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功能范式的农村金融系统优化配置路径选择_金融论文

基于“功能范式”的农村金融体系优化配置的路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路径论文,优化配置论文,金融体系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金融中介功能观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一种新的分析范式

(一)“金融中介机构观”改革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

回顾中国农村金融改革进程,一直实施的是

“金融中介机构观”(又称“机构范式”)的思路,即将农村地区现有的金融机构作为既定的研究前提,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改革、完善这些金融机构更有效率地运作并发挥其功能,之后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可概括为“确定结构—发挥功能—行为绩效”。这种范式的弊端主要有:一是只着眼于各种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内部关系的调整和改善,没有着眼于机构间运作机制的协调,产生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端,使改革有时顾此失彼,发生目标偏离。二是缺乏战略导向和目标模式的建立,忽视农村经济区域性差异及农村金融多元化需求,造成“眉毛胡子一把抓、全国一刀切”的格局,金融功能不能有效发挥。最后,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路径相悖。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这一路径与农村经济制度自下而上、诱发性的变革相比不太一致。这就造成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界定及机构职能的定位显得非常模糊,难以真正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为此,我们需要换一种新的方法来重新认识农村经济与金融的关系,以此指导中国农村的金融体系改革,功能观的引入也就成为一种必然逻辑。

(二)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功能范式”的实施框架

1.农村金融功能的重新界定。默顿与博迪提出了任何一个经济体系都要求金融系统要完成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功能: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经济资源、储备或聚集资源或分割股份、清算和支付结算、管理风险、提供价格信息和解决激励问题。

具体到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其基本功能在于资本配置(包括融通资金、股权细分及资本跨时空转移)。本文则认为当前农村金融的基本功能应该是“二元”并存的,即资本配置与风险管理(为交易主体和整个金融体系提供转移、分散及控制风险的手段和途径)。原因有二:一是基于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历史教训。在历次以“机构观”统领的改革中,都只偏重组织形式或管理职能的转变,而恰恰忽视了最为重要的风险控制,这是导致当前农村金融风险积聚、经营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农村金融中介不能有效管理风险,就达不到自身结构的稳定性,更无从谈起配置资本的职能。二是基于当前中国农村“三农”发展与金融支持的现状。加入WTO之后不断增大的市场风险,加上“弱质产业”本身难以克服的高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的经营风险,这些风险与金融机构所必须遵循的“三性“原则明显冲突,因此要求作为服务“三农”主力军的农村金融必须通过机制创新切实缓解风险,这也是与国际上当前强调金融风险管理职能的趋势相适应的。

在上述两个功能的基础上衍生出三大辅助功能:一是金融服务功能,包括为农村资产的交换提供支付结算、信息咨询等。二是价格发现功能,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利率、证券价格等有用信息,促进各个经济部门的非集中化决策。三是解决激励功能,即金融体系提供了在金融交易双方拥有不对称信息及委托代理行为中的激励问题。

2.农村金融改革“功能范式”的基本框架及实施路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功能范式”是指从分析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出发,演绎出对农村金融功能的现实需求,并在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条件下,选择能满足生态环境与金融功能相互耦合的金融组织形态和实现机制,由此实现金融结构优化及金融业务配置。它遵循的是如下的路径:“目标导向(实现目标、生态环境)—功能需求(基本功能与辅助功能)—结构优化(基础设施与核心机制)—业务配置(竞争、创新与风险控制)”。可具体概括为“一个目标、两项前提、三个难点、四大维度、五项功能”(具体见图1)。“一个目标”是指当前农村金融改革所要达到的战略目标,它决定了当前农村金融体系所要实现的功能;“两项前提”是指实施“功能范式”的两个理论假设:一是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本身更稳定,二是竞争和创新将导致金融体系帕累托改进。“三个难点”是指改革过程中要分别解决“功能设定如何体现目标与环境要求”、“结构优化如何能反映功能需求”、“业务配置如何能做到‘开放竞争与有序协调、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相均衡”三个问题。“四大维度”是指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的四个具体落脚点———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金融工具(产品)等金融形态及其相应的金融(运作)机制。“五项功能”就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两大基本功能和三个辅助功能。

