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含义究竟是什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所有制论文,含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这些年来,学术界对于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解,可谓五花八门,换个好听的说法叫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他们各自似乎都有道理,但谁也说服不了谁。对于这个“哥德巴赫猜想”,我仍然认为有彻底弄懂弄通的必要,因此现在就来作进一步的论证。
马克思在1863—1867年的《资本论》第1卷第24章中写道:“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出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个人的以本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又以一种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它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并不是重建私有制,却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已有的造就——协作,土地与由劳动自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有制——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个人的所有制。”[①]这是1953年的译文。1963年的译文略有变化:“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出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个人的以本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又以一种自然过程的必然性,生出它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并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已经获得的成就——协作,土地与各种由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有——的基础上,建立个人的所有制。”[②]1972年的译文又有所变化:“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③]尔后又有一种译文,认为后面这句话是这样的:“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④]以上四个译文,总的来说是一致的,略有的变化也愈来愈准确,但对于去掉“共有制”我则持有不同的意见,并认为后面的翻译倒不如最早的翻译。
一、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就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吗?
学术界有一种意见认为,重新建立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指的就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⑤]。既然重建的是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所以国有资产就应该分解,分配到每个劳动者手中。这种意见实质上就是讲劳动者的私有制。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
第一,马克思在论述中明确写道:“这并不是重建私有制”,“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不是重建劳动者的私有制”。既然如此,所以把它理解为“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则是不对的。
第二,马克思在论述中运用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规律:肯定阶段是个人的以本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就是封建社会的分散的个体小生产,生产资料、劳动力及其劳动、劳动产品都是个人所有;否定阶段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这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的社会化,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劳动力工人自己所有,工人的劳动、劳动产品为资本家所有;否定之否定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生产更加社会化,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劳动产品共同占有,劳动力、劳动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否定之否定阶段是事物发展两次向对立面转化的结果,它在外表上会重复肯定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好象又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但它在实质上是和旧东西根本不同的、更高级的新东西。把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等同于个人的以本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不正确的。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批判了“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认为他们是“用小资产阶级和小农的尺度去批判资产阶级制度的,是从小资产阶级的立场出发替工人说话的”。“这种社会主义”,“或者是企图恢复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从而恢复旧的所有制关系和旧的社会,或者是企图重新把现代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硬塞到已被它们突破而且必然被突破的旧的所有制关系的框子里去。它在这两种场合都是反动的,同时又是空想的”。[⑥]既然马克思早就有这样的观点,那他决不会在《资本论》中又去论述要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
二、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就是重新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吗?
学术界又有一种意见认为,“重建社会的个人所有制,实际指的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⑦]。这种意见几乎得到公认,因为它非常保险,但我认为它也是不准确的:
第一,马克思主义关于这种公有制所处阶段的论述是这样的:“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土地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的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目前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就必然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⑧]。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是所有制演变的公式,它贯穿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过程中,可见,这种否定之否定阶段上的公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而现在所论述的所有制还只是刚刚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及其过渡时期的所有制。
第二,马克思主义对于这种公有制其内涵的论述又是这样的:“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⑨],“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⑩],“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都将同等地、愈益充分地交归社会全体成员支配”[(11)]。可见,这里说的是全社会占有,社会全体成员支配。而现在所论述的所有制还只是自由人联合体共同占有的所有制。
第三,马克思主义对于这种公有制其环境的论述还是这样的:“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因而不需要价值、商品、货币的存在[(12)]。“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13)],“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14)]。“国家”“成为多余的了”而“自行消亡”,“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下来”[(15)],“人类”也就实现了“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16)],“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17)]可见,这里所说的是国家的消亡,商品货币的消除,劳动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人类已进入自由王国。而现在所论述的所有制所处的环境远远没有到达这样的地步,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不是消亡而是加强,劳动也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
基于以上三点,我主张重新界定公有制,恢复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即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的观点。
三、把国有制说成是公有制行吗?
