得多,不仅有投资争端,而且进一步扩大到了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医疗服务、劳工保护等各种争议上。这样,签署方的相关国内政策和法律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公司通过ISDS机制被诉诸国际仲裁解决,实际上就有可能将国际仲裁凌驾于国家司法主权之上。这势必引起包括美国、日本等超大型经济体在内的几乎所有签署方国内很大的疑惑,有可能会导致TPP签署方国内批准的困难。 为什么TPP要导入这样的ISDS条款?从保护投资者和促进国际投资而言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它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和相对中立的第三方仲裁避免东道国偏向性的裁判,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而最终导致投资的流失,但是这样的理由是否能够消除那样的疑惑还是有疑问的。韩国在《美韩自由贸易协定》(U.S.-Korea Free Trade Agreement)中存在着ISDS条款,却被媒体渲染为“毒药条款”引起轩然大波。而现今韩国也在准备加入TPP谈判,这就与现在正在进行的TPP签署方批准程序中对ISDS条款的疑惑合流,形成一种包括美国、日本某些国内势力在内的阻碍TPP生效的势力的抬头。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TPP签署到期生效的道路不会一帆风顺。特别是TPP的批准正好遇到美国的大选年这一特别情况。美国的大选年处于选举中争取选票的需要,总统候选人往往倾向提出更加保护主义口号,形成一个向保护主义回潮的两三年小周期。尽管美国奥巴马政府已经获得“快车道程序”的授权,(13)也就是说,美国国会在辩论和批准TPP过程中,不能够改变TPP谈判的任何条款,只能够就批准和否决作出决定。TPP的签署作为美国政府本世纪以来最重大的缔约行为,轻易被否决的结果势必会对美国对未来的信心和国际信誉造成严重损害。但鉴于美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两次否决过远比TPP更为重大国际条约的前科,即建立国际联盟的《国际联盟盟约》以及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再考虑到美国两党主要总统候选人希拉里·克林顿、伯尼·桑德斯、唐·特朗普以及特德·克鲁兹均表明了反TPP的态度,全盘推翻TPP的可能性并非没有。如果奥巴马政府不能抢在总统大选前解决TPP的批准问题,遗留到决定美国新总统之际,TPP的前景将非常不容乐观。而另外一个可构成对TPP生效否决效果的国家日本在批准TPP的道路上也有障碍。推动日本参加TPP并担当TPP谈判的经济产业大臣甘利明在TPP签署之前不就因政治捐款丑闻辞职下台,使得一直反对TPP的势力以及日本的农业界对TPP的批判日益高涨。尽管控制议会的自民党基本可以确保TPP议案获得通过,但要获得日本国民理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14) 四、中国的应对 TPP的签署,对中国而言的确是一次重大的挑战,也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显然,TPP是对中国有影响的,其贸易转移效应将导致中国一些对TPP签署方的出口被签署方之间的贸易所取代。TPP也有明显的针对中国的意图,特别是TPP最大的两个经济体美国和日本,其外交、经济上都一直存在着遏制中国崛起的战略意图,而TPP正是实现这一战略意图的一环。对此,中国应该如何应对? 参与TPP是一个选择。参与TPP,就是按照TPP协定第30章第4条关于加入的程序进行谈判,最后达成协议成为TPP的缔约方,从而享受TPP的权利,并承担TPP的义务。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已经准备启动这一程序。该条规定第1款规定了可以加入TPP的主体资格分两类:第一类是APEC成员中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第二类是各缔约方同意的其他国家或单独关税区。(15)两类的区别在于,如果是APEC成员,只需提出申请,无需TPP所有缔约方同意就可以开始谈判,而非APEC成员则需要所有缔约方同意才行。换句话说,TPP任何一缔约方都有否决权,否决其加入TPP的申请。为什么会设置APEC成员与非APEC成员的区别对待呢?这是因为旧版TPP本来就是在APEC的框架下建立起来的。早在1994年万隆举行的APEC第六次首脑会议《万隆宣言》中就提出了“万隆目标”(Bogor goal),APEC成员中的发达国家成员最迟2010年前,发展中国家成员最迟2020年前要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建成亚太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FTAAP)。然而,后来的进展总是停留在美丽的口号上,难有实际行动,于是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4个国家便率先行动起来,先行一步建立了TPP(旧版四国TPP)。虽然它们都是没有影响的中小国家,但由于地跨东西半球和南北半球,跨越太平洋,所以名称可以起得很大,法律构建也预留了容纳所有APEC成员后续参加的空间和可能性。既然现今的RPP是借旧版四国TPP的躯壳建立的,保留在其APEC大框架之下也是顺理成章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作为APEC成员参与TPP谈判,加入TPP,根据TPP协定规定是天然的权利,不存在美国、日本等哪个TPP签署方是否批准的问题,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也不需要TPP或者任何签署方的邀请,皆可从TPP相关条款的解析中得到证明。(16) 但是,有权利参加谈判是一回事,如何谈判,以什么条件实现加入的目标则是另一回事。如上所述,TPP的各签署方就TPP的批准生效都还有很多国内法障碍需要跨越,而且阻止TPP生效的势力此起彼伏。中国既然没有参加TPP创始缔约方的谈判,就没有必要赶着就加入TPP马上进行谈判,因为中国参加TPP谈判的早迟并不会改变作为加入缔约方地位的性质。TPP固然有针对中国的要因,但也要看到TPP作为投资贸易自由度很高的新规则,对于中国这样的对外经济依存度很高的经济体而言,加入TPP是符合中国的长远目标的,也与中国深化改革的方向一致。但就中国目前的状况看并不具备加入TPP的条件。在货物贸易方面,中国国内产业还不可能一下子实行无例外的零关税,也不可能全部拆除高于WTO的贸易措施。在服务贸易方面,中国还需要逐步进一步开放。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规则、争端解决、劳工、环境保护等方面,中国要走的路更长。因此,必须要有现实主义态度来积极应对TPP。 第一,深化改革,积极为加入TPP创造条件,尽早融入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体系,维护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维护中国的国际贸易投资的利益。以上海自贸区为先导的中国几轮自贸区建设是深化改革的试验田,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实际上也是和TPP的相关规定接轨的。《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很多主题都是与TPP以及美国与欧盟谈判的TTIP里面的内容是一致的。