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下岗失业与职工再就业的几点思考_企业经济论文

关于我国下岗失业与职工再就业的几点思考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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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企业改革深化、技术进步、经济结构调整和就业方式的改变,下岗失业职工人数急剧增长,再就业压力巨大,就业形势严峻。职工下岗失业与再就业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准确把握下岗失业职工的基本状况

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下岗”则是在经济结构和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富余人员失去工作岗位。当前,我国下岗失业职工数量多,来源渠道广,类型多种多样,情况比较复杂。

从下岗失业职工的来源看,呈多元化、数量多之特点。有从不同部门失业并在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公开失业人员553万人;城镇未公开登记失业的下岗职工900多万人;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约2200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15%左右,随着改革的深化,其中许多富余人员将显现成失业人员;城镇每年新添劳动力1000多万人,其中相当一部分不能直接就业而成为失业人员;农村有剩余劳动力1.3亿人,其中近一半要到城镇寻找职业。

从下岗失业的类型看,主要有三种情况六种类型。一是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并存。自愿失业是指社会上存在就业机会,但由于劳动力拒绝接受现有的工资水平和劳动就业条件而不愿就业,从而引起失业。如每年有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校学生,因嫌弃工资水平低、就业条件差等原因不能就业而成为失业者,就属于自愿失业。一部分下岗失业职工因同样的原因不能实现再就业,也即成为自愿失业者。非自愿失业则是指劳动力愿意接受现行工资水平和劳动就业条件,但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而找不到工作,从而导致失业。如一部分下岗职工体力强,精力足,有充分的就业愿望,但或因业务技术不对路,或因素质偏低等,不适应现有岗位的要求而不能再就业,就属于非自愿失业。二是摩擦失业和结构失业并存。摩擦失业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局部的暂时性的失调而引起难以避免的摩擦所导致的短暂的失业。如由于生产的季节性变化、原料不足、机器故障或工作转换等原因,可能出现劳动力供求双方不能完全相配合,或者由于劳动力的不完全流动、信息不灵,市场组织不完备等问题,使就业机会与有条件的找工作者不能立即聚合在一起,于是就产生出摩擦失业。结构失业则是由于生产技术水平、产业结构、消费结构、人口增长速度以及政府有关政策的变化而引起的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较长时期的大量失业。它的根源在于劳动力的供给性质和需求性质较长时期的失调。三是公开失业和伪装失业并存。公开失业一般是指劳动力完全处于闲置状态;伪装失业是指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或接近于零时的就业。换句话说,倘若从总就业中撤出这一部分劳动力而不会使总产量减少,那么这一部分撤出来的劳动力就处于伪装失业状态。到政府部门登记并领取救济金者即为公开失业;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为伪装失业;下岗职工则属于半公开半伪装失业。

从下岗失业职工的各种构成看,呈现出“四多”现象。一是性别构成上的女性多。由于受女性自身特点的制约,但更重要的是封建的重男轻女思想在相当一部分人中还根深蒂固,使更多的女性滞留在失业队伍中,不能尽快实现就业,甚至女大学生、研究生的就业都困难重重。同等条件甚至优等条件下女性就业难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二是学历构成上的低学历者多。据国家统计局等的专项调查,下岗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低,初中文化及以下的占62%,高中占29%。三是技术构成上的低素质多。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者无任何技术、技能或一技之长,只能从事简单劳动,这与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复杂劳动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现实状况极不相适应。四是年龄构成上的大龄者多。据国家统计局等的调查,下岗人员中,中年人员居多,其中31-40岁的占40.1%,41-50岁的占32.3%,二者之和为72.4%。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大龄者失去了学习知识和科学技术的机会,既无高学历,也无一技之长,下岗失业成为他们无可奈何的结局,而且再就业难度较大。

二、充分认识职工下岗失业的客观原因

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职工一开始对其下岗失业表示不理解,甚至不满意。怎么干得好好的,说下岗就下岗、说失业就失业了呢?殊不知,随着企业改革深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人员流动和职工下岗是难以避免的,这是每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都必须经历的阵痛。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我国职工下岗失业的根本原因是劳动力供求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条:

第一,大规模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消费者观念的变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总是处于不断升级换代的动态变化中。淘汰旧的产业和产品,发展新的产业和产品,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传统产业结构中,生产相对集中于纺织、煤炭、机械、冶金、军工、化工、轻工等行业,从业人员也相对集中于这些部门。如今,由于产品供求格局的变动,或资源萎缩的影响,这些传统产业程度不同地出现生产能力过剩或利用不充分,许多部门处于亏损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对这传统产业进行结构调整是我们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选择。调整则意味着一部分传统产业部门要破产、转产或压缩生产能力,降低生产规模,这就必然使这些产业部门中的从业人员转换就业岗位,而被迫转换就业岗位的劳动者因素质和技能等方面的原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就业岗位,便不得不下岗失业。例如,上海的下岗失业职工就主要集中在纺织、仪电、轻工、机电、化工等传统产业部门。仅上海纺织业的老企业计164家被销号,压缩了30%的初级加工能力,纺织职工从55万多精简到33.1万,净减员22万。

