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模式与宏观配套: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两个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市场论文,两个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劳动力配置模式是经济运行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必然要求相应转换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模式,即以市场取代指令性计划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此,必须在我国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并同时变革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的宏观环境。
注意劳动力现状与过渡模式选择
劳动力商品化和市场化,无疑是我国劳动力配置模式转换的基本前提。那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是什么呢?应该怎样有步骤地建立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呢?
劳动力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因人而异,千差万别。所以,同其他任何商品比较,劳动力商品更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这决定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目标模式,必然是一个多层次的极其复杂的体系。概括起来,至少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高科技人才和高素质管理人员的A 类劳动力市场;一般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工的B类劳动力市场; 包括非熟练工和辅助工在内的C类普通劳动力市场。
就劳动力的供求现状而言,我国A类劳动力十分短缺, 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都将属于劳动力资源的“瓶颈”;B 类劳动力总体上虽然存在供求缺口,但缺口不是很大;C类劳动力在我国极其丰富, 通常所说劳动力过剩,主要指此类劳动力。根据这一基本状况,各类劳动力市场,只能选择不同的过渡模式。
A类劳动力市场在工资(即劳动力市场价格)关系未理顺以前, 如果完全放开,很容易引起劳动力不合理的逆向流动,直至流向层次较低的B类和C类劳动力市场,使本来短缺的高科技人才更加短缺,这是劳动力配置模式转换的一大难点。近年来出现的高科技人员谋求所谓“第二职业”,应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弃职经商等,均属不合理的逆向流动。因此,在A类劳动力市场建立的初期和中期, 逐步引入市场手段的同时,必须辅之以政府政策手段的积极干预,如引导高科技人员尽可能在同一领域内横向流动;由国家、地区、部门或企业根据需要和实绩,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高薪津贴或重奖,以弥补劳动力比价的扭曲等。
B类劳动力尽管总体上供求缺口不大, 但由于长期以来指令性统包统配的劳动力价格的严重扭曲,使得这个层次的人力资源配置极不合理。概言之,即结构性过剩与结构性短缺并存;学非所用与用非所学并存;人才奇缺与积压消费并存。因此,短期内建立和放开B类劳动力市场,不仅有可能,而且非常必要,应该成为劳动力配置模式转换的近期重点目标。目前最大的阻碍仍然是观念上对劳动力商品性质的误解,对劳动者人身自由的否定,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劳动力部门、地区和企业所有制。例如,目前许多地方和用人单位,对人员的流动增关设卡,阻滞人员的迁出和迁入,致使人才流动比指令性计划经济时期更困难。所以,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撤除各地的重重关卡和层层封锁,恢复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允许和鼓励人才自由流动,才有可能率先建立B 类劳动力市场。
C类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是又一更大的难点。目前,我国农村潜在的剩余劳动力按最保守的估计,也在1亿以上; 城镇失业人员表面上仅几百万人,而实际上隐性失业至少超过2000人。即使不考虑农村潜在剩余劳动力可能对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冲击,C 类劳动力如果完全由市场来调节,隐性失业显性化,城镇失业率也将超过16%。更为严重的是,我国正值劳动就业的峰值期,至2015年前后,每年均有数千万新增劳动力需要就业。这一供大于求的突出矛盾未根本解决之前, 急于全面放开C类劳动力市场,势必造成重大社会问题。
因此,在逐步放开C类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 特别要加快小城镇建设,提高农村收入比重,以增强农村劳动力就地消化的能力。同时,还应考虑实施西部开发战略,推动劳动力的区域均衡。另外,就是强化劳动力培训体系,加速C类劳动力向B类的转化。
注意劳动力配置的宏观环境变革
首先,要有能确保劳动力市场有秩运行的法律体系。
随着劳动力市场范围的逐步扩展,客观上需要一个能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界定劳动力供求双方的义务、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协调各方面关系的法律体系。
当前,劳动力市场运行规范化、法制化的关键除了立法本身之外,更在于政府劳动人事部门职能的根本转变。在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以前,就难以落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自主权,也难以阻止各级政府权力对劳动力市场行为的直接干预。劳动立法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从而随时有可能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扰乱劳动力市场秩序。
其次,要有能实现劳动力总供求基本平衡的经济调控体系。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资源几乎接近无限供给的情况下,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意味着劳动力总供给将远远超过总需求,从而导致失业率急剧上升。同时,在供求失衡的状况下,也难以单靠市场维持劳动力商品供求方的良性利益。当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单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不可能避免高失业率引发的社会经济剧烈振荡。因此,发达国家早已开始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直接干预经济生活,其中包括将“适度失业率”作为宏观经济的重要调控目标。
失业是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结果。要降低失业水平,有三种可供选择的途径:一是劳动力总供给不变,扩大劳动力总需求;二是劳动力总需求不变,缩小劳动力总供给;三是劳动力总需求增长的幅度超过总供给。
保持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是国家通过财政、金融、税收和投资等宏观经济政策,扩大劳动力总需求的立足点。此外,调整产业政策,开辟更多的就业岗位;缩短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也可相对扩大劳动力的总需求。
劳动力供给源于人口的自然增长,在相当长时期内,缩小我国劳动力总供给的根本途径,自然是控制人口总量的增长。在劳动力资源即定的情况下,延长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的时间,普遍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升学率,推迟适龄劳动人口的实际就业年龄也可以相对缩小劳动力总供给。不过,要推迟劳动人口实际就业年龄,除了增加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教育投资外,个人收入分配政策上必须也适当拉开劳动报酬的差距,充分体现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实际差别,切实增加接受较高层次教育的预期收益。否则,在脑体收入严重倒挂的情况下,人们一般宁愿选择提前就业,而不会愿意继续升学。
再次,要有能促使失业者再就业的社会保障体系。
宏观经济调控最多只能实现劳动力总供求的基本平衡,不可能实现绝对平衡。也就是说,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按照我国1993年的劳动力供给量,即使可以将失业率控制在所谓“临界水平”(如4%),城镇失业人口也将达到673万,农村将达2146万,合计超过2800万,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仍然是一个沉重的社会负担。
改革以来,最大的二律背反是,一方面,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自负盈亏和优化劳动组合;另一方面,又强调企业的大量富余人员只允许“内部消化”,不能溢向社会。究其根源,概因受制于我国较低的社会失业保障水平,劳动者个人、企业、国家和社会都存有后顾之忧。因此,一个健全的劳动力市场配置模式,客观上要求有发达的社会失业保障体系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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