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视听出版物补贴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版物论文,欧盟论文,启示论文,视听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向企业或产业提供财政赞助或对价格、收入的政策支持,其目的是直接或间接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由此而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失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① 补贴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资金直接转移、潜在资金转移、政府对本应收取的资金给予豁免、政府提供或购买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其他服务或商品,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等。欧盟站在文化例外和文化多样性的立场,为了促进欧盟国家文化产品的发展和抵制美国文化产品的渗透,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视听出版物补贴制度。WTO裁定我国入世后第一次文化贸易诉讼案——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部分败诉,其中主要内容就涉及到影音等视听出版物贸易。我国在诉讼中的不利结果必然会对我国国内的影音等视听出版物带来较大的冲击。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欧盟等国家相关的文化产业贸易支持政策来发展我国的视听出版业。
一、欧盟视听出版物补贴政策的形成
欧盟视听出版物的支持和保护政策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1988年的希腊补贴决议案为起始标志,第二阶段以1998年法国补贴决议案为起始标志。② 1988年的希腊决议就某些对视听出版物发展有利的经济行为进行支持,主要包括补贴、视听出版物质量奖励、信贷和金融支持以及特殊项目支持等。但这些支持因欧盟成员国视听出版物援助力度的不同和视听出版物生产规模差异等因素而产生诸多的争议。为了促进欧洲国家视听出版物的合作生产,解决视听出版物保护政策和欧洲共同体市场建设不适应的问题,欧洲理事会于1992年签署《欧洲视听合制公约》,并建立了欧洲多边合制基金会,目的是促进欧盟视听出版物多方合作的发展,保护欧洲国家的文化多样性。《欧洲视听合制公约》列出构成欧洲视听作品的相关内容,规定预期商业效益好的项目可以得到75%的资助,有文化吸引力的项目可以得到50%的资助。而且对有文化吸引力的项目,如果有公共机构的参与赞助,其视听宣传的资金支持可以不受限制。③
1998年欧盟批准法国视听出版物补贴计划是欧盟视听出版物补贴制度的一个转折点。欧盟限定该补贴计划有效期为2年(后来延伸至6年),以便于欧盟能够同时比较其他成员国的援助计划,然后做出一个比较合适的欧盟视听出版物整体补贴规划,即假设其他成员国的视听生产补贴计划都趋于80%,法国则必须将视听出版物的补贴比例从85%降低到80%。④ 欧盟的这项决定实际是试图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平衡成员国之间的援助计划,以适应市场竞争秩序。这一计划实施以后,尽管欧盟成员国对视听出版物补贴政策还存在一些争议,但欧盟补贴政策与共同体市场之间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其对文化产品发展的作用已得到共识。
二、欧盟视听出版物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
视听出版物补贴是欧盟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中的重要内容。近十几年来,欧盟每年有超过60%的视听受到过政府或地区性的补贴,大部分视听投资的70%至80%来自政府补贴和其他视听基金。⑤ 有些欧洲国家视听生产的资金有90%来自于政府支持,爱尔兰甚至达到100%。欧盟的视听出版物生产补贴主要通过其“媒体计划”来实现。欧盟于1991年制定了“媒体计划”,随后制定了“媒体计划Ⅱ”和“媒体附加计划”。视听业的生产由成员国自己负责,“媒体计划”不是对视听业的生产提供赞助,只是提供调节生产上下浮动的辅助措施。欧盟“媒体计划”主要包括欧盟成员国内部的视听出版物开发与发展、国际之间的视听生产促进,以及辅助培训三个方面。⑥ 欧盟重点支持视听出版物开发和发行阶段的补贴,尤其是对那些投资低,开发难度大,但又亟需发展的视听出版物进行重点扶持。欧盟“媒体计划”的另一个目的是促进欧洲视听业产品在生产国以外的国家进行销售,这不仅扩大了视听出版物的销路,而且给欧洲人提供了欣赏欧洲多元文化的机会。“媒体计划”既考虑经济又考虑文化,在执行计划时,特别注意生产能力低和语言受限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属遗产保护的作品。欧盟的媒体培训计划主要是帮助专业人员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帮助他们将欧洲和国际标准运用到视听生产活动,同时增进与培训机构的联系。
