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新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前秦论文,二十年论文,新出论文,吐魯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6年10月,吐魯番文物局在洋海一號臺地上,搶救清理了一座被盜過的墓葬,編號2006TSYIM4,發掘出土了一些紙本文書,有衣物疏、訴辭等。2007年初,文物局聘請的修復專家從女性死者紙鞋上拆出《詩經》、《論語》寫本殘片和前秦建元二十年(384)户籍殘片;4月,文物局技術室修復人員從男性死者的帽子上拆出一批官文書。本墓出土文書有紀年者爲前秦建元二十年、北涼義和三年(433)、緣禾二年(433)文書,都是非常珍貴的資料。① 我們受吐魯番文物局、吐魯番學研究院委托整理這批文書,爲此,我和孟憲實先生帶領部分“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整理小組”成員,利用2007年“五一”勞動節的長假,到吐魯番博物館,據原卷做整理工作。在吐魯番文物局李肖局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配合下,把許多碎片拼接起來,並作了仔細的録文。本文即是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整理小組”録文的基礎上,對於其中的前秦建元二十年高昌郡高寧縣的户籍文書作深入的探討。由於這件前秦的户籍文書對於漢簡、吳簡和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相關籍帳的研究都有參考價值,因此本文的目的主要是將這件學術價值極高的文書早日公佈,故所論容有未備,敬乞方家指正。
一 文書的整理與録文
洋海一號臺地4號墓是一座豎穴雙偏室墓,南北兩側各有一個偏室,分别埋葬男女墓主人。女性死者位於南偏室,其腳上原本穿着一雙漂亮的鞋子(圖一),已被盜擾至墓道中和北偏室附近。鞋面爲紫紅色的絲絹,上面有均勻的白色小圓圈,口沿縫一圈藍底上有白色圆點的絲帶。鞋面的下層和鞋底,都由紙質文書剪成,其中左腳的鞋底和兩層鞋面是用户籍剪成的,户籍的另一面是白文《論語》。鞋底的一張和其中一層鞋面可以完全綴合,另一層鞋面不能綴合,但屬於同一件户籍是没有問題的,背面的《論語》也是一樣。吐魯番文物局把單獨的一層鞋面編作2006TSYIM4:5—1號(圖二),計有13行文字,即我們的録文(一),尺寸爲25.2×16.7cm;把鞋底與鞋面綴合的一件編作2006TSYIM4:5—2號(圖三),計有20行文字,即我們的録文(二),尺寸爲24.8×25 cm。前者背面倒書的《論語》係《公冶長》篇,從“天道不可得聞”至“吾大夫崔子違之之一邦則”一段,計9行;後者背面倒書的係《雍也》篇的“子曰回也其心三月不違”至“中人以下不可以語上也”,計16行;因爲正背面文字方向是倒着的,所以兩者的前後順序是一致的,即背面是《公冶長》的一件,正面的户籍也在前面。據《論語》白文本的字數計算,兩者之間,大致缺少《論語》寫本約20行的尺幅,即大約缺失了兩層鞋面的樣子。另外,還有一張小紙片也是屬於同一件户籍,根據《論語》的文字,我們把它放在2006TSYIM4:5—2鞋面空缺的部分,但四面都不和鞋面連接。
以下是我們“整理小組”的録文:
(一)
户籍文字用帶有隸意的楷體書寫,與高昌郡時代的其他官文書書法基本一致。由於2006TSYIM4:5—1的户籍一面原本對黏在2006TSYIM4:5—2背面《論語》文字的上面,所以有部分文字,如第5行“高昌郡高寧縣”下面的“都鄉安邑里民崔奣”,仍然正面朝裏黏貼在《論語》寫本的表面,無法揭開,但我們根據原卷,可以肯定這兩者的位置和文字内容。在2006TSYIM4:5—2户籍文字的空白處,有五個後來所寫的較大的文字,既不規範,又不成詞,推測是學生的習字之類,所以不録。還應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在作爲鞋底的一張紙上面,沿紙邊有表示針眼的墨筆標記,影響文字釋讀,但和户籍文字無關。
二 户籍的年代和地點
這是一件有明確年代、地點及内容相對完整的户籍,是迄今發現的敦煌吐魯番户籍文書中最早的一件,可謂價值極高。有關造籍和年代、地點,以下略作具體解説。
