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与世界法律意识_法律论文

中国加入WTO与世界法律意识_法律论文

“入世”与法律的世界意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识论文,法律论文,世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的签署,我国于近期“入世”的前景日渐看好。与此同时,经济学家们在各种媒体上频频露面,阐述我国“入世”的前景及其影响。然而,形成对照的是,与这一情势关联更为密切的法学家们却很少在媒体上出面。提出这一问题,倒不是笔者希望我们的法学家们出面混个脸熟,而是作为一名法学工作者,深感到躬逢如此重要的法律事件,法学家的缺席终究是件憾事。

此种情形的产生,大概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法学家自身反应迟钝。君不见在产权、股份制、破产制直到“入世”等重要的法律问题上,经济学家们“抢滩设点”,而民法学家、“经济”法学家们步履蹒跚的情形吗?法学家在这些领域研究的滞后甚至空白,自然难以使人们想到在这些问题上,首先向他们请教。其二是整个社会、特别是媒体对法学家角色定位存在误差。在许多人看来,法学家是研究法律的,而法律就是出自国家的规范(特别是刑事制裁性规范)。至于像国际间的政治交往及冲突、经济结盟及纷争等等,似乎与法律,从而也与法学家不相关联。这就直接导致了法学、法学家及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无关紧要的情形。这种情形给我们的反面启示是:如何从更广阔的视角观察和看待法律?

法律是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范。主体间社会化的行为伸展到哪里,哪里便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西谚云:凡社会皆有法律。我们不妨将此谚略作改动,即凡交往皆有法律。近世以来,人类的交往行为渐渐地跨越了固有的国界,在政治上出现了世界性对话,在经济上产生了全球性贸易,在文化上导致了跨国性交流。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人类经济交往全球化的产物,是这一情形的规范保障。它同一切具有国际性的法律一样,正在改变着人们关于法律的固有观念——国家主义的法律观;同时,它也在教导人们认知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世界主义的法律观。这种法律观,对于中国而言,虽说不上新鲜,但要形成法学家的共识并向大众普及,还有相当多的事要做。因为受规范主义法学和苏联法学的长期影响,兼之中国固有法文化对国家意志的刻意强调,国家主义法律观在中国根深蒂固。它不但深刻地影响着普通的民众,甚至也是法学家们的主导性观念。据笔者所知,在我国的法理学中,特别是在担纲着知识传授和观念教化双重功能的法理学教材中,很少有人系统地将国际性的法律纳入其考察范围。而从事国际性法律研究的学者们,除了极个别的人关注国际性法律的法理问题外,大量的人无疑所从事的只是国际性法律的介绍工作。因此,其所带来的只是人们在知识上的所获,而不是观念上的变革。

中国目前所从事的改革,事实上是一场伟大的变法运动。人们尽知中国古人称改革为变法,但对这些“变法”的研究,从政治视角着手者甚多,而自法律视角探索者甚少。这种情形,直接影响了人们对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改革开放的法律分析,而仍然只把它放在宏观的政治领域或纯粹的经济领域进行考察。包括像“入世”之类的问题,本来首先是一个国际性的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但不论在往日的宣传中还是在学者的研究中,却把其首先当成国际间的政治纷争。这就使得我们在类似的问题上缺乏必要的法律智慧和法律对策。可以预料,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们在各个领域与世界的交往会越来越多。因此,相关的国际性法律对我国而言,已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参与。这就更加需要传统法律的国家意识必须向法律的世界意识更新,即法律不仅是某一国家意志的表达,而且也是国际社会各成员之间相互利益和各自需求的协调。面对“入世”可能带来的挑战,人们经常给企业提醒:狼来了。但在我看来,这种提醒更加应站在法律的视角,面向所有的公众,特别是法学家;应以此为契机,积极宣传、认真研究法律的世界意识。

对法学家而言,“入世”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我国的现实有效性,需要他们作出更为精辟的理论说明。这种理论说明不止停留在对“世贸”规则的一般性解释上,更应从此出发,探究一种有别于过去的全新的法律理念;创建一种建基于世界意识之上的法理学;追求一种跨国界的协调“地球村”的人们、甚至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律机制。没有法学家高屋建瓴的理论,即便我们能摸着石头搞法治,其代价之高不能不令人犹疑;同样,没有法学家对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高层次理论参与,改革的法律成果便难得彰显。而这一切的实现,都需法学家理论内力的不断修炼,也需法学家面对明显具有世界性的、日渐复杂的法律实践,做出高品位的理论建树。对其他公民而言,“入世”不仅意味着给他们在经济上可能带来一系列好处,同时也展示给他们如前所述的一系列全新的法律观念。这些观念,是全面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难得机遇,也是在法律的世界意识调制下,公民们游刃有余,并文明儒雅地与世界各色人等交往的精神基础。毫无疑问,公民法律观念因此而提高,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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