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愈发突出。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需求,使得建立完善的劳动监察制度迫在眉睫。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目前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为了更好的监管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立法层面与法律实践上皆需加大完善力度,以适应社会发展,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劳动监察;立法层面;法律实践
一、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立法层面不足
1、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在法律制度方面仍存在一定漏洞的同时,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尚且不够,比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的惩罚数额就比较低。法律规定的处罚程度较轻,对用人单位来说没有威慑力,失去了法律应该有的威信,用人单位也愈加肆意妄为,无视法律的威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违背法律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多以罚款为主且罚款数额不大,与外国法律相比我国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略显“仁慈”。
2、我国的劳动监察法律对于违法者的刑事处罚的规定明显缺乏。我国法律关于劳动违法的刑事处罚仅在刑法典中有规定,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无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违反劳动监察法律制度的行为的刑事处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几个罪名,且规定不够详细具体,而在具体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无此类规定。因此在这一方面我国的法律还有待逐步完善,增加劳动监察在刑事罪名上的规定,以此警戒意图违反劳动监察制度的用人单位。
3、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重合。二者受案范围的依据不同,前者的受案范围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而《仲裁调解法》规定了后者的受案范围。这两种方法都可以来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给了劳动者选择的自由,遇到此类问题时劳动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解决问题。但是二者的受案范围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比如社会保险案件和劳动报酬案件等。当受案范围发生重叠时,双方对案件的实情、解决方式会存在分歧,容易产生推卸责任的情况,以致于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法律实施方面不足
1、劳动行政部门缺乏行政强制权。劳动监察部门作为劳动监察的主体。国家赋予它的权利有检查权、询问审核权、处置权、请求协助权和处罚权。国家赋予了劳动监察部门一定的权利但是并没有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劳动监察部门帮助受害者维护权益时不具有查封、没收违法所得等执行强制措施的权利,震慑力不足,像是没有实权的“纸老虎”,无法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2、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劳动监察部门执法效率低下,怠懈职务履行,与当地政府部门有脱不开的关系。地方政府的漠视纵容了地方企业的嚣张跋扈,导致地方企业越来越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罪。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弃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于不顾,只为自己贪图享乐放纵用人单位违法犯罪,甚至为他们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
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弥补立法方面的不足
1、解决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内容界定不清的问题。《劳动法》给出了两种解决办法,劳动监察制度和劳动争议制度,但是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没有给出。根据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实践中的经验,二者在各自运行过程中会有部分重叠的情况出现。二者的工作人员在程序中会有交叉的情况,他们会互相推卸责任,影响工作效率,耽误工作流程,损坏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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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处罚力度。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多是以罚款为主且金额不高,当违法成本低下且利润丰厚时,用人单位便会无视法律规定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立法时应当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增加处罚方式的多样性,比如拘留、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提高法律威信,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3、增加对违法行为刑事处罚的规定。与外国法律相比较而言,我国法律缺少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立法时应当增加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刑事处罚规定,同时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劳动罪名。增加刑事处罚的规定,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遏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授予劳动监察部门行政强制权。如:查封、扣押物品,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行政强制措施。劳动监察机构拥有行政强制权,能够更好的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法定职责,打击和惩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拥有了权利可以对违反法律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避免违法行为的后果扩大。
(二)建立中央垂直领导的职权管理模式
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影响,可以借鉴实施的那套模式。从实际成效来看,这套中央垂直领导的管理模式收效是相当好的。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体系内也可以使用这种模式。由中央直接对地方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垂直化管理,效率更高,也可以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扰。
建立垂直化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一是不再受地方主义的干扰,劳动监察人员不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可以更加公平公正的执法;二是可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效率,有利于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减少妨碍工作的阻碍,人力和资源也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三是让中央机构更加直接、全面了解全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有利于宏观规划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完善;四是垂直化管理也有利于确保劳动监察执法尺度统一,改善各地劳动监察执法水平不一的情况。
(三)加强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1、提高监察人员素质。执法人员的基本素养关系着执法效率的高低。招录工作人员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应聘者的各方面,不能只考虑学历而忽视应聘者的工作能力。与学历证书而言,个人的工作能力更加重要。另外要坚决打击不符合条件强行硬塞“关系户”的违法行为。提高劳动监察执法队伍的平均水平,加强宣传工作的进行,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经常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适当增加劳动监察机构的人员数量。增加劳动监察执法队伍的人员数量可以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效率,更好的进行劳动监察工作。
2、加强物质基础建设。物质基础建设的缺乏,也会大大地影响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效率。增添专业化和现代化的办公设备的同时,对于重大案件、紧急案件、疑难案件增加资金投入。有了更加便利的执法条件,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会更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物质基础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国家政府通过这些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监察效率,最终为劳动人员提供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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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文锦(1994.10—),女,山东省兰陵县人,兰州市安宁区甘肃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
论文作者:李文锦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2
标签:劳动监察论文; 法律论文; 用人单位论文; 劳动保障论文; 制度论文; 我国论文; 效率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