欧盟的视听业援助补贴计划还包括对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文化产业的支持。2000年6月,在贝宁首都科托努,欧盟与77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签订了《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把促进文化发展作为优先项目之一。协定指出,在帮助该地区国家发展本国文化特点的同时还要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保护和开发遗产,使这些国家的文化产品获得准入市场的机会。为支持地中海国家视听业的发展,欧盟还建立了2000~2004年“欧地视听”计划,该计划的预算是2000万欧元。2005~2007年“欧地视听”计划Ⅱ的预算是1500万欧元。另外,欧盟为保护和发展该地区文化遗产和旅游业,还制定了“欧地遗产”计划。⑦ 欧盟对第三国视听业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欧洲文化产品在这些国家的流通,为欧洲视听出版物的对外贸易建立了广泛的销售网络,扩大了欧洲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
三、欧盟视听出版物补贴政策的四条基准
欧盟在对视听出版物的补贴计划中,一方面重视视听行业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强调需要将视听产业的文化、竞争和产业标准结合起来。为了使视听生产补贴计划与欧洲共同市场建设相适应,欧盟制定了四条扶持视听出版物计划的基本准则。⑧(1)视听出版物补贴集中于作为文化产品的特定项目,而不是在于商业性或服务于产业目的的视听出版物。欧盟在《阿姆斯特丹条约》的附加协议,以及2001年10月制定的《欧盟委员会通讯法》中阐明了国家援助公共广播机构的运作规则,规定只要广播公司在执行公共广播的任务中为民主、社会和文化发挥作用,成员国就有权给这种公司提供资金。(2)视听生产商或制片人的视听投资预算中至少有20%要能花费在欧盟的其他成员国。这条原则的目的是加强欧盟成员国内部视听生产的合作。按照欧盟的观点,属地主义的观念会严重限制成员国的文化多样性,阻碍成员国的视听产业发展。欧盟理事会2001年2月12日的决议,强调国家援助视听和视听媒体的重要性是保护文化的多元性和帮助创造一个欧洲视听市场。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经社会和地区委员会在通讯方面制定了《2001年9月电影和听视作品法规》,阐述了欧盟委员会对国家援助视听和电视产品的总原则,尤其是清楚地说明了欧盟委员会评估一个国家援助视听计划是否符合欧盟条约的标准。 (3)视听出版物补贴力度限制在视听出版物投资预算的50%以内。但欧盟同时也规定对那些预算成本低、制作难度大,但又必须要扶持的视听出版物,或者那些在欧盟市场中语言和文化交流受一定限制的视听出版物可以不受这个比例的限制。(4)确保视听生产补贴的中立性。欧盟认为视听生产援助计划不能有涉及到成员国的个别行为,不能影响贸易条件和竞争,否则违背共同利益。实际上,欧盟在1989年通过的《电视无国界指令》可以说是欧洲共同体在视听行业制订规章框架的里程碑。该指令于1997年作了修改。并在2005年12月13日通过了新的修改建议。该指令的目的是打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领地观念,促使视听出版物能在欧洲自由流通。该指令的执行也使欧盟成员国的电视台数量猛增,这一方面确保了播放欧盟成员国的视听作品的时间额度,促进共同体内电视节目自由流动,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文化发展的多元性,促进了文化产业发展的社会福利。
总的来说,欧盟对视听产业的援助和补贴既注重商业性,又重视文化多样性。一方面,欧盟将视听产业作为商业实体,主张和鼓励竞争,通过竞争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并以此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消除欧盟国家之间的产业壁垒,提供技术培训、注重研究和创新,以产业政策的协调运作应对美国传媒业的强大竞争压力。另一方面,欧盟认为视听出版物是意识形态的基本载体,因而注重扶持和资助视听产业,给予直接和间接的基金援助,扶持中小文化企业,确保文化的多样性。
四、对我国视听出版物补贴政策改革的启示
补贴可分为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两种形式。出口补贴是政府对本国出口商出口某种商品所给予的直接或间接的无偿支出或政策优惠,目的在于降低本国商品的出口成本,刺激出口数量的增加。国内补贴是指不管产品是否用于出口,政府都会对生产该产品的国内企业给予补贴。由于出口补贴极易造成国际贸易的不公平现象,因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属于WTO规则的红灯补贴,要谨慎使用。从欧盟的视听出版物补贴政策来看,其重点还是在欧盟补贴和成员国内部补贴。根据现行的WTO规则,我国视听文化产品补贴的重点也应放在完善国内补贴上面,其次才是完善相关的出口补贴措施。
(一)尽快建立完善的产品补贴法