图1 基于“功能范式”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基本框架与实施路径

新时期金融体系改革采用“功能范式”的原因在于:一是以前农村金融改革仅仅是为了构建一种完善的机构体制,而没有着眼于如何构建农村金融体系中各子系统间相互协调运作的长效机制。这种长效机制实施恰恰就是需要从金融中介功能视角进行统筹安排,因为功能比机构更要稳定。二是“功能观”致力于根据环境对不同金融功能的需要来设计金融组织形态和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将使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效率。所以,从功能的视角可以更好地认识和把握中国农村金融经济之间的内在关系。

二、中国农村金融功能的现实审视:问题与症结

(一)资本配置功能异化

1.农村金融供给仍较薄弱,“滞后效应”依然存在。近两年来农村金融资金供应有了较快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金融供给的城乡差距仍然很大。从短期贷款总量来看,农业贷款在短期贷款中的比重在1998年以来一直徘徊在5%~6%之间。从人均贷款水平看,2007年县与县以下农村地区的人均贷款额在7 700元左右,而城市的人均贷款额为3.5万元。从获取金融服务便利角度,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服务人员分别只有1.54个和15.89人。当前,全国仍有8 901个乡镇只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零金融机构乡镇仍有2 868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农村金融落后可见一斑。而从农业和乡镇企业所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分析,2004年、2005年、2006年农业和乡镇企业分别用10.49%、10.05%、8.62%的贷款创造了45%、48%、50%左右的GDP,这充分表明了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合理。

2.农村资金缺失严重,“虹吸效应”仍在增强。国有商业银行存差越来越大,从农村抽走巨额资金;邮政储蓄“抽水机”功能持续走强,邮政储蓄规模从1998年底的3 202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0 787亿元。邮政储蓄资金部分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流出了农村。从图2中可以看出农村存贷款余额出现了越来越厉害的“剪刀差”,“虹吸效应”不断增强。

图2 中国2000年以来农村存贷款“剪刀差”效应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金融年鉴2001~2006年卷,中国农业年鉴2001~2006年卷整理。

3.农村金融机构及业务单一化,“垄断效应”十分明显。随着1998年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的撤并,农村信用社已经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形成“一社扛三农”的局面。2002~2007年,农村信用社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份额分别高达81.04%、84.14%、86.26%、87.35%、91.65%、92.63%,比重不断上升。2007年,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户数,占全国获得贷款农户的比例高达98.7%。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运作方式、操作手段都局限于传统金融领域,既缺少能够推动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的投资银行业务,又缺乏对中小乡镇企业发展起扶持作用的风险投资业务。其他诸如证券、期货、信贷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县以下的经营网点就更少了,其中2006年全国农村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只有711家和23家。

4.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导致非正规金融空间巨大,“补缺效应”不可忽视。中国民间金融规模约为1万亿元,民间金融占银行贷款的比重达到了5.65%,其对“三农”的贡献由此可见。另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2001,xii)。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非正规金融实际上成了农村金融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见图3)。

图3 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占金融机构农村贷款比例(%)

注: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由农村个体私营企业非正规外源融资和农户非正规融资相加得到。由于不同学者对民营企业非正规外源融资占其融资总量的比率的调查存在分歧,窄口径取5.5%,宽口径取26.0%。

资料来源:参考郭沛.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估算.中国农村观察,2004,(2):21-25。

(二)风险管理功能缺位

由于历次金融改革过于注重资本配置,造成了农村金融风险管理功能缺位,金融体系隐患加大。

1.金融中介财务状况普遍不佳,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农村金融中介缺乏风险控制理念,金融资产质量普遍较差。2007年末,全部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平均占比13.4%,远高于同期全国四家大型商业银行8.4%的不良贷款率平均水平。以农村信用社为例(见图4),虽然不良贷款比例逐年下降,但不良贷款余额依然惊人,依然维持在5 000亿元左右。从盈利性指标看,从1994~2003年,农信社连续10年亏损,2003年前11个月全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的利润总额为1 148亿元,结束了持续亏损的局面,但是与全国农村信用社(不包括农村商业银行)的2 674 612亿元总资产相比,盈利水平依然很低。2007年全国县域金融机构利润总额为704.8亿元,资产利润率仅为1.02%。