户籍(二)第5行是一户户籍的最後一行,下欄有“建元廿年三月藉”。中國中古時期,“竹”、“艹”在作爲字頭時,往往不分,故“藉”亦即“籍”,此前發現的敦煌吐魯番十六國時期的户籍都寫作“藉”。第6行保存了一户人家開頭部分的完整内容:“高昌郡高寧縣都鄉安邑里民張晏年廿三”,清楚地表明這是前秦建元二十年三月高昌郡高寧縣都鄉安邑里的户籍,因此,按照吐魯番文書定名的規則,我們將其定名爲《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高昌郡高寧縣都鄉安邑里籍》(下簡稱《建元二十年籍》)。“建元”是前秦苻堅的年號。苻堅於建元十二年(376)八月滅前涼。九月,以梁熙爲涼州刺史、領護羌校尉,駐守姑臧,而以“高昌楊幹爲高昌太守”,② 高昌地區從此納入定都長安的前秦統治範圍,而實際是在涼州刺史的直接統轄之下。吐魯番阿斯塔那305號墓曾出土《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廿三日韓瓮辭爲自期召弟應見事》,③ 與本文書年代同時,可見其時前秦有效地統治着高昌。雖然由於苻堅在前一年的十一月被東晉大敗於淝水,此時前秦在中原的統治已經開始瓦解,但這個反叛苻堅的浪潮衝擊到河西乃至高昌地區,相對要遲一些。我們從吐魯番出土的《姚萇白雀元年(384)九月八日隨葬衣物疏》可以推測,高昌太守楊幹可能是在春夏之交,隨涼州刺史梁熙政治態度的轉移而奉羌人姚萇的新紀元的。④ 從我們所討論的户籍規整的格式來看,建元二十年三月的高昌郡地區,完全没有受到中原動蕩的影響,而是按照郡縣官府的常規來製作户籍的。
文書明確記載,這是“高昌郡高寧縣都鄉安邑里”的户籍。據顧野王《輿地記》:“晉咸和二年(327),置高昌郡,立田地縣。”⑤ 可知高昌郡初立時,應當只有高昌、田地二縣。高寧立縣的時間没有明確的記載,過去出土的文書只能證明高寧縣最早見於北涼文書,《建元二十年籍》則可以把高寧立縣的年代提前到前秦建元二十年。我在《吐魯番新出送使文書與闞氏高昌王國的郡縣城鎮》一文中曾經指出,高寧大致位於今鄯善縣吐峪溝鄉,從整個高昌地區的行政地理區畫來看,這裏處在高昌郡城的東面,是高昌郡縣體制發展最快的地方。⑥ 洋海墓地的部分墓葬可能就是屬於高寧縣城居民的長眠之地,所以這件高寧縣的户籍得以發現於此。與這件户籍同墓出土了一件《北涼綠禾二年(433)高昌郡高寧縣趙貨母子冥訟文書》,⑦ 稱這位寃枉而死的趙貨即是“高昌郡高寧縣都鄉安邑里民”,則户籍所記居民的實際居地應當距離洋海墓地不遠。
過去我們在敦煌吐魯番文書中所見到的最早的户籍,是收藏在英國國家圖書館的S.113《西涼建初十二年(416)正月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里籍》(下簡稱《建初十二年籍》),相關的研究論著很多。⑧ 近年來,關尾史郎先生又比定出兩件高昌郡時代的户籍殘片,一件是德藏吐魯番文書Ch.6001殘片背面的《北涼承陽二年(426)十一月籍》(下簡稱《承陽二年籍》),殘存10行文字;另一件是俄藏Дx.08519背,也應當是吐魯番出土文書,殘存1行文字,是高昌郡高昌縣都鄉某里的户籍,年代也應當是高昌郡時期。⑨ 過去有關十六國時期户籍文書格式的研究,主要依據的是《建初十二年籍》,現在我們擁有了更早的《建元二十年籍》,對於我們探討這一時期的户籍格式有着重要的意義。
三 《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的内容分析
由於《建元二十年籍》已經被剪成鞋樣,所以現存的五户人家的記録都有殘缺,我們根據户籍的格式和體例,以及前後的空格、殘存的户口統計、人與人的親屬關係等等,對殘缺的内容加以推補,部分比較肯定的文字已經在録文中括注於方括號中。下表就是我們對各户人口的情況所作的最大限度的推補,凡推補的文字用楷體表示:
(續表)
(續表)
本户籍上所見的姓氏,有扈、李、崔、郭、張、荆、劉、辛、蘇、闞、江、猛、趙、楊、孫(?)等,顯然是以中原的大姓爲主,似乎説明高昌郡高寧縣都鄉安邑里的居民主要是從内地遷來的,很可能主要是從河西走廊移民而來的。距離洋海墓地很近處有一座酒泉城,從城的名稱來看,這裹應當是從河西走廊的酒泉遷徙而來的僑民建築的城鎮。⑩ 雖然酒泉城的資料目前最早所見只到麴氏高昌國時期,不過酒泉這個名字提示我們,高昌郡縣制首先發展起來的盆地東部,有不少移民是從内地,特别是從河西走廊遷徙過來的。另外一部分移民的來源是更早的漢魏時期的屯田民,他們應當也是以河西移民爲主。
這些移民有一定規模的數量,《建元二十年籍》所記録的五户分别有口7、8、8、9、4,平均一户7.2口。另外,張晏一户有奴丁男三人,雖然不計算在正式的口數中,但也是當時人口的組成部分。從當時奴隸買賣盛行的情況看,高昌郡時代的人口總數要比户籍反映的人口數多一些。關尾史郎先生曾利用《承陽二年籍》、《建初十二年籍》以及吐魯番出土的《北涼蔡琿等家口籍》、《北涼魏奴等家口籍》加以考察,得出“5世紀前期至中期西涼和北涼統治下的敦煌、吐魯番兩個地區,平均每户口數爲3口、4口的小規模户是一般的”這樣的結論。(11) 據統計,新出吐魯番文書《北涼計口出絲帳》所記三十家的平均口數爲5.57,其中13%左右的大家庭有12口以上。(12) 本户籍的人口數字爲我們理解高昌郡東部地區的家庭規模,以及人口年齡的比例等具體情況提供了新的資料,而且這個資料反映的是北涼末年河西大規模人口移入高昌,而後又經過饑荒和動亂之前的情況。
