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合国论文,人权论文,组织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权非政府组织是国际人权政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国际人权政治的长期历史发展 中,人权非政府组织已越来越深刻地卷入联合国的人权事务中,联合国在人权事务方面 也越来越倚重于人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支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人权非政府组织为 什么要大规模地参与到联合国人权事务中来,甚至越来越以联合国为最重要的活动舞台 ?为什么联合国在人权事务中也要日益积极吸收人权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人权非政府组织 与联合国的合作将给国际人权政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文将从阐述人权非政府组织参 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历史发展入手,深入剖析人权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原 因及途径,以及联合国在众多人权领域对人权非政府组织活动的依赖,最后,在上述分 析基础上,本文将深入分析联合国与人权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给国际人权政治带来的复杂 三角政治关系。
一、人权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历史发展及其主要活动
人权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可谓历史悠久。早在联合国建立之初,联合国宪 章中有关人权的条款就是主要由美国的犹太人委员会(American Jewish Committee)游 说产生的。当时除了犹太人委员会之外还有美国国家制造业联合会、商业协会、美国劳 联、美国农场联盟、工业组织会议、教会联盟理事会和美国联合国协会等参与了美国国 务院邀请的参加联合国宪章起草会议的美国代表团咨询团体。这些咨询组织当时要求美 国国务卿和美国代表团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人权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人权必须被确 认为联合国的一项“目的”;保障人权必须被设想为联合国所有成员国的一项义务;人 权委员会的建立必须在联合国宪章中清晰地予以规定。对于这些建议的影响,时任联合 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主席的查尔斯·麦利克(Charles Malik)后来回忆说:“他们[指NGOs ]与我们密切接触,我们收到并采用了他们许多好的建议,你可以从联合国人权宣言中 的一些话语中找到,甚至一整条都是完全按照他们提出的精神拟就的。”(注:William Korey,NGOs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98,p.2,p.30,p.37,p.45—46、48.)
20世纪50、60年代,由于联合国内美苏两大阵营对峙激烈,人权非政府组织一时难以 在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发挥实质性的影响。1968年在德黑兰召开世界人权大会时,没有什 么非政府组织能够对大会施加特别明显的影响。但1970年代末以后,随着无数的地方和 地区非政府组织网络的出现,并且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建立了密切的联系网络,以及美苏 在联合国对峙的相对趋缓,人权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影响迅速增加。
1993年6月14—25日,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官方的统计数字显示了参加大 会的非政府组织的庞大力量。来自841个NGOs的3,681名代表作为大会观察员参加了会 议,这是联合国人权会议的历史上非政府组织参与规模最大的一次会议。(注:Felice Gaer,“Reality Check:Human Rights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Confront
Governments at the United Nations,”Third World Quarterly,Vol.16,no.3,1995,p .396.)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最惊人的发展,就是呼吁设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 员。这一设想最早在联合国成立时就已提出,1964年美国犹太人委员会的代表再次提出 这一设想,目的是为国际人权法律提供一种最低限度的实施机制,但由于苏联和第三世 界国家政府的反对而未果。在1993年维也纳人权大会上,非政府组织再次提出设立人权 高级专员时,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认为这一提议会在大会上得到认可,但人权非政府组织 在大会召开前的酝酿和游说工作却使大会最终接受了这一提议。在大会召开前,大赦国 际丹麦分会主持了一次有人权专家和积极分子参加的会议,他们一致认为人权的保障与 促进迫切需要一个由联合国高级官员主持的新机构,这个机构应能够对大规模的人权侵 犯(包括失踪和政治杀害等)情势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与此同时,大赦国际向联合国大 会筹备会提出了一份名为“面对失效”的报告,提出应设立“人权特别专员”以使人权 机制的功能真正得以发挥。(注:“Facing up to the Failures,”in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United Nations,1993.转引自William Korey,NGOs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8,p.2 81.)随后,非政府组织开始游说新成立不久的克林顿政府,如大赦国际美国分会的吉姆 ·奥蒂(Jim O'Dea)、人权观察的郝利·伯克海尔特(Holly Burkhalter)以及律师委员 会的琼·埃尔德瑞治(Joe Eldridge)就都定期会见当时的助理国务卿,NGOs的观点很快 得到了克林顿政府中热衷人权事务官员的赞同,得到美国有关官员的支持是非政府组织 游说国家政府取得进展的转折点。(注:Felice Gaer,“Reality Check:Human Rights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Confront Governments at the United Nations,”
Third World Quarterly,Vol.16,no.3,1995,p.398.)
