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股份合作制的四种形式_股份合作制论文

深圳股份合作制的四种形式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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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市乡镇企业经过十多年探索和实践,逐步走出了一条股份合作制的路子,并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全市共发展各种股份公司或股份企业达1600多家,其中集资12 亿元, 集资合股办企业1280家,集体资产折股办企业355家,兴办各种股份农场36家。

深圳市股份合作制就其集资合股、股权分配、财产权属、利益分配而言,大体可分为四种形式:

(一)集资制股份企业。主要是以现金参股办实业为主,也有少数带实物、劳力或技术等入股的。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集资合股办公司,以村集体名义,向村民和社会筹集资金,利用资金盖厂房,办实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风险共担,按股分红。这种公司规模比较大,实力强,一般有百万元以至千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其管理较为规范,有较完整的公司章程,有固定的管理机构及相当精干的业务工作人员,经济效益也比较好。如沙井镇万丰股份公司就是逐步发展提高的,从原来工分制改革为联产承包制,再发展为股份制,现在正在进一步发展完善。万丰村自1984年以来,大力推行股份制,以村集体名义向社会筹集资金955万元,利用资金盖厂房,办起股份企业。 十多年来成为深圳市目前最大的村级内部股份公司,截止1995年底,公司资产总额达5.5亿元。二是集资合股办农场,由某个农户牵头,五至七家农户一起共筹资金或带劳带物合伙办果场、鸡场、猪场等,实行资金共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合作制股份企业。主要是对那些有集体资产的村镇,为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将村镇集体资产,通过资产评估、村民股权分配确定后,以分股的办法,把集体资产折成若干股,一部分留归集体,作为集体股,用于扩大再生产,创办集体福利事业;一部分分配给村民个人,作为分配股(或叫福利股),用作年终经济再分配的依据。为防止化公为私,大多数村镇规定这种分配股不得提取现金,不能转让、继承和抵押。也有部分地方可以转让和继承的,实行“生不补,死不退”。这种股份合作制有比较完整的章程,严格规定股份公司的性质、股东股权、分配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设立及职权等,并有固定的专职管理人员。龙岗区横岗镇1988年至1989年已全面实行三级股份合作制。镇建立投资股份公司,9个行政村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51 个自然村有48个实行合作制企业。十年来,促进了镇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摸索出一条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提高了村民执行党的政策和法令的自觉性。如犯罪坐牢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一律不得参与分配。

(三)集资合作制股份企业。一是以售股的办法,以村集体为单位,将集体财产折成若干股,一部分(30—50%)留归集体作为集体股,拿出一部分出售给村民个人,作为现金股,然后集体用个人认购的现金发展新项目。二是以扩股的形式,将原来村镇集体财产折成若干股,作为集体股,全部留归集体,然后按每股股价再向个人吸收新的现金。

(四)扶贫股份合作制。为了更有效地扶持老区、边远山区的经济发展,1992年深圳市和宝安县两级政府决定在人均收入800 元以下的贫困村镇葵涌、大鹏、南澳三个镇建立扶贫股分公司。由个人集资一部分,村集体拿出一部分,市、县财政拨给一部分,作为贫困村的入股资金。当年这三家公司共筹集资金3000多万元,市政府扶持500万元, 县政府扶持300万元。市、县政府还给这些扶贫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 如给予贷款发展种养企业,划出交通便利的地皮给公司办工业项目,等等。扶贫股份合作公司的建立,意义深远,尤其是在探索如何带领广大农民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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