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生育决策与性别状况:回族家庭状况的实证研究_生育年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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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08)01—0076—04

生育是家庭的基本职能之一。两性的生育地位主要是指两性有无生育的决策权以及享有这种权力的大小。由于生育是家庭的一个重要事件,夫妻自然都很关心,生育决策是夫妻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受历史传统、民族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风俗习惯的影响,夫妻在生育中的权力在不同家庭中有很大差别。由于妇女地位不高和女性在生育中的特殊地位,生育决策与两性地位研究的主要理论视角是研究生育决策与女性的地位。妇女的家庭地位与生育决策,在一定条件下相互制约和影响,即生育决策权会影响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也会影响其生育决策及生育行为。

一、生育观与两性地位

生育观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生育观。生育观是特定的社会文化的产物。因此,各民族的生育观有很明显的差异。回族基本上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回族的生育观深受伊斯兰教的影响,由此形成了回族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生育观念。伊斯兰教的生育观有鲜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育是主命。其基本思想是人是由真主创造的。直接反映这一思想的论述在《古兰经》中就有40多处,而且是真主在启示《古兰经》时最初启示的。① 伊斯兰教在肯定真主造人的思想中,同时肯定了人的生育是个生命过程,是生长、发育、死亡的过程。

第二,伊斯兰教关于生育的性别观。由于生育是真主所命,其中包括生男生女也是真主的安排,父母不能有所选择,因而父母不能有性别偏好。穆罕默德对于自己的女孩子法蒂玛,非常喜爱,给予了很好的教养,使之成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受到人们的尊敬。回族穆斯林妇女敬重她的德行,亲昵地称呼她“圣姑太”,她的忌日俗称“圣姑太节”。

第三,研究生育与两性地位必然要涉及计划生育。《古兰经》没有关于计划生育的直接论述,但在如《敦鲁·穆赫塔尔》、《沙米》、《艾比·达武德》、《米什卡提》和《伟嘎业》等经典中都有一定的论述,说明节育在伊斯兰教是允许的,方式包括防止怀孕和终止怀孕。中国伊斯兰教界把这一思想进行了发展,并结合中国穆斯林的实际进行了宣传和发扬。

回族的生育观深受伊斯兰教的影响,由此形成了回族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生育观念。回族对生男生女并不特别追求,认为不论男孩女孩都是自己的亲骨肉,都是真主赐予自己的恩典。因此,不管生育的是男是女,都要欣然接受并给予很好的养护。

二、生育决策权与两性地位

社会学家关心生育决策行为,不仅关心决策什么内容,更关心生育决策者,即由谁来进行决策。生育决策者一般应是生育当事人,主要是夫妻双方。家庭的其他成员,尤其是长辈也会参与到生育决策中来。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在生育决策中的权力是很小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生育决策都由长辈或丈夫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妇女获得了生育的决策权,而且妇女的生育决策权越来越大。回族妇女的生育决策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回族的生育决策者多为夫妻双方。城市回族生育决策由夫妻商量的达75.57%,农村回族为71.33%②。与汉族很相近。说明在生育决策中作为生育当事人的夫妻已经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第二,共同商量民主进行生育决策已经成为主流。夫妻商量加上与父母商量和与公婆商量的,城市回族两性达到了75.90%,农村回族为75.58%。可见,城乡回族的生育决策基本属于民主型决策。

第三,回族的生育决策权呈多元化结构。生育不仅由丈夫或家长(公婆)决定,而且由夫妻共同商量,夫妻双方的父母在一定程度上均参与决策。各类参与决策的人数比例有很大的差异,夫妻是决策的主体。

第四,妻子的生育决策权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城市女性自主决定的人数比例超过了男性。回族为15.96%,比丈夫决策的5.86%多10.1个百分点。农村回族妻子自主决定的为7.82%,汉族为8.02%。妻子参与决策的,城市回族达到了91.53%。

第五,丈夫主宰生育决策的地位已大大削弱。回族男性决定生育的城乡比例分别为5.86%和13.21%。丈夫参与决策的,城市回族为81.43%,比妻子少10.1个百分点,农村回族为84.54%。