第二,资本技术构成的不断提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的技术构成总是在不断地提高,即在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数量之间的比例构成中,生产资料的数量不断增多,劳动力的数量相对或绝对减少。资本技术构成的不断提高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对我国本已十分紧张的劳动就业无疑雪上加霜:一方面,新兴产业部门因技术构成高而只能吸收较少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原有企业也因技术构成提高而排斥较多的劳动力。前者导致新添劳动力或失业者不能尽快就业,后者导致部分在岗职工下岗失业。例如我国国有企业的排头兵宝钢,虽属新兴产业部门,但为了提高效率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也要根据资本技术构成提高的要求,不断减人增效。1985年这个厂生产312万吨钢,有职工3.3万人,1993年钢产量达720万吨,人员却剩下2.3万人,1997年钢产量将达到880万吨,人员却只能留下1万人。产量是1985年的2.8倍,人员却不足其三分之一,整整减掉2.3万人。

第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不仅在生产方面实行统包统配制度,而且在用人方面也由国家统包统分,企业对劳动力实行单一的固定工制,劳动者对职业没有选择权,企业对劳动力没有选择权。劳动力的计划分配,虽实现了全面就业,但效益却很小。同时,劳动力的统包统分,还造成许多企业中劳动力严重凝固,既没有计划流动也没有自由流动,使劳动力不能同生产资料实现最优结合,导致企业效率长期处于低水平上。企业以降低效率和效益为代价实现全面就业的结果,是企业人浮于事,存在大量冗员,劳动力资源闲置,隐性失业矛盾突出。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实行两权分离,政企分开,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断转变经营机制。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必按照市场的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根据需要选配劳动力。这样,企业内部隐性失业的矛盾暴露出来,一些名义上在工作岗位,实际不工作的富余人员不得不被裁减下来,变在职失业为公开下岗失业。

第四,就业方式的转变和市场的激烈竞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就业方式是优劣不分,全面就业,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就业方式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这一方式的转变,使一部分素质低,无一技之长的劳动者不能实现就业。此外,市场竞争,还使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被兼并或破产倒闭,从而产生出大量的下岗职工和失业者。据统计,1996年,全国破产的企业有6320家,比1995年增加1.6倍,是《破产法》实施以来企业破产数量最多的一年,这些破产企业的职工无疑直接成为失业者。

三、正确对待职工下岗失业的代价

数以千万计的职工下岗失业,实质上是对劳动力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不仅给职工及其家庭带来困难,也使国家政府遭受损失,其代价是巨大的,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经济代价。经济代价是指因职工下岗失业而失去的产量,即假设下岗失业人员被使用所能生产的产量。目前,我国公开登记失业和下岗职工共有1453万人,是1996年末城镇职工14960万人的9.7%,若按1996年全国劳动者人均创造国内生产总值9846元的水平计算,这种经济代价一年就在1430亿元以上,若把企事业富余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计算在内,则这种经济代价就更大。

其次是国库代价。国库代价即政府为缓解下岗失业职工困难和解决再就业问题等而付出的代价。失业率上升会造成两种主要的国库代价:一是要给失业者发放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和住房补贴等。政府必须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险、就业培训和各种各样的再就业优惠政策,这都直接或间接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二是由于失业者失去各种经济收入,也不再向国家缴纳所得税,而且由于他们的开支减少了,间接税也减少了,这必然影响到政府的税收。

再次是社会代价。社会代价就是由于职工下岗失业而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众多的下岗失业者,生活无保障,工作无着落,情绪不稳定,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社会不稳定。中年下岗失业者因失去经济来源,上不能养老,下不能抚少,个人沮丧,家庭动荡;青年下岗失业者会因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有可能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无序流动,又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等等。

最后是个人代价。个人代价是指下岗失业职工直接遭受各种损失的总和。下岗失业职工失去凝聚多年心血的心爱的工作岗位,减少或完全失去经济收入,生活水平普遍急剧下降,生老病死难以保障,绝大部分成为贫困或最贫困者。据调查,下岗职工的生活比较困难,其家庭平均每月人均收入只有298元,在未再就业下岗职工中,59.3%的人的生活靠家庭其他人员的收入;29.9%的人靠原单位补贴;16.4%的靠打零工;11.7%的靠亲友帮助。此外,还有靠储蓄的占9.7%;靠借贷的占2.5%;靠社会保障的占1.8%。下岗失业职工遭受的个人代价是巨大的。若按1996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210元计算,并假定下岗失业职工每人每年平均领取下岗补贴或社会救济金2160元(月均180元),那么,每个下岗失业职工平均每年的个人代价为4050元,1453万下岗失业职工的年个人代价总和则为588亿元之多。