图4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状况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金融年鉴2001~2005年卷。中国农业年鉴2001~2005年卷。

2.金融体系缺乏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风险叠加效应严重。农户和农村企业经营风险缺乏分散和转移机制,不适应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需要。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51.8亿元,仅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1 126亿元风险保障。中国农业保险收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仅0.043%,平均每个农民缴纳的农业保费为2.6元,获得的农业保险赔款仅1.8元,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同时,民间金融活跃,而民间金融所具有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造成了风险叠加效应,甚至出现严重的后果,诸如2001年的江苏省通州“标会”风暴、2004年福建福安市发生“合会”大规模倒会等,从而影响农村正常金融秩序。

此外,没有建立以市场化手段为主体的金融风险分担及转移机制。主要表现在:农村市场利率管制较严,金融机构没有完全的贷款定价权,尚未形成有效的贷款风险防范机制的激励;农村信用合作社尚未建立清晰的治理结构,产权机制比较模糊,内控体系仍未真正建立,集中表现在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以及资本金充实方面。同时,农村金融监管比较落后,金融安全网远未完善,不能有效实施风险监控。

(三)其他辅助功能缺乏

除了资本配置、风险管理基本职能外,农村金融另外三个辅助职能缺失状况也较为严重。以金融服务职能为例,农信社支付系统各自独立,支付结算系统落后,大部分只有同城结算功能,造成资金汇划难、异地存取难;以代客理财、证券经纪、信息咨询、特色农民卡等为主营的中间业务或者非常欠缺,或者功能不够齐全。另外,对于价格发现、实施激励的功能,则更是薄弱。究其根源,辅助功能的缺失事实上反映了农村金融本身的落后性,这种落后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

1.农村金融创新不足、竞争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目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虽然存在着多种形式金融组织,但它们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农业发展银行是对特殊的企业群体——粮棉油收购、流通、加工企业提供信贷,不直接对农户开展业务。农业银行市场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不受政府政策上的鼓励和保护。在较多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其他金融组织并不能对农村信用社形成竞争,农村信用社之间也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保险、投资、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机构在农村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形成不了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些状况导致了农村金融缺乏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没有竞争自然就没有创新的动力,金融服务和实现激励的功能也就难以实现。

2.农村金融市场仍待开发、功能发挥仍待深化。金融市场是实现价格决定和实施激励功能的主要场所。农村金融市场落后,使得上述功能只能是“纸上谈兵”。以农产品期货市场为例,当前交易一共有12个品种,分布在3家期货交易所,但较活跃的只有7个品种,未能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及价格发挥功能。

此外,当前农村企业发展的融资机制不健全,尽管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很快,但农村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很小,间接融资仍占主导地位。截至2003年5月底,全国符合上市条件的农村企业有1 500余家,公开上市筹集资金者仅50余家,只占全国上市公司的4%左右。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的372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仅有41家上市公司(何文广,2004)。2004年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平均股本为3 038万股,是深沪两市整体平均总股本规模39 006万股的7.8%(王永龙,2007)。深交所设立的中小企业板市场虽然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但因其主要适用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对缓解包括农村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融资难不可能发挥很大作用。而对于企业债券,在“额度”加“审批”发行方式下,发债主体明显向中央直属的大型企业和一些行业性垄断企业倾斜,农村企业难以利用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从市场中介来看,中国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只是在极少数经济发达的县级市设有证券营业部,县域范围内的企业很难通过直接融资手段筹措资金。这些都是导致金融功能缺失的重要原因。

三、“功能范式”下改革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路径选择

面对当前农村金融功能发挥中所存在的异化、缺位及缺失的问题,需要在“功能范式”实施框架的指引下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配置、金融功能有效发挥。