第六,城市妻子的生育决策权大于丈夫,农村妻子的生育决策权小于丈夫。农村回族丈夫比妻子多5.39个百分点。

第七,城市回族妻子参与生育决策的权力稍大于汉族,多2.08个百分点。农村回族妻子比汉族妻子少1.35个百分点。城乡回族丈夫参与生育决策的权力都大于汉族,城市多2.66个百分点,农村多0.99个百分点。

三、计划生育与两性地位

计划生育是生育决策的主要内容,是生育决策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也是生育决策的结果。社会学家常常把避孕当作妇女的一项权利来看待,把避孕率当作评价妇女地位的指标之一。概括地说,人们采取避孕措施有社会和个人两个方面的原因。社会方面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如国家的生育政策对生育有刚性的约束力,因而对避孕有重要影响。个人方面有经济的、文化的、心理的及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由于夫妻所受到的影响不同,在避孕实践中,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回族与汉族的避孕原因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主要有三点:其一,计划生育是避孕的第一大原因。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充分考虑了我国的人口和资源,从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代表了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受到各族人民的欢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有力地促进了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计划生育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必然要通过家庭来落实,自觉地采取避孕措施,少生优育,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成功的表现。因此,计划生育在所有避孕原因中所占比例最高,城乡回族分别为75.60%和79.64%,城乡汉族分别为54.33%和68.25%。其二,两性协商计划生育占有重要的地位。双方共同决定不要孩子的是第二位原因。城乡回族分别为11.60%和12.77%,城乡汉族分别为27.99%和12.00%。生育或避孕是家庭的重大事情,夫妻共同商量决定既有利于正确决策,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共同商量的人数比例提高,说明妻子地位提高。其三,避孕的原因是妻子不要孩子的,多于丈夫不要孩子的。妻子不要孩子的比例,城市回族为8.00%,比城市回族丈夫不要孩子的多7.6个百分点。回族农村妻子不要孩子的为2.13%,比丈夫不要孩子的多1.83个百分点。城市汉族妻子不要孩子的比例为12.72%,农村为11.73%,分别比丈夫不要孩子的多11.26个百分点和10.55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女性比男性有更多的决定是否避孕的权力。

回族与汉族相比,夫妻避孕原因也有三点不同之处:其一,回族避孕原因为计划生育的高于汉族,城乡分别多21.27个百分点和11.39个百分点。其二,回族妻子不要孩子的少于汉族。城市少4.72个百分点,农村少9.6个百分点。可见,回族妇女避孕的权力稍小于汉族。其三,城市双方不要孩子的,回族比汉族少16.39个百分点,农村则相差不多。

四、避孕与两性地位

过去由于缺乏生育和避孕的知识与技术,我国包括回族在内的各族妇女长期遭受多孕多育带来的痛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随着避孕知识的传播和避孕药具与技术的发展,妇女避孕率已有了很大提高。我们调查时,城乡回族妇女避孕率分别达到了81.11%和78.47%。

生育子女数对避孕率有一定的影响。农村随着生育子女数量的增加,避孕率也逐步提高。避孕率最低的是未生育子女的为10%。避孕率最高的是生育3个及3个以上子女的为88.14%。城市妇女避孕率最高的是生育1个孩子的。生育不同数量孩子的妇女的避孕率差异很大,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差异更大。农村妇女避孕率最高的未生育的与最低的生育3个及3个以上子女的相差78.14个百分点,城市妇女避孕率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6.43个百分点。不同生育子女数妇女的避孕率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吻合,城市妇女生育1个孩子后也有比较严格的时间间隔才能生育第2个孩子,她们生育1个孩子后的避孕率都是最高的。农村妇女可生育胎次相对较多,随着生育孩子数量的增加,避孕率也逐步提高。

