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中隐名本人与代理人的责任划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系论文,代理人论文,人与论文,英美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隐名本人和代理人的责任问题,《美国代理法重述》提出了这样一条普通规则:除非代理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承担个人责任,即使是在披露了本人身份之后也是如此。
美国纽约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为公正起见,第三人有权要求代理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但是,英国法对于隐名本人和代理人的责任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且没有采纳《美国代理法重述》提出的普通规则。
英国法认为,在这种隐名代理情形下,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合同仍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而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一般说来,只要代理人在隐名本人授权范围内缔约,隐名本人就有权取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参加有关合同的诉讼活动。
可见,隐名本人和显名本人的法律地位没有严格区别。
不过,英国也有不少判例责令隐名本人的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承担个人责任。而且,一些英国代理法专家力主法院导入一条至少让代理人与隐名本人共同对其所订合同承担初步责任的判案原则。
按照这一观点,拒绝披露其本人身份的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承担个人责任。
根据《美国代理法重述》第85节,如果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未获得本人授权,隐名本人有权行使追认权,而身份不公开本人却无此权利。这也是身份不公开本人与隐名本人的区别之一。
按照英国的判例法,代理人在同第三人缔约时,如仅在信封抬头或在签名后加列“经纪人”或“经理人”字样是不足以排除其个人责任的,而必须以清楚的方式表明他是代理人,如写明“买方代理人”或“卖方代理人”等。至于他所代理的买方或卖方的姓名或公司的名称则可不在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