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这样写着,国有制(国营经济)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如此说法是从斯大林那里来的。斯大林写道:“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的集体农庄形式。”[(18)]在斯大林的影响下,我们一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经济有两种形式: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二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前者为高级形式,后者为低级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就是国家所有制经济即国营经济。我认为这种传统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本意的。
第一,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全部著作中都没有全民所有制的概念和提法。
第二,把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所有制说成是全民所有制,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国家不是全民的,如果是全民的,那它就消亡了。学术界有人认为公有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有。我不赞成这种说法,主张把它们的公有制更名为国有制,即奴隶主国家的国有制,封建地主国家的国有制,资产阶级国家的国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是无产阶级国家的国有制。如果把这种国有制称之为全民所有制的话,那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岂不成为全民国家了。
第三,马克思主义始终认为,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写道:“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在具体的措施中,他们提到了“剥夺地产”,“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把全部运输业集中在国家手里”,“增加国营工厂和生产工具,按照总的计划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等等[(19)]。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写道:“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20)]由此可见,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国有制,土地要国有化,银行要由国家经办,全部运输业要由国家经营,国营工厂要增加。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新型的国有制,但并不是共有制,更不是公有制。
四、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就是劳动者联合的共有制。
第一,我尊重郭大力、王亚南在1953年的汉译文,应该是共有制。1963年的汉译文改成共有,1972年以后的汉译文又改成共有占有。我不赞成去掉“制”字,主张恢复马克思关于共有制论述的本来面貌。
第二,马克思所说的重建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以联合的劳动者共有制为基础的。正因为这样,所以就可以把它们看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然如此,那这种个人所有制也就是共有制了。个人所有制不以共有制为基础,那就是分散的孤立单个人的所有制,它也就是小生产私有制。个人所有制以共有制为基础,那就是大生产共有制。
第三,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内涵是这样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劳动产品共同占有,劳动力、劳动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但劳动是在协作的基础上共同进行的,消费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生产资料在价值形式上归劳动者个人所有。
第四,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联合的共有制与我国早已存在的集体所有制并不完全相同:一,前者是自由联合建立起来的,后者是政府或社会组织去建立起来的;二,前者的成员存在着个人所有制,集体资产与劳动者个人有直接联系,后者的成员不存在着个人所有制,集体资产与劳动者个人无直接联系;三,前者的成员可以自由进出,后者的成员不能自由进出;四,前者的组织者是真正选举产生的,并逐步实现轮流担任公职,后者的领导人是上级行政部门任命的;五,前者的组织者是以公仆的身份执行大家的意志,后者的领导人是以主人的身份掌管这个集体;六,前者的分配是大家共同协议来进行的(当然也要事先扣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提到的六项),后者的分配是领导人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来进行的。
第五,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联合的共有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向共产主义公有制过渡的中介。恩格斯曾经说过:原始社会的公有制是“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的,[(21)]至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转变为共产主义的公有制是否也要经过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呢?回答是肯定的。他就说过:“必须废除私有制,并用共同使用全部生产资料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的办法代替它,即必须实行所谓财产共有。”[(22)]马克思就明确指出这就是劳动者联合的共有制。鉴于劳动者共有制即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处于中介地位,所以我不同意学术界的这样一种意见:“马克思的‘重新建立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明显包含着共产主义的两个阶段,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就是说,不仅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重新建立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而且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一种‘重新建立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并且是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发展上更加成熟完善,因而必然是一种更高层次、更高境界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23)]我的看法是: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里,只存在着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有制。随着国家的消亡,社会主义国有制转化为共产主义公有制,随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社会主义共有制也向共产主义公有制过渡,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逐步转化为共有制而最终被消灭。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时期,所有制存在着三种基本形式:国有制、共有制、私有制。
五、我们国家所有制的现状及其改革。
第一,我们国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没收官僚资产阶级所有制经济,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国有制经济。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国有制经济就变成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同时改造民族资产阶级私有制经济,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并且对农业、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所有这一切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苏联模式为参照,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而进行的。
第二,我们国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只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它有两种形式: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二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前者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后者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私有制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给割掉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由于是低级形式,所以也要加快步伐向全民所有制经济过渡。我们为什么会这样?这里既有急于求成尽快到达共产主义的动机,又有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演变论述的误解,还有苏联模式的影响。
第三,我们国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改革开放。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公有制经济本身有多种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公有制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有: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四,我们国家要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演变的论述,并以此为指导,结合本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在所有制结构上进行这样的调整:
(一)国有制经济,即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它既不是根本不存在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也不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有制经济曾经有着巨大的历史功绩。在国家还存在的社会主义时期,它不仅不可少,而且要起主导作用。它是国家进行结构调整、总量平衡的“稳定器”。但比重不宜过大,只要占30%即可。我们要把已经建立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的重要部分,象银行、通讯、邮电、铁路、公路、河道、港口、航空、航天、电力、核能,以及大型的工矿企业、大型的工程设施、森林、环境保护、市政建设等基础产业和高科技、高风险产业,直接改成国有制,建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进行经营管理。
(二)共有制经济,即劳动者联合的共有制经济。它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自主性、独立性、民主性、效率和效益性等特点。在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曾经也有着巨大的历史功绩,但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共有制经济的比重应该扩大,需要占50%。我们要把现在的除了改成国有制经济之外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改成劳动者联合的共有制经济。这种共有制是与个人所有制相结合的,它以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共同劳动为基础,个人享有所有权,因此能够实现劳动者个人与社会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共有制经济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如合作制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股份制经济、新型的城乡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等特点)。
(三)私有制经济。私有制的消灭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其长期性要与生产力的发展过程同步,要与阶级差别的消失同步,要与无产阶级国家的消亡同步。我们国家过早、过快地消灭私有制,实践证明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允许私有制经济恢复和发展,但比重也不能过大,以占20%为宜。私有制经济又有三种情况: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经济,半劳动者或非劳动者的私有制经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私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私有制经济有它一定的地位和作用。
我认为,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国有制经济是主导,共有制经济是主体,私有制经济是补充。私有制经济不好说是社会主义经济,但它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的补充部分。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混为一谈。
注释: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964—965页。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84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
[④]《资本论》法文版第826页。
[⑤]黄世雄:《如何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83年第6期。
[⑥][⑨][(11)][(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6,266,348,272页。
[⑦]杨坚白:《论社会的个人所有制》,《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
[⑧][⑩][(12)][(13)][(14)][(15)][(16)][(17)][(20)][(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8,440,348,333,12,438,441,443,438,178页。
[(18)]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61年7月出版第11—12页。
[(22)]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单行本第9页。
[(23)]许崇正:《论人的全面发展与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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