年龄对回族妇女避孕率有较大的影响。城乡妇女均是20~24岁组的避孕率较低,城市妇女25~29岁组最高,农村妇女40~44岁组最高,55岁以上降为最低。城乡不同年龄妇女的避孕率有较大的不同。一是农村不同年龄之间的差异大于城市,农村避孕率最高的年龄组与最低的年龄组相差55个百分点,城市相差20.83个百分点。二是城市妇女20~24岁组的避孕率比城市妇女高25.4个百分点。三是妇女避孕率最高的年龄组的避孕率农村高于城市19.17个百分点。

不同文化程度的回族妇女避孕率有很大的差异,文化程度较高者的避孕率也比较高。城市避孕率最高的是大学本科文化的妇女,为89.47%;其次是中专文化的妇女,为87.27%。避孕率最低的是识字不多的妇女,只有50%。农村妇女避孕率最高的是具有中专文化程度的,为98.88%;具有大学与专科文化的妇女,为98.88%。避孕率最低的是高中文化的妇女,只有50%。

由于文化传统、避孕技术以及生育孩子数的不同,因而避孕方式也会不同。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反映出回族两性地位的差异。

第一,夫妻共同参与避孕。城市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前,妻子采取避孕措施的占55%,丈夫采取避孕措施的占22.5%,还有22.5%的夫妻是双方共同采取安全期方式避孕。城市妇女调查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占77.2%,丈夫采取避孕措施的占13.2%,夫妻双方共同采取安全期方式的为9.2%。农村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前,妻子采取避孕措施的占53.85%,丈夫采取避孕措施的占46.15%。农村妻子调查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占94.83%,丈夫采取避孕措施的占3.95%,夫妻双方共同采取安全期方式的为1.22%。男性采取避孕措施的虽然少于女性,尤其是农村生育孩子以后,男性采取避孕措施的就更少,但毕竟有了一定比例,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第二,生育孩子前后的避孕措施有很大的不同。突出的特点是生育第一个孩子前多采用短期措施,而生育孩子后多采用较长期的措施。具体来看,城市女性生育第一个孩子前服口服避孕药的比生育子女后多28个百分点。生育第一个孩子前采取宫内节育器的比生育后少53个百分点。农村女性生育第一个孩子前服口服避孕药的比生育子女后多42.91个百分点。生育第一个孩子前采取结扎方式的比生育子女后少75.08个百分点。生育第一个孩子前的避孕措施大部分是短时期的,说明她们后来是要生育的,而生育孩子以后选择长期措施的大部分人都不再生育了。

第三,夫妻采用的避孕措施有明显的差异。城市生育第一个孩子前,采取避孕措施的妻子比丈夫多32.5个百分点,生育子女后采取避孕措施的妻子比丈夫采取避孕措施的多64个百分点。农村生育第一个孩子前,采取避孕措施的妻子比丈夫多7.02个百分点,生育子女后妇女采取避孕措施的占90.88个百分点。可以看出女性不仅为生育子女作出了很大贡献,而且在计划生育和避孕方面也有更多的贡献。

第四,长期避孕措施中有明显的性别差异。从技术角度来说,两性都有非常安全的长期避孕技术措施,而且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但人们更重视不给男性的身体带来生理影响,所以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女性多于男性。

五、生育孩子的原因与两性地位

在家庭里,是否生育孩子以及生育几个孩子,是夫妻及其他人的理性选择。因此,从生育孩子的原因中可以直接了解两性的地位(详见下表)。从下表中还可以看出回族生育原因的特点。

第一,生育孩次越多,理性选择的比例就越高。回族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城乡非理性选择的分别为47.56%和67.92%,理性选择的分别为52.44%和32.08%。在生育第三个孩子时,城乡非理性选择的分别降为2.6%和41.87%,理性选择的分别提高为77.4%和58.13%。

第二,生育子女尤其是多子女生育的主要原因是夫妻想要孩子。由于丈夫或妻子想要孩子而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分别为41.04%和22.97%,分别比老人想要孙子或孙女的多34.52个百分点和14.84个百分点。

第三,女性想要孩子多于丈夫想要孩子。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原因是妻子想要孩子的,城乡分别为22.48%和9.81%,比城市丈夫想要孩子的多3.92个百分点,比农村丈夫想要孩子的少3.35个百分点。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原因是妻子想要孩子的,城乡分别为93.16%和45.45%,分别比丈夫想要孩子的多90.88个百分点和36.6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女性选择生育的权力大于男性。

