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金融发展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我国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营金融是指由民营金融机构(或组织)参与的融资活动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的总称。一般地,民营金融机构是指由民间个人或民间团体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私人银行、非国有的民间银行、民间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非国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八十年代中期,民营城市信用社开始在我国出现,这是我国民营金融业的起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民营金融业已初具规模,目前,我国已有不同种类的民营金融机构:民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中国民生银行、民营信用合作社,农村的基金会、互助会、以及其他非国有的金融机构。然而,尽管我国民营金融有了一定的发展,对民营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与国有金融的规模相比,我国民营金融仍显得微乎其微。
一、发展我国民营金融的必要性
(一)发展民营金融,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迅速发展起来。在社会工业总产值中,民营经济的占比已从1980年的24.03%增加到1994年的 59.95%,其中私有部分由几乎为零发展到1994年的25.06%;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民营经济的占比已从1980年的38.65%上升到1994 年的68.07%,其中私有部分由1980年的4.70%发展到1994年的47.31%。此外,从改革开放到1994年末为止,新增就业21318万人, 民营经济解决了其中的17879万人,占83.87%。可见,无论是在生产流通领域还是在就业领域,民营经济的比重均超过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组成部分。据有关经济学家分析,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十几年来获得的巨大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是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据匡算,这几年民营经济对我国GNP的贡献均在60—70%左右。并且,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民营经济将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
然而,作为为企业融通资金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却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这一所有制多种成份并存的形势和格局。我国金融领域里国有金融机构垄断的现象非常严重,非国有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严重滞后,形成了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占国民收入总额比重过半与民营金融业所占比重微乎其微的强烈反差,一方面,我国不允许私人银行的成立,对其他民营金融机构的审批也非常苛刻。另一方面,国有金融机构(主要是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又存在着极大的压抑和不平等。长期以来,国有金融机构都把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自己的放款对象,很少考虑民营企业的贷款需求(见表1)。
表1 国有银行对民营经济贷款情况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93、94》、《中国统计年鉴95》,1996年的贷款数据来自《金融时报》,1997.1.21期
注:①为城镇集体企业贷款与个体工商业贷款的合计数。
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民营企业在融资总额中只占极小的份额,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城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其贷款之和在国有银行贷款总额中的占比只维持在5—6%的低水平,并且,近两年民营企业贷款的占比有逐渐下降的趋势,民营企业融资极其困难,资金严重缺乏
由于既缺乏足够的民营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提供融资服务,国有银行又不太情愿向民营企业融通资金,使得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这严重地阻碍了我国民营经济的正常发展,而民营经济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中最活跃的部分。因此,为了更好地发展民营经济,从整体上搞活经济,加快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民营金融业,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
(二)发展民营金融,有利于打破金融垄断,促进金融竞争和提高融资效率
根据经济学中产业组织理论,判断一个市场是否存在垄断主要看其市场结构状况,而市场结构一般包括市场集中程度、产品差别化程度、新经济组织的进入壁垒等。毋庸置疑,我国的金融领域存在着垄断,这是因为:(1)市场集中度很高。目前,工、农、中、 建四大国有银行的从业人员、营业网点、金融资产、存贷款业务在全国金融领域的占比分别为90%、95%、82%和75%;(2)产品差别化程度较高。80 年代的金融改革造成了中国金融市场的行政性条块分割的特点,形成了分行业的、特色鲜明的金融产品差异,城市工商业存贷款由工商银行垄断经营,农村信贷由农业银行垄断经营,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垄断经营,固定资产投资与基建存贷款由建设银行垄断经营。尽管进入90年代以来,市场的这种分割状况有所削弱,但是,长期形成的行业垄断格局还基本上没有打破。可见,我国金融产品的差异程度主要是由行政性垄断经营政策所造成的;(3)新金融机构进入壁垒很高,这是由于法律、 政策等原因所致。因此,在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着国有银行的寡头垄断,而这种垄断不是经济竞争的产物,而是政府分割市场和排斥竞争的结果。
由于长期垄断经营,国有银行可以轻松取得垄断利润,这使得国有银行没有危机感、竞争意识不强,“官商”作风较浓,“老爷”架子盛行,惰性机制较强,进行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动力不大。结果造成国有银行经营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使得资金——这种要素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民营金融,让一批民营银行进入金融业,改变目前金融领域的垄断状况,使金融业真正变成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并且,这时的金融竞争,已不是国有银行之间同属于一个利益主体“兄弟式”的不规范竞争,而是独立的法人企业、独立的利益主体之间的规范竞争,这有助于形成现代金融体制所要求的平等、有序、规范的竞争局面。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激烈的竞争压力下,各类金融机构为了能够在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就必然会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营效率,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拓展业务种类和加快金融创新,并通过降低收费标准,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来吸引更多的客户,扩大市场份额。这样,就会使得金融业的融资效率不断提高,促进整个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最终促进金融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此外,在这种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国有银行为了自身的生存,也会被迫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商业化改革的步伐。
