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档案法”第16条?浅谈“乡镇民营企业档案管理亟待规范”_行政管理论文

如何理解“档案法”第16条?浅谈“乡镇民营企业档案管理亟待规范”_行政管理论文

如何理解《档案法》第十六条?——读《乡镇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亟待规范》一文随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档案法论文,一文论文,第十六条论文,民营企业论文,乡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读了《机电兵船档案》2004年第4期沂水镇人民政府孔令山的《乡镇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亟待规范》一文,觉得这是一篇好文章。该文是经过调查研究之后写出来的,反映了该镇民营企业档案管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据我看来是普遍存在的),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作为一名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能写出有关档案专业方面的文章,应该说是难能可贵的。

管好民营企业的档案,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正如孔令山指出的:“民营企业档案蕴含着丰富的信息,真实地记录了民营企业诞生、奋斗、发展的历程,是民营企业加强管理、维护合法权益、展示企业文化、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信用信息的重要依据,是企业竞争发展的宝贵财富和必要条件。”但是,一家民营企业的档案,就是这一家民营企业的财产,应该由它自己来管理;不能像过去管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那样,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监督和指导”。《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这里宣告我国的档案所有权区分为国有和非国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两种,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反映了我国的档案法制建设是与时俱进的。这一条又要求非国有档案所有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征购。”这里又将非国有档案区分为两种:一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涉及国家机密的档案,一是对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保存价值或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档案。对于前者,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干预,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来控制一部分非国有档案,这也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孔令山同志在文中引用了《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之后,将它理解为“民营企业的档案管理具有社会性,并不是‘个人行为’”。这是需要商榷的。笔者认为,根据《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在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中只有一部分(据我看来只是少量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决不是一切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都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都具有机密性。因此,笼统地说“民营企业的档案管理具有社会性”是欠妥的。目前,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还没有宣布或告知哪一些民营企业的哪一些档案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涉及国家机密的,在此情况下,我想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无权对之进行“监督和指导”,应该“不作为”的。我们有一种老观念,好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掌管一切档案事务的。其实不然,有许多档案事务应当让档案所有者自己去管。这一点在《档案法》第二条就已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不是说《档案法》是调整档案法律关系的吗?那么,这部《档案法》只调整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法律关系,不是调整一切档案的法律关系。因此,孔令山同志在文章中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如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创新机制、主动服务等,我想应该由报刊舆论、教育培训机构、档案学会(档案协会)去做为好。

对于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涉及国家机密的非国有档案,根据《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想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所“作为”,不能“不作为”了。当然,要实施这一条是有很大难度的,工作量也很大。首先要确定哪些非国有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涉及国家机密,应该有一些条条,否则是很难确定的。确定之后,还必须通告档案所有者,否则也是无法实施监控的。另外,也要允许档案所有者提出不同意见,不能只由某个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说了算,应当让档案所有者有地方(如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可申诉,因它终究涉及私有财产问题。实施监控,也要有一套专门的办法。例如,某人保存有四大本名为《1955年中国文字改革方案》的档案(见《山西档案》2003年第6期《鉴宝鉴出的道理》一文),其中包含有茅盾、巴金、老舍、郭沫若等名人亲笔签注的建议和意见,据专家的鉴定,价值20万元人民币。归个人所有的这四册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是否具有保存价值?如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告知档案所有者。如档案所有者没有意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将其记录在案。这样才可能对之实施监控。否则,将此四册档案卖给别人了,谁也不知道,怎么实施监控呢?根据《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档案所有者如果不知道这四册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根本也不会想到它的出售要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因为这四册档案来源于他购买的一麻袋废纸,没有经过谁的批准,也没有注册登记。当然,有关非国有档案的管理,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实际问题,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得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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