(一)以破解“三农”困境为战略目标,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包括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在内的“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不容回避的巨大挑战。为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为了完成这一历史任务,离不开资金的大量投入与金融的有效支持。据初步测算,到2020年,至少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20万亿元。而中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滞后,已成为实施新农村建设战略的主要掣肘因素。坚持为“三农”服务是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何通过全面改革与创新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的力度,实现对农村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管理,最终破解“三农”困境,就成为了“功能范式”下农村金融改革首先所要明确的目标导向。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构成了实现农村金融功能的外部环境,因此需要在明确改革目标之后,扎实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首先,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变行政指导下的“过度参与”为市场主导下的有效支持,维护金融机构经营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彻底实现农村金融运行从外生机制向内生机制的转化。其次,要强化法制建设,加强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的立法工作,有效遏制恶意信用欺诈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保护农村金融机构债权,完善农村金融运行的制度基础。再次,规范农村信用秩序,尽快建立覆盖所有农户和农村企业的征信体系,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准确记录各类客户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违约情况等重要数据,改善农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切实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以功能创新为实施导向,优化农村金融结构

基于农村金融“四大维度”实施功能创新,最终形成“多维互动、功能互补”的农村金融结构。

1.金融机构创新方面。要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建立各种形式的乡村银行、贷款公司,建立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投资基金、农村信用担保基金、农业发展风险基金等。大力推进外资入股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农村证券经纪公司,主要为农村集体和个体经济组织进行直接融资提供服务。建立商业性的贷款担保机构,有效提高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并且解决农村借款人缺少有效抵押物的问题。除此之外,还可鼓励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或农户集资组建互助性质的担保基金会。此外,还可以建立各种农业保险互助社,成立农村租赁公司、农村借款担保公司、农村信托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农业企业财务与农户家庭理财公司以及专门从事农村贸易融资及保理性业务的农村金融中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2.金融市场创新方面。要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拓展信贷资金来源。要建立农村金融产权交易市场,增强农村资产的流动性,使农村金融风险在转移中得到分担和化解。结合发展订单农业,加快农村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尽快取消准入限制,加大对农产品期货产品的研发,适时推进期货期权,试点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研究引入期货市场的QFII制度,引导相关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逐步促进价格发现功能的形成。另外,要加快农村金融子市场之间的对接通道,比如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等工具,采用互换、掉期等手段,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进一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联通。

3.金融工具创新方面。发展林权(“林权证”、“果园证”作为抵押物)抵押贷款、订单农业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标准仓单及进口仓单质押贷款、品牌质押贷款,进行小额信用、互助信用等小额信贷业务创新,开发各种形式的社(银)团贷款、信用贷款、联保协议贷款、国内保理业务以及消费信贷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和农民住房贷款业务等,推进传统农村信贷产品创新。同时根据农村信贷产品的特性,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开发多层次的证券化资产,促进农村资产交易和转换。鼓励投资银行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开发和设计为农民服务的金融产品,探讨资本市场为农村和农民服务的路径。此外,还可促进供应链融资(价值链)和贸易融资,引入和产业基金投资风险投资,实现企业、农户和金融机构“多赢”。

4.金融机制创新方面。一是优化信贷审批机制,例如政策性银行可以考虑审批的透明性,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标的方式,也可以允许商业金融机构以投标、委托、代理等市场化机制来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二是实施金融联结的信贷发放机制,所谓金融联结,就是通过某种途径把正规金融的资金优势和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其核心问题是乡村中介的选择标准和联结条款的设计以及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武翔宇,2008)。当前一种可行做法是参照印度模式,实施银行与互助组联系工程,将互助组机制灵活、信息敏感与银行资金实力、管理能力有效结合起来,进而在金融机构与农户间建立良好的信誉机制。三是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机制。可利用龙头企业对其基地农户有很强的控制力、信息相对比较对称的优势,由龙头企业成立担保公司(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由担保公司给其基地农户进行担保,形成龙头企业+农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四位一体”的担保模式。同时要创新贷款抵押物。做到凡是法律上不禁止,评估价值较合理、权属较清楚的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四是实施农业信贷激励约束机制。对国家农业政策鼓励发展领域的农业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政策,对农业贷款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中介在土地出让、开设分支机构、税费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引导信贷资金先农业领域配置;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要求各相关金融机构将所吸收农村贷款总的一定比例投入到当地,并且允许该商业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售分配给其农业贷款额度。