应当说,下岗失业既不是职工所甘心的,也不是政府和企业所情愿的。因此,下岗失业的代价既不归咎于下岗失业者,也不能归咎于政府和企业。我们应当看到下岗失业的代价,更应看到由此所带来的回报或正效应。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人员流动和职工下岗,虽然“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依笔者理解,“有利于经济发展”具体是指有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配置资源要素,优化经济结构;有利于资本技术构成的提高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尽快升级换代,更好地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是说经济发展后可以反过来给更多的人提供就业岗位,实现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的良性循环。同时,经济发展了,国家富强了,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都会得到更多更好的满足和提高,才能实现共同富裕。

四、具体分析制约再就业的种种因素

对于下岗失业,无论是政府还是下岗失业者本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愿望,那就是尽快实现再就业,但实际情况是,下岗失业人数不断增加,下岗失业待业的周期延长。再就业难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那么,再就业难,究竟难在哪里呢?

1.择业误区的影响。当前有三种观念障碍着一些下岗失业者的再就业。一是苦恋国有“铁饭碗”。多年国有企业的荣誉感使一些职工放不下架子从事其他行业。在一些人眼里,摆摊卖货、站柜台服务都不是正业,因此,宁肯在国有企业拿较少的生活费,也不愿自谋职业另寻出路。原大连第一、第二塑料厂的下岗女工们宁愿拿每月170元的生活费,也不去高就月薪600多元的岗位,她们说,宁做“国营清洁工”,也不到集体、民营企业当“白领”。二是择业期望值过高。尽管下岗失业者的素质普遍偏低,但大部分对再就业岗位却要求甚高。比如要工资高,福利保险条件好。盲目地追求和挑剔,既不符合人事市场规律,也不切合实际。三是被动地“等、靠、要”。计划体制下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和企业一应俱全的福利与补贴,使职工产生严重的依附心理和思维定势。下岗失业后,不是积极主动地竞争上岗,奋斗求职,而是被动等待,依靠国家救济,要求国家安排,从而使他们难以在多元化、多形式、多区域就业岗位中做出自主选择。

2.技能供求上的错位和劳动素质低的限制。产业结构的调整,要求劳动者知识技能结构也相应地调整。由于劳动者技能调整赶不上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出现了技能供求上的错位现象,劳动者会的岗位不需要,岗位需要的劳动者又不会,从而限制了下岗失业者再就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下岗失业者的素质偏低且又挑剔,会做的事不愿做,想做的事又做不成。比如,对建筑、环保等部门的招聘不闻不问,而对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岗位,又只能望“岗”兴叹,无能为力。

3.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障碍。一方面,处于初始阶段的劳动力市场,受地区、行政、行业等条块的限制,加上职业中介机构的现代化信息交流手段落后,信息网络化程度低等,对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形成障碍。另一方面,下岗失业者普遍技术单一陈旧或无技术特长,再就业必须进行专门培训,但到199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就业培训中心2719个,年培训274万人。这对于数以千万计的下岗失业和企事业富余人员来说,显然是不够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下岗失业者再就业。

4.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的制约。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未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与企业紧密相联的社会保障体系,职工一旦离开企业,所有保险和福利都将受到损失。同时,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制度也不够完善,主要是失业保险金收缴情况还不理想,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失业保险对象的覆盖面还比较低,失业保险金中提取的生产自救费和转业培训费还不足,再就业资金难以及时补充等。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失业保险体系的滞后,严重制约着下岗人员向劳动力市场的排放和再就业。

5.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新添劳动力的冲击。每年流动到城镇寻找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新添劳动力估计近7000万人。农民工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对工资、劳动和居住条件等没有过高的要求。城镇新添劳动力则年轻、文化层次高,大都有一技之长或身怀数技,市场竞争力甚强。这两种劳动力以其特有的优势受到市场的欢迎。下岗失业者在这两种劳动力面前受挫,再就业受到冲击,问题更加突出。