第四,生育子女的原因有明显的性别偏好,且随着生育子女数量的增加偏好越显著。生育第一个孩子时不大显著地偏好男孩,生育第三个孩子时则显著地偏好女孩。生育第一个孩子是夫妻想要男孩的,城乡分别为22.8%和12.68%,分别比夫妻想要女孩的多4.56和2.39个百分点。生育第三个孩子是夫妻想要女孩的,城乡分别为91.53%和46.41%,分别比夫妻想要男孩的多87.62和78.52个百分点。

第五,两性选择生育孩子的性别偏好于各自的性别,而且妻子想要女孩显著多于丈夫想要男孩。生育第一个孩子是丈夫想要男孩的,城乡分别为11.07%和8.13%,分别比想要女孩的多3.58和3.1个百分点。生育第三个孩子是丈夫想要男孩的,城乡分别为1.63%和5.26%,分别比想要女孩的多0.98个百分点和1.67个百分点。生育第一个孩子是妻子想要女孩的,城乡分别为10.75%和5.26%,城市妻子比农村妻子想要男孩的少0.98个百分点,农村妻子比城市妻子想要男孩的多0.71个百分点。生育第三个孩子是妻子想要女孩的,城乡分别为90.88%和42.82%,分别比想要男孩的多88.60个百分点和40.19个百分点。

第六,城乡比较,城市生育孩子理性选择的比率高于农村,而且城市女性的生育选择地位也高于农村。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城市理性选择的比农村多20.36个百分点;生育第三个孩子时,城市非理性选择的比农村多39.27个百分点。生育第一个孩子是妻子想要孩子的,城市为22.48%,农村妻子比城市妻子想要孩子的多9.81%,多12.67个百分点。生育第三个孩子是妻子想要孩子的,城市为93.16%,比农村妻子想要孩子的45.45%,多47.71个百分点。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生育权力还会进一步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生育第一胎还是第二胎,有相当比例是由于避孕失败而生育的。因此,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供安全高效的避孕药具,提高避孕的成功率仍是计划生育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回族妇女在生育决策与家庭地位上有了显著变化。(1)回族女性在生育决策中的地位较高,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社会中女性地位极其低下、生育决策权力很小的状况。两性能够平等地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生育决策,尤其是女性的意见在生育决策中已经开始起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女性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女性的家庭地位也不断提高,其生育决策权还会增强。(2)妇女地位与女性参与生育决策具有双向互动的作用。一方面,两性的家庭地位对生育决策权有影响,女性地位越高,其在生育决策中的意愿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夫妻越平等,夫妻作出生育决策时就会更多地考虑妻子的健康问题。另一方面,生育决策权对两性的家庭地位也有影响。夫妻越平等,妻子的生育意愿将在生育决策过程中越来越重要,也有助于女性地位的提高。(3)女性在生育和计划生育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一般认为发展中国家妇女生育孩子的成本超过了男性,而她们从孩子那里得到的效益却低于男性。女性不仅为生育、为人口发展贡献巨大,而且为计划生育承担了更多的义务,由此也承担了更多的意外。进一步提高女性的家庭地位,还有待技术进步和社会观念发展。

收稿日期:2007—11—16

注释:

① 关于真主造人,在不同的语言环境,针对不同的人或事,在具体表述时有一定的差异。其一,用土块造人(3:59,6:2,30:20,32:7,38:71,55:14),多指人的起源。其二,真主用精、血造人(4:1,3:6,6:98,16:4,16:72,25:54,53:45-46,76:2),多指人类产生以后的人。其三,先用土块,又用精液造人(22:5,23:12-14,35:11,40:67),比较详尽地论述人类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其四,比较笼统地说真主造人(2:21,3:47,7:11,19:9,22:66,30:27,30:40,36:81,55:3,56:57,76:28,82:7,95:4),多是为论说其他事理提供根据(见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② 文中使用的实证资料见笔者的《当代回族妇女地位抽样调查》一书(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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