(三)以竞争协作为基本手段,实现农村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螺旋互动

1.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实现农村金融有序竞争。贯彻落实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坚持“低门槛、严监管”原则。从市场供给方角度来讲,一是对于已经事实上存在的民间金融,采取“不压反保”的方针,放弃对其歧视性、限制性的做法,给予统一的金融服务待遇,推动其中运作规范、制度合理的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变,进而利用其自身信息及契约优势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二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通过减少行政许可审批、允许多种资金进入市场等措施,切实培育更多新型农村金融中介组织,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供给。三是把资本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信贷市场、农业资产评估市场、产权交易等相关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发展农村的投资基金、信托业和金融租赁业,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从市场需求方角度来讲,可通过农村经济企业化、农业企业股份化和农业股份公司证券化三步走,培育操作规范的农村资本市场融资主体。

2.建立“五元并举”的公平竞争、合理分工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功能观下的农村金融体系撇开各种金融模式“谁是主体、谁是主导、谁是两翼、谁是补充”的论争,从各种模式本身所要实现的功能入手研究其业务定位,并在结合区域经济金融发展运行现状的情况下,由市场而非政府或监管部门决定什么地方适合怎样的金融组织形式。具体来说,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将存在五种模式:开发金融、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并举的局面,营造公平竞争、合理分工的生存氛围。建议农村金融机构建立或完善金融同业合作处,加强各种机构业务合作及有效协调,形成“合力”。具体机构设置及功能定位如图5所示。

图5 “五元并举”的公平竞争、合理分工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除此之外,还要推进各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包括承兑、票据、结算、委托代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网络银行等中间业务,要完善农信社信用卡功能升级、农民工特色银行卡优惠政策,推行集存款、贷款、中间业务为一身的准贷记卡业务,探索发展符合农民使用特点和习惯的电子银行业务,对于系统性集团性农业经济龙头企业,可以适用“现金管理平台”、“网上集团理财”等高端电子银行产品,而对于零散型普通农村客户,可以适用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产品。

(四)以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建立“双层”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

1.第一层: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互助性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主要防范由于“三农”高成本、高投入、高风险的经济特性而给农村金融体系所带来的冲击。在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补贴激励作用、鼓励中外资商业性与政策性保险公司主营前提下,建议结合国内外经验,在各地大型农垦企业和具有特定农作物种植优势的省份,完善相互保险组织形式。其总体思路是(见图6):(1)多主体参与、多方面支持。以政府支持为主线,给予保费补贴,以专业性农业协会或地方龙头企业为依托,发起成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由初始会员(农户)认购部分基金,同时考虑利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或是建立巨灾基金筹集另一部分资金。在保持独立性同时做到保险、防险相结合。(2)建立再保险保障机制。建立省级、县级及乡村相互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机制,建立中央、地方及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风险补偿基金,引入商业性保险机构给予分保与共保(3)实现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联结机制。比如,由农村信贷机构给予基金发起人(农户)、所依托的龙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或者将是否投保作为发贷的重要条件之一;在互助保险公司出现流动性不足时,信贷机构给予临时信贷支持或代为销售其保险产品。国家将在一定情况下给予信贷机构利息补贴。

图6 相互制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设计

2.第二层:完善市场主导的金融市场化风险分担及转移机制。主要防范农村金融机构因自身经营理念偏颇、政府“隐性担保”所造成的风险管理功能缺失。一是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自我分担及补偿机制。要改革农村金融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放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给予农村金融中介完全的贷款定价权,实现农村资金利率完全市场化。要适当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规范和稳定股本金,拓宽充实资本金的渠道,增强微观经营决策中的自我约束。要加强内部治理机制的改革,实施有效内部控制流程;同时要在农村培育有风险意识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二是建立农村监管机构金融安全网。在金融机构正常运营过程中,要实施审慎监管与风险监管、分类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运用VaR模型和加压测试(Stress Testing)模型进行风险分析,利用“及时校正措施”(PCA)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实时、持续性监控。要完善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变“无原则救助”为“建设性模糊”策略,对于仍然可能“起死回生”的金融机构予以救助,而对于那些已经“病入膏肓”的机构则要坚决启动市场退出机制。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组建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公司,各省设分公司;也可以分省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的存款再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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