在维也纳人权大会的最终决议文件中,NGOs的几个重要游说观点都得到了反映:首先 ,最重要的就是同意设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其次,非政府组织在会上再次使人 权的普遍性予以确认。亚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都通过强调其文化的特殊性而努力推脱在 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实施上的责任,来自亚洲和非洲的非政府组织在 大会上完全拒绝和批驳了文化特殊性和人权例外论的说法,促使大会最后决议宣布承认 所有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再次,大会授权非政府组织可以在人权高级专员向大 会所作的报告中加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注:参见Peter Willetts,“From
`Consultative Arrangements'to`Partnership':The Changing Status of NGOs in
Diplomacy at the UN,”Global Governance,Apr-Jun2000,Vol.6,Issue 2,p.191,p.22 .)
人权非政府组织不只是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在其它会议上,非政 府人权组织也已将人权与环境、妇女、人道救助等问题结合起来。如在北京第四次世界 妇女大会最后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就充分反映了许多非政府组织对普遍人权和妇女人权的 主张。北京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中特别强调了非政府组织所要求的妇女性权利、难民 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法移民妇女的权利及反暴力的权利等方面。
从实践上来看,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方式实际上包括了前面列举的所有 几个方面。其中对联合国人权机构的日常事务产生经常性影响的就是提供大量的信息。 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意监禁工作小组(the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s )1995年的一份文件统计显示:该工作组在1994年期间所处理的案件信息中,有97%是由 非政府组织报告的,其中74%是由国际非政府组织报告的,23%是由国内非政府组织报告 的,只有3%的案件是由家庭报告的。(注:UN Doc.E/CN.4/1995/47,12.转引自Felice
Gaer,“Reality Check:Human Rights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Confront
Governments at the United Nations,”Third World Quarterly,Vol.16,no.3,1995,p .393.)大赦国际的前任法律官员海林纳·库克(Helena Cook)也曾报告说,大赦国际每 年向联合国各人权机构递交的报告有500份之多,其中包含了上千个案例。(注:Helena Cook,“Amnesty International at the United Nations,”in The Conscience of
the World:The Influence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the UN System,
edited by Peter Willetts,Washington D.C.:Brookings Institution,1996,pp.181— 183.)非政府组织通过向联合国人权机构递交有关侵犯人权事件的信息,一方面能够扩 大事件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能够迅速地促进处理某些事件的外交进程。除了提供信息之 外,非政府组织还常常向联合国人权机构和人权大会提出倡议、进行游说、协助起草文 件等,在联合国人权事务中,许多人权公约和实施制度机构都是在非政府组织的建议和 倡导的促发下产生的。
二、人权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人权非政府组织之所以用尽一切策略参与到联合国人权事务中,首先是出 于扩大自身影响力,提高自身在国际上的地位的考虑。联合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政府 间组织,《国际组织年鉴》把它看作是唯一的一个国际组织联盟,(注:国际社团联合 会在其《国际组织年鉴2002/2003》的统计中将联合国作为唯一一个国际组织联盟(the Federa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参见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2002—2003:Guide to
Global and Civil Society Network,39[th]edition,p.1853.)同时它也是唯一在全球 事务中具有法律上的权威的一个全球性政府间组织,全球几乎所有国家都是其成员国。 所以人权非政府组织努力争取在联合国的咨商地位及在联合国人权大会上的观察员资格 ,能够极大地提高自身在国际上的地位,也能够借助这些资格更方便地获得有关事务的 信息以及极大地发挥对政府间组织和国家政府的影响力。如大赦国际在1964年8月获得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时,是当时为数不多的获得这一资格的人权非政府组织之一 ,其后在联合国人权事务中的参与活动迅速增加,每年向联合国提供的报告文件达500 份之多,在联合国的人权决策、公约的产生、机构的创制、人权法的监督实施等方面都 有大赦国际的身影。
其次,人权非政府组织的许多主张和意愿只有通过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才能实现。例如 人权非政府组织要想使自己的主张在国际上具有合法性就必须促使联合国在其主张的相 关问题上进行立法,或至少应得到联合国会议宣言和决议的明确支持。同时,人权非政 府组织对国家政府违反人权法行为的谴责和干涉往往也只有借助联合国的合法讲坛和游 说联合国进行干预才能取得实效。
再次,随着联合国在国际人权事务中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增强,对联合国在人权事务 中的行为施加影响也是人权非政府组织的一个重要活动目标。例如大赦国际要求联合国 在其维和部队中进行人权培训和承担人权保护责任的建议就被联合国接受。人权观察和 大赦国际在2003年5月针对民主刚果内部相互冲突的赫玛族(Hema)与兰杜族(Lendu)面临 随时可能再次爆发大规模冲突的危险提出的应急措施也得到了安理会的回应。