現存户籍所見的丁中制度表明,前秦將每户當中的人劃分爲丁男、丁女、小女、小男四類,總計每户人口時丁男在前,丁女在後;小女在前,而小男在後。後一點記載方式有點違背中國古代重男輕女的觀念,不知何故。由於文書太殘,我們现在所能在本户籍中直接得到的丁中制的信息是:丁男15—35歲,丁女20—53歲,小女6—9歲,小男1—8歲。我們知道西晉丁中制的一般情況是:小男1—12歲,次男13—15/61—45歲,丁男16—60歲,老男66歲以上。(13) 據此推測前秦丁中制可能是:丁男、丁女爲15—65歲,小女、小男爲1—14歲,或者還有次男一項,13—14歲,則小女、小男爲1—12歲。
文書中對於人口變動的情況,有四種注記文字,詞義較明,這裏略作提示。①物故:和文獻中的用法應當相同,即死亡的意思。(14) 長沙走馬樓吳簡中也這樣表示人口死亡。②還姓:本意是“恢復原姓”,這裏應當是指婦女在丈夫去世以後回到本家,具體到本户籍(二)第17—18行的例子,即某隆年三十三歲不幸去世,其妻子張氏二十八歲,還歸本姓。③從夫:意思應當是出嫁,見本户籍(一)第9行,崔奣女崔顏年二十一,正是出嫁的年齡。户籍中有物故、還姓、從夫三種記録的人,就不再統計到當户的總户數中。④新上:應當是“新登記入籍”的意思,其中包括剛剛出生的嬰兒,還有娶進來的女婦,還有一些並非新生嬰兒,可能是新括出的人口,也可能是從他鄉乃至外地移民而來的新口,如第3户中同時有九歲、六歲、三歲、一歲新上者,應當是新移到該里的結果,而不像是新括出的户口。在第三欄中,新上還用來指新買入的奴婢。
四 關於土地、奴婢轉移記録的分析
《建元二十年籍》和《建初十二年籍》相同而和唐代户籍最大的不同點,是户籍中没有每一户所占有的土地面積及四至的記載,但是卻有財產(田地、奴婢)的轉移情況。以下先討論田地問題(有關奴婢的引文從略),然後再討論奴婢問題。
第一户(户主□奴):“奣
下田二畝。”“塢”指塢壁或塢壘,是魏晉時期地方爲自保而築的小城堡,這種防禦式建築方式也傳到吐魯番。(15) 《章和五年(535)取牛羊供祀帳》(73 TAM524:34[a])有“次取孟阿石兒羊一口,供祀大塢阿摩”的記録。(16) 大塢應當是比普通的塢堡大的塢。(17) 塢應當是人集中居住的地方,所以塢下田應當是比較宜於耕種的田地。
第二户(户主崔奣):“得闞高桑薗四畝半”;“得江進鹵田二畝,以一畝爲場地”;“得李虧(?)田地桑三畝”。“桑薗”即種植桑樹的園子,桑樹的種植是爲了養蠶織絲,(18) 而絲作爲貨幣,在北涼高昌時期是户調、口税、田租的徵收對象,(19) 因此桑樹在吐魯番地區早就大面積種植。“鹵田”是指鹽鹼地,(20) 品質較差,所以崔奣買到以後,把其中一畝作了場地。“田地桑”當指田地郡田地縣的桑園,田地在高寧南面,即唐代柳中,今之魯克沁。因爲本户籍是高昌郡的户籍,所以提到田地郡下轄的地方,即以地名加以區别。這種寫法和北涼貲簿是相同的。
第三户(户主名缺):“得猛季常田四畝。”“常田”意爲“常稔之田”,即常年可以耕種的良田。(21)
第四户(户主張晏):“桑三畝半、城南常田十一畝入李規”;“得張崇桑一畝、沙車城下道北田二畝、率加田五畝”。該户田地的轉移是兩、三塊田地合并起來注記的,與北涼《貲簿》的記録方式相同,前者如趙星緣舊藏〈一〉(a)第2—4行:“□張瑣常田强三、常田强一畝半貲五斛、鹵田二畝入盖□。”(22) 後者如北京大學圖書館藏D214號□預一户的第13—15行:“得貫得奴田地鹵田三畝半、田地沙車田五畝、無他渠田五畝。”(23) 此處“城南常田”之“城”,應指高寧縣城。“沙車城下道北田”,北涼《貲簿》中有“沙車田”的説法,朱雷先生認爲沙車田只見於田地縣,該縣東南有大沙磧,沙車田即是沙磧邊沿地帶開發出來的田。從《建元二十年籍》來看,“沙車田”或許是“沙車城下田”(見下户注記)的簡稱,沙車城可能就是位於田地縣沙磧旁的一個城鎮,古代高昌地區有許多城,沙車城或即其一。“率加田”的説法他處未見,“率加”或許是田地類别的稱呼。
第五户(户主名缺):“沙車城下田十畝入趙□”;“埽塢下桑二畝入楊撫”,“薗二畝入□□”。“埽塢”的“埽”指用埽做成的擋水之物,泛指堤岸。埽塢係指河岸傍之塢。
顯然,《建元二十年籍》中有關土地轉移“得”、“入”的注記方式以及用語,是和北涼《貲簿》中的標注格式和文字完全一致的,應當像朱雷先生解説的那樣,分别表示“買得”和“出賣”。(34)
在高昌郡時期,高昌地區的土地買賣是非常頻繁的,我們這裏舉和《建元二十年籍》年代接近的一個例子,即俄藏刀Дx.02947背《前秦建元十四年(378)買田券》:
1 □十四年七月八日,趙遷妻隨[
2]蘇息黑奴,買常田十七畝,賈(價)交
3]張,賈(價)即畢,田即躡,□□
4]□開□□,西共王泄分畔
5]□更□
(後缺)(25)
這件契約記録了常田十七畝的轉移,而《建元二十年籍》張晏一户“桑三畝半”,“城南常田十一畝入李規”,數量也相當可觀,可見高昌郡百姓之間土地轉移的規模還是很大的。
《建元二十年籍》第三欄除田地轉移的記載外,就是有關奴婢的記載。此前所存十六國時期户籍中,都没有關於奴婢的記載,從《建元二十年籍》來看,奴婢是不作爲一户人家的正式人口列名的,(26) 也不計入“凡口幾”的一户人口總計中。但是,我們在張晏一户的人口分類统計中,於“丁男”、“丁女”和“小女”、“小男”之間,見到“丁男三”,“奴”字雖然殘半,但讀作“奴”字應當没有問题。由此可見,奴丁男雖然不計入政府統計的户口之内,但是卻也要在一户人口的分類記録中列出,以明瞭這户人家的勞動力多少。
至於户内奴婢的轉移情況,目前保存了兩户人家,四個例子:
第一户(户主□奴):“虜奴益富年卅入李洪安”,“虜婢益心年廿入蘇計”。
第三户(户主名缺):“西塞奴益富年廿入李雪”,“虜婢巧成年廿新上”。
我們注意到,除了一個奴被稱作“西塞奴”外,其他奴婢都被稱作“虜奴”或“虜婢”。“虜”字本來是戰爭或掠奪而得的戰俘,被降服的人也稱作“虜”,這種戰俘在古代社會往往變成奴隸,受主人役使。“虜”另指敵人或叛逆者,還有就是對北方少數民族的蔑稱。《建元二十年籍》中的這些“虜奴”、“虜婢”,不可能是主人劫掠來的,這是違法的行爲,那麽這個“虜”字更可能是一種對北方少數民族的蔑稱。這些奴婢的名字也很有意思,“益富”、“益心”、“巧成”都是漢語裏面非常好聽的名字,對比中古時期的其他材料,我們不難得知這種佳名往往是漢人給胡族奴婢起的漢名。比如吐魯番洋海1號墓出土《闞氏高昌永康十二年(477)張祖買奴券》(編號97TSYM1:5),記高昌當地人張祖從粟特人康阿醜手邊購買的胡奴就名“益富”,(27) 與本户籍中的“虜奴益富”和“西塞奴益富”的名字一模一樣;吐魯番出土唐代契約中所記粟特人倒賣給漢人的女婢有名叫“緑珠”、“緑葉”者,(28) 阿斯塔那35號墓出土《武周先漏新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中,所記胡婢有“雲樹”、“松葉”、“香葉”、“沉香”、“明月”、“柳葉”、“小葉”、“采香”、“真檀”、“勝勝”等,(29) 都屬同類名字。因此,可以把這裹的“虜奴”、“虜婢”看作是當地百姓購買的外族奴婢,從高昌的地理位置來説,這些虜奴、虜婢主要來自西北地方。
“西塞奴”顯然是一種區别於“虜奴”的奴隸,“西塞”在此似乎不是一個地名,而是指“西邊塞外”。“西塞奴”可能是指西邊塞外出生的奴隸,以區别於主要是北方出生的“虜奴”。到高昌國時期,我們没有看到“虜奴”或“西塞奴”的記載,西北塞外而來的奴隸似乎都被稱作“胡奴”了。
《建元二十年籍》所記録的四個奴婢,年齡都是二十至三十歲,是具有勞動能力的賤口,其中虜婢巧成年二十,標注爲“新上”,應當是該户人家新買入的婢女,她和新出生的良民男女及新娶來的女婦一樣,登記在案,表明官府對於賤口的出入是要記録備案的。
吐魯番出土的契約文書,也可以證明當時奴婢買賣的情況。與俄藏Дx.02947《前秦建元十四年(378)買田券》可以綴合的Дx.11414背《前秦建元十三年(377)買婢券》,文字如下:
1 □十三年十月廿五日,趙伯郎從王□買小
2 幼婢一人,年八,願賈(價)中行赤毯七張,毯即
3 □(畢),婢即過,二主先相和可,乃爲券□(約)。
4 □券後,有人仍(認)名及反悔者,罰□(赤)
5 毯十四張入不悔者。民有私約,約當
6 □□(二主)。□書券侯買奴共知本約。□□
(後缺)(30)
稍晚一些的例子,是吐魯番哈拉和卓99號墓出土的《北涼承平八年(450)翟紹遠買婢券》,這裹只摘引相關文字如下:
承平八年歲次己丑九月廿二日,翟紹遠從石阿奴買婢壹人,字紹女,年廿五,交與丘慈錦三張半,賈(價)則畢,人即付。(後略)(31)
石阿奴很可能就是來自中亞粟特石國(Chach)的粟特人,(32) 他所倒賣的女婢,雖然名字很漢化,但可能也是一個胡婢。由此可見,奴婢的買賣是自由的,但買賣而得的奴婢是要在户籍上記録的。
從《建元二十年籍》來看,户籍中並没有關於土地面積、四至的詳細記録,奴婢也没有像家内良人那樣有具體的名字和年齡記載,但户籍中有奴婢的人口總數,也有土地和奴婢的異動情況記録,爲我們提供了前秦户籍的標準形態,也就是説没有田地和奴婢的具體登記,但有相關買賣的記載。這中間的原因,應當是田地和奴婢作爲一户的財產是可以隨時轉手的,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下。土地和奴婢作爲户籍内容的固定項目而被詳細登記,應當是北魏推行均田制和三長制的結果。不過,有關前秦户籍的淵源流變問题,牽涉較廣,限於篇幅,在此不作詳細述論,筆者當另文探討。