所以随着中国深化改革的进展,中国加入TPP的条件就会渐渐成熟,加入谈判就会更加顺利,在更有能力承受TPP带来的冲击的同时,充分享受TPP给中国新的一轮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 第二,也要认识到,TPP从签署到生效还有很多路要走,这给中国留下了一定的调整的时间和空间,使得中国有一定的回旋余地。TPP离生效的目标还有一段路要走,也许很漫长,也许不那么长,但中国如果确定要加入TPP,要走的路更长,其难度不亚于中国加入WTO。作出这样的重大决断需要时间,按照TPP第30章第4条的加入程序与TPP的工作组谈判以及与TPP的主要缔约方的双边谈判也将是一个很耗时的讨价还价的过程,更何况日本和美国也不会那么轻易让中国跨过这个门槛,所以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 第三,既然如此,无论中国决定是否加入TPP,都不能坐等天上掉下馅饼,而是必须要有所作为。中国必须主动出击,在TPP框架机制之外构建中国自己的战略空间,体现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强化亚投行,发挥金砖银行、上海合作组织的作用和影响,在国际经济法规则重构的当今,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领域强化中国的话语权和创制新规则的能力。有了中国自己这样的底子,即使中国决定不加入TPP,也有中国自己的新天地可以纵横驰骋。而中国决定加入TPP,也将大大加强中国的立场,提高中国的谈判价码。 第四,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与TPP缔约方的经济合作,对冲TPP生效对中国的贸易投资带来的不利影响。TPP并非铁板一块,无懈可击。TPP很多签署方与中国签署有自由贸易协定,比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智利、秘鲁等。至于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越南等东盟国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则可以全部涵盖。它们已占TPP的大部分签署方,可以大大减缓TPP对中国贸易的虹吸效果。而准备加入TPP谈判的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泰国4国都与中国之间有着自由贸易协定关系(《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通过积极推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则日本也可以纳入到其中。这样,强化与TPP签署方的经济合作,无疑釜底抽薪,也可以增强中国在加入TPP谈判的地位和底气。 注释: ①新浪财经:《柬埔寨受邀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2016年1月19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01-19/doc-ifxnqriy3150120.shtml,2016年3月7日访问。 ②[英]马尔科姆·N·肖(Malcolm N.Shaw),白桂梅等译:《国际法(第六版)》(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28页。 ③联合国官网:《联合国宪章》第十九章:批准及签字,http://www.un.org/zh/sections/un-charter/chapter-xiX/index.html,2016-03-07访问。 ④自贸协定委员会为TPP的决策机构,即根据TPP第27条第1款设立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委员会。 ⑤2013年这4国的GDP为:韩国12218.01亿美元,印度尼西亚8702.75亿美元,泰国3871.56亿美元,菲律宾2720.18亿美元。 ⑥日本内阁官房TPP政府对策本部:《TPP協定の経済効果分析につぃて》,日本内阁官方官网:http://www.cas.go.jp/jp/tpp/kouka/pdf/151224/151224_tpp_keizaikoukabunnseki01.pdf#search=%27TPP%E7%B5%8C%E6%B8%88%E5%8A%B9%E6%9E%9C%27,2016-03-07访问。 ⑦Content of confidentiality letters,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New Zealand,https://www.mfat.govt.nz/Trade-and-Economic-Relations/2-Trade-Relationships-and-Agreements/Trans-Pacific/1-TPP-Talk/0-TPP-talk-29-Nov-2011.php,2016-03-07访问。 ⑧韩哲、赵毅波:《菲律宾成首个放弃参加TPP谈判国家》,《北京商报》2015年4月1日。 ⑨参见TPP第2章《货物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的附件2-A《国民待遇和进入口限制》。 ⑩ISDS条款是指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规定有国民对政府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条款。很多双边或区域FTA(自由贸易协定)或BIT(双边投资协定)中都有这类条款。严格地说,ICSID(《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也是ISDS条款的国际条约。 (11)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 (12)TPP 'fundamentally flawed',should be resisited-UN human right expert,RT Question More,2 Feb,2016,https://www.rt.com/usa/331051-tpp-un-human-rights/,2016-03-07访问。 (13)谢军晖、胡轩之:《“快车道程序”——美国缔结和实施国际贸易协定的程序变异》,《国际贸易》1999年第6期。 (14)TPP審議へ、甘利氏辞任など影響 国民理解の醸成に不安,産経ニュ一ス,2016年3月9日。 (15)TPP第30章第4条“加入”第1款:“本协定开放供下列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加入:(a)APEC成员中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及(b)各缔约方同意的其他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上述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应已同意遵守本协定规定的义务,遵守其与各缔约方之间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并经缔约方和加入过或单独关税区根据各自适用法律程序予以批准”。 (16)参见TPP第30章第4条关于加入的规定和程序。标签:tpp论文; 日本中国论文; 国内经济论文; 法律规则论文; 国家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 法律论文; 经济体论文; apec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