此外,国际上一些大型的人权非政府组织为对联合国的人权事务进行长期游说和施加 广泛影响,大都在联合国设立自己的办公室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如大赦国际1977年建立 了联合国办公室(UN Amnesty Office),1988年设立了常驻联合国代表(Permanent
Representation in UN)。人权观察1994年11月设立常设联合国办公室和驻联合国代表 。这些常设机构和代表对联合国人权事务上的决策和行动能够发挥持续性的影响。
三、联合国在国际人权事务中对人权非政府组织活动的依赖
与人权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原因相类似,联合国人权机构也由于种 种原因乐于吸纳人权非政府组织并与之合作。事实上联合国人权事务的开展越来越依赖 于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若没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支持与合作,其效能 会大大受到削弱。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与联合国人权机构所承担的职能相比,其所支配的资源严重不足。联合国人权 中心每年的财政预算大约只占联合国总资源的1%,而其工作人员更是短缺,只占联合国 工作人员总数的0.75%。人权委员会在资源上连最不可缺少的文献中心和数据库都没有 。而与此相比,一些大型的国际人权非政府组织在财政来源、专家知识及对当地人权事 件的了解等方面的力量是强大的,有时甚至超过了一些小的政府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在 这种情况下,联合国人权工作只好更多地依赖于非政府组织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大型国 际人权非政府组织对其提供信息、专门知识和研究、实地调查、监督政策和公约的实施 等方面的帮助与支持。在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政策方面,联合国人权 委员会就多次指出:“要允许非政府组织参与更多的活动,通过与之建立良好的正式关 系,允许非政府组织进行口头干预及提供与人权监督有关的信息”。(注:参见Thomas G.Wiss and Leon Gordenker eds.,NGOs,the UN,and Global Covernance,Boulder and London:Lynne Rienner,1996,p.56.)
其次是对于那些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不便于出面或难以预测其结果的事情,非政府组织 可以充当试探性的角色。从人权机构职能来说,联合国人权委员发挥的应是一种保护性 职能,即保护人权免遭国家权力的侵犯。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同时又是一个政府间组织 ,它的权力来源于主权国家,它的职能又反过来要服务于主权国家的需求。这种有可能 是相互矛盾的职能使得联合国人权机构在许多情况下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为避免这种 尴尬局面的出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成立后的头20年里采取了牺牲人权保护职能的策 略,即不赋予人权委员会对侵犯人权的事件采取任何措施的权力。直到1967年6月经社 理事会通过的1235号决议才彻底改变了人权委员会及其下属的防止歧视与保护少数小组 委员会不对侵犯人权问题采取任何措施的历史。(注:UN Doc.E/RES/1235,6 June 1967 ,转引自彭锡华、谷盛开:《论国际人权条约实施的国际监督制度》,《现代国际关系 》2001年第12期。)即使是联合国人权机构获得了某些采取措施的权力,但其权力的来 源决定了在触及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或对国家主权施以某种约束时仍然要小心谨慎, 更多的是要扮演一种中间人或协调者的角色,在形式上尽量保持一种事后监督的消极角 色,而不是事前监督,如警告、谴责等积极保护的角色。因此,在人权事务中,当联合 国人权机构面临有可能触及国家主权等其不愿意出面的事情时,非政府组织的报道、倡 议、游说、谴责和干预等活动就为联合国人权事务的开展起到了开路先锋的作用。例如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保障公约、人权委员会的特别报告人制度和人权高级专 员等对国家主权形成某种约束的公约和制度的提出,都是由非政府组织酝酿、提出和推 动产生的。
再次,联合国人权事务中众多政策、公约和制度机构的正常运作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参 与、协助、支持与合作。长期以来,许多国际人权法规还停留在宣言的形式上,有的只 是一些指导性的原则和精神,(注: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例,该公约 可视为刚性义务条款的并不多。特别是规定个人享有的实质性权利的第三部分。除了第 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5条、第16条、第18条和第20条等部分条款可以称得上 是刚性义务条款外,其余的条款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具有指导意义的弹性条款。)因 而在国际上还没有达到国际习惯法所具有的效力,许多国家只是把其看作指导性的文件 ,甚至当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所持有的价值与国际人权法相冲突时,往往会对人权法采 取一种敌对的态度。这时人权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就依赖于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带有 政治性的指控信息。
第四,联合国人权机构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合作,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其有效的 实施与监督机制的缺乏。尽管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早在1947年就已建立,但在很长的历史 时期内,其职责主要被限定为起草文书。20时世纪80年代以后,应人权非政府组织的请 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内部设立了各种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s),其中包括各种 工作组(Working Groups)和特别报告人(Special Rapporteur)制度,(注:经联合国经 社理事会批准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内部设立的各种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s)有十 多个,主要由8个人权主题特别报告人、2个人权主题工作组和依据特定情势灵活设立的 特定国家人权问题特别报告人三类特别程序组成:“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工作组