五 《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的格式
——兼與其他十六國時期户籍比較
以下先整理《建初十二年籍》的格式,並復原《承陽二年籍》的録文,再描述《建元二十年籍》的格式,並附以和其他户籍格式的比較。
對於《建初十二年籍》和《承陽二年籍》的格式,池田温先生和關尾史郎先生都作過詳細的分析和比較,(33) 對於本文整理《建元二十年籍》提供了很多的幫助。我們先把《建初十二年籍》中保存完整的兩户的記録迻録如下,以見其格式:
(前略)
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里散呂沾年五十六
妻趙年卌三
丁 男
息男元年十七 小 男 □(一)
元男弟騰年七本名臘
女 口 二
騰女妹華年二 凡 口 五
居 趙 羽
建初十二年正月藉
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里兵呂德年卌五
妻唐年卌一
丁 男 二
息男年十七 小 男 二
男弟受年十 女 口 二
受女妹媚年六 凡 口 六
媚男弟興年二 居 趙 羽 塢
建初十二年正月
(後略)
至於《承陽二年籍》,因是近年纔被發現,相關的論述還不是很多,格式的復原也有待研究。《承陽二年籍》目前保存的文字只有一欄,因此最早刊佈這件文書的西脇常記氏的録文和東洋文庫出版的《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文書集補編》的録文都只録作一欄,上下没有缺文符號,(34) 顯然有誤。細心的關尾史郎先生發現第7、8行的上方有文字痕迹,因此他的録文在這兩行上面補了缺字符號和上缺符號。(35) 細審這件户籍的照片,(36) 上面的確有文字痕迹,應當有一欄文字無疑,而下面也留有不少空白,從下沿的紙邊比較平整和“承陽二年十一月藉”的名稱已經出現的情況來看,籍名所在的這一欄應當就是最底下的欄了,所以我認爲《承陽二年籍》只有上下兩欄。《建元二十年籍》的高度是25.2 cm,《建初十二年籍》爲24.5cm,兩者大體相當,《承陽二年籍》目前的高度殘存11.7cm,如果上面加上一欄,則其高度也就和其他兩種户籍的高度相當,於是,下面也就不太可能再容納一欄文字了。可見,高昌地區的北涼户籍格式,在分欄數目上與西涼户籍的格式相同,但下欄的位置比《建初十二年籍》要高,而籍名的位置則又和《建元二十年籍》相同。
根據以上討論的結果,我們可以把《承陽二年籍》重新復原,録文於下:
新發現的《建元二十年籍》每一户是頂着紙的上沿書寫“高昌郡高寧縣都鄉安邑里”以及户主身份、姓名、年齡,下面留空到紙的底部邊沿。這種寫法是和《建初十二年籍》一樣的,Дx.08519户籍文書保留的“高昌郡高昌縣都鄉□[”,應當就是這行文字的上部,因此格式也是同樣的。
户主後面有關這一户的記載,是分作三欄登録的。上欄登録家族成員的具體情況,每人一行,如果第二欄的内容不多,就把第一欄的内容接着寫到第二欄中,如張晏一户的例子;第二欄是總計男女丁中的合計和全家合計人口數;第三欄寫家内土地、奴婢的異動情況,最後是“舍一區”和“建元廿年三月藉”的籍名。《建初十二年籍》這一部分作兩欄登録,上欄是家族内部成員記録,下欄是總計男女丁中和全家合計人口數,然後是居住地(居趙羽塢)的記録,最後的籍名“建初十二年正月藉”是從大致在上欄末尾的位置寫到紙的底邊,因爲文字不多,所以字和字之間有空隙。這種分兩欄以及籍名的寫法與《建元二十年籍》略有不同。
對於户内家族成員的記録,《建元二十年籍》現存五户人家的情形不同,歸納起來,次序應當是按照與户主的關係,以男女、長幼的順序加以記録,對於上一輩的順序是叔、母、叔妻;對於同輩的順序是弟、妻、弟妻;至於晚輩,則按年齡大小,不分男女,年齡大的在前,小者在後,後者依其與前面一人的關係而記録,並非像唐朝户籍那樣按照與户主的關係,先男性、後女性地記録;最後則是“新上”的人,都放在末尾,應當是製作户籍時新增加的部分。這種記録方式與《建初十二年籍》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建初十二年籍》現存的幾户家内人口比較單純,主要是妻和子女(核心家庭),而《建元二十年籍》則有各種未見過的成員,如叔、叔妻等等(主幹家庭)。
現將《建元二十年籍》所見到的前秦時期高昌郡的户籍格式的一般要素抽出,復原其常規格式如下,其中的甲、乙、丙、丁、戊、己、庚是虚擬的人名:
六 小結