(三)发展民营金融,有助于民间借贷由地下转为公开,抑制“地下金融”
由于我国金融制度的落后,民间借贷相当普遍,地下金融交易异常活跃。据调查,沿海地区企业的资金来源中,仅有30%来自银行贷款,其余皆来自地下钱庄。地下民间借贷的大量存在,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大量信贷灰市交易,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效果;地下钱庄的高息揽存,使基层金融机构的存款额大幅度下滑,扰乱了金融秩序;民间借贷安全机制脆弱,风险极大,常常危害存款人或债权人的利益,引起许多民事纠纷。地下黑色金融的存在和发展,还易导致社会恶势力的滋生,并常常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场所。而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使那些难以从国有银行获取贷款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从民营金融机构筹措资金;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允许民营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那些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金融管理经验的地下钱庄老板就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民营金融业。地下钱庄的消除,民间借贷由地下活动转为公开经营,意味着将长期处于金融监管“真空”中的地下民间借贷纳入了中央银行有效的监管范围,有力地打击地下黑色金融,规范金融运作,降低整个金融业的风险。
二、发展我国民营金融的战略措施
(一)塑造民营金融主体
塑造我国民营金融的主体应以发展一批股份制的民营银行为主,兼顾发展一些非银行的民营金融机构,如民营保险公司等。具体而言,有三种思路。
思路之一是对少数已有的民营金融机构进行重组、规范和发展。例如,我国许多信用社属于集体民营,应逐步将这些信用社改组为合作银行,即将城市(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城市(农村)合作银行,并进一步规范其运作。
思路之二是组建新的民营金融机构。组建新的民营金融机构,应按照《公司法》的原则设立,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例如,1996 年1月,中国民生银行在北京成立,民生银行的59家股东几乎全是民营企业法人,是典型的股份制民营银行。
思路之三是将部分国有金融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实行产权出让、逐步改制成股份制的民营银行或其他民营金融机构。
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无疑第三种思路最优,其操作成本最小。从国外经验来看,韩国从1981年开始,着手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将部分国有银行改制为股份制民营银行,效果很好,促进了韩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科学构造民营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
构建科学、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是民营金融机构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对于以民营银行为主的民营金融机构,应从三个方面来构造其经营机制。
首先,应建立健全民营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一要靠产权制衡,即股份制运行的三权制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经理)负责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约束、管理规范、监督有力;二是靠制度约束,实行包括信贷、财务、人事等一系列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金融业务的规范运作。
其次,建立民营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信贷业务实行审、贷、查分离,保持资产与负债的对称与平衡,并采用转移、分散、规避等策略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对民营金融机构要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国外商业银行经过多年实践摸索形成的一套比较科学的管理方法。我国的实践也已证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推进我国商业银行自律性管理的有效手段。
(三)营造民营金融业的发展环境
虽然民营金融业在我国已开始发展,但仍属初始阶段,其实力仍非常弱小。因此,政府和中央银行应给予适当扶植,为民营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适宜的经济环境。
1、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支持。 ①政府应不干涉民营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②政府对民营金融机构在审批、营业网点的设置、交通通讯等方面给予方便。③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2、中央银行对民营金融机构给予支持。①资金支持。应该说, 国有银行仍是中央银行再贷款的主要对象,民营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主要靠自己从市场筹集。但是,当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头寸短缺,发生流动性危机时,中央银行应给予适当的再贷款支持。②中央银行在人才、技术、管理上的支持。中央银行应帮助民营金融机构培训专业人才、提供技术指导,以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③清算服务。中央银行应为包括民营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
3、民营企业的支持。民营企业是民营金融机构主要的服务对象,民营经济与民营金融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为支持民营金融的发展,应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健全民营企业的财务制度,增强民营企业的信用意识,建立民营银行与民营企业新型的银企关系。
(四)加强对民营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金融业属高风险行业,一旦某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而破产倒闭,其带来的冲击往往是很大的,严重的会引起信用危机和挤兑风潮,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应加强对民营金融业的监管。对民营金融业的监管可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自律管理,另一种是外部监管。
自律管理是指建立行业性的金融业自律机构,保证公平有序地运行,如设立民营金融机构协会,通过这种金融中介协调组织,一方面能有效维护金融活动的秩序,防止金融机构之间盲目的、不规范的和不正当的竞争,健全微观金融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又能起到沟通信息、开展公平竞争和优化资金配置,以增强民营金融机构行为的合理性和提高效率。
外部监管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常规检查监督,如发现民营金融机构有违规经营行为,应敦促它们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民营金融机构规范经营。此外,审计部门也可以通过对民营金融机构的例行审计,加强对民营金融业的监管。
注释:文中数据皆来自《中国统计年鉴95》及国内各大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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