(Working Group on Enforced or Involuntary Disappearances,1980),“不经审判和 任意处决”特别报告人(Special Rapporteur On Extrajudicial and Arbitrary
Executions,1982),酷刑特别报告人(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1985),宗教宽 容特别报告人(Special Rapporteur on Religious Intolerance,1986),“使用雇佣兵 阻止人民行使自决权”特别报告人(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Use of Mercenaries as a Means of Impeding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s of People to Self
Determination,1987),“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特别报告人(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Sale of Children,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1990),“任意拘禁”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1991),“意见 和表达自由”特别报告人(Special Rapporteur on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1993),“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排外主义”特别报告人(Special
Rapporteur on Racism,Racial Discrimination and Xenophobia 1993),“针对妇女 暴力”特别报告人(Special Rapporteur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1994),古巴人 权问题特别报人(Special Rapporteur on Cuba)等。其中大部分特别程序都是由非政府 组织在1970年代末以来对拉美政治失踪、任意处决、酷刑问题和非洲国家冲突中人权问 题报告的推动下产生的。参见William Korey,NGOs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n of Human Rights.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8,第11章,特别是pp.252—258。)但 直到1994年前,各专门程序间一直缺乏一种统一的协调机构。1994年联合国大会按照维 也纳世界人权大会的提议设置了人权高级专员(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目的是协调联合国务人权机构及其它机构间的行动,以便对特别报告人提交的人权侵 犯报告及时地做出反应,并对有关国家施加压力。尽管人权高专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提 高了联合国人权机构处理报告人权侵犯案件的效率,但其职能也仍然限于协调各人权机 构之间及人权机构与联合国其它机构之间的人权政策和行动,对违反人权法之国家的问 责仍不具有强制力,国际人权法并没有因人权高专的设立而增加更多的约束力。除了这 些人权机构和特别程序的安排之外,国际人权立法还设定了一些国际人权法实施与监督 制度,如政治监督、司法监督和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监督。但这些监督要么因政治敏感性 和政治对抗的原因,要么因主权国家提交报告的真实性原因,很难对国际人权法的实施 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注:参见彭锡华、谷盛开:“论国际人权条约实施的国际监督 制度”,《现代国际关系》2001年第12期。)
四、非政府组织、主权国家与联合国:国际人权政治中的三角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权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人权事务中的活动已涉及到人权事务的 各个方面,从人权标准的设定、调查和发现事实、游说干预、创制实施机构到最后的国 际人权公约的监督和实施,可以说在人权事务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能见到人权非政府组织 的身影。在人权标准的设定上,大赦国际为国际禁止酷刑规范的建立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注:大赦国际在1972年发起第一次全球反酷刑运动以后,一直致力于反对酷刑的斗 争。联合国也在1975年通过了反对酷刑的决议和宣言。在运动中大赦国际1980年发表的 酷刑统计报告长达224页,详细统计了60多个国家的酷刑实施情况。并在随后用30种语 言发表了呼吁联合国在全世界范围内禁绝酷刑的请愿书。1984年大赦国际发起第二次反 酷刑运动,并最终促使联合国在当年通过了《禁止酷刑与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2000年大赦国际发起了第三次反对酷刑运动。详情参见
Virginia Leary,“A New Role for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Human
Rights:A Case Study of Non-governmental Participation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Norms of Torture,”in UN Law/Fundamental Rights,edited by