2006年吐魯番洋海趙貨墓發現的《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高昌郡高寧縣都鄉安邑里籍》,是目前所見紙本書寫的最早的户籍,换句話説,也是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現在所知最早的户籍。該户籍保存造籍的年份,也有人户所在的郡縣鄉里名稱,内容保存了五户人家的情況,個别人户的記載相對完整,爲我們認識十六國時期高昌郡的户籍實際面貌提供了極其直觀的實物資料。
本文在對照原卷仔細校録的基礎上,對《建元二十年籍》記録的内容,逐條作了詳細的考釋,對於相關的注記名詞作了解釋,還根據其他吐魯番文書,對户籍中的田地、奴婢等財產異動的情況加以分析,指出户籍中並没有關於土地面積、四至和奴婢的詳細記載,原因應當是田地和奴婢作爲一户的財產是可以隨時轉手的,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下。土地和奴婢作爲户籍内容的固定項目而被詳細登記,應當是北魏推行均田制和三長制的結果。
文章最後在整理《建初十二年籍》和《承陽二年籍》的基礎上,對《建元二十年籍》的格式加以整理,並復原出前秦户籍的標準格式。我們相信,《建元二十年籍》的發現和公佈,除了對敦煌吐魯番文書研究的推動外,也將引起漢簡、吳簡研究者的廣泛關注,從而推動相關領域的研究進步,它也將爲深入探討中國古代籍帳制度的發展演變提供不可或缺的材料。
注释:
① 關於此墓葬的考古報告還在撰寫之中,本文有關考古發掘的描述,參考了吐魯番文物局《鄯善洋海一號墓地清理簡報》(初稿)。吐魯番文物局聘請揭取紙鞋文書並做紙鞋復原工作的故宮博物院于子勇、徐建華兩位先生發表了工作報告:《阿斯塔那古墓出土的紙鞋的修復》,《鑒藏》2007年第7期,頁72—73。文章關於紙鞋的出土地點和文書的年代均有錯誤,但所記修復過程值得參看。
② 《資治通鑑》卷一○四東晉孝武帝太元元年(376)九月條,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頁3276。參看唐長孺《高昌郡紀年》,《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3輯,1981年,頁24。
③ 《吐魯番出土文書》一(録文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頁11;《吐魯番出土文書》壹(圖録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頁4。
④ 關於白雀紀年,學界有不同看法,這裹采用以下論著的觀點:史樹青《新疆文物調查随筆》,《文物》1960年第6期,頁28—29;吳震《吐魯番文書中的若干年號及其相關問題》,《文物》1983年第1期,頁27—28;關尾史郎《“白雀”臆説——〈吐魯番出土文書〉劄記補遺》,《上智史學》第32號,1987年,頁66—84;王素《高昌史稿·統治編》;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頁137—145。
⑤ 《初學記》卷八隴右道車師國田地縣條注引,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181。“輿地記”原作“地輿志”,今正之。
⑥ 《敦煌吐魯番研究)第10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頁33。
⑦ 關於此文書的詳細研究,參看游自勇《吐魯番新出冥訟文書與中古前期的冥界觀念》,《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4輯,頁31—63。
⑧ 《英藏敦煌文獻》(1),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頁50下—51上。參看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概觀。録文》,東京大學出版會,1979年,頁34—37,146—148;龔澤銑漢譯本,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頁94—101;T.Yamamoto and Y.Dohi(eds.),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Ⅱ,Census Registers(A),The Toyo Bunko 1985,pp.1—3,17—18及所注引的研究論著;(B),1984,pp.1—2。
