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政领导干部论文,工作责任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这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绩斐然,但与整个改革的形势还不相适应,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选拔任用干部中的失察失误情况时有发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乏力等。因此,必须按照十六大精神的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笔者认为尤其要搞好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从而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为此,笔者就其中的党政领导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干部推荐工作有了一定的改进,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推荐程序简单。民主推荐往往没有事先拟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只是在民主测评时发一张《推荐表》,汇总的情况也不作具体分析,而机械地照搬推荐结果,以票取人。有的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时通常是直接向主要领导口头推荐,既不介绍被推荐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情况,也不陈述推荐理由。
2、推荐内容抽象。许多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其《民主推荐表》仅有“姓名”、“现任职务”、“推荐理由”等几项抽象的内容,表中没有注明推荐职位和担任该职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使参加推荐人员摸不清推荐意图,导致推荐缺乏针对性,凭感觉、凭印象进行推荐。
3、推荐渠道狭窄。一些同志反映,在干部推荐工作中往往是“群众推荐不顶用,个人自荐不适用”。一些群众自发地推荐其信赖的干部和一些具有真才实学的干部个人自荐往往不被重视,导致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渠道堵塞,使推荐渠道狭窄化。
4、推荐对象圈子化。有些单位党组织和少数领导干部在推荐干部时,私心严重、目光短浅,往往从秘书等所谓的“身边人”,从同学、同事、同乡等所谓的“熟人”,从当地有一定根基和实力、影响较大的所谓“能人”,从有背景、有势力、有来头的所谓“名人”中确定推荐人选,推荐者与被推荐者之间很容易形成一种“圈子”,这样不利于广纳良才,任人唯贤的环境形成,也不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
5、推荐方式交易化。少数领导干部把商品交换原则引入到干部推荐工作中来。一是权权交易推荐,你在权力范围内内推荐我的亲友,我便在权力范围内推荐你的好友。二是权钱交易推荐,你在经济上给我好处,我便在政治上给你回报。
6、推荐责任模糊化。《暂行条例》及《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对推荐者推荐失误,造成用人不当,责任由谁负,没有明确规定。尤其主要领导个人推荐干部是个人行为还是组织意图更难界定,致使在实际工作中无法追究推荐失误者的责任。一些群众对推荐工作也认识不是,有很大的随意性,认为没有人看你的推荐,推不推荐都无所谓,推荐只不过是走形式,哪些人当什么,最终还是由领导来定。
原因
党政领导干部推荐工作出现上述诸问题,其原因错综复杂,从主观上看,主要是推荐者政治素质不高,原则把握不牢、程序坚持不够:从客观上看,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推荐工作是一个亟待深入探索的领域,相应的制度不够健全。从根本上来说还育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具体分析其原因则有:
1、党性观念淡薄。少数领导干部党性观念不强,在选人用人方向缺乏政治责任感,不是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去推荐干部,而是以个人利益为重,注重培植个人势力,甚至利用推荐干部的权力捞取个人好处。
2、选人观念落后。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选人观念还比较落后,把选人权视作个人专利。因而在推荐干部中私心较重、目光短浅、“唯亲推荐”,从而落入从少数人中选人,由少数人选人的俗套。而不是站在维护党的事业发展的高度,坚持走群众路线,把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选择权交给群众,扩大干部推荐工作的参与度、透明度。
3、工作机制滞后。由于干部推荐工作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致使推荐工作无章可循,哪些人可以推荐,如何推荐,推荐者的权利和责任有哪些,出现问题如何追究等都不清楚,必然引起干部推荐工作的无序和混乱,使少数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出现“荐人唯亲”等不正之风。
4、监督约束乏力。一方面由于干部推荐工作机制滞后,监督机制不全,导致监督约束乏力;另一方面由于推荐者在推荐干部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缺乏推荐风险,必然引起推荐干部的不认真、不严肃及忽视质量的问题产生。同时也会被一些以权谋私者和跑官需官者钻了空子。
由此可见,由于主客观各方面的原因,党政领导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急需完善。否则就不能扩大民主、拓宽选用人渠道,不能选好人、用好人,不能从源头上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对策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一人重要原因,就是在贯彻执行制度方面缺乏明确的、系统的责任规定。因此,建立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推荐干部这个环节的责任,使其与《条例》互为补充或融为一体,成为选拔作用干部的基础性制度,为更好地执行《条例》提供保证。要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消除选用干部上的腐败现象,尽可能把干部选准、用好,必须从选用干部的源头抓起。建立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强化干部推荐工作的监督,能从源头上防止选用干部的不正之风。因此,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抓好党政领导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
1、干部推荐工作必须遵循原则。干部推荐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推荐干部必须出于公心,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把德才兼备的干部推荐给党组织,决不能搞“荐才唯亲、荐才唯财”;二是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推荐对象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在本单位品德最好、能力最强、实绩最突出、得到所在单位大多数群众拥护的干部;三是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推荐干部必须把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贯穿推荐工作全过程,对被排荐对象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既介绍优点,也不隐瞒缺点和不足,同时要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做到好中选忧,推荐最佳人选;四是“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推荐干部必须陈述推荐理由和责任承诺。
2、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于推荐失误者,要严格追究责任。早在秦朝就有“保任连坐制”。即规定任用官吏必须有现任官吏保荐,荐人对被保荐人的不胜任和犯罪要负一定的责任。现在根据《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本着“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落实追究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一是推荐者末按《条例》规定和程序进行推荐的,推荐无效,对责任人提出批评。二是推荐材料不属实,夸大推荐对象的德才表现或弄虚作假、有意欺骗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推荐人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三是在推荐过程中,对收受推荐对象财物或借机谋取个人私利的,给予责任人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驭推荐结果的,推荐无效,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外职务,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四是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推荐人选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党委领导成员个人决定推荐人选并用组织名义推荐或个人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推荐结果,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况较严重的,给于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五是对组织部门在推荐工作中跑风漏气、处事不公、篡改和压制民意的,给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组织部门的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六是被推荐干部任用后,惹发现任职前存在的问题足够影响任职的,视情节轻重,对推荐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对任用后两年内出现较严重问题,要视具体情况对推荐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3、建立实行干部推荐工作责任的配套制度。为使选拨任用干部的源头活水长流,优秀人才不断涌现,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一是群众荐才制度。可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领导职位缺额情况及需选配干部的条件,由群众广泛举荐人才。二是个人自荐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领导岗位缺额情况,对个人自荐者要进行登记、审核、考察,建立人才资源库对确实优秀的人才,列入后备人选。三是建立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无论采用哪种干部任用方式,都必须按照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的要求,先进行任职资格考试,唯有考试合格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从而使领导干部在“人口处”就能具备社会公认和该职位所要求的文化素质。四是建立推荐工作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不能把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第的干部作为推荐对象。五是建立推荐工作奖惩机制。对以事业为重,多次为党组织推荐优秀人才者,给予表扬。对连续推荐三名或五名以上干部都不合格者,应取消其推荐干部资格。
4、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条例》是干部工作的根本性法规。要选好用好干部必须熟悉、掌握《条例》内容。因此,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按《条例》办事的自觉性,增强干部推荐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度。
5、加大推荐工作的监督力度。一是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健全监督网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充分发挥纪检部门和组织干部监督机构的监督保障作用,对干部推荐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推荐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干部推荐工作的来信来访,及时查处在干部推荐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干部推荐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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