Antonio Cassese,Netherlands:Sitjhoff& Noordhoff,1979,pp.197—210.)在人权调查 和发现事实方面,众多的非政府组织为联合国的人权行动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在游说干 预方面,非政府组织更是使尽了浑身解数;在创制实施机构方面,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催 生了联合国人权事务中的特别报告人制度等特别程序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设立;在国 际公约的实施监督方面,非政府组织更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人权非政府组织 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众多环节中,非政府组织越来越深刻地卷入到主权国家与联合国 的关系之中,从而在国际人权政治中形成了非政府组织、国家与联合国之间复杂的三角 关系。
首先,国际人权政治中的人权标准在法律的意义上具有普遍性,这与每个具体国家的 民族传统及实现这些标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有着巨大的现实差异之间,存在着潜在冲 突的可能性。而许多人权非政府组织,特别是西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以从西方社会文化 的视角理解的国际人权法为普遍标准,并以此裁量许多亚非拉国家的人权状况,这就不 可避免地存在着非政府组织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对抗和冲突,在这种冲突中,联合国就成 为人权非政府组织努力寻求加以利用的合法工具。各种人权非政府组织努力争取在联合 国的合法地位如咨商地位或大会观察员身份,以及努力参与到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就充 分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非政府组织为影响联合国和主要国家的人权政策,努力在人事任职上向官方机 构渗透,形成了非政府组织、政府和联合国三者之间人员交叉任职的复杂现象。如90年 代末被任命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美国代表的朱罗姆·舍司塔克(Jerome Shestack)就是 国际人权同盟(International League for Human Rights)的领导人,长期以来他就在 美国国务院任职,他在接受新的任命之后仍继续担任该组织的领导职务,而他在该组织 的同事罗伯塔·柯亨(Roberta Cohen)则被任命接替其在国务院的职位。(注:参见
William Korey,NGOs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98,p.252.)这种交叉任职为国际人权组织同盟影响美国政府和联合 国的人权政策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条件和途径。
其三,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的人权活动形成了复杂的国际多边干预。这种多边干预既 有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会议上对主权国家人权事务的干涉,也有非政府组织游说主要国 家和联合国机构的施压。如在198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讨论成立“强迫或非自愿失踪” 工作组的会议上,大赦国际列举了其在许多国家调查的上千宗失踪案例,特别阐述了其 在阿根廷一个军事监禁中心进行的关于失踪和实施酷刑调查的详细情况,尽管乌干达、 埃塞俄比亚等国代表当即抗议大赦国际对国家政府具有“攻击”意图,但大会主席却辩 解说它为大会提供了信息,并接着让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和人权国际同盟的代表就失踪问 题继续向大会发言。”(注:Felice Gaer,“Reality Check:Human Rights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Confront Governments at the United Nations,”
Third World Quarterly,Vol.16,no.3,1995,pp.392—393.)1995年人权观察组织向联合 国人权委员会会议提交的报告,也详述了土耳其对政治犯施以酷刑的统计资料,并呼吁 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应断绝对土耳其的援助和支持。在同年的日内瓦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的会议上,人权观察的游说代表威施勒(Weschler)游说人权委员会要求专门设立针对尼 日利亚和哥伦比亚的国别人权问题特别报告人,以对这两个国家的人权“糟糕”状况进 行调查。1998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人权 + 5世界大会上,人权高级专员罗宾逊夫人专门 安排了一次非官方会议,以便让NGOs向一些政府代表陈述他们的意见和观点。在这次会 议上,基督教团结国际还设法安排了苏丹南部游击队首领出席会议,一个人权非政府组 织代表还对一位古巴代表施以人身攻击。(注:参见Peter Willetts,“From
`Consultative Arrangements'to`Partnership':The Changing Status of NGOs in
Diplomacy at the UN,”Global Governance,Apr-Jun2000,Vol.6 Issue 2,p191,22p.)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权非政府组织,特别是西方的一些国际人权非政府组织开始在联 合国举办的会议上对中国内政横加指责和干涉。如在1995年日内瓦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 会议上,人权观察为了推动人权委员会在会议决议中“谴责”中国的人权状况,发动了 所谓的“严重关注运动”(major campaign)。人权观察的众多游说者集体出动,游说欧 盟并劝其加入到美国的行列,争取对中国人权问题在人权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上实现历史 突破。同时人权观察还给53名人权委员会委员中的23名写信呼吁对中国的人权问题形成 一个决议。(注:Human Right Watch:World Report 1996前言部分,http://www.hrw.
org/)
所有这些事例都说明,随着非政府组织对联合国人权事务的参与越来越广泛和深入, 主权国家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来自多边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压力,国际人权政治将日 益呈现为非政府组织、主权国家和联合国的复杂三角关系。