⑨ 《俄藏敦煌文獻》(14),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頁60上。參見關尾史郎《從吐魯番帶出的“五胡”時期户籍殘卷兩件——柏林收藏的“Ch6001v”與聖彼德堡收藏的“Дx08519v”》,新疆吐魯番地區文物局編《吐魯番學研究——第二届吐魯番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辭書出版社,2006年,頁180—190。
⑩ 鄭炳林《高昌王國行政地理區劃初探》,《西北史地》1985年第2期,頁70;吳震《敦煌吐魯番寫經題記中“甘露”年號考辨》,《西域研究》1995年第1期,頁20—21。
(11) 關尾史郎《從吐魯番帶出的“五胡”時期户籍殘卷兩件》,頁186。
(12) 裴成國《吐魯番新出北涼計貲、計口出絲帳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4輯,頁93。
(13) 《晉書》卷二六《食貨志》。參看高敏《魏晉南北朝徭役制度雜考》,見其著《魏晉南北朝社會經濟史探討》,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頁333—334。
(14) 關於漢代文獻和簡牘中“物故”的用例和解釋,參看邢義田《讀居延漢簡札記》,簡牘學會編輯部主編《勞貞一先生九秩榮慶論文集》,臺北,蘭臺出版社,1997年,頁55—56。
(15) 王素認爲高昌地區的塢是漢代高昌壁壘的遺留,見所撰《高昌諸壁、諸壘的始終》,朱玉麒主編《西域文史》第1輯,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年,頁121—133。
(16) 《吐魯番出土文書》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頁39;《吐魯番出土文書》壹,頁132。
(17) 關於“大塢”,姜伯勤説:“此‘大塢’之塢爲一種設防的城堡或莊堡。”見《敦煌吐魯番文書與絲绸之路》,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頁240;吳震説:“塢是壁壘,即小城堡。”見《北涼高昌郡府文書中的“校曹”》,《西域研究》1997年第3期,頁12;孟憲實説:“‘大塢’似地名,很可能是古代建築遺址。”見《漢唐文化與高昌歷史》,濟南,齊魯書社,2004年,頁226。
(18) 關於高昌郡到唐西州時期當地的絲織業,參看唐長孺《吐魯番文書中所見絲織手工業技術在西域各地的傳播》,《出土文獻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頁146—151;陳良文《吐魯番文書中所見的高昌唐西州的蠶桑絲織業》,《敦煌學輯刊》1987年第1期,頁118—125;武敏《從出土文書看古代高昌地區的蠶絲與紡織》,《新疆社會科學》1987年第5期,頁92—100。
(19) 裴成國《吐魯番新出北涼計貲、計口出絲帳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4輯,頁101。
(20) 朱雷《吐魯番出土北涼貲簿考釋》,《武漢大學學報》1980年第4期,此據所著《敦煌吐魯番文書論叢》,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2000年,頁13。
(21) 朱雷《吐魯番出土北涼貲簿考釋》,頁10—11;盧向前《部田及其授受額之我見——唐代西州田制研究之四》,《敦煌吐魯番研究》第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頁196。
(22) 王素《吐魯番出土北涼貲簿補説》,《文物》1996年第7期,頁76。
(23) 朱雷《吐魯番出土北涼貲簿考釋》,頁17。圖版見北京大學圖書館、上海古籍出版社編《北京大學藏敦煌文獻》(2),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頁238。
(24) 朱雷《吐魯番出土北涼貲簿考釋》,頁15。
(25) 《俄藏敦煌文獻》(10),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頁136下;關尾史郎《口シァ、サソクト=ペテルゲ所藏敦煌文獻中のトゥルファン文獻にっぃて》,《敦煌文獻の綜合的·學際的研究》(平成12年度新潟大學プ口ジェケト研究成果報告),2001年,頁45—46;Tunhuang and Turan Documents conce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Supplement(A),Tokyo 2001,p.130;(B),p.43;徐俊《俄藏Дx.11414+Дx.02947前秦擬古詩殘本研究——兼論背面券契文書的地域和時代》,《敦煌吐魯番研究》第6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頁209—211;關尾史郎《トゥルファソ將來,“五胡”時代契約文書簡介》,《西北出土文獻研究》第1號,2004年,頁71—74;陳國燦《〈俄藏敦煌文獻〉中吐魯番出土的唐代文書》,《敦煌吐魯番研究》第8卷,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頁111—112。