五、积极筹划解决再就业的措施

1993年11月,劳动部根据全国就业形势的变化,推动了旨在解决下岗职工重新工作的“再就业工程”,1995年4月,这一“工程”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试行。实践证明,就业是国家指标,是政府行为。因此,首先应依赖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但解决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仅有政府的行为是不够的。只有政府、社会、企业和下岗失业职工都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不同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形成合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一,政府的措施。(1)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和非国有经济。一般来说,第三产业人均就业费用低,投资见效快,吸纳劳动就业人数多,易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八五”期间我国第三产业每年平均吸收新增劳动力1021万人,成为吸纳新增劳动力的主要渠道。但是,我国目前的第三产业发展还很不充分,在GDP中三产比重为31%,在劳动力就业中三产比重为24%。而当今主要发达国家普遍在65%左右的水平上。据统计,1996年美国第三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3,其创造的就业岗位占当年创造的全部就业岗位的90%以上。因此,在我国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对发展生产和增加就业潜力极大。非国有经济既包括城乡集体经济,也包括改革中新成长起来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合作经济和三资企业。目前国有经济的就业比重过高,富余人员过多,随着技术进步和构成的提高,非国有经济将进一步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力市场,要把企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向社会化和市场化转变。要加快建立再就业基金,进一步增加再就业投入,从根本上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再就业的实现。要不断完善市场中介机构,增加数量,提高现代化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大职工就业培训的投入,采取灵活多样的训练形式,提高整体的培训能力。(3)确立城乡协调统一的就业政策,积极推进劳动力预备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就是对新生劳动力实行1-3年的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就业的制度。目前这项制度正在全国36个城市中试点,1998年在全国推广。劳动预备制度的推进,既可减少劳动者就业后再失业的风险,又可通过调节劳动力资源的供给,缓解就业压力,同时,也为大批城乡青年提供受教育培训的机会,可谓一举数得。(4)要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扩大劳动密集型出口贸易。发展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是面向21世纪的战略选择,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但也应该积极发展一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这既能有效增加就业人数,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需求状况,又能与大企业形成相互依存的分工结构。另外,从贸易的角度看,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出口贸易,也是必要的。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额,1990年占世界总额的4.4%,而1994年则提高到10.55%,等于相应增加了就业或扩大了劳务输出。(5)调控失业率。要把失业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定期公布,并按照国际惯例,根据我国国情,加大调控力度,把失业率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第二,社会的对策。(1)努力营造理解、尊重、鼓励和扶持的社会氛围与环境。要通过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唤起全社会对再就业工程的关注,使人们真正认识到下岗失业与再就业是改革中的必然选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下岗失业者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发展付出了代价,社会应给予真诚的理解和尊重,鼓励和扶持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2)充分发挥工会、妇联以及部门和系统的作用,积极参与再就业工程。上海市总工会仅1996年一年,就帮助3万名职工重新上岗。对下岗失业者不仅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厦门市总工会等举办的培训班免费为下岗女工培训电子收银技能,就深受社会的欢迎。山东工商行政系统则以替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的高度政治责任感,积极实施再就业工程,到1997年9月,已通过各种渠道安置下岗职工近14万人,受到广泛的好评。(3)在全社会范围内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坚决制止和杜绝一些用工单位乘人之危,采取各种非正当手段欺骗下岗失业职工的现象。

第三,企业的途径。(1)发展新产品,开拓新领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虽然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使企业内部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但企业通过创新活动,利用技术进步发展新产品,开拓新领域,又会使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部分下岗职工可以通过转岗的形式在企业内部实现再就业。(2)实行竞争上岗,差别就业,积极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和劳动就业体制的转变。实行竞争上岗,体现了一种平等的意识,既向在岗职工敲起了警钟,也给下岗职工提供了机会。实行差别就业,优胜劣汰,既能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又能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和就业体制的转变。(3)坚决消除歧视性就业,解决好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在招工时,当与新生劳动力或农民工同等条件时,应优先考虑下岗失业者。在用工时,按《劳动法》要求,将再就业者与正式职工在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及干部提拔等方面同等对待。

第四,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1)转变择业观念,树立大就业思想。不论是国有经济部门,还是非国有经济企业,只要有工作可干,能创造经济效益,有经济收入,就算就业。同时不要拈轻怕重,挑肥拣瘦。要知道,那种一旦被企业录用就终生有保障的吃大锅饭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已不复存在。(2)破除“等、靠、要”的思想,树立在市场竞争大潮中求生存和发展的观念。要自强、自尊、自信、自立,在政府与社会的大力扶持下,战胜重重困难,渡过难关。(3)努力学习知识和技术,掌握技能,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新的岗位,迎接新的挑战。下岗失业者实现再就业,要靠政府和社会,但归根到底要靠自己。提高自己的技能和自身素质在再就业过程中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因此,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参加相应的就业与转岗培训。只要真正掌握了知识,学会了本领,就一定能在就业竞争中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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