欧盟对视听出版物的补贴大多通过许多法规来加以规范,而不是通过针对某项产品或某单个企业制定临时性规章制度来实现。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补贴大多是通过产业优惠政策的方式来实现,而且多是以文件的方式来实施,没有可依据的法律和制度,而且对补贴资金的使用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文化产品的补贴政策大多是地方政府行为,这不仅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和文化产品生产的区域分割,还极易构成WTO协定的专向性补贴。因此,为了促进视听出版物的发展,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对所有文化企业都普遍适用的补贴法,做到依法补贴、促进出口、有效管理。
(二)补贴的重点在视听出版物研发方面
研发补贴属于WTO规则中的绿灯补贴,政府可操作性很强,发展潜力很大。视听产业是一种典型的创意产业,产品生产的大部分费用也集中在前期的内容创意和技术创新,因此加强研发补贴本身就适合视听出版物生产的独特规律。欧盟补贴政策的重点在保护文化多样性,强调文化价值而非商业性,其实质也是注重视听出版物前期的创意研发。我国可以通过设立视听出版物研发基金,对具有很高文化价值的视听出版物创意给予补贴,尤其是对3D视听和动漫等需要高新技术来加以支撑的文化新业态要加大补贴力度,一方面可增加对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补贴,另一方面可加大对这些新兴业态生产人员培训的补贴,尽快缩短我国视听出版物在创新能力上与外国的差距。为了降低我国视听出版物贸易的文化折扣,政府还应该在视听出版物的语言翻译、合作生产等方面给予补贴。
(三)加强对西部落后地区视听出版物的补贴
对落后地区的补贴符合WTO“不可申诉”的原则,并且对落后地区视听出版物生产的补贴也有利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文化遗产,因此这种补贴符合WTO规则,也属于绿灯补贴。欧盟在视听出版物补贴方面对那些在欧盟市场中语言和文化交流受一定限制的视听出版物可以超出预算投资的50%的这项制度证明,欧盟更加重视对那些相对不发达地区或具有传统民族性的出版物的补贴。我国也可以通过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配套的金融制度,加强对西部视听产业生产基地、农村影院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加大对西部地区需要大力保护的文化遗产、具有少数民族语言风格和文化传统的视听出版物的补贴力度,促进我国民族特色视听出版物的开发和传播。
(四)规范出口退税制度和信贷制度
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鼓励产品出口的一项政策措施。由于出口补贴已被WTO视为禁止性补贴,出口退税自然也就成为鼓励产品出口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对视听出版物的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退税率变动频繁、退税不及时等问题。为了鼓励我国视听出版物出口,政府应坚持“征退相等”原则,因为“征多退少”起不到鼓励出口的作用,而“征少退多”又属于禁止性补贴的范畴。同时,建立出口退税的监督机制,维护视听出版物出口退税的税率稳定,保证出口退税的及时性。
出口信贷是一个国家为支持和扩大本国产品出口,对本国企业的出口产品提供贴息和信贷担保,或鼓励本国银行对本国企业出口和国外买家提供低息贷款或支付贷款利息的一种贸易金融支持政策。借鉴欧盟对非欧盟成员国视听出版物的补贴支持政策,我国为了推动本国视听出版物的贸易,可以加大对他国的购买企业或其他机构提供信贷和保险担保,对促进中外视听出版物交流的项目进行补贴,这既可支持当地民族文化的发展,保护文化多样性,更能提高我国视听产品在他国的影响力,在价值观念接受上降低文化折扣,推动我国视听出版物贸易。
注释
① 高一鹏.WTO补贴规则与中国补贴制度改革[D].福建:福建师范大学,2005:56.
②③⑧ Lucia Bellucci.Notional support for film production in the EU:an analysis of the Commission Decision-Making Practice.European Law Journal,vol.16,No.2,March 2010,PP.211-232.
④ 马冉.文化贸易领域欧洲政策法规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85.
⑤ Horowitz,D.H.& Davey P.J.Financing American films at home and abroad.Columbia Journal of Low? Arts,20,1996,461-487.
⑥ 参阅:Council Decision 2000/821/EC of 20 December 2000 and Council Decision No.163/2001/EC.Media Plus:Development,Distribution and Promotion 2001-2005,OJ L13/34 of 17 January 2001.Media training 2001-2005,OJ L 26/1 of 27 January 2001.
⑦ 欧盟文化产业政策.http://www.chinamission.be/chn/sbgx/wh/ZC/t3547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