(26) 《建元二十年籍》(一)1—2行的“奴”,(二)10—11行的“婢”都是該户良民的名字,而不能看作是“奴婢”的“奴”和“婢”。古人常常起賤名,洪藝芳指出敦煌寫本中所見人名以“奴”字最多,見所撰《敦煌寫本中人名的文化内涵》,《敦煌學》第21輯,1998年,頁86—87。王子今、王心一先生統計走馬樓竹簡中女子以“婢”爲名者有五十二例,頻度爲4.990%,見所撰《走馬樓竹簡女子名字分析》,《吳簡研究》第1輯,武漢,崇文書局,2004年,頁266;載王子今《古史性别研究叢稿》,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頁291—292。
(27) 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即刊。參看榮新江《新出吐魯番文書所見的粟特人》,《吐魯番學研究》2007年第1期,即刊。
(28) 見73TAM1509出土《唐開元二十年(732)薛十五娘買婢市券》、《唐開元二十一年(733)唐益謙、薛光泚、康大之請給過所案卷》,《吐魯番出土文書》九,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頁29—34;《吐魯番出土文書》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頁266—271。
(29) 《吐魯番出土文書》七,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頁455—463;《吐魯番出土文書》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頁525—529。關於本文書所記女婢爲胡人的論證,見吳震《唐代絲綢之路與胡奴婢買賣》,敦煌研究院編《1994年敦煌學國際研討會文集·宗教文史卷》下,蘭州,甘肅民族出版社,2000年,頁129,138—139。
(30) 《俄藏敦煌文獻》(15),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頁212下;徐俊《俄藏Дx.11414+Дx.02947前秦擬古詩殘本研究》,頁211—213;關尾史郎《トゥルファソ將來,“五胡”時代契約文書簡介》,頁71—74。
(31) 《吐魯番出土文書》一,頁187;《吐魯番出土文書》壹,頁92—93。
(32) 陳國燦《魏晉至隋唐河西胡人的聚居與火祆教》,原載《西北民族研究》1988年第1期,此據其著《敦煌學史事新證》,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02年,頁81;陳海濤《從胡商到編民——吐魯番文書所見麴氏高昌時期的粟特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19輯,2002年,頁200。
(33) 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頁34—37,漢譯本,頁94—101;關尾史郎《從吐魯番帶出的“五胡”時期户籍殘卷兩件》,頁181—184。
(34) 西脇常記《ドィツ將來のトルファソ漢語文書》,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02年,頁44—45;T.Yamamoto,el al.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Supplement(A),Tokyo 2001,p.9。
(35) 關尾史郎《從吐魯番帶出的“五胡”時期户籍殘卷兩件》,頁180—181。
(36) 筆者所見最清晰的照片,是西脇常記《ベルリン·トゥルファン·コレヶション漢語文書研究》,作者自刊本,1997年,圖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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